中国“封建社会”再认识
| | | 中国“封建社会”再认识 一 “封建”的本义与西义 汉语旧名“封建”,本指殷周分封制度,又延及后世各种封爵建藩举措,还用来指涉与分封制相关的朝政、官制、人身关系、土地制度、民族关系、国际关系等。此为古时不刊之论。清代《皇朝文献通考·封建考》曾对中国古代“封建”作过总结性的论断:“列爵曰封,分土曰建。建国之制,不可行于三代以后;而三代之初,亦既不胜其弊。马端临撰《封建考》,所以论建国之不可行者,其语极详。”对此,周谷城赞叹说:“这一段话里,真有上下千古之识。”(《中国社会之结构》,新生命书局1930年版,第90页)古来汉字文化圈诸国如中国、朝鲜、日本、越南等都在本义(封土建国)及引申义(分权)上使用“封建”一词,并展开“封建论”,未有滥用现象。自秦廷王绾与李斯的“封建一郡县”孰优孰劣之辩,到唐代柳宗元的《封建论》,明清之际顾炎武、王夫之的“封建”利弊之议,论者的观点可以尖锐对立,然对“封建”概念的把握却是一致的。日本江户时期及明治维新间几次围绕“封建”的论争,也是持论分歧,而“封建”概念的同一性未生动摇。19世纪中叶以降,中日两国译者以“封建”对译西语中表述西欧中世纪社会制度的feudalismus。feudalismus这一概念,在西欧有一个复杂的形成过程,其含意约指封君封臣、农奴制、庄园采邑制、领主垄断土地、土地不能自由买卖、与人身依附并存的领主与附庸间的契约关系等等。欧美史家多将封土封臣视作封建生产关系的前提,强调封建主控制臣民及土地是封建制度的基础。又把人身依附作为封建主义的特色,采邑制度和领主制度都沿袭着人身依附性的“隶属形式”。中国的“封建”本义,与feudalismus的内涵同中有异,异中有同,存在通约性,故日本启蒙学者西周、福泽谕吉,中国翻译大家严复以“封建”译feudalismus是合理的。而且,西周、福泽谕吉、严复等都把中国的封建社会划定在三代,主要在周代。严复把秦以下称之“霸朝”,西周、福泽谕吉也称之专制帝制社会。故这些中日学人坚持了“封建”古义与西义的通约。 近大半个世纪在中国大陆,称秦汉至明清的两千多年社会为“封建社会”,称各种落后、腐朽、反动的制度、思想、习惯乃至人物为“封建专制”、“封建阶级”、“封建帝王”、“封建官僚”、“封建军阀”、“封建文人”、“封建思想”、“封建意识”、“封建迷信”、“封建愚昧”、“封建糟粕”、“封建头脑”、“封建礼教”、“封建婚姻”、“封建习俗”……如此等等。这些都属于“封建”被泛化,脱离了“封建”本意指示的方向,也与Feudalism的含意大相径庭。故“封建”概念的厘定反映了思想文化领域错综复杂的演绎状况,涉及“名”与“实”,“概念”与“所指”的切合性,直接关系到古史分期及社会形态把握等历史宏大叙事问题,与人文、社会科学诸学科的发展均相关联,故对其考索探究、阐微决疑,既非细事,也非易事。 二 泛化封建观的形成过程及其学理偏失 中国封建制的典型是西周,历史发展到秦汉以后封建制已非社会主流。而近代欧洲目击者和学者发现,日本的幕藩制与西欧中世纪制度 feudalism(封土、采邑制)“酷似”,日本明治维新具有反封建的内容(废藩置县、四民平等),日本人遂以“封建”与英文feudalism相对应。五四时期,陈独秀开始泛化封建,他的文章中初现“封建—前近代—落后”的用例。20世纪20年代初,共产国际文件以“半封建”指称现实中国。随后的中国社会史论战中,以郭沫若为代表的一些左翼理论工作者把以专制集权和地主 自耕农经济为特征的秦汉至明清的两千多年社会称之为“封建社会”,以与西欧中世纪的feudalism对应。这一观点于新中国成立后便很快成了大陆的主流历史理念。1949年后出版的中小学历史教材,均把中国自秦汉至明清的两千多年社会称之为“封建社会”。 陈独秀从近代日本和法国移植反封建命题,忽略了中日、中欧历史的差异性。西欧、日本的前近代是封建社会,反封建是其近代化运动的题中之义。而中国的封建大体终结于秦,直至明清的前近代中国是专制帝制社会,反专制才是中国近代化运动的中心题旨。孙中山始终把握了民权革命“反专制”这一主题,他从来不赞成“反封建”的提法。 近代以来,用“封建”来翻译欧洲中世纪的 Feudalism,早在魏源的《海国图志》中就已经使用过,但后来用“封建”指称中国的古代到近代之间的那段历史(也可以称为中国的中世纪),便产生了很大的混乱。因为它所描述的秦到清的那段历史恰恰是废除了西周封建制度之后的皇权时代。古汉语词汇在近代西学引入过程中,充当了“格义”的工具,是很普遍的现象。其中,古今之义相差甚大者,也不只是“封建”一词,比如“经济”的古今之义词义相差也很大。但是,后者只涉及到词汇本身的运用问题,而前者则涉及到社会形态的识别问题。比如,“封建”一词之所以在古义、西义以及泛化之今义之间发生转换,首先是以“西”铸“中”的结果——西方有的中国也有;然后才有以“今”度“古”——现实的需要促使我们从当时的眼光去看待中古历史上的“封建时代”。因而“封建”这样一个具有特定古义的中国概念,首先是被点化成舶来品,然后才格义为中国中古时代的社会标签。总之,五个社会形态或者五种生产方式的普世化,是“封建”概念被移植于中国社会历史的关键。 日中两国近代启蒙学者先后以“封建”译 feudalism,本来大体是准确的,因为“封建”的汉语古义(封土建国)与feudalism的西义(封土封臣)具有通约性。当然,中西封建制又有差异,简言之,前者是“宗法封建制”(西周有完整形态),后者是“契约封建制”(西欧中世纪中期有完整形态),二者的差异并不能否定以“封建”对译feudalism的基本合理。但是,时至20世纪20年代以降,随着苏俄和共产国际泛化封建观及“五种社会形态说”传入中国,将以“君主专制”和“地主经济”等“非封建”的秦汉至明清称之为“封建社会”,又经由1929~1933年中国社会史论战,使这种泛化封建观逐渐普被中国。令“封建”含义泛化者并非不通古汉语及中国古史,或不谙西语及西洋史,造成概念误植。事实上,将“封建”概念泛化的前辈学者,大多饱读诗书,当然明白“封建”的古义是封土建国/封爵建藩;他们又多半熟识西文、西史,对feudalism的含义为封土封臣、采邑庄园,并不生疏。故“封建”泛化,绝非由于论者不通古义、西义,而是另有原由的。因此,“封建”概念被泛化,不单是一个语义学问题,而是历史学、文化学问题,可以总括为“历史文化语义学”问题。 三 泛化封建观有悖于马克思的封建原论 西方史学界认为,历史上出现过两个标准的“封建”社会或政体:中世纪时期的西欧和日本,都是“大一统帝国”的对立面。一些西方汉学家认为,中国历史上也出现过西周“封建”和魏晋南北朝的“准封建”。总之,“封建”与“大一统”是对应的两种社会形态。然而,泛化封建观则把“大一统”的专制帝制也纳入“封建”。 泛化封建观一向被推尊为“马克思主义史学的成果”。既然是“马克思主义史学的一项重大成果”,所以人们对它只能信从,否则便是反对马克思主义。这也是泛化封建观能长期盛行于大陆学术界的一个重要原因。然而,认真研读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著便会发现,上述看法其实是一种误解。马克思本人不仅从来没有把中国的前近代社会称之为“封建社会”,而且还对某些人滥用“封建”的概念提出过尖锐批评。马克思针对俄国民粹主义者米海洛夫斯基对《资本论》的曲解,尤其是米海洛夫斯基把西方社会发展道路的理论套用于东方社会的作法,明确地指出:西欧资本主义的起源(即从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制度演化出资本主义),并非是人类各民族必然经历的道路。马克思的论述为探索中古世界的多元发展路径保留了广阔空间。在讨论包括中国在内的东方民族的历史进程时,我们尤须重视马克思的这一郑重申明,重视马克思研究历史问题所表现的注意特殊性的谨严态度。而多种泛化封建观的史著恰恰忽视了马克思的这一重要提示。 马克思晚年的民族学笔记,有关于封建社会非常明确精当的论述。他在摘录俄国学者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时,不赞成柯瓦列夫斯基将印度及伊斯兰的社会—经济制度与欧洲封建社会混为一谈。马克思的结论是,印度不同于罗马日耳曼因素混合成的西欧式封建主义,因为印度的土地占有形式并非是贵族性的,也即并不是“非运动的所有权”,故印度社会与封建主义不相兼容。此外,马克思把政权分裂视作封建主义的要素,明确指出:11~17世纪在穆斯林统治下的印度形成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与封建主义不相兼容。马克思虽然没有就中古时代中国的社会形态问题发表具体意见,但依照马克思对柯瓦列夫斯基著作的评论逻辑来分析,中国秦汉至明清显然不属于封建社会,因为秦汉至明清,农业生产者的主体是人身自由的农民而并非有法定人身依附的农奴,不存在占优势地位的农奴制;自战国以降,土地可以买卖、转让,贵族世袭土地制不占主导。秦至清的中国又有着比印度更加完备、更加强势的中央集权君主制度,与国家权力分散的领主封建制判然有别。因此,将秦至清的社会形态认定为“封建”,与马克思的封建论恰相背反。 综上可见,把秦汉至明清两千多年的中国社会称之为“封建社会”的泛化封建观,并不符合马克思的原论。我们当然不是主张对马克思取“凡是”态度,马克思的观点是可以讨论的,但马克思的原论、马克思的本义是必须尊重的,不能把违背马克思本义的论说加到马克思身上。泛化封建观是社会史论战中一些左翼理论工作者受列宁和第三国际的影响提出来的,而《联共(布)历史简明教程》根据斯大林所撰《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论述,以人类历史普遍规则之名,将人类社会划分成前后直线递进的“五种社会形态”,即原始公社制—奴隶占有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共产主义,从而使封建作为介于奴隶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之间的一种社会形态更具有了普世的意义。作为对人类社会发展进程和规律的一种高度概括,“五种社会形态”说无疑有它的价值,但它将自然环境、社会条件、文化传统复杂多样的人类诸民族的历史进程单一化、模式化,将西欧历史这一“特殊型”视作“普遍型”,从而把包括中国在内的诸多国度纷纭错综的历史行迹,一概用一个简约化的公式加以解答,不免牵强附会,尤其是用它来解读中国历史,把自秦汉至明清的两千多年社会视之为“封建社会”,其消极影响不可低估。 四 前近代中国社会形态拟名试探 秦汉以降两千余年间,诸王朝还在继续封爵建藩,但多为“虚封”,从主流言之,贵族政治被官僚政治取代,领主经济被地主经济取代,中国社会的基本结构并非早已成为偏师的“封建制”,而是一种由宗法制、地主制、专制帝制综合而成的社会形态。三者并非独立并列,而是互为表里、彼此补充的,它们相与共生、浑然一体,融汇成自足性机体,具有顽强的延传能力。直至近代,在工业文明焕发的内外因素作用下,宗法专制帝制才逐渐解体,历史沉重的册页终于翻过,然其余韵流风存之久远。综论之,以“五种社会形态”递进序列表述中国历史,确乎牵强。考之中国古史实际,经历漫长的“氏族社会”之后,殷商、西周形成“宗法封建社会”,东周进入由“宗法封建”向“专制帝制”的转换期。秦汉以降,中国长期延续的社会主流,不是已居次要的“封建制”,而是由宗法制、地主制、专制帝制综合而成的社会形态,可称之“宗法地主专制社会”。秦至清长达两千余年,社会诸层面多有起伏跌宕,应作阶段划分,起码以中唐为界,分为前后两期,姑且命名为“宗法地主专制社会”一期、“宗法地主专制社会”二期。如果说,中唐以前,还保有较多的领主经济、贵族政治遗迹;中唐以后地主—自耕农经济主体地位确立,门阀贵族淡出朝政,官僚政治定型,则是更完备的“宗法地主专制社会”。中国历史分期是一个复杂而且久议未决的论题,也是在考论“封建”之后,必然引出的论题,这里只能试拟中国历史分期名目:氏族时代、封建时代、皇权时代、共和时代。考虑到中国历史的长期性、繁复性,还可稍作细分:原始群时代、氏族共同体时代(先夏及夏代)、宗法封建时代(商代及西周)、宗法封建解体时代(春秋、战国)、皇权时代前期(秦至中唐)、皇权时代后期(中唐至清)、共和时代(民国、人民共和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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