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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日译书纷争看晚清中国的版权保护(3)

http://www.newdu.com 2018-01-12 《陕西理工大学学报:社 黄明涛 参加讨论

    三、中日版权纷争对晚清版权发展的促进
    对于国内著作者的版权保护,当时的国人同样大声疾呼,希望清政府参照西法,制定自己的版权律。在得不到政府保护的情况下,出版行业自行组织出版业的公会,以实现版权自保的目的,然而民间的保护行为效果极为有限,未能震慑盗版行为。面对国内版权保护公权力缺位的状况,有识之士在报章媒体发表评论,意在促进中国的版权立法。1901年《南洋七日报》第14期刊发的《版权宜归重公会说》一文大致介绍了版权在英国的发展史④,认为保护版权是西方国家得以强大的重要因素,中国应该在版权上“明订章程”。“吾闻泰西(西方)各国,启维新之秘钥,植开化之始基,印文明之迹于脑筋,除锢闭之萌于脏腑,而版权之例,与有功焉。……故夫版权者,国民所赖以自立,国家所恃以自强者也。……我中国于版权之例,向未明订章程,志士或著一新书,译一新籍,甫经出版,翻者踵起,甚至改头换面,错讹百出,徒求有利于己,罔顾有害于人,其贻误学者,正匪浅鲜也”[8]86。户部郎中廉泉上书管学大臣张百熙,要求朝廷尽快制定版权条规:“为书局扩充,出书日广,恳请严定规条,申明版权,并咨行各省,学堂局所,一体遵行,以杜伪乱而维学界事。”[9]3-4同一时期,严复亦对版权问题发表议论,他说道:“是故国无版权之法者,其出书必希,往往而绝,希且绝之害于教育……争翻刻以毁版权,版权则固毁矣,然恐不出旬月必至无书之可翻也。”[10]35-37
    中日之间关于版权的交锋,促进了晚清中国版权观念的进步。在当时的官僚阶层和民间士人当中,版权保护意识也不断增强,1905年《广益丛报》刊登的《速订版权》的短文验证了当时版权保护的情形⑤。清政府逐渐意识到版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版权问题不仅是外交问题也是国内政治问题,应尽快着手解决。1903年9月,清政府自设立商部开始便筹划版权立法,以保护国内著作者之权益。“国家自建立商部以来,一切保商新政无不亟图兴办,版权专利之律,闻亦摄参订章程,次第颁行,吾知此后新学之勃兴固可以翘楚俟也。我中国硕彦鸿儒尚其传名山之绝业,发经济为文章,以媲美文明各国也可”[11]24。1905年,商部参照西方各国和日本的版权立法,拟订出版权律初稿,当时有报刊对版权立法进展情况进行了报道,“商部所订之版权律及出版条例现已拟订妥善,探闻学务处准核,该部咨送到处请为核查,一俟核定即可颁发通行矣”[12]5。“北京商部所定之版权律亦将告成,惟所定版权年限一仿日本现行之章程”[13]61。然而,商部1905年拟订的版权律,学部审核时极为谨慎,迟迟未能颁布施行。版权问题不仅涉及国家利益,还涉及政府官僚系统不同部门之间的利益,学部先是咨询各驻外使节,调查版权立法和加入万国版权同盟事宜,“闻学部各堂官对于著作版权一事最为慎重,拟将中国人著作权版权加入万国版权同盟及保护美术会著作会之内,已电致使法大臣调查此项保护版权条约,详细咨部,以备考核”[14]1。又“日前电咨出使各国大臣调查版权同盟条约,电复以凭查核。后据驻扎德国公使复称,略谓万国同盟保护文学美术著作条约系于一千八百八十六年九月在伯尔尼,由德、瑞、比、西、法、英、美、义(意大利)各国派遣全权委员订立章程二十一条,后迭续订章程,至一千八百九十九年,日本亦续入盟,现在我国尚多不以此为要务,其实关系学界著作,实非浅鲜,宜速决计,加入同盟为要”[15]1-2。可见,学部在版权立法和加入版权同盟问题上做了大量的工作,以获取充分的决策信息。总而言之,驻外使节在“入盟”问题上主流意见较为开放,不少人建议加入版权同盟,国内官僚却多有阻挠,民间亦多持反对态度⑥,时任湖广总督的张之洞即反对加入版权同盟,但是对国内的版权保护,却表现出较为积极的一面⑦。“学部拟将中国著作版权加入万国同盟会为鄂督张所闻,特发电至外部阻止,略谓我国民智尚在幼稚时代,全恃翻译各国新书以输入新智识,一入此会,外人有用之书即不能译,大足阻文明进步,应请会商学部,速将前议作废”[16]28。张之洞的意见不无道理,加入万国版权同盟之事基本搁置了下来,但是国内版权律却是由于官僚系统不同部门间的权力和利益问题而拖延。“兹因版权允许之权究应归于学部,而保护稽查版权之责又在警部,故已议定此项新律归商、学、警三部合订。……并闻政府以法律大臣所修新律尚未能告竣,已于日前商请该大臣速为修纂,以便改良邢政云”[17]1。1908年8月,清廷颁布《九年预备立宪逐年筹备事宜清单》,立宪的各项事务不断向前推进,版权律仍旧没有颁行,有舆论指出:“犹于关系教育前途最为密切之著作权法与出版法两者竟阙而不举,不知各衙门未知此项法律执掌所归耶,抑以为不妨迟至九年后始行厘定颁布行耶,第按之今日情形,二法之颁布,实为万不容缓者。”[18]1-3最后,在中外舆论的压力之下,《大清著作权律》至1910年1月1日才颁布。
    晚清时期,西学东渐,中国与外部世界的交往和冲突逐渐增多。中日版权问题,表面上是经济和法律问题,更深层次看,其实是国家之间的外交和政治问题,版权不仅涉及到西学的传播,而且涉及商贸利益,日本试图通过版权交涉实现政治目的。国人在认清日本的面目之后加以驳斥,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国家利益。中日的版权纷争,让国人意识到版权保护的重要性,众多有识之士呼吁清政府制定中国的版权律。中日之间因译书纷争激发的关于版权保护的讨论,促进了中国版权意识的觉醒。
     
    注释:
        ①支那一词是当时日本对中国的蔑称。
    ②《清议报》1898年12月23日创办于日本横滨,主编梁启超,是立宪派所创办的第一份宣传立宪的刊物,于1901年12月21日停刊,共出100期。
    ③1899年《东亚时报》一篇《论宜盛翻译翻印西书》写道:“日本仿行西法以来,不惟翻译西书者众,即竟将西书而翻印之亦甚多,至于美国伦曼公司所发兑之书,每岁翻印上于数百万本,其价不下数十万,公司以其侵夺利权为病,请公使与日本外部商量,外部官以冷语答之。其言云:鄙官游学贵国,病英书价昂,因购求贵国翻印之英书而读之,未闻贵国保护英商而禁我之购翻印之书也,今独责敝国以保护贵国之商,未知何故,公使辞屈,置竟之不问。盖美国不入列国之盟,固不禁美国人翻印他国人之书。有时英国所刊之书,不旬日,翻印于美,以贱价卖出,转估英国,英人莫不诟厉愤慨焉。”论说:《论宜盛翻译翻印西书》,载《亚东时报》1899年第13期,第1-2页。
    ④“泰西(指西方)之版权要旨,不外二端,一曰编辑专利,一曰考定有章。其在英国,久定专利章程,当中国康熙三十年,英廷恐销路不广,驰其禁令,一时射利之徒,竞相翻印,鲁鱼亥豕,流弊滋多,议院以有碍文明,无裨学业,仍颁专利十四年之令。及嘉庆十九年,重订新章,准专利二十八年,旋复展限终身,殁后及其子孙七年方准翻印。道光二十二年,改为专利四十二年后,复定考校章程。书肆毋得妄行纂辑必呈请考定,验明无误始许发行,其法可谓密矣。”
    ⑤“专卖之法,所以劝兴艺业,乃五洲各国公例,至于著作者之有版权,尤为文明之要点,非他商业可比,是以各国出版律例,至繁极密,翻版与代售科以同罪,故新书日出不穷,版权所有莫敢侵夺,富强渊源实基于此。……此次美日商约皆订版权专条,日本书肆咸思编译汉文书籍贩运来华,夺我利权,且以资我开化为词,吾之版权不能自保,而外人之著作吾官长必遵约为之保护,严禁翻印,主客之情,颠倒若此。吾恐有志之士从此焚笔……此于文化进退,社会消长所关匪细。”载《广益丛报》1905年第93-94期,83-84页。
    ⑥对于中国当时是否应该加入版权同盟问题,民间多有讨论,时报发表的《入万国版权同盟会问题》一文具有代表性:“我国著作者寥寥如数星,全恃外来之新学为输入文明之资料,不有译本焉能普及,若但慕此虚名而受实害,诚非胜算,非我国不可加人同盟会,特今非其时尔,迨我国学界发达,著作如林,然后入会,彼此互相保守,名实相符,未为晚也。”杂录:《入万国版权同盟会问题(录时报)》,载《图书月报(上海书业商会)》,1906年第2期,第40-42页。
    ⑦有例为证:“顷南京学宫旁,有鸠集股本翻印清议报者,张之洞闻之,札上元江宁两县,拿人搜书,严禁翻刻。”杂评:《张之洞保护报馆版权》,载《新民丛报》1903年汇编,第886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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