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元封二年灯铭文不伪,就为西汉实际生活中启用年号的时间问题再提供了一件元封年号的铭文资料,这点自然不必多赘。我们相信,元封年号的铜器在今后的考古发现中还一定会出现,这对研究古代年号实际启用时间的意义还在其次,更重要的其实是对研究汉武帝时期及其前后工官制度的重要意义。 陕西金文集成》(下简称《陕集》)1867号著录一件陕西历史博物馆于2001年(一说2004年,见韩建武、胡薇《几件伪铭铜器的考释》,《文博》2015年第4期,页57)征集的上林灯。这件器物上的铭文十分重要,其中有诸多不同寻常之处,以致有学者怀疑文字是后刻(同上,页57—58。下引韩说皆出此文),值得专文加以介绍说明,以引起重视。 此灯属于汉代典型的烛豆,铭文内容今释写如下: 府为上林铜烛(豆)一,容二升,重七斤。元封二年九月乙巳,水衡小府啬夫乐咸……□(按此字从照片看尚有残笔,《陕集》未释),咸阳亚里上造张毋故造。 此灯重量为1.19公斤,《陕集》的整理者将其时代定为秦代,并对它作有如下“备注”: 此灯一斤为170克。铭文“咸阳□里”及“上造”属秦时行政机构及爵位名,两“咸”字间有数字被磨,再加上重量有出入,故可能本为秦器,汉代使用时又加刻了是首一“咸”字前的文字。 即并不认为这件器物的铭文有什么问题。但韩建武等先生则认为: (该灯)容沙400毫升。……按铭文则一升为200毫升,一斤为170克。……汉代有水衡都尉,其属官有水衡丞、上林令等,东汉时废水衡都尉,其职归少府,小府即少府,居延汉简中少府皆写作小府,……少府非水衡都尉寺的属官。此一疑也。“咸阳□里”及“上造”均属秦时行政机构及爵位名。秦都咸阳,《汉书·地理志》载:“高帝元年更名新城,七年罢,属长安。武帝元鼎三年,更名渭城。”是入汉已无咸阳之名。此二疑也。再加上重量与汉代衡制差异较大,故文字当为后刻。 综合来说,主张后刻的人提出的疑点主要有三:一、此灯折合一斤重170克,与汉代一斤250克左右差距较大;二、“水衡少府”的官署名称于制度不合;三、汉代已无“咸阳”、“上造”等名称。《陕集》也提到了一、三两点,所以提出本为秦器、汉代加刻部分铭文的推测性解释。主张汉代在秦铭之外加刻铭文的看法是有问题的,因为灯铭首尾字体完全一致,内容也相接续,不会存在加刻的可能。 至于主张后刻或加刻的怀疑中,有些明显也并非强证。例如“上造”等爵位为秦特有,就显与事实不合,在人名姓之前书写县里爵位,也是汉代常例,不烦举例,不能说是秦代所专有。汉代铜器中,诸如马里粱氏鼎“马里粱氏,合□”,留里杨黑酒器“留里杨黑”(徐正考《汉代铜器铭文文字编》,吉林大学出版社2005年,附录页10、25),皆在粱(梁)氏、杨黑等铸造者名氏前加注其所在之里,格式皆可与铭文参看。铭文记重与汉代衡制的较大差异,似也可举出不少相类的现象:例如西汉有一斤折合300克的铜锭,折合190.6克的建平五年铜鼎、折合105.6克的少内十五铜鼎(此二器藏北京故宫),折合195克的上林铜鼎(藏旅顺博物馆),折合180克的王氏铜鼎盖(藏陕西省咸阳市博物馆,此鼎器身折合一斤为253.66克)、折合198克的铜鐎(《考古》1982年第5期)等(参看丘光明编著《中国历代度量衡考》,科学出版社1992年,页432—433)。这些食器、容器等用器与称量用的权衡有别,称量不尽准确甚至有较大误差属常有之事(有些目前称量不准的原因或许跟称量的方法也有关系),何况其容量折合的数字还相当精准,因此不足以据此判定为伪。 此灯铭文字形刻写相当工整、准确,看不出任何后代伪刻、仿刻迹象。“”字是一个双声字,《玉篇》等以为是升斗之“斗”的俗体(见于《管子·乘马》《汉书·平帝纪》等,此字既可看作升斗之“斗”为防伪窜的加繁之形,也可看成器物“豆”与“斗”糅合双声之字),此前土军侯烛豆、□民(氏?)烛豆、菑川宦谒右般北宫豆的“豆”字皆只作“豆”(徐正考《汉代铜器铭文文字编》,页98),如是伪造后刻,为何要变出此种花样,以致韩建武等先生与《陕集》都将它误释为“灯”?铭文中上造之名“张毋故”,《陕集》与韩建武等先生也都释错或断读错误,“毋故”是吉语人名,意为没有变故灾殃,在汉印中,“毋故”为名颇为常见,例如有卫毋故、陶毋故、韩毋故、睦毋故(以上见《汉印文字征》三·二十、十二·十六)、赵毋故(周进藏辑《魏石经室古玺印景》,上海书店出版社1989年,页126。此例承石继承兄见告)等,因此“张毋故”似也非出于臆造。至于铭文所记干支,查陈垣《二十史朔闰表》(古籍出版社1956年,页16),元封二年九月己丑朔,乙巳为十七日,也是相合的。从这些角度看,此器铭文若是伪造,可以说是一件费尽心思之作。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