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学者已经举出的材料统计,汉代文字资料中“小府”已经反复出现于居延汉简、敦煌汉简、肩水金关简、悬泉置汉简、尹湾《东海郡吏员簿》,东汉《竹邑侯相张寿碑》《仓颉庙碑》,印章及少量铜器铭文中,就性质而言,大致可以区分为中央部分的“小府”和郡国的“小府”两类。前人对汉代文字资料中的“小府”是否应读为“少府”,以及应如何理解“小府”,多有不同意见。吉林大学刘钊先生的博士学位论文《汉简所见官文书研究》对此有很好的总结与深入的讨论(本文写作一开始没有注意到刘钊先生的研究,承广濑薰雄兄指示其文,谨此致谢)。他指出居延汉简18.5永光四年诏书行下文中“少府”与“小府”(“小”字略残,刘先生据“中研院”史语所红外线照片释出)并见,可见两者绝非一事。该文结合汉简其他材料,分析汉代不以“小府”通“少府”(详见文后“相关链接”)。从刘钊先生的讨论来看,中央部门的“小府”,目前在汉简中最多见的是丞相行下文的“小府”,其特点是置于丞相与百官之间,他倾向于认为这个“小府”是丞相所领导的丞相府。地方郡国“小府”的情况则较为复杂,刘先生认为可以指太守领属的太守府(特别是太守府中各类办事机构及相关人员),也可以指由小府啬夫为首的管理官寺日常运行及资产等杂务的部门。 我们回到元封二年灯铭文的“水衡小府啬夫乐咸”。“水衡小府”显然是水衡都尉的小府,当然也属于中央部门这一级别的小府。从其职能看,这个“水衡小府”不会等同于水衡都尉的官寺,而是在水衡都尉之下负责管理水衡日常运行及财物诸事的一个机构,这一机构显然也负责水衡都尉的器物作造,长官称“啬夫”(裘锡圭《啬夫初探》,《裘锡圭学术文集》第五卷,页99—101)。可以注意的是,铭文记载由水衡小府负责制作的这件灯,明确是为上林所作(“府为上林铜烛豆”的“府”无疑就是指这个“小府”),因此“水衡小府”的器物作造及管理,并非只专门针对水衡都尉的官寺,其范围显然可以涉及水衡的属官。这对于我们评价刘钊先生所提出的,郡国的“小府”是“以‘小府啬夫’为首的,管理太守府物资财产及官奴婢等的那个机构”的看法,甚至对于丞相发文中提及的“小府”是否一定就是“太守府”的问题,恐怕都是很重要的一条资料。 众所周知,元鼎二年水衡都尉分立之后,分担了一部分原属少府的职能(《汉书·百官表》云水衡属官“御羞、上林、衡官及铸钱”本皆属少府),管理皇家苑囿、负责铸造货币等等,都需要用到大量器物(包括日用器、兵器、车马器)。难以想象水衡都尉属官所要使用的器物都还是通过考工令等机构来造作供应的,因此水衡都尉设有负责器物作造的属官,是必要而且必然的。但是我们至今似乎没法落实水衡都尉到底有哪个属官是具体负责器物作造的工官。[西汉后期的铜器铭文有所谓“供工”,学者因为《百官表》没有记载,所以只知其性质与考工相近(裘锡圭《啬夫初探》,页100);陆德富曾结合建昭雁足镫、绥和雁足镫铭文及《汉书·刘辅传》颜师古注等,提出西汉后期的“供工”为“内者”作器,也是少府的属官(《刘辅传》作“共工”,参看陆德富《寺工续考》,《考古》2012年第9期,页55),而有学者认为汉代金文中所见的“供府”、“寺工”是水衡属官(罗庆康《西汉财政官制史稿》,河南大学出版社1989年,页143),此说似也根据不足,参看前引陆文对寺工属于少府的考证。]今得此元封二年灯,可知上林等水衡属官的至少一部分器用,是由“水衡小府”负责作造的。但我们恐怕也不能就此得出所有水衡属官的器物都由“水衡小府”作造的结论,否则就把“小府”的作用过于夸大了。水衡的器物作造,估计另有供府、供工、考工、寺工这一类机构专门负责,只是文献对此语焉不详罢了。 我认为刘钊先生从“关系密切”的角度来考虑小府与所属职官的关联是完全正确的,另外还需着重从“府”的制作器物及贮存、管理财物的功能角度去理解“小府”的职能,也就是说,不能把这个“府”简单等同于官府、府寺之府来理解,这一点前所引刘钊先生文中已据汉简、汉代铜器和《汉书·文翁传》的例子提及,是很重要的,但还可略作补充。 很多研究者引及《汉书·文翁传》的“少府”究竟是否可以等同于郡守的“小府”,似乎没有确据,前人如劳榦先生甚至直接引作“小府”,刘钊先生已作纠正,但似乎仍倾向于跟“小府”为一事,其实尚待论证。我们可以先看一下稍微晚一些的情况。传出河南平舆的东汉封泥有半通印所钤“小府”(中国印学博物馆编《青泥遗珍——新出战国秦汉封泥特展图录》,西泠印社出版社2010年,页70),不知是否汝南郡守的“小府”,暂难以指实其性质、层级。《三国志·魏书·田豫传》“豫清俭约素,赏赐皆散之将士。每胡、狄私遗,悉簿藏官,不入家;家常贫匮。虽殊类,咸高豫节”裴注引《魏略》曰: 鲜卑素利等数来客见,多以牛马遗豫;豫转送官。胡以为前所与豫物显露,不如持金。乃密怀金三十斤,谓豫曰:“顾避左右,我欲有所道。”豫从之,胡因跪曰:“我见公贫,故前后遗公牛马,公辄送官,今密以此上公,可以为家资。”豫张袖受之,答其厚意。胡去之后,皆悉付外,具以状闻。于是诏褒之曰:“昔魏绛开怀以纳戎,今卿举袖以受狄金,朕甚嘉焉。”乃即赐绢五百匹。豫得赐,分以其半藏小府,后胡复来,以半与之。 这是田豫领并州刺史时的事,所谓“皆悉付外,具以状闻”就是所谓“送官”“悉簿藏官”, 而“小府”的主要职能,则包括贮存、管理财帛器物等,其中的财物是田豫可以自由支配的,与“送官”“付外”有别,虽然与留作私财不完全相同,但“小府”某种程度上仍具有“内”、“私”的特征。我想西汉时代的中央与郡国的“小府”大致功能与特征也是近似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