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彝族家支非正式权力与国家正式权力的互动 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间,国家权力并未深入到西南地区之时,彝族家支各自为政,不相统属,把西南地区彝族社会切割成若干碎片,家支代替国家机器行使政治、军事、法治等各项职能,尤其是在凉山地区,彝族家支深远的影响形成了浓厚的家支文化,至今在习惯法方面家支非正式权力甚至达到与国家正式权力分庭抗礼的程度。因此我们可以提出一系列的疑问:传统性的彝族家支能否适应现代性的民主,传统的彝族家支如何适应现代民主的发展,彝族家支能否够推动现代民主的进程?在现代乡村治理模式下,村委会在乡村生活中起主导作用的前提下,彝族家支能否形成自治单位主体?现有的乡村治理组织能否向彝族家支组织让步?围绕这些问题我们发现家支权力与国家权力此消彼长,民主与法制艰难地调和。 非正式权利不应当对正式权力视而不见,甚至凌驾于正式权力之上,因此彝族家支制度与国家权威如何整合是一个大问题。普通民事问题由彝族家支制度调解的方式简易方便,效率高。但是涉及生命和人身安全等重大问题,彝族习惯法有失偏颇的地方则不能听之任之。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加大普法宣传的力度,合理引导彝族家支制度规范化和制度化,步入法制的轨道,兼顾效率与公平。效率能使矛盾迅速地得以解决,但是缺乏公平的效率也不会深入人心。传统不会断裂性地消失,现代也不会突进式地取代传统,传统向现代转型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 地方上的国家机构很早就意识到彝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律结合的好处,不仅仅有利于彝区社会的和谐稳定,还能够降低行政成本,减轻国家机关的压力。凉山州越西县法院从20世纪90年代起就开始指导彝族民间调解纠纷,并以中普雄法庭为试点来推广。针对彝区群众困难的语言沟通能力,较低的文化知识水平,淡薄的法制观念这些实际情况,县法院、县司法局和中普雄区工委联合起来举办了越西县民间调解人员德古培训会。会上精通本族语言的彝族法官对民间调解人员德古进行法律基础知识的讲解,对常见的一些民间纠纷进行了案例的剖析,讲授了调解的原则和可以调解的纠纷范围。这些举动不仅仅是对民间调解员德古的行为规范,也是有效的法律宣传普及活动。此后中普雄区的民事案件向法院求助的行为越来越广泛[9](P.338)。越西县法院借力而上,选取了几名经验丰富,素质较高的德古作为人民陪审员,使案件审判中既尊重彝族人民的传统习惯,又不违背国家的法律精神。 在国家权力“不在场”,社会关系处于血缘或亲缘为主导的阶段,家支担任着社会自治的功能,家支具有凝聚其成员的作用,成为人们生活中必须借助的关系纽带。所以彝族把家支当成自己生活必不可少的靠山,只有在家支组织的保护下彝族个体才能够生存发展。彝族各家支之间那些难以消除的矛盾和分歧,能够和平解决的就通过习惯法的方式解决,在争端难以平衡时不得不通过“打冤家”暴力手段去解决,冤家械斗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都很常见。基于彝族家支内部结构严谨而外部结构松散的特点,我们可以产生彝族地区乡村自治的构想,那就是在彝族家支自然结构分割的基础上,使其成为在管理上相对独立的单元,从而实现自我管理、自我调控和自我平衡的机制。然而现实上我们也看到这种分割并不能将家支置于世外桃源的孤立环境中而游离于现代社会。彝区乡村自治的关键是彝族家支利益群体在与其他群体和机构互动以及对现代社会的适应过程中,国家机构如何组织协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