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虽然《北周六典》《西魏、北周时期的九品中正制及其作用》等著述中有北周政权任命过中正这一九品中正制实施过程中最为关键的职官,可是这些记载多出自碑刻等考古材料,其中有的记载时间有误,有的时间不确定,甚至有的碑刻本身真伪就存在问题,正如前辈学者所云:这些碑刻比之传世文献来说其史料价值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的。另外,虽然《周书》《北史》等典籍中存在有关北周政权“举贤良”“举明经”“举秀才”的记载,可是由于该政权统治时期没有任命过一个中正这一九品中正制实施过程中最为关键的职官,因此北周政权并没有沿用西魏政权所实行的九品中正制。至于北周政权未实行九品中正制的缘由,除了拙文《北周政权是否实行九品中正制》所做的分析之外,还应该与北周政权放弃了汉魏以来的职官制度而采取周六官制,改九品官制为九命制有关联。 关 键 词:九品中正制/选官制度/北周政权/政治制度/典章制度 标题注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北朝时期民族认同及区域文化研究”(13BZS086)。 作者简介:黄寿成,男,江苏江阴人,历史学博士,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九品中正制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一项重要的选官制度,学术界多以为自曹丕实施九品中正制以来魏晋南北朝时期皆实行此选官制度,并把它视为“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门阀政治的政治基础。有关九品中正制的研究论文甚夥,其中北周政权所实行的选官制度的论文虽然较少,但还是有一些的,如段锐超《十六国北朝九品中正制的发展演变》[2]、杨映琳《九品中正制名称的由来及其演变——兼与张旭华、阎步克两先生商榷》[3]、黄寿成《北周政权是否实行九品中正制》[4]等,张旭华《九品中正制略论稿》[1]467-479及几部断代史和通史对于北周政权所实行的选官制度问题也有所涉及。笔者认为,虽然西魏政权继承北魏政权的衣钵继续实行九品中正制,可是在北周政权统治时期却没有继续沿用这一选官制度。[4]笔者近来发现一些史料,认为有必要对北周政权没有实行九品中正制的问题再做深入分析。 近得张旭华《九品中正制略论稿》,见张氏所引北周政权任命中正的数条史料,如《新唐书》卷72上《宰相世系表》李氏丹阳房所云:“崇义,后周雍州大中正”[5]2464,而《旧唐书》卷67《李靖传》却云“李靖本名药师,雍州三原人也。祖崇义,后魏殷州刺史、永康公”[6]2475。“后魏”有可能指北魏、东魏或西魏,此处应是指西魏,也就是说李崇义任殷州刺史是在西魏时期。另外,《新唐书·宰相世系表》李氏丹阳房下文即是李崇义任“广、和、复、硖、殷五州刺史,永康县公”[5]2464。既然李崇义任殷州刺史是在西魏时期,并且任“广、和、复、硖、殷五州刺史”不是在同一时间,从其先后顺序来判断,他任殷州刺史的时间最晚,《旧唐书·李靖传》却说他是在“后魏”,这个“后魏”至迟也在西魏时期,绝不会是在北周时期。另外,京畿所在地的雍州大中正远比地方州的刺史地位高出许多,如果李崇义真的曾任雍州大中正,为何《旧唐书·李靖传》却只字不提?由此推断,《新唐书·宰相世系表》李氏丹阳房关于李崇义任雍州大中正的记载也未必靠得住。是否是殷州大中正之误?有待考证。 《李元海造元始天尊像》云:“弟平东将军羽林直长大中正都督李元淑……周建德元年,岁次壬辰,九日庚子朔,十五日甲寅造记。”[1]468这似乎是北周政权时期仍然在地方设置中正官的证据,可是这并没有明确说李元淑任中正的时间一定是在北周时期。换个思路,考察李元淑所任的平东将军、羽林直长这两项职官。其中,关于平东将军,《周书》中记载颇多,如念贤[7]226、杨扌剽[7]590、崔谦[7]612、段永[7]637是在北魏时期,王励[7]334、赫连达[7]440、李彦[7]665是在西魏宇文泰草创西魏政权之初,常善[7]446、卢柔[7]563、王悦[7]578是在西魏大统初年,蔡佑[7]443、伊娄穆[7]499、窦荣定[7]521、韩盛[7]593、杨敷[7]599、薛端[7]621、司马裔[7]645、裴果[7]647、郭彦[7]666、韩雄[7]777、陈忻[7]778、柳桧[7]827是在大统年间,褚该[7]850是在西魏末年。可见,无一人是在北周政权统治时期任此职官的。关于羽林直长,不论《周书》《北史》,还是《隋书·百官志》都没有记载这一职官。《周书》仅有卷20的《王盟传》和《贺兰祥传》两处提到“直长”,而不是“羽林直长”,如《王盟传》云:其子王励“大统初,为千牛备身直长、领左右,出入卧内,小心谨肃”[7]334,《贺兰祥传》云:“仍从击潼关,获东魏将薛长孺。又攻回洛城,拔之。还,拜左右直长,进爵为公,增邑并前一千三百户。大统三年,从仪同于谨攻杨氏壁,祥先登,克之”[7]336。《北史》也仅有卷61的《王盟传》《贺兰祥传》两处提到直长,他处再无西魏、北周时期关于直长的记载。尽管《周书》《北史》《隋书·百官志》都没有关于“羽林直长”这一职官的明确记载,《魏书》中有一条相似记载,卷81《山伟传》有云:“其妻从叔为羽林队主,挝直长于殿门,伟即劾奏”[8]1792。这个“直长”可能就是羽林直长。然而,不论如何北周政权并没有设置平东将军和羽林直长这两项职官,那么,李元淑所任的中正当也是在西魏时期,是故《李元海造元始天尊像》中有关李元淑任中正的这条记载也就不能作为北周政权曾设置过中正官的论据。 张旭华引《□□□□州刺史上护军费府君墓志铭》云:“□讳胤,江夏人也。父清,周本州大中正”,接下来说:“据王仲荦先生考证,北周淮州有江夏郡,是费清所任为淮州大中正”。[1]468而问题是王仲荦先生《北周六典》中所引墓志的“胤”字缺末笔①,应是避讳。据陈垣先生《史讳举例》考证,“胤”字避讳最早也是在宋代,后来是清代[10]125,南北朝时期无避讳“胤”字[10]114-119,所以此墓志的可靠性让人生疑。王仲荦先生在《北周六典》中还征引了若干方墓志,如《周上柱国宿国公河州都督普屯威神道碑铭》《大唐故银青光禄大夫守司刑太常伯李公墓志铭》《大□□□□□□□□柱国李君莫高□□龛碑并序》《周宜州崇庆寺释僧妙碑》《魏故汝北郡中正寇君墓志》《隋故壶关县令李君墓志铭》,并指出这些墓志中有中正的记载。[9]358-359其中,《周上柱国宿国公河州都督普屯威神道碑铭》云:“建德四年,授河州总管都督七州诸军事,即为河州大中正”[9]358,按:《周书》卷27《辛威传》云:“大象二年,进封宿国公,增邑并前五千户,复为少傅”[7]448,而记载有西魏、北周政权历史的《周书》《北史》中记载,在北周时期仅有辛威一人被赐爵为宿国公。《北史》卷65《辛威传》中提到“赐姓普屯氏”[11]2311,《周书》卷27《辛威传》记为“赐姓普毛氏”[7]447。《北史·辛威传》和碑文皆云辛威被宇文氏“赐姓普屯氏”,可见,《周书》记载有误。据此可知,墓志主人普屯威就是《周书》《北史》中的辛威。而据《周书·辛威传》记载,辛威“迁河州刺史,本州大中正。频领二镇,颇得民和。闵帝践祚,拜大将军,进爵包罕郡公,增邑五千户”[7]447,《北史》卷65《辛威传》的记载与之相同。由此可知,辛威任河州大中正是在北周政权建立之前的西魏政权时期。 《周宜州崇庆寺释僧妙碑》有云:“姓张,弟环,一任郡正,再举贤良,三辟郡功曹。法师天和五年三月十五日,薨于宜州崇庆寺。”[9]359然而,这里的“郡正”是否就是“郡中正”,还不好确定,因为《隋书》卷28《百官志》记载北周职官中并无“郡正”一职,而在隋代职官中有两处出现了关于“郡正”一职的记载:“雍州,置牧,属官有别驾,赞务,州都,郡正,主簿,录事,西曹书佐,金、户、兵、法、士等曹从事,部郡从事,武猛从事等员”[12]782-783,“上上州,置刺史,长史,司马,录事参军事,功曹,户、兵等曹参军事,法、士曹等行参军,行参军,典签,州都光初主簿,郡正,主簿,西曹书佐,祭酒从事,部郡从事,仓督,市令、丞等员。并佐史,合三百二十三人”[12]783。这两处都将郡正记载为州一级的属官,与中正为同一级属官不相符。况且《隋书·百官志》中仅有的这两处郡正的记载却是叙述隋代职官制度的,并非记载北周的职官制度,而且也没有相应的州正、县正的记载,所以郡正是否就是郡中正避杨忠的讳改称,这也实在不好确定。退一步说,即使是郡中正,张环任中正的时间仅凭此墓志记载其兄亡于北周天和五年(570)也不能妄然断定就是在北周时期。另外,任中正者一般都是在任官员,但是张环是在入仕甚至举贤良之前,可想而知,一个连功名都没有的人有可能担任选拔官员的中正吗?还有《隋故壶关县令李君墓志铭》云:“转为郡正,仍行壶关、寄氏二县令。大象二年,奄然宾馆。”[9]359仅凭墓主人在北周大象二年(580)故去,也不好断定他任中正的时间一定是在北周时期,因为如果他去世时年事已高,就有可能是在西魏时期曾任中正。而且此墓志中也说墓主人“转为郡正”,据前文所考,此处所记载的郡正也不能确定就是郡中正避杨忠的讳而改称的,而且在《隋书·百官志》中郡正,是州一级的属官。此外,《大唐故银青光禄大夫守司刑太常伯李公墓志铭》是在追述先祖事迹,《大□□□□□□□□柱国李君莫高□□龛碑并序》有缺损,所以其祖父检校永兴、酒泉二郡大中正的时间不好断定,这两方墓志是否存在与《周上柱国宿国公河州都督普屯威神道碑铭》相同的问题,也不得而知。 可见,《北周六典》所引用的这几条有关北周政权任命中正的记载,大多或是墓志真伪存在问题,或是墓主人任中正的时间不能确定,甚至有人任中正的时间就是在西魏时期。而且,《周书》《北史》这些正史中皆没有北周政权任命某人为中正(九品中正制最为关键职官)的记载,零散的碑志、造像记比之传世文献特别是正史来说其史料价值是相差甚远,因此仅凭这几方墓志就断定北周政权任命过中正官实在有点牵强,这也就可以推测北周政权确实没有实行九品中正制。 有关北周政权选官制度的诏令,正史中多有记载,如《北史·周孝闵帝纪》云:“(元年八月)甲午,诏二十四军举贤良”[11]333,可《周书》卷3《孝闵帝纪》却云:“(元年)八月甲午,诏曰:‘帝王之治天下,罔弗博求众才,以厥民。今二十四军宜举贤良堪治民者,军列九人。被举之人,于后不称厥任者,所举官司,皆治其罪’”[7]49。《北史》和《周书》记载大相径庭,可《周书》虽远比《北史》记载详细,但《周书·孝闵帝纪》中却没有明确记载北周孝闵帝曾经举贤良。相关记载还有《周书》卷5《武帝纪》云:“(建德三年二月)丙午,令六府各举贤良清正之人。”[7]84《北史》卷10《周武帝纪》虽有相同记载,但也不能确定建德三年(574)北周武帝下诏举贤良。而《周书》卷6《武帝纪》又云:“(建德四年闰月)诏诸畿郡各举贤良”[7]94,《北史·周武纪》亦有相同的记载。《北史》卷10《周静帝纪》又云:“(大定元年春正月丙戌)诏戎秩上开府以上,职事下大夫以上,外官刺史以上,各举贤良。”[11]384可见,北周武帝、静帝祖孙都曾举贤良,可是《周书·静帝纪》却云:“(大定元年春正月丙戌)于是遣戎秩上开府以上,职事下大夫以上,外官刺史以上,各举清平勤干者三人。被举之人,居官三年有功过者,所举之人,随加赏罚”[7]136,这条记载非但未提举贤良之事,就连“贤良”二字也未出现。 结合上面几条记载,可见《北史·周孝闵帝纪》《北史·周静帝纪》《周书·武帝纪》都提到举贤良之事,但是《周书》的《孝闵帝纪》《武帝纪》《静帝纪》以及《北史·周武帝纪》皆没有举贤良的明确记载,因此仅凭这些记载无法断定北周政权时期是否实行过九品中正制。不过史书中的确有乐逊被举贤良的记载:“天和元年,岐州刺史陈公纯举逊为贤良”[7]817,《北史》卷82《儒林·乐逊传》也有相同的记载。然而《周书》《北史》的其他地方,以及《隋书》《资治通鉴》中都没有这一时期某人被举贤良的记载,这两条记载就不能不让人生疑。退一步说,即使这是史实,也只有乐逊1人,因此说北周政权所举的贤良也实在太少了。 关于明经,见于史籍的有《周书》卷6《武帝纪》:“(建德六年)三月壬午,诏山东诸州,各举明经干治者二人。若奇才异术,卓尔不群者,弗拘多少”[7]102。其中将“明经”与“干治”并列,故不能断定就是举明经,而且《北史·周武帝纪》仅云:“(建德六年)三月壬午,诏山东诸州各举士”[11]368,并未提“明经”二字,这进一步说明《周书·武帝纪》所记载的“各举明经干治者二人”既与隋代以后科举制度的明经科不是一回事,也与九品中正制中的中正官举明经大相径庭。那么,具体有哪些人举明经呢?《隋书·柳机附謇之传》云: 为童儿时,周齐王宪尝遇謇之于途,异而与语,大奇之。因奏入国子,以明经擢第,拜宗师中士,寻转守庙下士。武帝尝有事太庙,謇之读祝文,音韵清雅,观者属目。[12]1275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