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麓伍的內容為秦律令,是嶽麓秦簡中《秦律令》的第二部分。其第一組令文中提到: 1017:【●】自今以來,有誨、傳言以不反為反者,輒以行訞律論之,其有不□者,徙洞庭,洞庭處多田所。 ·十三[[1]] 此條是與“行訞”相關的法律規定,其對於了解秦漢“行訞”,甚至“妖言”的判定至關重要。釋文方面,“誨”,整理者指“誘使”,並以“傳言”作名詞解,認為“這裏指的是流言”。陳偉先生認為:“誨,恐當讀為‘謀’,策劃義。”[[2]]王博凱先生據此進一步指出:“傳言疑為‘出言’,即散佈、傳播言論。”故“誨”和“傳言”之間當斷讀。[[3]]所論甚是。《說文·言部》:“誨,曉教也。從言,每聲。”[[4]]“誨”與“傳言”並列,實指“謀作”及“傳播”者而言。另,“其有不□者”中的未釋字,整理者疑為“安”字,何有祖先生依字形及文意判斷,認為該字疑即“冥”字。“不冥者”指“可以開導之人予以另外處罰,即發配邊地勞作。”[[5]]陳偉先生則認為該字當是“索”字。“其有不索,是說‘有誨(謀)傳言以不反為反者’而不作追捕。”[[6]]簡帛網簡帛論壇林少平先生認為疑當釋為“官”字,“不官者”是指不擔任官職的人,是對這些人身份的進一步限定。[[7]]但是,仔細比對相關字例發現,仍有商榷的餘地。[[8]] 今按簡文殘筆,我們認為該字可釋為“冣”字,讀為“聚”。現移錄相關字例如下:
注:以上字例皆明確為“冣”(聚),里耶秦簡等所見“冣”疑多為“最”,字形有別,暫不取。 比較字形,未釋字“冖”形筆跡內,斜筆上可見兩處橫筆筆跡(見附圖),可作“ ![]() ![]() 總此,簡1017釋文應作:【●】自今以來,有誨、傳言以不反為反者,輒以行訞律論之,其有不冣(聚)者,徙洞庭,洞庭處多田所。 ·十三 [1] 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第73頁。 [2] 陳偉:《嶽麓書院藏秦簡〔伍〕校讀》,武漢大學簡帛網,2018年3月9日。 [3] 王博凱:《讀<嶽麓書院藏秦簡(伍)>劄記》,武漢大學簡帛網,2018年3月12日。 [4] [漢]許慎撰[宋]徐鉉校定:《說文解字》,中華書局,2013年,第46頁。 [5] 何有祖:《嶽麓書院藏秦簡〔伍〕讀記(二)》,武漢大學簡帛網,2018年3月10日。 [6] 陳偉:《嶽麓書院藏秦簡〔伍〕校讀(續三)》,武漢大學簡帛網,2018年3月21日。 [7] 林少平:《讀<嶽麓書院藏秦簡(伍)>》,武漢大學簡帛網簡帛論壇,2018年3月24日。 [8]“安” ![]() ![]() ![]() ![]() [9] [漢]許慎撰[清]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353頁。 [10]《史記》卷三《殷本紀》,中華書局,1959年,第105-106頁。 [11] 裘錫圭主編:《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叁)》,中華書局,2014年,第150頁。 [12]《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第255頁。 [13] 岳純之點校:《唐律疏議》卷十八《賊盜》,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292-293頁。 附注: ![]()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4月22日16:42。)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