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麓伍的內容為秦律令,是嶽麓秦簡中《秦律令》的第二部分。其第一組令文中提到: 1017:【●】自今以來,有誨、傳言以不反為反者,輒以行訞律論之,其有不□者,徙洞庭,洞庭處多田所。 ·十三[[1]] 此條是與“行訞”相關的法律規定,其對於了解秦漢“行訞”,甚至“妖言”的判定至關重要。釋文方面,“誨”,整理者指“誘使”,並以“傳言”作名詞解,認為“這裏指的是流言”。陳偉先生認為:“誨,恐當讀為‘謀’,策劃義。”[[2]]王博凱先生據此進一步指出:“傳言疑為‘出言’,即散佈、傳播言論。”故“誨”和“傳言”之間當斷讀。[[3]]所論甚是。《說文·言部》:“誨,曉教也。從言,每聲。”[[4]]“誨”與“傳言”並列,實指“謀作”及“傳播”者而言。另,“其有不□者”中的未釋字,整理者疑為“安”字,何有祖先生依字形及文意判斷,認為該字疑即“冥”字。“不冥者”指“可以開導之人予以另外處罰,即發配邊地勞作。”[[5]]陳偉先生則認為該字當是“索”字。“其有不索,是說‘有誨(謀)傳言以不反為反者’而不作追捕。”[[6]]簡帛網簡帛論壇林少平先生認為疑當釋為“官”字,“不官者”是指不擔任官職的人,是對這些人身份的進一步限定。[[7]]但是,仔細比對相關字例發現,仍有商榷的餘地。[[8]] 今按簡文殘筆,我們認為該字可釋為“冣”字,讀為“聚”。現移錄相關字例如下:
注:以上字例皆明確為“冣”(聚),里耶秦簡等所見“冣”疑多為“最”,字形有別,暫不取。 比較字形,未釋字“冖”形筆跡內,斜筆上可見兩處橫筆筆跡(見附圖),可作“”形。寫法近於張家山漢簡《賊律》及《奏讞書》所見“耳”形,皆右傾。其右下筆畫為“又”的殘跡,上部沒有筆畫。合即“取”字(岳麓肆简0640)《說文·冖部》:“冣,積也。”段玉裁注:“冣與聚音義皆同,與冃部之‘最’音義皆別……至乎南北朝,‘冣’‘最’不分。”[[9]]《史記·殷本紀》:“大冣樂戲於沙丘,以酒為池,縣肉為林,使男女倮相逐其閒,為長夜之飲。”裴駰集解引徐廣曰:“冣,一作‘聚’。”[[10]]馬王堆漢墓帛書《易傳·昭力》:“君之自大而亡國者,亓(其)臣厲以冣(聚)謀。”[[11]]“冣”是集聚的意思,“其有不冣(聚)者”指未聚眾散佈妖言或行訞,其傳惑的範圍小,但仍要受徙邊勞作的處罰。《史記·秦始皇本紀》:“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族。”應劭曰:“禁民聚語,畏其謗己。”[[12]]而唐律《賊盜律·造祅書祅言》:“諸造祅書祅言者,絞。傳用以惑眾者,亦如之;其不滿眾者,流三千里。”疏議曰:“其不滿眾者,謂被傳惑者不滿三人。若是同居,不入眾人之限;此外一人以上,雖不滿眾,合流三千里。”[[13]]可見,秦漢禁民聚語,唐律妖言罪的刑罰亦以惑眾的範圍及有害程度而分輕重,顯然有其所本。 總此,簡1017釋文應作:【●】自今以來,有誨、傳言以不反為反者,輒以行訞律論之,其有不冣(聚)者,徙洞庭,洞庭處多田所。 ·十三 [1] 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第73頁。 [2] 陳偉:《嶽麓書院藏秦簡〔伍〕校讀》,武漢大學簡帛網,2018年3月9日。 [3] 王博凱:《讀<嶽麓書院藏秦簡(伍)>劄記》,武漢大學簡帛網,2018年3月12日。 [4] [漢]許慎撰[宋]徐鉉校定:《說文解字》,中華書局,2013年,第46頁。 [5] 何有祖:《嶽麓書院藏秦簡〔伍〕讀記(二)》,武漢大學簡帛網,2018年3月10日。 [6] 陳偉:《嶽麓書院藏秦簡〔伍〕校讀(續三)》,武漢大學簡帛網,2018年3月21日。 [7] 林少平:《讀<嶽麓書院藏秦簡(伍)>》,武漢大學簡帛網簡帛論壇,2018年3月24日。 [8]“安” ,“冥”,“索”,“官”。馬王堆帛書所見“冣”(聚)的字例皆見於陳松長先生《馬王堆簡帛文字編》,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319頁。 [9] [漢]許慎撰[清]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353頁。 [10]《史記》卷三《殷本紀》,中華書局,1959年,第105-106頁。 [11] 裘錫圭主編:《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叁)》,中華書局,2014年,第150頁。 [12]《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第255頁。 [13] 岳純之點校:《唐律疏議》卷十八《賊盜》,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292-293頁。 附注: (放大版)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4月22日16:42。)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