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作坊遗址考古中首先的和基本的问题,是作坊遗址的认定。这也是作坊遗址田野考古调查和勘探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手工业门类不同,其作坊遗址认定的依据也就不同,这是不言而喻的。问题在于,在考古资料尚且有限尤其是关键性资料缺乏的情况下如何认定。 先以制骨作坊遗址为例。关于制骨作坊,马萧林曾提出:“在考古遗址中,制骨作坊一般应满足三个基本条件:第一,有比较固定的生产活动空间;第二,作坊内(即原生堆积)或次生堆积中出土的骨器加工工具,例如残破的锯条、铜刀、砺石等;第三,作坊内或次生堆积中出土有骨器成品、坯料和废料之间具有制作工序上的关联性,即能清晰地看出骨器加工的整个流程”。这无疑是正确的。同时他又指出“在实际的考古发掘中,很少发现原生的作坊遗迹”。况且,许多所谓的“制骨作坊”仅仅经过了考古调查和钻探而未经发掘;即使经过一定的考古发掘,但发掘资料尚不能满足上述三个条件。譬如,1986年至1987 年间发掘的安阳花园庄南地H27,属于殷墟文化3 期和4 期,面积约550 平方米,出土破碎的兽骨近30 万块,其中80 余块带有锯切痕迹,据此发掘者认为“H27 可能是堆放废弃兽骨的废骨坑”。但是,有学者据此推测,花园庄存在一处规模较大的商代制骨场所,并且“花园庄商代制骨场所是专为宫廷选用占卜用骨(牛股胛骨)所设立的作坊。该作坊兼作骨器与角器等骨质产品——是由王室直接控制的制骨场所”。然而,后经有关学者综合分析后认为,“花园庄附近可能存在制造骨器的活动,但是这种制骨活动是否构成大型作坊的制骨活动,还不能肯定”。“H27 内玉器、铜器等各类遗物都有发现,说明其也可能是宫庙区的王室成员弃置生活垃圾的场所。”可见,仅仅根据花园庄H27就判定其附近存在制骨作坊,显然证据不足。基于制骨作坊遗址的内涵及其认识,偃师二里头遗址的制骨遗存,被区分为2 处制骨作坊遗址和5 处骨器加工点;西安丰镐遗址冯村北发掘出的西周灰坑及其骨料,被推定为西周时期的制骨作坊遗址;西安丰镐遗址的制骨遗存中,有3处被认定为制骨作坊,另有3 处则未被认定。这些都是比较符合实际的。 再看制陶作坊遗址。制陶作坊遗址,是考古发现最多的作坊遗址类型之一。但是,关于制陶作坊遗址的判定,学术界长期以来缺乏共识性的标准。据统计,我国考古界关于制陶作坊的判断方法有七种之多,甚至形成了“制陶作坊本来就应该是各个生产步骤在一起的,依据烧陶产生的遗存的任何一种特征都可以轻易地判断这里是不是制陶作坊”的认识。戴向明在综合国内外学术界的看法后提出了判定制陶作坊遗址的标准,即“与陶器生产场所相关的直接证据基本包括四种要素:(1)与生产、储存等有关的房屋建筑;(2)各种生产设施,如陶窑或烧制陶器的火坑等;(3)制陶工具和原材料,如转盘、陶轮、陶垫子、陶拍子、模具、刮子、陶土和陶泥,等等;(4)陶窑废弃物和残次品,如烧坏的陶器、碎陶片、烧土块、炭灰等等”。后来,王迪进一步进行讨论,“考古学所说的制陶作坊是进行陶器生产的场所……考古学上的制陶作坊应该定义为:占据聚落空间构成的一部分,至少在这里制坯和烧陶的生产步骤一起完成”,并据此提出了制陶作坊遗址的五个辨识原则,即:(1)陶窑周围出现制坯相关的典型遗迹、遗物,则认定陶窑和制坯相关遗迹、遗物构成制陶作坊;(2)区域性中心聚落中陶窑集中分布,则认定陶窑集中区域为制陶作坊(区);(3)陶窑附近有同期的房屋遗存,则认定陶窑所在地是一处制陶作坊;(4)同期的陶窑与居住区在空间上相分隔,且居住区中罕有陶垫等制陶工具出土,则认定陶窑所在地是一处制陶作坊;(5)发现烧制特殊的或者精致陶器的窑,则认定陶窑所在地是制陶作坊。很显然,尽管学术界判定制陶作坊遗址的标准及其表述有所不同,但作为生产设施的陶窑和制陶工具,都被视作认定制陶作坊的主要依据。 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看,尽管手工业的门类不同而其作坊遗址认定的依据有所不同,但从总体上说,作坊遗址的基本构成要素是相同的,即:(1)原材料;(2)生产工具和生产设施(包括生产活动的场地、空间和建筑物);(3)产品;(4)半成品、残次品、下脚料及生产废弃物;(5)其他遗存(如仓储、居住、管理设施及墓40 葬等)。上述诸要素中,生产工具和生产设施是最主要的,如确有发现即可认定为作坊遗址;其他要素则需要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并存,方可认定作坊遗址的存在。一般说来,制骨作坊遗址,主要根据骨料、半成品、下脚料和加工工具等认定;制陶作坊遗址(包括历史时期的陶建筑材料作坊遗址),主要基于作为生产设施的陶窑的存在而认定;商周秦汉时期的铸铜作坊遗址,往往以铸模、铸范等的发现为依据而认定,如安阳洹北商城铸铜作坊遗址、安阳孝民屯东南地殷代铸铜作坊遗址、侯马白店东周铸铜遗址、山东临淄齐故城汉代铸镜作坊遗址等;商周时期的盐业遗址,往往是根据尖底杯、圜底罐、将军盔等制盐器具和盐灶、卤水槽、储卤坑等制盐设施而认定;东周及其以后的制铁作坊遗址,一般以窑炉或冶铸遗物为依据而认定,如河南温县西招贤村汉代铸铁工场遗址、山西夏县禹王城汉代铸铁作坊遗址、陕西杨凌邰城汉代铸铁作坊遗址等;史前和商周时期的石器加工场和石器作坊,主要是根据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以及生产废弃物等的共存而判定,如福建长泰县后厝山商周时期石器制造作坊等。 上述作坊遗址认定方法的可行性,从其他作坊遗址考古的实践中可以得到佐证。偃师二里头宫城以南发现的二里头文化四期的绿松石废料坑(04VH290),包含数千枚绿松石块粒,其中相当一部分带有切割、琢磨的痕迹,据此判定这里是一处绿松石器制造作坊遗址。周原西周时期的齐家制玦作坊遗址发现的遗迹和遗物中,“没有标志性的建筑遗迹或者其他附属设施”,而主要是大量的石料、成品、半成品、残次品、下脚料,各种石玦加工工具,以及工棚类设施遗存等。南京明代造船厂遗址,清理出34 处木构造船设施,出土多种船用构件和各种造船工具,可证其为造船厂。但是,广州秦汉“造船厂遗址”,由于其生产设施“船台”的结构及其功能的认识不一致以及未见船用构件等,导致学术界对其性质长期以来争论不休。 值得注意的是,在田野考古调查和勘探中,手工业生产的半成品、残次品、下脚料和生产废弃物等,往往被视为作坊遗址存在的证据,这无疑是必要的。但是,这类遗物的所在地点(指原生堆积,不包括次生堆积),可能是作坊遗址的核心区,但也可能不是作坊遗址的核心区而是其边缘地带,因为,有些作坊的生产废弃物往往有单独的堆放区,并且往往与生产加工区分隔开来,尤其大型作坊遗址更是如此。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