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康乾盛世”时期的田赋蠲免 陈锋 原文出处:《中国史研究》(京)2008年第4期 第131-144页 作者简介:陈锋,武汉大学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教授。 内容提要:清康乾年间,漕粮与耗羡蠲免以及蠲免政策、制度更趋完善。当时虽有“漕粮例不蠲缓”之说,但漕粮的蠲免有因灾蠲免、逋欠蠲免、缓征、普免等几种类型,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实例。“耗羡归公”以后,耗羡的蠲免也被提上日程。至于蠲免佃户之租,康熙年间的有关蠲免规定主要是针对“灾蠲”而言,乾隆即位以后的有关蠲免规定主要是针对“恩蠲”而言,因蠲免事例不同,导致了蠲免佃户之租的差异。同时,在康乾时期,蠲免分数的变动、勘灾的规定及违例处分、报灾期限的规定及违例处分、蠲免钱粮与由单刊发的结合等问题同样值得注意。 关 键 词:田赋蠲免/佃户/康乾盛世/清代 田赋蠲免作为统治者实施的一项“恩政”,历朝皆有,但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特色。顺治时期田赋蠲免的实际意义虽然不大,但当时实行的蠲免政策以及逐步完善的相关制度却为“康乾盛世”时期的田赋蠲免打下了基础。清初顺治年间的蠲免,主要有四种类型,即:“因兵蠲免”、“因荒蠲免”、“因灾蠲免”、“逋欠蠲免”。笔者在《清代军费研究》中,有“战时、战后的赈济与蠲免”专节,对清代前期的相关蠲免实例进行过分析,可以参看。笔者认为:“因战争进行的蠲免,虽统之曰‘恩蠲’,但就蠲免钱粮的范围来看,事实上有五种情况,一是对战争地区的蠲免;二是对战争相邻地区的蠲免;三是对供办军需地区的蠲免;四是对军队过往、供办差役地区的蠲免;五是战争结束、军队凯旋后较大范围的蠲免。这些蠲免已经充分考虑了战争对社会经济的破坏以及对人民的骚扰程度,并且体现着清廷的特别‘恩政’。而就蠲免钱粮的类型来分,又有五种类型,一是蠲免钱粮逋欠,二是蠲免缓征、带征等项;三是蠲免有关加征;四是蠲免本年钱粮;五是蠲免来年钱粮……综观有清一代的战争蠲免,我们也可以发现:康熙二十年三藩之乱结束之前的蠲免,主要是蠲免逋欠;三藩之乱结束之后以迄乾隆中后期的蠲免,则是以蠲免加征及蠲免本年、来年钱粮为主;嘉、道以后的蠲免,又是以蠲免逋欠和蠲免缓征、带征为主。这种变化,一方面与国家的财政状况有关,另一方面也是与社会经济的兴盛与衰微相吻合的。这种吻合绝不是一种巧合。从这里我们也不难进一步窥察到,为什么单从蠲免次数来看,历朝不相上下,遇事‘辄蠲其田赋’,而效果绝不相同的底蕴。”①这种一般性的概说,应该说符合实际情况。 康乾时期的田赋蠲免引起了众多学者的关注,论著繁多,但仍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本文主要探讨的问题有二:一是漕粮与耗羡蠲免,二是蠲免佃户之租与蠲免制度的完善。 一、康乾时期的田赋蠲免概况与漕粮、耗羡蠲免 康乾时期的田赋蠲免有明显的特色,几乎涉及到历史上曾经有过的各种类型的蠲免,各种文献也多有记载。据有关地方志的记载来看,在这一历史时期,几乎是年年蠲免,有时一年数蠲,如乾隆《江南通志》卷八四《食货志•蠲赈二》记载康熙三十八年(公元1699年)、四十六年(公元1707年)的蠲免事例: 三十八年,三月十三日谕户部恩旨:江苏安徽所属旧欠带征钱粮,除康熙三十三年恩诏内已经赦免外,其三十四五六年一应地丁米麦豆杂税,俱着豁免。三月二十二日谕户部恩旨:淮安府属海州、山阳、安东、盐城,扬州府属高邮、泰州、江都、兴化、宝应九州县,并淮安、大河二卫,康熙三十七年未完地丁漕项等银一十九方有奇,米麦一十一万石有奇,全奉蠲免。四月十六日谕户部恩旨:以凤阳府属去岁水灾,蠲免康熙三十七年该府属寿州等十一州县并泗州一卫未完地丁漕项银米。十一月初五日谕户部恩旨:海州、山阳、安东、盐城、大河卫、高邮、泰州、江都、兴化、宝应,被灾各州县卫,康熙三十九年地丁银米等项及漕粮漕项银两尽奉蠲免。 四十六年,十月奉旨:四十三年以前江宁巡抚所属各府州县未完民欠漕项银两六十八万七千两有奇,米麦三十一万一千八百石有奇,着该抚一一察明,悉与蠲免。仍将本年所征漕粮,每州县或留八九万石,或留十万石,酌量赈给。十一月初二日谕户部恩旨:康熙四十七年江南通省人丁额征银两悉奉蠲免。其本年被灾安徽巡抚属七州县三卫,江宁巡抚属二十五州县三卫,应征地亩银共二百九十七万五千二百余两,粮三十九万二千余石,一概免征。所有旧欠带征银米并暂停追取。 蠲免体现出“盛世”时期的蠲免特征。这些蠲免主要是因灾蠲免,也就是所谓的“灾蠲”,另外也有蠲免逋欠以及缓征、带征和“普蠲”等,有关记载繁多,不一一引述。康乾时期的蠲免具有鲜明的特征,特别是大规模的蠲免活动,以及对本年、来年田赋的蠲免,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可能不产生重大影响。既是施惠于民的政策体现,同时也反映了这一时期国家财政的好转。嘉庆以降,由于财政状况大不如前,除了嘉庆元年(公元1796年)实施的一次普蠲之外,再也没有全国性的普蠲之举。 引人注目的钱粮普蠲,在康乾时期非常突出。《石渠余纪》卷一《纪蠲免》称:“(康熙)二十四年免河南、湖北今年租及来年之半,又免直隶、江南今年秋冬明年春夏之应纳者。二十五年免直隶、四川、贵州、湖广、福建明年额赋及今年赋之未入者。次年,江苏、陕西亦如之。三载之内,布惠一周,后来普免之典,实肇于此。”这正是三藩之乱以后康熙帝采取的恢复社会经济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后来实行全国性普免的先声。康熙四十九年(公元1710年)奉旨蠲免全国地丁钱粮,此次普免,不但是蠲免地丁钱粮,也包括了蠲免历年旧欠,如康熙帝所谕称的: 朕宵旰孜孜,勤求民瘼,永惟惠下实政,无如除赋蠲租。除每岁直省报闻,偶有水旱灾伤,照轻重分数蠲免正供,仍加振恤外。将天下地丁钱粮自康熙五十年为始,三年之内全免一周,使率土黎庶普被恩膏,除将直隶、奉天、浙江、福建、广东、广西、四川、云南、贵州及山西、河南、陕西、甘肃、湖北、湖南各直省康熙五十年、五十一年地丁钱粮一概蠲免,累年旧欠钱粮一并免征外,所有江苏、安徽、江西、山东各抚属除漕项外康熙五十二年应征地亩银共八百八十二万九千六百四十四两有奇,人丁银共一百三万五千三百二十五两有奇,悉予豁免,其累年旧欠银二百四十八万三千八百二十八两有奇,着一并免征。计三年之内总免过天下地亩人丁新征、旧欠共银三千八百有六万四千六百九十七两有奇。各该督抚务须实心奉行,体朕轸念民生至意。钦此。② 据孟昭信的统计,此次普蠲共蠲免银三千二百余万两③,而据康熙的上谕则达到三千八百余万两④。至于乾隆朝的数次普蠲地丁钱粮,已是众所周知。 除了全国性的普蠲地丁钱粮外,在康乾时期,同样也不乏针对一个省区的较大规模的蠲免活动。郭松义已经注意到了这一点⑤。除郭先生已经言及的外,这样的蠲免活动还有,如康熙二十六年(公元1687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谕户部恩旨,江苏所属各郡县二十七年应征地丁各项钱粮,俱蠲免”。康熙二十七年(公元1688年),“安徽所属各郡县二十八年应征地丁各项钱粮,俱蠲免”。康熙三十七年(公元1698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谕户部恩旨:海州、山阳、安东、盐城、高邮、泰州、江都、兴化、宝应、寿州、泗州、亳州、凤阳、临淮、怀远、五河、虹县、蒙城、盱眙、灵璧等州县并各卫所,康熙三十八年一切地丁银米等项,及漕粮尽奉蠲免”。康熙四十六年(公元1707年),“十一月初二日谕户部恩旨:康熙四十七年江南通省人丁额征银两悉奉蠲免”。康熙四十七年(公元1708年),“十月十六日谕户部恩旨:康熙四十八年除漕粮外,江南通省地丁银四百七十五万四百两有奇全奉蠲免”⑥。 在普蠲之外,从学界的研究状况看,康乾时期的田赋蠲免最引人注意的是漕粮蠲免和耗羡蠲免。 就漕粮的蠲免来看,可以分作几种类型: 一是因灾蠲免漕粮。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运》是清代漕运研究的集成之作,该书称:“州县因遭受灾荒收成歉薄而免征漕粮的谓之蠲免。据光绪《漕运全书》:‘漕粮例不蠲缓。乾隆二年题准:倘有被灾地方,令由(有?)漕督抚确堪实在情形,或应分年带征,或按分数蠲缓,临时具题,请旨遵行’”。是否是受了所谓的“漕粮例不蠲缓”之说的影响?该著所列的“各省州县漕粮蠲免表”,第一项列出的是康熙三十年(公元1691年)河南一省的蠲免,并注明蠲免的原因是“连岁秋收欠丰”(笔者按:实际上是三十年奉旨,三十一年蠲免,原因是普蠲漕粮),第二项列出的是康熙三十九年(公元1700年)江南淮安、扬州两府的蠲免,原因是“叠被水灾”(笔者按:实际上是三十八年奉旨,三十九年蠲免,淮安、扬州的蠲免方式也不同)。其后列示的都是乾隆二年(公元1737年)以后的事例⑦。《清代漕运》所列“各省州县漕粮蠲免表”,虽然用了较大气力,但仍有所疏忽,也不全面。仅据乾隆《江南通志》卷八四《食货志•蠲赈二》记载的江南实例,康熙九年、十年、十二年、十三年、十四年、十七年、十八年、二十一年、二十八年、三十二年、三十八年、四十四年、四十六年,都有明确的因灾蠲免漕粮的记述⑧。事实上,因灾蠲免漕粮,在顺治年间就有先例,如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以江西频年旱涝,其今年漕米之未兑运者罢免之”⑨。只不过康熙以前的蠲免漕粮事例较少,而在康乾时代,因灾蠲免漕粮十分普遍。并且,在康熙十七年(公元1678年),还曾有过因灾蠲免漕粮分数的特别规定:“淮、风、滁等属漕粮,被灾七分、八分者,准免十分之二;九分、十分者,准免十分之三。”⑩ 二是蠲免漕粮逋欠。《清代漕运》称:“国家对粮户积欠漕粮及漕项银两有时也进行蠲免。雍正十三年豁免雍正十二年民欠未完漕项银两,这是免积欠的开始。”(11)这一定论也值得怀疑。据乾隆《江南通志》卷八四《食货志•蠲赈二》的记载,康熙二十八年(公元1689年),谕户部恩旨:“蠲免邳州被水田亩应纳地丁漕项,历年逋欠尽奉豁除。”如是,既蠲免了应征,也蠲免了历年逋欠。康熙三十八年(公元1699年),“三月二十二日谕户部恩旨:淮安府属海州、山阳、安东、盐城,扬州府属高邮、泰州、江都、兴化、宝应九州县,并淮安、大河二卫,康熙三十七年未完地丁漕项等银一十九万有奇,米麦一十一万石有奇,全奉蠲免。四月十六日谕户部恩旨:以凤阳府属去岁水灾,蠲免康熙三十七年该府属寿州等十一州县并泗州一卫未完地丁漕项银米”。也是蠲免了旧欠漕粮。康熙二十七年(公元1688年)奉旨,“将十七年以前未完漕项银、米麦俱着蠲免”。康熙四十六年(公元1707年),“十月奉旨:四十三年以前江宁巡抚所属各府州县未完民欠漕项银两六十八万七千两有奇,米麦三十一万一千八百石有奇,着该抚一一察明,悉与蠲免”。则是蠲免了历年的旧欠。在康熙朝,因灾蠲免漕项银两和漕粮逋欠的事例并不鲜见。 三是因灾缓征漕粮。《清代漕运》列有“各省州县历年缓征漕粮表”,可以参考(12)。惟其所列均为乾隆三十二年(公元1767年)以降的事例,此前则没有列示。而据乾隆《江南通志》卷八四《食货志•蠲赈二》的记载,康熙十八年、十九年、二十三年、四十九年,均有漕粮的缓征。这种缓征,既有本年应征漕粮的缓征,也有对历年积欠漕粮的缓征。而且,“于缓征米内半征漕米,半征漕麦,不拘米色,红白粳籼并纳”。这都是值得注意的。俞玉储在《清代前期漕粮蠲缓改折概论》中,也列示了雍正朝的漕粮缓征事例,并且指出,“清代前期各朝遇灾之年,均根据受灾轻重,缓征漕粮”(13)。这种见解,无疑是正确的。 四是漕粮的普免。漕粮的全国性普免,始于康熙三十年(公元1691年),该年“十二月初四日谕户部恩旨,各省岁运漕米向来未经议免,除河南省明岁漕粮已颁谕免征外,湖广、江西、浙江、江苏,安徽、山东应输漕米,自康熙三十一年始以次各蠲免一年”(14)。这条史料在其他典籍中也有记载。上揭俞玉储《清代前期漕粮蠲缓改折概论》说,“除河南省于康熙三十一年轮免外,其他各省的具体轮免时间,均未见档案记载”。但该年奉恩诏轮免各省漕粮应该是没有疑义的。据笔者搜集的资料,湖广也是康熙三十一年(公元1692年)蠲免漕粮(15),山东省的蠲免时间是康熙三十六年(公元1697年)(16)。依据谕旨所说的湖广、江西、浙江、江苏,安徽、山东“依次”蠲免漕粮来看,这次轮蠲漕粮的时间应该是在康熙三十一年至康熙三十六年。乾隆年间的三次普免漕粮,上揭俞玉储文以及其他论著已经叙述得很清楚,可以参考,不赘述。在康乾时期,除了全国性的蠲免漕粮外,针对一个省区的普免也时有举行,如康熙二十三年(公元1684年)恩诏:“江南、浙江、江西、湖广省份自用兵以来供应繁苦,宜加恩恤。康熙二十四年所运漕粮着免三分之一。”(17)涉及到“南漕”各个省份。又如康熙二十七年(公元1688年),“诏免江南安徽府属二十八年地丁、漕粮”。康熙四十二年(公元1703年),“诏免河南全省康熙四十三年地丁、漕粮”(18)。 随着耗羡归公的实施,耗羡的蠲免也被提上日程。 雍正七年(公元1729年),在蠲免甘肃、四川等处额征钱粮时,上谕内阁曰:“若设官而不为计及养廉之资,则有司之贤者将窘迫而莫能支,不肖者又横取而无所检,是以酌定将钱粮耗羡均给各官,此揆情度理上下相安之道。但思加恩百姓,豁免正赋,若将耗羡一并蠲除,是民虽邀额外之恩,而官员转有拮据之苦,上司或因此稍有宽假,则必致巧取苛索于民,流弊种种转多于耗羡之数,于吏治民生均无裨益。着于庚戌年(雍正八年)为始,凡遇特恩蠲免钱粮者,其耗羡仍旧输纳,谅必民所乐从。若因水旱蠲免者,不得征收耗羡。将此永着为例。”(19)明确规定了“恩蠲”耗羡仍征,但“灾蠲”耗羡一起蠲免。 雍正十一年(公元1733年),因河南耗羡存库银达到70万两,上谕称:“豫省存贮耗羡既有七十万之多,而该省官员等所得养廉又已敷用,正当加惠闾阎,俾令邀恩格外,着将河南本年地丁钱粮蠲免四十万两,即以存贮之耗羡照数拨补还项。”(20)同年,山东耗羡存库银达到75万两,上谕亦称:“今东省亦应一体加恩,着将雍正十一年地丁钱粮,照豫省之例,蠲免四十万两,即以存贮之耗羡照数拨补还项。该省督抚务饬有司实力奉行,俾闾阎均沾实惠。”(21)这两次特旨蠲免正项钱粮,是用已存库耗羡银两拨补还项,事实上也等同于耗羡的蠲免。 此后,在“恩蠲”钱粮时,依然有耗羡的蠲免。如乾隆四年(公元1739年)上谕:“蠲免直隶本年钱粮九十万两,江苏百万两,安徽六十万两,并将所蠲正赋之耗羡一概免征。”(22)乾隆二十五年(公元1760年),命豁免甘省应征耗羡。上谕大学士曰:“甘省乾隆二十三、四两年耗羡,业经降旨缓征。其二十五、六两年应征耗羡,该抚吴达善奏请带征。朕念随征耗羡,遇蠲免正供例不应停缓,但甘肃自办理军务以来,小民急公趋事,诚朴可嘉,业已迭次加恩,凡属缓征、带征及一切正杂钱粮,无不破格豁除,以示抚绥。今军需告竣,幸遇旸雨应时,秋收可望,正宜益加惠养,俾蒙乐利,着将该省二十五、六两年,应征耗羡概行豁免。”(23)雍正年间耗羡归公以后,耗羡银的用途大体说有三个方面,一是支发养廉,二是弥补亏空,三是地方公用。也就是说,耗羡银有其特定的用途,对耗羡的特旨蠲免,同样值得注意。 二、蠲免佃户之租与蠲免制度的完善 在具体的蠲免政策和制度方面,康乾时期,也有重大的变化或调整完善。 关于蠲免田赋时业主和佃户的不同蠲免待遇,郭松义、李新达说:“清朝统治者的蠲免政策,既包括政府蠲免业主的田赋,也包括业主蠲免佃户的地租。可是,长期以来,人们往往只重视对前者的研究,而忽略了后者,甚至误将两者混为一谈。”并且注意到,“至迟在元成宗时,政府规定业主蠲免佃户地租的政策就已经产生了”,在康乾时期成为定制(24)。这种认识无疑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国内学者可能没有注意到日本学者的研究成果,早在20世纪40年代,周藤吉之根据有关史料的记载,指出:在元代至元二十二年(公元1285年),已有减免佃户地租十分之二的规定,元成宗即位后的至元三十一年(公元1294年)十月,又有减免佃户地租十分之三的诏令。此后以至明代,又有数次规定。“清代袭承了元明两代的田赋减免政策,使得佃户的负担有所轻减,但是,这个政策与清代初期相比,清代中期有了相当大的变化。”并对康乾时期对佃户的田赋减免政策进行了分析论述(25)。经君健也没有注意到日本人的研究成果,但撰专文详细缕述了康乾时期的政策变化。应该说,有关此一问题的研究已经相当深入。 据经君健的研究,康熙九年(公元1670年)首次有蠲免佃户(佃户减租)的约略规定,康熙二十九年(公元1690年)和四十九年(公元1710年)有了“业主蠲免七分,佃户蠲免三分”的明确规定。雍正十三年(公元1735年)十二月乾隆即位以后,发布上谕,改“限”业主减租为“劝”业主减租。对此,经君健认为:“雍正十三年十二月谕旨发出后,康、雍时期有关蠲免的各种规定全部自动失效。蠲额业七佃三的规定当然也就不复执行了。”并且指出,乾隆以降,这种“蠲赋减租政策的变化,反映了汉族缙绅、绅衿地主政治地位的上升”(26)。前揭周藤吉之的论文也认为,清代中期(乾隆以降)由于佃户藉口减免田租的政策,迫使地主减免田租,佃户的抗租时有发生,鉴于此,不再有具体的蠲免田租的分数规定,而是劝谕地主减租。见解是一致的。对此,笔者有一些不同的看法。 笔者认为,康熙年间的有关蠲免规定主要是针对“灾蠲”而言,乾隆即位以后的有关蠲免规定主要是针对“恩蠲”而言。因蠲免事例不同,导致了蠲免规定的差异。 康熙九年(公元1670年)的规定,明确说明是“遇灾蠲免田赋”,没有疑义。康熙《大清会典》卷二一《户部五•田土二•荒政》亦说得明白:“(康熙)九年覆准,灾伤蠲赋,或有穷民租种官绅富户地,其应纳租谷租银,亦令地主照分数免征。”康熙二十九年(公元1690年)户部等衙门议覆山东巡抚佛伦疏言:“东省康熙二十九年分地丁钱粮尽行蠲免,百姓莫不感戴,惟是无地小民尚未得均沾圣泽,臣仰体皇上一视同仁之心,传集司道府官员,劝谕绅衿富室,将其地租酌量减免一分至五分不等,应如所请。嗣后直隶各省遇有恩旨蠲免钱粮之处,七分蠲免业户,以三分蠲免佃种之民,俾得均沾恩泽。从之。”(27)据佛伦的疏请,是在遇“恩蠲”时“劝谕”业户“酌量减免”佃户的地租,而户部的议覆,则是恩蠲钱粮之时,按“业七佃三”进行蠲免。这条定例除《清圣祖实录》的记载外,《康熙朝东华录》《清朝通典》、《清朝文献通考》等书均没有记载,就是乾隆《山东通志》也没有记载(28)。在其他方志中,只查到雍正《广东通志》记为,康熙二十九年诏:“直省遇蠲钱粮,业户免七分,佃户免三分。”(29)未说明是恩蠲还是灾蠲。这条定例在此后是否得到遵行应该说是有疑问的,更像是一个特殊的个例(30)。至于康熙四十九年(公元1710年)的定例,经君健引述的是《清圣祖实录》的记载,并说:“这一例中没有指明是灾蠲抑或恩蠲,可以理解为兼二者言。”事实上这一定例在《康熙朝东华录》、《清圣祖圣训》等文献中均有记载,在《清朝通典》、《清朝文献通考》等书中均明确系在了“灾蠲”项下。《清朝通典》卷一七《食货十七•蠲赈下•灾蠲》:康熙四十九年,“定遇灾免之处,业户七分,佃户三分例”。《清朝文献通考》卷四五《国用考七•蠲贷下•灾蠲》:“(康熙四十九年)兵科给事中高遐昌奏言,岁遇免租,佃户田租亦请酌免,下户部议。定:业主蠲免七分,佃户蠲免三分。着为例。” 正因为有这种明确的遇灾蠲免条例,所以,才有像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江苏布政使鄂尔泰奏称的情况:“江苏恶习,但遇灾祲,即不被灾处,亦纷纷报灾,业主希图减课,佃户希图饶租,而包揽钱粮衿棍复从中耸驾,以为缓征之计。”(31)同时,也再三申令违例处分,例如,康熙九年(公元1670年)谕:“地方灾伤,已经察勘蠲免赋役者,有司不遵,仍行滥派,及但免有力之家,穷民不沾实惠者,事发决不饶恕。”(32)又如,康熙三十六年(公元1697年)谕:“地方灾伤,已经查勘蠲免赋役者,有司不遵,仍行滥派,及但免有力之家,致穷民不沾实惠者,事发决不饶恕。”(33) 雍正十三年(公元1735年),乾隆帝即位后的有关劝谕业户酌量免租和特旨蠲免佃户漕粮,均是对恩蠲而言。而且《大清会典则例》、《大清会典事例》、《清朝通典》、《清朝文献通考》等文献中的有关上谕也均是系在“恩蠲”项下。 如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五三《户部•蠲恤一》载雍正十三年十二月上谕:“蠲免之典大概业户邀恩者居多,彼无业贫民终岁勤动,按产输粮,未被国家之恩泽,尚非公溥之义。若欲照所蠲之数,履亩除租,绳以官法,则势有不能,徒滋纷扰。然业户受朕惠者苟十捐其五以分惠佃户,亦未为不可。近闻江南已有向义乐输之业户情愿蠲免佃户之租者,闾阎兴仁让之风,朕实嘉悦。其令所在有司善为劝谕,各业户酌量宽减彼佃户之租,不必限定分数。” 《清朝通典》卷一六《食货•蠲赈上•赐复》载乾隆元年上谕:“输纳钱粮,多由业户,则蠲免大典,大概业户邀恩者居多,彼无业贫民终岁勤动,按产输粮,未被国家之恩泽,尚非公溥之义,业户受朕惠者苟十捐其五,以分惠佃户,亦未为不可。其令所在有司,善为劝谕各业户,酌量宽减。”同书同卷载乾隆十年上谕:“至于有田之家,既邀蠲赋之恩,其承佃田户亦应酌减租粮,着照雍正十三年十二月蠲免之例行。” 《清朝文献通考》卷四四《国用考六•蠲贷上•赐复》载乾隆三十二年上谕:“各省督抚,届轮蠲漕米年分,谕各业户亦令佃户免交一半。” 《八旬万寿盛典》卷六五《恩赉四•本年蠲赋一》载乾隆五十五年元月上谕:“今岁朕届八旬寿辰,敷锡兆民普天胪庆,特降恩旨,将乾隆五十五年各直省应征钱粮通行蠲免,农民等皆可均沾惠泽。因思绅衿富户田产较多之家,皆有佃户领种地亩,按岁交租,今业主概免征输,而佃户仍全交租息,贫民未免向隅。应令地方官出示晓谕,各就业主情愿,令其推朕爱民之心,自行酌量将佃户应交地租量予减收,亦不必定以限制,官为勉强抑勒,务使力作小民共享盈宁之乐,以副朕孚惠闾阎广宣湛闿至意。” 另外,乾隆十二年(公元1747年),在普免安徽田赋时,还曾对归公田租进行了蠲免。该年上谕称:“朕普免天下钱粮,今岁系安徽省轮免之年。闻该省有马田稻租一项,系归公官田,不在蠲免之例,但念民佃终岁勤动,不得一体邀恩,未免向隅,着加恩将马稻租息蠲免十分之三,俾耕佃农民均沾实惠。”(34) 上述恩蠲之时的劝谕业户“酌量减免”佃户地租,或在加恩蠲免漕粮时“亦令佃户免交一半”,或特旨蠲免归公官田田租三成,并不意味着原有灾蠲例中佃户免租例的失效。实际上,乾隆十一年(公元1746年)福建汀州府上杭县因蠲免钱粮而发生的佃户与业主的纠纷,也是因为“普免天下钱粮”时的恩蠲没有分数限定,不像灾蠲那样有例可循。据针对该事件的上谕称:“汀州府上杭县,因蠲免钱粮,乡民欲将所纳业户田租四六均分,有土棍罗日光、罗日照等聚众械殴业主,及至地方官弁拨差兵役拘摄,复敢聚众拒捕……朕普免天下钱粮,原期损上益下,与民休息,至佃户应交业主田租,惟令地方官劝谕有田之家,听其酌减,以敦任恤之谊。初未尝限以分数,使之宽减。即如朕之蠲租赐复,出自特恩,非民间所能自主。佃户之与业主,其减与不减,应听业主酌量,即功令亦难绳以定程也,岂有任佃户自减额数,抗不交租之理……闽省刁民,聚党抗拒,而近日高斌亦奏报江南宿迁奸徒,欲报全灾,希图普赈。”(35)这里所发生的纠纷,显然亦是恩蠲“未尝限以分数”。 至于灾蠲时“刁民”的抗租,则往往发生在不成灾而“捏灾”之时,如“崇明被灾地方,多有土棍捏灾为名,结党鼓众,不许还租”(36)。不成灾时的“捏灾”抗租,从另一方面也说明灾蠲时佃户的免租定例仍然在实行。而且从另一条史料反映的信息来看,因灾蠲免依旧是“业七佃三”。乾隆元年,曾经有旨蠲直隶七州县的赋税钱粮,该次蠲免是因为“民人供应差徭,急公可嘉”,属于“恩蠲”的范畴,“并晓谕业户等,酌免佃人租粮”,如何“酌免佃人租粮”?上谕指出“佃户租粮,照定例每一钱者宽免三分”(37)。这里的“定例”虽然没有指明是何定例,但理解为“业七佃三”的灾蠲定例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当然,乾隆以降,也有因为地方臣僚的上奏而调整或改变因灾蠲免的事例。 如乾隆四年(公元1739年),两江总督那苏图奏称:“上下两江,上年被旱,蠲免钱粮,向例计田派蠲,但蠲免原为贫民,请此次饬令各州县查明,凡额征银五钱以下,概准蠲免。五钱至五两者,计全免穷户之外,将所余之数均匀分数蠲免。其额征五两以上,毋庸蠲免。至佃户纳租,向照免数量减,仍恐富户隐瞒取索,不若止免贫户钱粮,较减租得有实济。”得旨:“卿能如此悉心酌议,如此担当办理,实属可嘉之至。古云:有治人,无治法。尚当留心访查胥役,毋令因事滋扰,则全美之举也。”(38)从“向例计田派蠲,但蠲免原为贫民”,“佃户纳租,向照免数量减”来看,因灾蠲免之例仍在执行,此次的临时更张,也是为了贫穷之户,并没有袒护绅矜地主的意思。 又如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河南巡抚雅尔图奏称:“豫省佃户,均系贫苦之人,而地主苛刻者甚多,宽厚者少,往往于被灾年份,照常征租,贫民无所出,有卖男鬻女以偿租者。请酌定章程,如被灾五分,则收成止五分,自应止收五分之租;被灾六分,则收四成之租。甚至被灾十分,租息自应全免。”得旨:“着照所请行。至各省可否照此办理之处,大学士会同九卿议奏。”(39)从这条史料反映的情况看,尽管有因灾蠲免佃户的规定,业主往往不予执行,此次临时议准的“照被灾之分数免租”,事实上对佃户来说,更为优惠。 在上述遇蠲减免佃户地租的规定之外,康乾年间的相关制度性的完善,值得注意者有四: 第一,蠲免分数的变动。在顺治十年(公元1653年)曾经议定:被灾八、九、十分者,免十分之三;五、六、七分者,免十分之二;四分者,免十分之一。康熙十七年(公元1678年)又议定:歉收地方,除五分以下不成灾外,六分者免十分之一,七分、八分者免十分之二,九分、十分者免十分之三。雍正六年(公元1728年)谕:“蠲免之例,着加增分数,以惠蒸黎。其被灾十分者,着免七分;九分者,着免六分;八分者,着免四分;七分者,着免二分;六分者,着免一分。将此通行各省知之。”乾隆元年(公元1736年)谕:“朕思田禾被灾,五分则收成仅得其半,输将国赋未免艰难,所当推广皇仁,使被灾较轻之地亩亦得均沾恩泽。嗣后着将被灾五分之处,亦准报灾。地方官察勘明确,蠲免钱粮十分之一,永着为例。”(40)康熙年间的规定比顺治年间的规定略有后退,这是因为三藩之乱期间国家财政的紧张。雍乾年间的重新更张,则说明在国家财政好转的情势下因灾蠲免政策更加实际可行。 第二,勘灾的规定及违例处分。地方遇灾,在蠲免之前,先要由地方官勘灾上报。顺治十六年(公元1659年)已经规定:“报灾地方,抚按遴选廉明道府厅官,履亩踏勘,不得徒委州县。”(41)因为没有具体的违例处分,所以没有得到切实地执行。因此,康熙十五年(公元1676年)议准:“官员勘灾,不委厅官印官,仍委教官杂职察勘,或妄报饥荒,或地方有异灾不申报者,皆罚俸一年。若止报巡抚,不报总督,及报灾之时未缴印结,册内不分晰明白者,罚俸六月,督抚亦照此例处分。”同时议准:“官员将蠲免钱粮增减造册者,州县官降二级调用,该管司道府官罚俸一年,督抚罚俸六月。如被灾未经题免之先报册内填入蠲免者,州县官罚俸一年,该管上司皆罚俸六月。”(42)重新规定了勘灾的具体人选,以及勘灾、造册程序和违例处分。乾隆二年(公元1737年)题准:“地方偶遇水旱灾伤,督抚一面题报情形,一面遴委大员,亲至被灾地方,董率属官酌量被灾情形,视其饥民多寡,先发仓廪及时赈济。仍于四十五日限内题明加赈。俟赈务告竣之日,将赈过户口需用米粮,造册题销。其被灾顷亩分数,即于勘灾之日核实保结,随疏声明。至应免钱粮数目,于具题请赈之日起,再扣限两月造报。”(43)乾隆三十年(公元1765年),又规定:“州县遇有报潦之处,令地方官亲历确勘被潦根由,据实通报。如有隐瞒不报,及将成灾报作不成灾者,俱题参革职,永不叙用。如不实心确勘,少报分数者,照溺职例革职。”(44)越来越强调由上级官员和主要地方官员亲自勘灾,据实申报。并将勘灾、报灾、赈济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另外,康熙四年(公元1665年)的一条规定也值得注意,该年题准:“遇灾地方,督抚一面题报,一面行令州县,停征钱粮十分之三。如州县故将告示迟延,不即通行晓谕者,以违旨侵欺从重议罪,道府降三级调用,抚司降以级调用。”(45)未经勘灾,先已停征部分钱粮。 第三,报灾期限的规定及违例处分。在顺治十七年(公元1660年),已有“夏灾限六月下旬,秋灾限九月下旬”的约略规定,如果报灾逾限,州县官员按迟报时间的多少分别处分。对其他官员的处分则不具体。康熙四年(公元1665年)题准:“州县以报灾情形申报布政使,如布政使违限,亦照道府州县官例处分。”康熙十五年(公元1676年)议准:“被灾地方抚司道府州县官迟报情形及迟报分数,逾限半月以内者罚俸六月,一月以内者罚俸一年。一月以外者罚俸,仍照从前定例议处。”(46)这里的关键之点,是将州县官员及上级官员的处分结合起来。雍正六年(公元1728年)议准:“各省如有被灾者,其被灾分数,限四十五日察明造册题报,照例扣算程途,将已未违限月日,分晰声明。如不依限造册题报,州县、道府、布政使、巡抚各官,亦照前例议处。”(47)这里的关键之点,是将报灾造册的时间进一步明确化。 第四,蠲免钱粮与由单刊发相结合。在顺治八年(公元1651年),已有蠲免钱粮刊发“免单”的规定,即:“地方灾伤题蠲后,州县以应免数目刊刻免单颁发,已征在官者,准抵次年正额,官胥不给单票者,以违旨计赃论罪。”(48)所谓的“已征在官者,准抵次年正额”,被称为“流抵”。这种用意无疑是好的,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到困难。一如户科给事中姚文然在康熙六年(公元1667年)的上疏中所言:“蠲免灾荒,除本年应蠲钱粮即于本年扣免外,亦有本年纳户之钱粮收完在前,奉蠲在后,则以本年应蠲钱粮抵次年应纳正赋,名曰流抵。欲使人人均沾实惠,必须将流抵一项加载由单。但部题定例,次年由单于上年十一月颁发,计该州县磨算钱粮数目款项,造成式样,送布政司磨对,必须在上年九、十月间,而各抚题报灾伤,夏灾报在六月,秋灾报在九月,计题报到部又需月日,部中具覆行查被灾分数,必候该抚查回,部覆奏允,然后行咨该抚,又转行各地方官,虽至速已至本年十一月、十二月及次年正月、二月,久已在颁发由单之后矣,何从填入乎?然流抵不填由单,部中所取者,地方官印结耳。印结出于官吏之手,民未尽知也,奸胥贪官因此侵冒者不少。惟有于流抵之下年填入由单之一法。譬如康熙五年免灾钱粮,应流抵康熙六年者,自应于康熙六年抵免迄,即于康熙七年由单之首填入。一项内开:某府某县于康熙五年分蒙恩蠲免,重灾田若干亩,每亩免钱粮若干。或次灾田、轻灾田合县共该免银若干两,除本年已完若干两外,尚该流抵银若干两。俱于康熙六年分内,于原被灾本户名下额赋,各照分数流抵迄,并无官吏侵欺等情。此后刊入康熙七年分额丁额赋等项。如此,则应蠲之分数与抵免之银数,每户各执一单,一目了然,官吏自无所藉手矣。至于蠲免者,亦于蠲免之下年由单之首,照依此式,但改流抵字样为蠲而已。”(49)姚文然此说的重点是在于“免单”的有名无实,欲想纠弊,必须将“流抵”钱粮数目刊入下年或下下年由单。对此,当年即议准:“如本年蠲免者,填明次年由单之首;如流抵次年者,填明第三年由单之首。州县卫所官不开载确数者,议处。”同时规定:“奉蠲地方官将应免钱粮,取每图见年里长结状,分送部科察核。如有已征在官,不行流抵次年,及不扣除应蠲分数,一概征比侵蚀,或经题定蠲免分数后,故将告示迟延,不即通行晓谕,或称止蠲起运,不蠲存留,或于由单内扣除不及蠲额者,州县卫所官皆以违旨侵欺论罪。上司不行详察,使灾民无告者,道府降三级调用,督抚布政使都司降一级调用。”(50)康熙十八年(公元1679年)又议准:“流抵钱粮,民苦无据,凡应蠲已征者,给与红票,次年按数抵免”;“蠲免钱粮,州县官侵蚀肥己者,照贪官例革职提问。督抚司道府官不行稽察,令州县任意侵蚀者,俱革职”(51)。以使蠲免钱粮落到实处,并防止地方官员侵蚀作弊。 上述表明,在顺治年间有关蠲免政策、制度的基础上,康乾年间有了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 当然,制度上的规定并不能完全杜绝弊端的发生,地方官员有灾不报或迟报,使蠲免无法进行的事例也不鲜见。康熙四十四年(公元1705年),因山东、陕西等省区多次发生匿灾不报的现象,康熙就曾谕称:“朕曾以地方官匿灾不报之故,询之与民,据云:民一罹灾,朝廷即蠲赋,赋一蠲,则火耗无征,故地方官隐而不报也。”(52)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乾隆上谕称:“朕前于五月间,闻得山东地方自郯城至蒙阴,俱成赤地。盖由上年被灾之处,该地方官不实心办理,民人逃往邻省者多,以致抛荒故土,未曾耕种,是以不能有收。且两月以来,硕色未将雨水情形奏闻。巡抚身任封疆,所应办理之事,孰有大于此者!硕色岂有不见及此乎?”之所以如此,乾隆认为是地方官有意“粉饰蒙蔽”所至(53)。不管是何种原因的匿灾,都是值得注意的。 同时,还有另一种现象也值得注意,这就是:虽然有成灾分数和蠲免分数的规定,但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或因为臣僚的奏请,或因为特旨加恩,并不按成灾分数进行蠲免。例如:康熙三十六年(公元1697年)谕:“海州等十八州县三卫,被九分十分重灾,本年应征地丁银米及此项田亩所有漕粮漕项,着通行蠲免。”(54)这是在重灾情况下,全部蠲免漕粮的个例,按当时的规定,被灾“九分、十分者,免十分之三”。 康熙三十九年(公元1700年),吏部尚书宋荦上疏称:“海州、山阳、安东、盐城四州县,共被九、十分水灾民屯田地四万七千七百四十一顷七十七亩六分零,该州县康熙三十九年应征地丁等项钱粮先奉上谕,尽行蠲免外,至清河、桃源、宿迁、睢宁、沭阳、赣榆六县,被灾十分民田并山阳、盐城二县杂办项下被灾十分学田,共二万八千六百六十三顷六十八亩一分零,照例应蠲十分之三银一万七千五百五十七两九钱零,既据委员勘明,具有印甘各结,所当仰请皇仁照例蠲免。”(55)这是既有特旨全部蠲免,又有按成灾分数蠲免的个例。 乾隆四年(公元1739年),因甘肃遇灾,上谕:“虽据该督抚奏称,此数州县中,被灾者不过村庄几处,即一村之内,亦轻重不等。但一州县中既有被灾之所,则通州县内,料比不能十分丰收,米粮未必宽裕,必须格外加恩,闾阎始能乐业,着将凡被水雹之州县,不论成灾不成灾,所有乾隆四年应征地丁钱粮,悉行宽免。”(56)这是在遇灾情况下,不论成灾不成灾,全部蠲免的个例。 乾隆四年(公元1739年)上谕:“上年江苏被旱歉收,将乾隆二年江、常、镇、淮、扬、徐、海七府州属被水题明缓征停征银米等项,降旨豁免。今年淮、扬、徐、海等属,又复被水歉收,已谕该督抚加意抚恤,将所有应征钱粮分别缓征具奏。近闻海州、安东、萧、砀四州县连年被水,在淮、徐等府内,又属被灾独重之区,朕心深为轸念,着将此四州县所有雍正十三年、乾隆元年未完地漕等项悉行蠲免。”(57)这是在连续灾荒的情况下,除按成灾分数蠲免外,另外蠲免缓征和积欠的个例。 凡此说明,尽管有因灾蠲免的具体规定,但在实际的蠲免过程中,有各种不同的结果,也可以视为是“灾蠲”和“恩蠲”在一定意义上的结合。 还需要注意的是,在普蠲钱粮之年,地方存留也同时无收,地方俸禄及其他费用等从何处开支?很少看到记载,因着广东巡抚的上奏和乾隆帝的斥责,透露了一些信息。乾隆十二年(公元1747年),广东巡抚准泰奏:“粤省本年地丁钱粮轮免,各属俸食等银,由藩司拨款,其远处州县赴司领支,往返繁费,查各属有应征税契杂税等项,应准照数动支,出具批领,赴司划清抵兑,作正收支。”得旨:“此所为利析秋毫,而亦无当于实济者矣。以理言之,国家不惜数千万帑金,蠲租赐复,为臣工者,宜体此心,即俸工养廉,缺此一岁,不得满橐,亦所宜然,而况朕体恤备至,俸工养廉,皆许以别项支给。今复以路远支领为难,锱铢较利。在州县如此存心,必非良吏,而汝为之筹办,所见直与若辈等。朕为粤省官方惧,且为天下吏治惭。”(58)从乾隆的斥责讥讽中可以体会,在普免钱粮之年,地方官员的俸禄由藩库拨支,基本可以保证,地方上的其他开支则受到制约。 注释: ①陈锋:《清代军费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66—367页。 ②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五三《户部•蠲恤一》,参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六五《户部.蠲恤.赐复一》。 ③孟昭信:《康熙大帝全传》,吉林文史出版社1987年版,第422页。 ④按:孟昭信的统计数字,笔者做过核对,没有错误。这里出现了两种数据,值得注意。又据雍正《江西通志》卷首之二《上谕》所载康熙五十一年上谕,“计三年之内,总免过天下地亩人丁新征、旧欠共银三千二百六万四千六百九十七两有奇”。亦言明是三千二百余万两。 ⑤郭松义主编《清代全史》第3卷,辽宁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0页。 ⑥乾隆《江南通志》卷八四《食货志•蠲赈二》。 ⑦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运》,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128—130页。 ⑧按:乾隆《江南通志》卷八四《食货志•蠲赈二》:乾隆三十六年,“正月二十二日谕大学士恩旨:扬、淮、徐等处被灾,钱粮尽行蠲免”。由于记载的简略,没有明确言及蠲免漕粮。另据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七八《户部•蠲恤•蠲赋一》:康熙三十六年谕:“海州等十八州县三卫,被九分、十分重灾,本年应征地丁银米及此项田亩所有漕粮漕项,着通行蠲免。”是该年亦因灾蠲免了漕粮。 ⑨《清朝文献通考》卷四五《国用考七•蠲贷下•灾蠲》。 ⑩康熙《大清会典》卷二一《户部五•田土二•荒政》。 (11)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运》,第131页。 (12)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运》,第126—128页。 (13)俞玉储:《清代前期漕粮蠲缓改折概论》,《历史档案》1990年第2期。 (14)乾隆《江南通志》卷八四《食货志•蠲赈二》。 (15)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五三《户部•蠲恤一》。 (16)乾隆《山东通志》卷一二《田赋》。 (17)乾隆《江南通志》卷八四《食货志•蠲赈二》。 (18)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五三《户部•蠲恤一》。 (19)《平定准噶尔方略》前编卷一九,雍正七年六月乙酉。 (20)《清世宗圣训》卷二九《蠲赈二》。 (21)《清世宗上谕内阁》卷一三四,雍正十一年八月初六日上谕。 (22)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五三《户部•蠲恤一》。 (23)《平定准噶尔方略》续编卷三,乾隆二十五年六月乙亥。 (24)郭松义、李新达:《清代蠲免政策中有关减免佃户地租规定的探讨》,《清史论丛》第8辑,1991年。 (25)[日]周藤吉之:《清代前期佃户的田赋减免政策》,原载《经济史研究》第30卷4号,1943年。见氏著《清代东亚史研究》,日本学术振兴会1972年版。 (26)经君健:《论清代蠲免政策中减租规定的变化》,《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1期。 (27)《清圣祖实录》卷一四七,康熙二十九年七月丁巳。 (28)按:乾隆《山东通志》卷一二《田赋》有一条载:“(康熙)二十五年诏:山东省本年地丁钱粮尽行蠲免。并令地方官劝谕绅衿富室,将地租酌量减征,嗣后蠲免钱粮之省,将蠲免之数分作十分,以七分蠲免业户,以三分蠲免佃种之民”。似乎类似康熙二十九年之议。另在乾隆《山东通志》卷一《典谟》的上谕中也没有记载。最早的一次是康熙四十二年八月的上谕。 (29)雍正《广东通志》卷七《编年志》。 (30)王庆云《石渠余纪》卷一《纪蠲免》、《纪灾蠲》也未记载康熙二十九年之例。其《纪灾蠲》称:“(康熙)九年给事中莽佳言,遇灾蠲赋,令并免佃户之租。后又定业户免七,佃户免三之例(原按:四十九年户部议复给事中高遐昌条奏)。”也可以看出康熙四十九年之例是针对灾蠲。 (31)《雍正朱批奏折》卷一二五,雍正二年九月初四日江南江苏布政使鄂尔泰奏折。 (32)乾隆《浙江通志》卷七六《蠲恤二》。 (33)雍正《陕西通志》卷八三《德音第一》。 (34)《清高宗实录》卷二八六,乾隆十二年三月庚子。 (35)《清高宗实录》卷二七三,乾隆十一年八月壬辰。 (36)《清高宗实录》卷一五三,乾隆六年十月。 (37)《清高宗实录》卷三一,乾隆元年十一月丁巳。 (38)《清高宗实录》卷九一,乾隆四年四月。 (39)《清高宗实录》卷一一八,乾隆五年六月戊寅。 (40)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五五《户部•蠲恤三》。按:据康熙《大清会典》卷二一《户部五•田土二•荒政》记载,康熙七年议准:“淮扬二府属及真定府属,各被重灾,十分、九分者,本年正赋全免;八分、七分者,免十分之四。”这是一次个例。类似的个例在顺治年间也有。如顺治五年曾经议准:“陕西水旱蝗虫冰雹相继,被灾一等者蠲一年额赋,二等者免一年之半,三等者免三分之一。” (41)康熙《大清会典》卷二一《户部五•田土二•荒政》。 (42)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一九《吏部•考功清吏司•灾振》。按:康熙七年还曾一度规定:“直省凡有水旱蝗蝻等灾,有司速申督抚,督抚减带人役,亲踏详看,确定分数,造册报部,酌令蠲免。”但“督抚亲勘”之令,次年即被废除,见康熙《大清会典》卷二一《户部五•田土二•荒政》。 (43)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八八《户部•蠲恤•奏报之限》。 (44)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一○《吏部•处分例•报灾逾限》。 (45)康熙《大清会典》卷二一《户部五•田土二•荒政》。 (46)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八八《户部•蠲恤•奏报之限》。 (47)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一九《吏部•考功清吏司•灾振》。 (48)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五五《户部•蠲恤三》。 (49)《清朝文献通考》卷二《田赋考二•田赋之制》。 (50)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五五《户部•蠲恤三》。 (51)康熙《大清会典》卷二一《户部五•田土二•荒政》。 (52)《清圣祖实录》卷二一九,康熙四十四年二月庚寅。 (53)《清高宗实录》卷一一八,乾隆五年六月癸酉。 (54)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七八《户部•蠲恤•蠲赋一》。 (55)宋荦:《淮属夏灾请蠲疏》,见《西陂类稿》卷三六。 (56)《清高宗实录》卷九六,乾隆四年七月庚戌。 (57)《清高宗实录》卷一○二,乾隆四年十月庚辰。 (58)《清高宗实录》卷二八七,乾隆十二年三月丁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