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隔离但平等? 19世纪后期美国城市中以阶级、种族为界线的社区分隔,最突出的表现是黑人区的出现。王旭曾在其《美国城市史》一书中指出,内战后最初十来年中,刚刚获得自由的黑人在城市中还是获得了平等的接纳的,城市中的黑人和白人基本保持混居状态。重建之后,南方种族主义开始逐步回潮。八九十年代以后,黑人不断受到政治迫害和种族歧视,地位每况愈下。《吉姆·克劳法》造成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全面隔离,首先在南方城市出现了黑人聚居区,继而扩及北方城市。王旭写道:“在城市中,为防范种族主义者的暴力骚扰并彼此照应,黑人倾向于聚居,再加上富有的白人不断外迁,市中心区逐渐形成黑人聚居的地方……黑人聚居区的初步形成,加速了整个城市居住区的分化。”(31)19世纪后期美国城市中的种族隔离,既反映了美国从建国以来一直携带的种族主义基因,也折射了当时美国政府对于整个社会中种族主义余毒的姑息养奸。 南方重建以后,共和党控制的国会曾在1870年通过了《宪法》第十五条修正案,规定“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过去的劳役状况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否认或剥夺”;1875年通过《民权法》,规定“任何州都不得在戏院、饭店、旅馆等公共设施内实行种族歧视”。(32)但民主党人坚持认为各州不受战后宪法修正案的制约。在一些民主党人控制州议会和州长职位的州,如佐治亚州,共和党的影响在重建结束后很快被洗涤殆尽,亚特兰大等城市在通过人头税、居住注册等限制剥夺了黑人和贫穷白人的选举权之后,市政会完全被民主党人控制。(33)其他州也开始使用类似的方法绕过第十五条修正案,限制黑人的选举权,除了人头税和居住登记的措施外,还包括读写能力测试和祖父条款等。进入80年代以后,南方各州民主党的反攻倒算已经从驱除共和党人发展到全面打击和迫害黑人,不仅“三K党”猖獗泛滥,还通过了不同形式的被称为《吉姆·克劳法》(Jim Crow Laws)的种族隔离法,而这样一些违反宪法修正案的州法却得到联邦最高法院的支持。在最高法院的纵容下,南方各州更加变本加厉,在公共设施的使用上推行种族隔离政策。 1890年,路易斯安那州通过《隔离乘车法》(the Separate Car Act),要求在州内铁路交通中分离黑人和白人,不准黑人和白人乘坐同一车厢。为抵制该法,新奥尔良市一个称为“公民委员会”(Committee of Citizens)的黑人组织设计了一项实验行动,他们劝说一位叫哈默·普莱西(Homer Plessy)的混血黑人参与此次行动。普莱西一出生就是自由人,具有八分之七的欧洲血统,仅有八分之一的非洲血统,看上去与一般白人无异。然而,按照路易斯安那州法,他却被划为黑人之列,只能乘坐“有色”车。1892年6月7日,普莱西买了一张一等车票,在新奥尔良上了“只为白人”的车厢。铁路公司事先得到有关普莱西以混血血统挑战隔离法的消息,就特意安排了一位有拘捕权的私人侦探盯守在白人车厢。当检票员要求普莱西离开白人车厢遭到普莱西拒绝时,他就被当场逮捕。普莱西以此诉路易斯安那州(Homer Adolph Plessy v.the State of Louisiana)违反宪法第十三、十四条修正案,但审理此案的法官约翰·霍华德·弗格森(John Howard Ferguson)做出的判决认为,路易斯安那州有权在本州范围内管理铁路。普莱西被判有罪并被处以25美元罚款。在向州最高法院上诉无果的情况下,公民委员会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1896年5月18日,最高法院以7:1的多数票驳回普莱西的上诉。做出此次判决的多数派观点认为,路易斯安那州的“隔离乘车法”并未违背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实施隔离法是该州为了保障良好秩序的公共政策。在总结时,大法官亨利·布朗(Henry B.Brown)宣布:“我们认为原告的观点存在谬误,即认为强制隔离两个种族就给有色种族打上低人一等的标签。如果真是那样,也不是因为该法中包含了什么,而完全是因为有色人种选择以这种方式去理解它。”(34)既然法庭没有发现“白人专有”与“黑人专有”的车厢存在质量差异,就可以推断其他大部分公共设施,如公共厕所、咖啡馆和公共学校中为黑人设计的设施也就不存在比白人的设施质量差的问题,由此得出“隔离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的结论,使之成为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的另一个不光彩的里程碑。 对判决持反对立场的是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哈伦(John Marshall Harlan)。他预言这一判决将像1857年的斯科特案一样臭名昭著。值得一提的是,反对判决的哈伦大法官来自内战时期处于边界的肯塔基,而支持“隔离但平等”原则的七位法官反而都来自北方的联邦州。这也说明以“隔离”为特色的种族歧视在19世纪后期已不再限于南方各州,北方人认可这一做法的应该不在少数。而哈伦大法官代表的只是少数具有理性思维、理想主义情怀和历史眼光的政治精英。哈伦早在1883年最高法院推翻1875年公民权法时就持异议,他认为1875年公民权法是合宪的。在普莱西案中,他提出“法律就人论人”(the law regards man as man)的原则: 根据宪法,在法律的眼中,这个国家没有上等的、主导的、居于统治地位的公民阶级。这里没有等级。我们的宪法是色盲的(color-blind),既不承认也不容忍在公民中有不同等级的存在。就公民权利而言,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最卑微的人与最有权势的人平起平坐。当涉及这块土地上最高法律所保障之民权时,法律就人论人,而不会考虑其背景或者肤色。(35) 哈伦的“法律就人论人”原则,应该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但在美国建国和宪法制订一百多年之后,哈伦的声音仍被淹没在种族主义甚嚣尘上的南北合奏之中。普莱西案使“隔离但平等”原则成为南方各州种族歧视的保护伞,因而鼓励了种族隔离政策。普莱西案之后,南方各州纷纷通过种族隔离法,对于一切公共设施强制实行种族隔离。“隔离但平等”在美国法律中被当作一条标准原则受到遵从,直到1954年最高法院在“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一案中,才将其推翻。1954年5月17日,沃伦法院以9∶0票一致决定,“教育设施的隔离天生就是不平等的”;隔离政策违反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36)这样,鼓励美国种族隔离政策长达半个多世纪之久的“隔离但平等”原则才退出历史舞台。 在美国内战中获得解放的广大黑人,在19世纪最后30年的工业化时代不仅未能借机获得完整的公民权利,反而在各州和联邦政府的联合压制下丧失了在重建时期已经获得的部分权利。即使在追求社会公正的进步主义运动中,黑人的正当权益也成为“被改革遗忘的角落”。诚如李剑鸣所总结的,“进步主义运动主要是一场白人的运动,所要解决的乃是‘工业文明综合症’的消极后果,而黑人问题则显得不甚重要,进步派心目中的‘社会正义’,还未将黑人涵盖在内”。(37)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