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乌桓鲜卑民族志的历史人类学阐释 乌桓鲜卑之所以能够在东汉晚期和三国时期活跃在北部边疆,而且能够进入中原地区参加复杂的政治斗争,是因为乌桓鲜卑有值得称道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作为后盾支持,这些物质文明是他们政治制度、文化生活的基础,对此范晔在《后汉书·乌桓鲜卑列传》中以民族志的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记述。需要强调的是,随着乌桓鲜卑先后融入汉族,他们的这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也极大地丰富了中华文明的内涵。 由于乌桓和鲜卑都是从东胡中分化出来的,而乌桓到了三国曹魏灭亡时也开始融入北方以汉族为主的民族,而鲜卑则继续发展并且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特别的活跃,所以范晔重点记述了乌桓的民族志,对鲜卑文化的记述就比较简单,几乎没有什么具体内容,仅仅是用一句话来进行了概括,说鲜卑的“言语习俗与乌桓同”[11]。因此范晔在《后汉书·乌桓鲜卑列传》中主要是对乌桓的民族志进行深入而详细的记述,由于鲜卑的“言语习俗与乌桓同”,因此乌桓的民族志也可以看成是鲜卑的民族志,在下面的民族志阐释中我们就以乌桓为主。 从最基础的生计方式来看,乌桓是游牧民族,随水草移动放牧,除了游牧经济之外,乌桓人还以大量的狩猎经济作为游牧经济的补充,“俗善骑射,弋猎禽兽为事”[12]。因此在乌桓的物质文化中,牛、马、羊等大牲口是十分重要的交换等价物,例如结婚仪式当中以牛、马、羊畜作为娉礼,在乌桓内部矛盾冲突中如果杀死了人可以用马、牛、羊赎死罪,等等。这说明在中原汉族社会已经大量使用货币的时代,乌桓的社会生活中依然没有货币产生,可交换是广泛存在的,因此交换的等价物就是乌桓日常生活当中主要的马、牛、羊。当然,一个社会是否存在货币应该是其经济发展的标志之一,但是对一个在草原上游牧的民族而言货币的产生一般都比较晚,因此不能就简单认为他们的经济发展水平很低。 整个欧亚大陆北部地区基本上都是辽阔的草原,这就决定了生活在这个地区的民族是游牧民族,由此也就决定了他们物质文明的基调和文化底色,一切文化都要服从和适应自然环境。具体到乌桓,其分布的自然环境为:“地无山,有沙漠、流水、草木,多蝮蛇,在丁令之西南,乌孙之东北,以穷困之。”[13]因此乌桓文化最基本的特点是“俗善骑射,随水草放牧,居无常处,以穹庐为宅,皆东向。日弋猎禽兽,食肉饮酪,以毛毳为衣。”这样的文化与农业民族相比较就是没有精确的历法,他们对于季节的认识是十分感性的,是“见鸟兽孕乳,以别四节”。 乌桓的民居都是容易搬迁的毡房,古代称为穹庐,这是游牧民族为了适应游牧生活而发明的民居,其特点是容易拆装,方便游牧生活,乌桓穹庐的显著特点是穹庐的门一定要向着太阳升起的东方。一般而言,一个穹庐就是一个家庭,在家庭内部,家庭成员之间不分父子男女,都是“相对踞蹲”[14],这说明了两个问题,其一是乌桓的家庭结构是核心家庭结构,是父母子女生活在一起;其二是在穹庐之内没有什么特别的家具,基本上是在毛毡上“相对踞蹲”。 乌桓服装的材料都是以非常细的羊毛制作毛线,然后用毛线进行纺织,织出衣物以及乌桓特有的纺织品氀毼,与此同时,乌桓的妇女能够在皮上进行刺绣,男子能够制作弓矢鞍勒,锻金铁为兵器。服装的外部延伸就是对头发的美化汉族是纹身,乌桓的男人“以髡头为轻便”。妇人则一直留长发,要到出嫁时才把头发,“分为髻,著句决,饰以金碧,犹中国有簂步摇”。[15]不论是在古代还是在现代,众多的民族都把妇女的头饰作为是否结婚的一个标识,所以乌桓妇女出嫁时要把头发“分为髻”,应该也是如此。 因为游牧民族需要有极强的机动性,而老年人则是在快速运动中的拖累,所以乌桓基本与北方所有的游牧民族一样都具有贵少贱老的文化习俗,这样的伦理观与汉族农业文明背景下尊老爱幼的伦理观不同,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因此在不同自然生态环境下就可能有不同的伦理观,所以不能用农业文明的伦理观去评价游牧文明社会的伦理观。在这样的伦理系统之下,我们又看到了乌桓社会对女性老人的尊重,乌桓民众如果“怒则杀父兄” [16],但却“终不害其母,以母有族类,父兄无相仇报敌也”,这样的文化现象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乌桓社会还残留着母系氏族社会的文化,而应该是一种以女性为尊的文化,所以乌桓社会在决定一些重大问题时“计谋从用妇人。”由此可见乌桓社会对女性的尊重。 乌桓的政治生活中,政治首领基本都是民主选举产生的,这个政治首领必须是勇健能战斗,而且还能够理性处理内部、外部重大事件的人,具有这种能力的人才会被推为政治首领,这个政治首领被称为“大人”,由此可以看到乌桓的政治制度与政治生活是民主的,政治首领的继承不是世袭制。在具体的各个部落内部也有自己的部落首领,通常是几百个甚至是上千个家庭成为一个部落,每个部落都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各自蓄牧营产,不相徭役” [17]。平时每个部落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但是如果当整个乌桓民族发生重大事件时,“大人有所召呼,时刻木为信,虽无文字,而部众不敢违犯。”[18]从历史人类学研究的角度来看,乌桓的民主政治是由他们的地理环境所决定的,一方面因为游牧民族不定居,难以形成人口数量众多的政治聚落中心,另一方面当时的乌桓还没有能力积累大量的社会财富来供养一个庞大的官僚机构和官员群体。 乌桓的婚姻文化十分丰富,多种婚姻形式共存。首先是掠夺婚,“其嫁娶则先略女通情,或半岁百日,然后送牛、马、羊畜,以为聘币。”[19]当然,这样的掠夺婚已经不是人类早期的掠夺婚,仅仅是保留了掠夺婚的形式,因为在“掠夺”之后,仍然需要按照礼仪进行聘问,而且聘礼不少,送的是牛马羊,其经济学意义在于要通过聘礼来补偿女方家庭为了养育女儿的部分成本;其次是从妻居形式的服劳役婚,具体为男女双方在确定了婚姻关系之后“婿随妻还家,妻家无尊卑,旦旦拜之,而不拜其父母。为妻家仆役,一二年间,妻家乃厚遣送女,居处财物一皆为办。”这种从妻居形式的服劳役婚,也是为了补偿女方家庭抚养女儿部分成本的一种经济行为,从婚姻发展历史看,这种服劳役婚,是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转变时期的婚姻形式的部分残留,即男子在婚后住到妻子父母家里劳动一段时间,以劳动的价值作为代价补偿女方家庭因为女儿出嫁导致劳动力的损失。再次是族内转房婚,“其俗妻后母,报寡嫂,死则归其故夫。”族内转房婚也称为收继婚,其特点是可以“妻后母,报寡嫂”,即女性在丈夫死后要嫁给丈夫前妻的儿子或者是丈夫的兄弟,这种婚姻习俗的内涵仍然具有经济学的意义,因为丈夫去世之后如果让其妻子外嫁,必然会导致家庭或者家族娶妻时的财物损失,也会使家庭或者家族失去劳动力,而实行族内转房婚则可以使财产和劳动力继续留在家庭或者家族中,因此这是一种血缘家庭内部的财产继承变异制度规定,其所包含的经济意义是大于文化意义的,在人类发展的历史上,这种婚姻制度是广泛存在过的。 乌桓的游牧经济是十分不稳定的,因此对农业民族的掠夺就成为了一种生产方式,在掠夺过程当中必然发生战争,因此乌桓民众的死亡观是以战死为贵,也就是说把在战争中战死作为一种荣耀;埋葬的方式是木棺葬“敛尸以棺”[20],在丧葬仪式时是“始死则哭,葬则歌舞相送”,还有随葬的风俗“肥养犬,以采绳婴牵,并取亡者所乘马、衣物、生时服饰,皆烧以送之。特属累犬,使护死者神灵归乎赤山。赤山在辽东西北数千里,如中国人以死之魂神归泰山也。”在要举行葬礼的日子,有守夜的习俗“夜聚亲旧员坐,牵犬马历位,或歌哭者,掷肉与之。使二人口颂咒文,使死者魂神径至,历险阻,勿令横鬼遮护,达其赤山,然后杀犬马衣物烧之。” 乌桓的宗教信仰应该是万物有灵崇拜、鬼神崇拜、祖先崇拜,具体是“敬鬼神,祠天地、日月、星辰、山川及先大人有健名者。”在宗教祭祀中使用牛、羊作为祭品,祭祀完毕之后皆烧之。 乌桓没有文字所以也就没有成文的法律文本,因此也就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制度,通常是以习惯法来控制社会。在他们传统的习惯法中规定:如果违背“大人言者,罪至死”,这因为乌桓的政治首领是民主选举出来的,基本是代表了民众的意见,所以违背首领的命令才会被处死;乌桓内部各个部落相互攻击,乌桓首领是不出来制止的,但是事后需要报告首领,如果杀死了人仅仅是出马、牛、羊以赎死;在家庭内部如果发生矛盾冲突而杀死了家人则以无罪论处;如果背叛乌桓被首领捕获的人,各个部落不准接收,“皆徙逐于雍狂之地,沙漠之中。” 虽然乌桓以草原游牧文化为主,但是也有一定的农业文化知识,也种植少量的粮食作物,因此“俗识鸟兽孕乳,时以四节,耕种常用布谷鸣为候。地宜青穄、东墙,东墙似蓬草,实如葵子,至十月熟。能作白酒,而不知作麹蘖。米常仰中国。”[21]对于疾病的认识及治疗有乌桓自己的一套知识体系“有病,知以艾灸,或烧石自熨,烧地卧上,或随痛病处,以刀决脉出血,及祝天地山川之神,无针药。”也就是说,除了治疗作物还用求乞神灵的仪式作为疾病治疗的一种方式。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