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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思勉对文化人类学的理解与运用(2)

http://www.newdu.com 2018-12-06 《史学理论研究》2018年第 赵满海 参加讨论

    18年间,吕思勉对中国上古时代婚姻发展模式的构拟日益严密,体现出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的社会发展趋势。这一学术思想的演进很可能是受到美国人类学家摩尔根的影响。因为摩尔根早在1877年出版的《古代社会》一书中即已提出了人类婚姻发展史的系列模式,即杂交婚—血族婚—群婚——专偶制。甄克思在撰作《社会通诠》之前读过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但是并未采用其“杂交婚”的说法,重点强调了群婚。(17)吕思勉在撰写《白话本国史》之时应该通过《社会通诠》了解摩尔根其人其书,由于甄氏没有采纳摩尔根的观点,所以此时的吕思勉采取了与甄克思同样的立场,从行辈婚开始构拟人类早期婚姻史。在撰写《吕著中国通史》之际,他看到了英国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的《两性社会学》,该书附录《近代人类学与阶级心理》简略介绍了摩尔根及其追随者对于人类婚姻发展史的观点。(18)在写作《先秦史》之前他读到了美国人类学家罗维的名著《初民社会》,该书系统地介绍并批评了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所构拟的人类婚姻发展模式。(19)据此看来,吕思勉能够系统地提出中国古代婚姻发展模式,应该是间接地受到摩尔根的影响,直接影响他的则应该是卡尔弗顿(《近代人类学与阶级心理》的作者)和罗维。
    为了论证中国古代曾经实行过辈行婚,他借助文化人类学家常用的文化“遗迹”方法提供了多种佐证,足见一位历史学家的谨慎。而对于中国古代经历过杂交婚的说法,他的认识态度则发生过一定的变化。1929年时他尚承认自己的这种想法是“勉强想象”的结果,(20)并于1940年时指出社会学家的相关论述不易“在书本上”找到证据。(21)1941年则明确承认,“婚姻之法,非所以奖励男女之交也,乃所以限制之,使其不得自由。何则?群而有婚姻之法,即不啻曰:非依是法,不得媾合云尔。一切有为之法,悉属后起,故邃古之世,必有一男女媾合绝无限制之时,特已无可考而已。”(22)
    最后一种提法其实相当于史料考证中的重要方法——理证法。也就是当论证的某些环节缺乏事实说明时,需要运用推理来加以补足。但这种推理所使用的材料必须是客观的,推理的过程必须凭借严密的逻辑与科学的知识,关键是推理的结论必须有“确凿无疑且无歧义的事实或史料作为印证”。(23)如果用这个标准来衡量,吕思勉有关中国古代经历过杂交婚的说法既缺乏科学的知识,(24)逻辑上也称不上严密,关键是始终没有找到相关事实或史料作为印证。他从可考历史回溯不可考历史本身就是一种学术冒险,回溯过程中又一改往昔小心谨慎、不轻易“推断坐实”的优良学风,(25)这不得不说是对进化论信之过深导致的一个恶果,也是吕思勉治史生涯中为数不多的一处败笔。
    吕思勉对中国古代婚姻形态的构拟是在进化论框架内不断系统化的一个过程,而他对周人同姓不婚礼制的解释则始终坚持同一种思路,而且与进化论的基本格调完全不同。
    在古人看来,实行同姓不婚是周人的一个创造,《礼记·大传》:“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那么周人创造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什么呢?《左传·僖公二十三年》载叔詹之言:“男女同姓,其生不蕃”。杜预以训“蕃”为“息”,孔颖达的解释是“违礼而娶,故其生子,不能蕃息昌盛也”。(26)《左传·昭公元年》则记载了子产的另外一种解释:“内官不及同姓,其生不殖。美先尽矣,则相生疾。”孔颖达对子产的话做出了两种完全不同的解释,前者强调同姓婚配容易导致子女身患疾病,甚至减寿;后者强调同姓婚配容易导致妒忌,从而为家族带来极大的祸患。(27)这也是吕思勉撰写《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这篇札记之前学界习见的一种观点,他们大多从近代以来形成的优生学的角度就《左传》所载材料加以解释,认为周人之所以实行同姓不婚的礼制,是为了防止后代出现身患疾病、人口凋零的恶果。(28)
    早在甄克思撰写《社会通诠》之时,就已经指出,蛮夷社会之所以会存在同图腾内部成员之间禁止婚配,是因为“亲亲之合,久乃灭亡,见其如此,乃立制防”。(29)该书曾经对吕思勉产生过很大的影响。他在撰写《白话本国史》之时,曾经引用过《社会通诠》,而且赞同作者从行辈婚开始讲起的观点。对于与禁止同一图腾成员通婚类似的同姓不婚现象则始终没有采取这种解释,也没有采用近亲婚配会导致后代身体患病的优生论解释。
    他对优生论者的批评主要有以下依据:第一,上述学者所依据的遗传学知识不准确。在吕思勉看来,若论遗传,父母体质中的“善质”与“不善之质”均有可能传给自己的子女,而优生论者只看到后者而忽略了前者的可能性;第二,同姓婚配其实是近亲婚配,近亲婚配会导致子女“致疾”的说法,并未得到医生的认可。第三,对于叔詹所说的“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其后面的“晋公子姬出也,而至于今”即可破解此说。第四,从经验上说,后世的姑舅表婚或者南北朝时期的大姓之间通婚,也属于明显的近亲结婚,也没听说有“其生不蕃”或“相生疾”的恶果。(30)如果古人真的认为近亲婚配对子孙繁衍与身体健康不利,为何“各民族,罕有兼严于父族母族者,如中国,舅之子、姑之子、从母之子相婚即极盛,且行之甚久矣,然绝未见其有害也”。(31)上述分析,犹如层层抽丝剥茧,对周人同姓不婚为优生论的观点予以沉重打击。
    如果周人不是出于繁衍子孙和保证子孙后代身体健康的原因禁止“同姓”相婚,那又是出自什么考虑呢?甄克思曾在《社会通诠》中指出过,蛮夷社会盛行“图腾不婚”的习俗,“其制不知始于何时,而以禁亲亲之黩,则可决也。”(32)也许是受过该书的启发,吕思勉在批判优生论之后,从“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的角度立论来解释周人同姓不婚的礼制。人类作为一种社会性动物,最害怕的就是所在社会组织发生内部冲突,尤其是对女色的争夺,“同姓为婚,则必争,争则戈矛起于骨肉之间矣”。族人团结则宗族昌盛,宗族昌盛则子孙繁衍,“因争致乱,夫故足以招亡”。(33)这是强调了其“厚别”防止内部矛盾丛生的功能。吕思勉在写作《吕著中国通史》时,借助春秋战国时期以结婚为外交手段的常见现象,很好地阐发了《礼记·郊特牲》所说的“附远”之意。
    但吕思勉对于“厚别”的解释尚嫌不足,因为如若允许同姓通婚,确实可能导致同姓内部男子因为对某一女子的竞争而引发冲突,从而影响到同姓集团的团结,甚至产生争斗的后果。但是对同一位异姓女子的竞争难道就不会导致内部的竞争冲突吗?所以,吕思勉对优生论解释的批评颇有见地,对异姓通婚有助于壮大宗族势力的功效判断也十分符合古人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但对于“厚别”、“防黩”的解释稍有不足。(34)
    从20世纪80年代起,随着社会史研究的复兴,又涌现出一大批讨论周人同姓不婚问题的论文,所依据的古史材料并没比吕思勉那个时代增加多少,在论证这个问题的时候,本来应该坚持薪火相传的优良传统,在继承吕思勉成果的基础上推陈出新,而现实情况是这些论文中真正提及且认真分析吕思勉得失者屈指可数,(35)这样做对提升历史研究水平无疑是极为不利的。
    自20世纪20年代以来,历史学在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颇为借重文化人类学知识,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应该如何合理地借鉴文化人类学知识,似乎还有继续思考的必要。上文论述了吕思勉在借鉴文化人类学以深化历史研究的尝试,他立足于进化论的倾向但又不满足于进化论的某些具体观点,在解释历史现象时既充分了解文化人类学界的相关成果,对于本国固有材料也进行深入辨析,从而取得了一系列精深的历史认识。但是对进化论的过分执着,也导致他提出了一些欠妥的历史解释。时至今日,广泛借鉴包括文化人类学在内的社会科学成果提升历史研究的层次依然是历史研究重大命题,考虑到目前相关学术研究未能充分吸收前人成果的断层现象,对吕思勉跨学科研究的成就与不足还有继续讨论的必要,对其治学精神的学习、弘扬与反思,有助于更加准确地界定吕思勉在中国现代史学史上的地位。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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