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治要求与道德义务的统一 中华民族爱国主义精神体现了政治要求与道德义务的统一。所谓“政治要求”主要反映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它通常由专门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以法律条文、制度规则的形式制定与表达出来。这种“政治要求”包含有“命令性”的成分,它主要表现为一种外在的约束力,其至高无上地位的获得,主要源于人们对惩罚后果的恐惧。主体的良心在此时还未成熟,也未达到自由反思的深度。尽管如此,一定的阶级或社会对本阶级或全社会的成员所提出的有关爱国方面的要求仍然是必要且必须的。比如,泄露国家机密就可能导致叛国罪。因此,维护国家机密就成为国民的政治与守法要求。 以“谋叛”罪为例,所谓“谋叛”主要是指图谋叛逃,投向敌对政权的行为。“谋叛”罪是自春秋时代就有的罪名,但从南北朝时期开始,才真正把“谋叛”罪纳入“十恶”大罪之中。为了严惩和鞭挞卖国贼,自南北朝以后的历代王朝都在“十恶”大罪中明确将“谋叛”规定为叛国罪,这也是后来所谓“十恶不赦”这一说法的由来。唐律直接把“谋叛”明确界定为“有人谋背本朝,将投蕃国,或欲翻城从伪,或欲以地外奔”,并且规定要将“谋叛”者处以死刑,其家属则要施行“连坐”的重刑。而明律则细化、加重了共谋者、知情者的刑罚:“谋叛罪凡共谋者,妻妾子女给付功臣人家为奴婢;财产没入官府,父母祖孙兄弟不问同籍或异籍,皆流二千里安置。”至此可以看出,在中国古代,当权者为了培育统治阶层内部及被统治者有一定的爱国精神而提出的政治要求,虽然带有一定的维护封建统治政权的意味,但其对爱国精神培育所作出的努力却是不容忽视的。 作为临时宪法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提出了“五爱”的要求,其中“爱祖国”赫然在列。现今,我国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御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的职责。 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精神在其培育、贯彻、落实的过程中,不仅体现了政治要求的特征,也体现了主体将其内化为自觉遵守的道德义务的特征。所谓“道德义务”,就是人们所自觉承担的对社会或他人的道德责任,在这里法律制度的他律性变成了一种自律性的道德义务,即出于道德主体自觉自愿的某种道德行为,出于道德主体自我的意识自觉,出于对道德规范的真诚信念,出于自我良心的深刻体认。 自古以来,出于自律性道德义务意识而做出相应爱国行为,体现中华民族爱国主义精神的例子比比皆是。殷代耻食周粟而饿死于首阳山下的伯夷、叔齐;西汉留胡仗汉节牧羊,使节旄尽落的苏武;明代“一以国家为己任,勿为身家之私谋”的于谦;“我自横刀向天笑,去留肝胆两昆仑”的戊戌君子谭嗣同;弹尽粮绝,绝不投降,被敌人用刺刀剖开肚子的民族抗日英雄杨靖宇;冲破重重阻力归国,为我国导弹工程、航天工程作出巨大贡献的钱学森……他们都用自己实实在在的爱国行为证明着自己的一腔爱国热血,这些人都是自觉践行爱国精神的典型范例。 其实,最能体现中国人将爱国这一要求内化为自己自律性道德义务的,就是中国人自古以来就具有的对国家的忧患意识。所谓“忧患意识”,就是一种对国家、民族、人民的前途和命运自觉关心的意识,这种意识不是对国家存亡悲天悯人的感情宣泄,也不是对个人利益患得患失的无力呻吟,而是一种始终以国家存亡、社会发展、人民安危为己任的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是道德主体将爱国意识深深融入自己骨髓的生动体现。 “忧患”一词大概出现在战国中期,《易传·系辞下传》中说:“《易》之兴也,其于中古乎?作《易》者,其有忧患乎?”《孟子·告子下》中所记载的:“入则无法家拂士,出则无敌国外患者,国恒亡,然后知生于忧患而死于安乐也”,其对国家危亡的忧患意识则更为明显、突出。魏晋南北朝时期,忧虑不能由魏统一天下而愁思的曹植发出了“闲居非吾志,甘心赴国忧”的感叹。面对西夏、辽的威胁,农民起义不断兴起,北宋范仲淹发出了“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的感叹。这些事例都将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的对国家民族危亡充分思考而自觉发出的忧患意识发挥得淋漓尽致。 牟宗三曾指出:“中国人的忧患意识不是生于人生之苦罪,它的引发是一个正面的道德意识,是一种责任感。”{3}政治要求作为普遍的、强力的当然之则,总具有外在于主体的一面,总带有一些勉力所为的强迫色彩,它固然神圣而不可侵犯,可以用来规范和约束个体,但却难以避免一定的他律性,难以为主体自觉接受;而出于主体主动培养起来的道德义务意识,在其深深内化为主体的自觉意识之时,便会凝聚成一股强大的精神力量,时刻监督、规范自我。这二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这种合政治义务与道德自觉为一体的爱国主义精神的形成,一方面要依靠爱国主体的自觉修养,另一方面也离不开社会的教育培养。因此,党和政府长期以来坚持对国民进行爱国精神培育的宣传教育。例如,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三热爱”口号,便提出要“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中国共产党”;2001年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将“爱国守法”列为公民应当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2006年胡锦涛提出的“八荣八耻”,亦指出要“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由此可见,自古以来中国就十分重视中华民族爱国主义精神的培育与维护,不仅通过一定的法律手段来诉诸自己的政治要求,也十分注重官方的宣传教育,始终把爱国作为人们所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价值准则。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