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反映唐宋社会生活演变 唐代法典有律、令、格、式四种。唐代是律令格式体系最完备的时代。唐代社会生活的特征之一就是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受律令格式,特别是令式的约束。由于令式是某一朝代各项制度的具体规定,时过境迁,适用性降低,往往被后代舍弃不用,因此唐代令式在元明以后就逐渐亡佚,消失在历史长河中,以致我们现在很难看到唐代令式比较完整的面貌。 20世纪末,在宁波天一阁博物馆发现了北宋《天圣令》残存的10卷12个令,引起学界广泛关注。《天圣令》在结构上有个鲜明特点:它将现行令文(宋令)放在每篇令前面,然后将舍弃不用的旧令(唐令)附在后面,形成一令当中有唐、宋两个时代令的奇特现象。《天圣令》含有许多以往不知道的珍贵令文,是研究唐宋各项制度,包括衣食住行、婚丧嫁娶、医药卫生等社会生活的极好材料,又因为含有唐宋两代令,又是研究由唐到宋变化的极好材料。 过去我们从传世文献上完全不知道唐代存在“女医”(专业妇科医生护士),更不知道女医担当者的资格和培养途径。《天圣令·医疾令》所附唐令中有一条令文则对此有专门规定。根据这条令文我们知道女医的担当者是20—30岁没有丈夫或有丈夫但没有孩子、聪明的官奴婢,她们在封闭的场所学习,由医博士授课,以实践为主,每季度内部考试,每年官员考试,5年学成。至于为何要求没有生育经验者担任女医,就引发了从社会学、性别学、医学等各种角度的不同议论和解释。 唐《狱官令》规定被判流放罪的犯人,“皆不得弃放妻妾”,即不得与妻妾离婚,但宋《狱官令》在“皆不得弃放妻妾”后面加了一句话“如两情愿离者,听之”。也就是说到宋代,犯人被判流放罪后,夫妇双方只要愿意,是可以离婚的。 《天圣令·狱官令》所附唐令规定囚犯死后若无家属收敛,要埋入官地,官地“去京七里外”即在长安城的七里之外。《天圣令·丧葬令》所附唐令又规定“诸去京城七里内,不得葬埋”。这就是说在唐代长安,距城墙七里之内是不能埋葬死人的。但是这两条唐令都被宋令舍弃不用。 凡此种种,新发现的《天圣令》都为我们提供了有关社会生活及其变化的重要资料。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