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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幕职州县官体系之形成(4)

http://www.newdu.com 2019-04-28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 闫建飞 参加讨论

    三、幕职官的“州县官化”与宋代幕职州县官体系之形成
    唐后期地方上幕职官与州县官分立。因唐前期刺史不掌军权,唐后期州县官亦只处理州县民政、财政事务。幕职官的事任则比较复杂:节度、观察使为道级长官,其僚佐主要处理道级军政、民政、财政事务;防御、团练使为刺史所兼军事使职,其僚佐主要处理州郡军政事务;军事院僚佐职任亦以州郡军政事务为主。以上只是就通常原则而言。实际上唐后期藩镇在与朝廷争夺地方事务掌控权的过程中,不断有意以幕职官侵夺州县官尤其是州官事任,使幕职官对州县事务涉入日深,职任上与州县官逐渐趋同。另外,唐后期原则上州县官由朝廷除授,幕职官由藩镇辟署,五代宋初,幕职官也逐渐改由朝除。随着五代宋初朝除幕职官范围的扩大,朝除幕职官守选、任期等规定相继出台,幕职官在选任管理上也逐渐与州县官趋同。幕职官的这两方面变化,笔者称之为幕职官的“州县官化”(46),这是宋代幕职州县官体系形成的前提和基础。
    (一)幕职官职任的“州县官化”
    幕职官职任的“州县官化”是伴随着唐后期藩镇在地方的权力扩张展开的。在与朝廷争夺地方事务掌控权的过程中,藩镇的不少措施都使幕职官对州县事务的参与加深。第一,另委新官侵夺州县事务。如安史之乱后,藩镇于管内“诸州县各置镇将领事,收刺史、县令之权,自作威福”(47)。镇将被日野开三郎称为“增强藩镇势力的最大支柱”(48),其普遍设置导致县尉在后唐被废(49)。又五代诸道州府设有马步院,“遂夺州院法曹参军掌刑狱之权”(50)。第二,以幕职官摄州县官。如唐德宗贞元中,岭南观察使李复上奏:“南方事宜素异,地土之卑,上佐多是杂流,大半刺史见阙,请于判官中拣择材吏,令知州事。”(51)请求以幕职官代理州郡长官,唐廷俞允。又德宗时,崔倰在宣歙观察使崔衍(796-805年在任)幕府,先是以幕职官身份代理宣州南陵县令,后来“歙州阙刺史”,崔衍又以崔倰“摄理之”(52)。唐后期五代藩镇以幕职官摄州县官之例甚多,笔者已于他文论及,此不赘述(53)。第三,对州县事务的长期侵夺,使幕职官获取了不少州县事务的法定处理权。如天成三年(928)七月十七日敕节文:
    今后指挥诸道州府,凡有推鞫囚狱,案成后逐处委观察、防御、团练、军事判官,引所勘囚人面前录问,如有异同,即移司别勘。(54)
    “推鞫囚狱”本为州县事务,此时敕令反而要求诸判官负责,可见幕职官处理部分州县事务的权力已经得到了朝廷认可。
    幕职官对州县事务尤其是州府事务的侵夺,导致“州官事简”(55)。事务减少又使州府官员额设置减少,因此可以通过州府官员额变化来观察幕职官对州府事务的侵夺程度。总体而言,唐后期州府官员额呈现出愈后愈省之趋势,曾数次大幅度减官。元和六年(811)六月,宰相李吉甫奏请减州府职员,九月吏部奏:
    准勅并省内外职员,诸州府共八百八员。其中下州文学,中下县丞、市令,一例停减。余官,州量减。(56)
    州府官一次减省808员,力度甚大。会昌四年(844)五月,中书门下再次奏请减少州府官额。六月吏部奏:“今以州府申阙解内户税多少,及州府官员闲剧,类会合减官员一千二百一十四员。”州府官员额再度减少1214员。也许是此次减官幅度过大,影响到州府事务处理,同年十二月,又添置383员(57)。除了这两次大规模减官,唐后期州县小范围减官之例更多(58)。州县官尤其是州府官员额设置的不断萎缩,正是幕职官侵夺州县尤其是州府事务之证明。
    时入五代,这种趋势仍在延续。后梁开平二年(908)十月,“省诸道州府六曹掾属,存户曹参军一员,通判六曹”(59)。后唐同光二年四月,三铨建议:“自后除两京外,都督府及州置户、法二员,余四员并省;县置令、主簿各一员,丞、尉并省者。”(60)此后,六曹中只保留户曹、法曹参军,县官中只保留县令、主簿的员额设置一直延续到北宋建立。从后梁、后唐的减官来看,州府官的减官幅度大于县官,亦表明幕职官对州府事务的侵夺更为严重。
    唐后期五代朝廷减省州县官员额,意味着朝廷已默认幕职官对州县尤其是州郡事务的参与,承认州县事务由州县官和幕职官共同处理的现实。随着时间推移,幕职官对州县事务的参与逐渐加深,职任上逐渐“州县官化”,向州郡僚佐转变。
    不过幕职官职任的“州县官化”,并不仅仅是唐后期藩镇权势扩张、幕职官有意侵夺州县事务所致,也是五代宋初朝廷限藩政策的结果。这可从几个方面来理解。第一,五代宋初分割方镇和直属州措施,导致“方镇地盘不断被割裂,管内支郡日益减少”(61),方镇所辖区域逐渐与州趋同。五代已有一些只辖一州的藩镇,宋初更多。在这种情况下,道级军政、民政、财政事务大为减少,节度观察使府僚佐只能转而处理节镇治州事务。第二,五代宋初大力推行藩镇军队禁军化政策(62),藩镇军队精锐不断被吸纳为禁军,地方军事力量逐渐被削弱,节度使僚佐能处理的道级军政事务和防御团练使僚佐、军事院僚佐能处理的州郡军政事务均大幅减少。第三,随着中央的强势,朝廷已经不满足于只获取唐后期两税三分体制下的上供部分,不断将地方各种财物收入纳入“系省”钱物范围,由中央财政部门管理。至赵宋建国时,两税(包括附加税)以及各类课利收入,几乎均被纳入“系省”钱物范畴(63)。地方财政的这种变化使藩镇财权受到限制,观察使僚佐能处理的道级财政事务亦大大减少。在幕职官本职事务即道级军政、民政、财政事务和州郡军政事务不断减少的情况下,幕职官职权只能向州县官尤其是州官负责的州郡民政、财政事务伸展,更多介入州县事务,使其职任与州县官趋同,导致职任上“州县官化”。
    五代宋初幕职官本职事务的减少,一方面使幕职官转而侵夺州县事务,职任上“州县官化”;另一方面也使幕职官冗员问题凸显,员额设置被削减。据《新唐书·百官志》,唐后期文职幕职官设置如下:
    
    《新唐书·百官志》所载幕职官员额设置并不完全准确,如节度使僚佐无支使,观察使无掌书记;亦不全面,参军、孔目官以及军事院僚佐等均未载(65);时间断面也不清楚。但这依然是我们了解唐后期幕职官设置最全面的材料。由上表可知,唐后期幕职官员额颇多,唐廷曾多次下令裁减,但效果并不明显(66)。五代宋初,随着朝廷限藩措施的落实,使府事任日削,幕职官员额也逐渐减少(67)。如果我们将表2与下文表3所载宋代幕职官对比会发现,观察副使及诸使推官以下均消失不见(68),行军司马、节度防御团练副使完全丧失职权,亦被排除在宋代幕职州县官体系之外。五代宋初对幕职官员额的裁减,既减少了冗员,又限制了幕职官对州县事务进一步侵夺,使州县官保留了一定职权,维持了幕职官、州县官两立格局。宋初朝廷收回地方人事权后,两套职官系统均得以保留,形成宋代的幕职州县官体系。
    (二)幕职官选任管理的“州县官化”
    五代宋初,随着幕职官朝除范围的扩展,朝廷对幕职官管理的改革也在进行。与州县官一样,幕职官开始有了任期和守选要求,管理上逐渐“州县官化”。需要指出的是,这只针对朝除幕职官群体,藩镇奏荐和自辟者不在其中。天成四年(929)六月,朝廷首次对朝除幕职官任期做出规定:“其行军副使、两使判官已下宾僚,及防御团练副使、判官、推官、军事判官并宜以三十个月为限。”(69)次年五月十六日,朝除幕职官守选亦首次降敕:“仍自此凡是朝官及诸州府判官,得替一周年后,得求官擢才,特敕不在此限。”(70)该敕只规定了诸州府判官(主要指两使判官)的守选时间,即一周年。长兴二年(931)十一月,明宗再次降诏对幕职官守选做出规定,其他朝除幕职官守选时间亦确定下来:
    阙员有限,人数常多,须以高低,定其等级。起今后两使判官罢任后,宜一年外与比拟;书记、支使、防御团练判官等,二年外与比拟;推巡、防御团练推官、军事判官等,并三年后与比拟。(71)
    比拟即与同类官比较注拟(72),一年、二年、三年为幕职官守选时间。唐代科举及第和六品以下官员多需守选(73),幕职官守选规定,显然是比拟同类官即州县官制定的。唐明宗时朝除幕职官任期、守选规定相继出台,表明此时朝除幕职官数量已经很多,由于“阙员有限,人数常多”,幕职官任期和守选规定的出台成为必须。由此幕职官和州县官的管理逐渐趋同。随着幕职官朝除范围的进一步扩大,这种趋势更加明显,幕职官和州县官开始不断被同时提及。后周广顺元年(951)二月敕:“其行军副使已下幕职、州县官等,得替求官自有月限,年月未满,一听外居。”(74)是所见幕职官、州县官最早被同时提及的例子。显德二年(955),周世宗扩大幕职官朝除范围后,幕职官和州县官的管理、荐举政策等往往一起出台,不再刻意区分。显德五年正月诏:“诸道幕职、州县官,并以三周年为考限,闰月不在其内。”(75)同年五月诏:“在朝文资官各令再举堪为幕职、令录者一人,所举幕职、州县官罢任后便与除官,仍并许赴阙。”(76)可以看出,随着后周朝除幕职官范围的扩大,幕职官管理的“州县官化”趋势日益明显,距离宋代幕职州县官体系的形成只剩一步之遥。
    宋太祖乾德二年(965)三月,使府不许召署、幕职悉由铨授之后,幕职官参选条件的制定随即成为重要问题。同年七月,中书门下上翰林学士承旨陶谷所议《少尹幕职官参选条件》:
    应拔萃判超及进士、九经判中者,并入初等职事,判下者依常选。初入防御团练军事推官、军(事)[监]判官(77)者,并授将仕郎,试校书郎。满三周年得资,即入留守两府节度推官、军事判官,并授承奉郎,试大理评事。又三周年得资,即入掌书记、防御团练判官,并授宣德郎,试大理评事兼监察御史。满二年得资,即入留守、两府、节度、观察判官,并授朝散大夫,试大理司直兼监察御史。满一周年,入同类职事、诸府少尹。又一周年,送名中书门下。仍各依官阶分四等……(78)
    《少尹幕职官参选条件》所列可以表3呈现:
    
    《少尹幕职官参选条件》将参选幕职官分为四等(79),规定了参选的幕职官职名以及不同等级幕职官的文散官、试官、宪衔和成资时间,是对幕职官铨选最详尽的规定。此后这一规定仅有个别调整(80),一直沿用到宋徽宗崇宁时选人七阶改制(见表4)。因此,乾德二年《少尹幕职官参选条件》的出台,标志着幕职官“州县官化”过程的完成,至此宋代幕职州县官体系正式形成。
    
    幕职州县官体系的形成,使随府之外的绝大多数幕职官成为朝廷正官,与节度使、刺史等长官的关系发生质变,幕职官私属性大大降低。幕职官的服务对象不再是具体的节度使、刺史个人,而是州郡长官和朝廷。因此,尽管乾德二年以后使府仍然存在,节度使依然在镇,但为节度使个人服务的藩镇使府在制度上已经瓦解。故当节度使等逐渐虚衔化、与本州镇脱离关系后,幕职官依然留在宋代的地方行政序列中,成为地方官员的重要组成部分。
    幕职官的“州县官化”和幕职州县官体系的形成,并不意味着此后幕职官就等同于州县官。《宋史·职官志》言:幕职官“掌裨赞郡政,总理诸案文移,斟酌可否,以白于其长而罢行之。”(82)从“白于其长”来看,幕职官的职责以协助州郡长官为主,这是使府运作模式的影响。而诸曹官中“录事参军掌州院庶务,纠诸曹稽违;户曹参军掌户籍赋税、仓库受纳;司法参军掌议法断刑;司理参军掌讼狱勘鞫之事”(83),其职责以处理本曹事务为核心,仍基本延续唐代诸曹分工模式(84)。宋徽宗时,在蔡京主持下“分曹建掾”,将幕职官纳入诸曹系统(85),恰恰表明二者之不同。建炎元年(1026),宋高宗下诏废除“分曹建掾”改革,再度恢复幕职官与诸曹官两立格局(86)。要之,宋代的幕职官与州县官有同有异,二者分工协作,共同维系着地方行政的正常运转。
    五代宋初幕职州县官的发展与当时的藩镇问题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五代朝廷已经掌握州郡长官委任权的情况下,将朝廷权力触角进一步向唐后期原由藩镇辟署的幕职官伸展,成为朝廷藩镇政策的重要方面。但由于幕职官职任的“州县官化”,幕职官对地方事务的参与日深,彻底废除幕职官、恢复唐前期州县官体系已不现实。因此,朝廷政策是逐步将藩镇奏荐、自辟的幕职官纳入朝除范围,并在选任管理上“州县官化”,最终形成了宋代的幕职州县官体系。
    如果我们把眼光拉长,会发现地方存在两套职官系统,并非唐后期五代特有的现象,南北朝地方亦存在军府、州郡两套僚佐系统。至隋代,废州郡僚佐,仅保留军府僚佐;而唐五代幕职官、州县官的发展趋势则是趋于合一。这种差别,是南北朝和唐后期五代地方行政的不同情况导致的。南北朝时期,州郡僚佐除别驾、治中外,基本由刺史、太守辟用本地人为之;而军府僚佐则由朝廷除授,并无籍贯限制。在长期发展中,军府僚佐逐渐侵夺州郡僚佐职权,使州郡僚佐渐趋冗滥(87)。因此,隋朝废除由刺史、太守辟署的州郡僚佐,既简省了人员设置,节省了行政成本,也将地方人事权力尽数收归中央,使地方“大小之官,悉由吏部,纤介之迹,皆属考功”(88),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唐后期五代则不同。唐后期幕职官主要由藩镇辟署,州县官原则上由朝廷除授。朝廷要想强化对地方的控制,首先要从藩镇手中收回州县官委任权,同时尽量限制幕职官对州县事务的侵夺,维持幕职官、州县官两立格局。唐后期五代,虽然幕职官不断侵夺州县事务,导致州县官员额被削减,但在朝廷努力下,州县官又始终保留一定职权,幕职官、州县官两立格局始终存在,幕职官、州县官均是地方事务的重要处理者。因此,宋初幕职官最终改由朝廷除授后,幕职官、州县官均得以保留。乾德二年七月,随着《少尹幕职官参选条件》的出台,幕职官、州县官最终形成宋代的幕职州县官体系。可以看出,南北朝与唐五代地方两套职官系统虽然发展方向并不一致,但最后均指向中央人事权力的扩大、地方控制的强化,可谓殊途同归。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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