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位既无留洋经历,亦未曾在国内受过高等教育,在传统治学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学者,能对文化人类学理解到这个地步,殊为不易。 吕思勉接触过不同流派的文化人类学论著,尽管对其他学派的某些观点与材料也偶有采撷,但总体思想倾向于进化论,对中国古代婚姻史的系统化研究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在《白话本国史》中,吕思勉借助《社会通诠》,将《白虎通》中的“民人但知其母,不知其父”解释为“一群的女子,都是一群男子的妻”,且认为这是中国可考古史时期最早的婚姻形态。(13)那么在此之前的婚姻形态呢?他后来在《中国婚姻史论略》中指出,在婚姻专论行辈之前,尚有一个“群居袭处,既无一切名目,亦无何等组织”的阶段。(14)到他撰写《吕著中国通史》之时,其有关人类婚姻形态发展史的思想已经系统化了:人类最初的婚姻形态“没有什么禁例”,其后在同一群体中开始排斥不同行辈的异性相互婚配,而同一行辈的兄弟姊妹之间可以互相婚配。再往后禁止同一氏族内部的兄弟姊妹之间互相婚配,而允许本氏族的男性或女性与其他氏族的女性或男性集体婚配。再往后逐渐出现一个男子有一个正妻,一个女子有一个正夫,但他们同时可以与其他异性发生关系。而后出现了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妻制,逐渐形成后世的家庭。(15)在次年出版的《先秦史》中他坚持这个观点。(16) 18年间,吕思勉对中国上古时代婚姻发展模式的构拟日益严密,体现出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的社会发展趋势。这一学术思想的演进很可能是受到美国人类学家摩尔根的影响。因为摩尔根早在1877年出版的《古代社会》一书中即已提出了人类婚姻发展史的系列模式,即杂交婚—血族婚—群婚——专偶制。甄克思在撰作《社会通诠》之前读过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但是并未采用其“杂交婚”的说法,重点强调了群婚。(17)吕思勉在撰写《白话本国史》之时应该通过《社会通诠》了解摩尔根其人其书,由于甄氏没有采纳摩尔根的观点,所以此时的吕思勉采取了与甄克思同样的立场,从行辈婚开始构拟人类早期婚姻史。在撰写《吕著中国通史》之际,他看到了英国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的《两性社会学》,该书附录《近代人类学与阶级心理》简略介绍了摩尔根及其追随者对于人类婚姻发展史的观点。(18)在写作《先秦史》之前他读到了美国人类学家罗维的名著《初民社会》,该书系统地介绍并批评了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所构拟的人类婚姻发展模式。(19)据此看来,吕思勉能够系统地提出中国古代婚姻发展模式,应该是间接地受到摩尔根的影响,直接影响他的则应该是卡尔弗顿(《近代人类学与阶级心理》的作者)和罗维。 为了论证中国古代曾经实行过辈行婚,他借助文化人类学家常用的文化“遗迹”方法提供了多种佐证,足见一位历史学家的谨慎。而对于中国古代经历过杂交婚的说法,他的认识态度则发生过一定的变化。1929年时他尚承认自己的这种想法是“勉强想象”的结果,(20)并于1940年时指出社会学家的相关论述不易“在书本上”找到证据。(21)1941年则明确承认,“婚姻之法,非所以奖励男女之交也,乃所以限制之,使其不得自由。何则?群而有婚姻之法,即不啻曰:非依是法,不得媾合云尔。一切有为之法,悉属后起,故邃古之世,必有一男女媾合绝无限制之时,特已无可考而已。”(22) 最后一种提法其实相当于史料考证中的重要方法——理证法。也就是当论证的某些环节缺乏事实说明时,需要运用推理来加以补足。但这种推理所使用的材料必须是客观的,推理的过程必须凭借严密的逻辑与科学的知识,关键是推理的结论必须有“确凿无疑且无歧义的事实或史料作为印证”。(23)如果用这个标准来衡量,吕思勉有关中国古代经历过杂交婚的说法既缺乏科学的知识,(24)逻辑上也称不上严密,关键是始终没有找到相关事实或史料作为印证。他从可考历史回溯不可考历史本身就是一种学术冒险,回溯过程中又一改往昔小心谨慎、不轻易“推断坐实”的优良学风,(25)这不得不说是对进化论信之过深导致的一个恶果,也是吕思勉治史生涯中为数不多的一处败笔。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