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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地缘与“一带一路”:人类学的视角(3)

http://www.newdu.com 2019-04-29 《西北民族研究》2019年第 康红欣 袁同凯 参加讨论

    三、把握“一带一路”的地缘多样和法律多元的关系
    “一带一路”的地缘把国家、社会、民族、宗教和各种组织联系起来,把地域上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包容在一起。“一带一路”地缘多样性,直接影响到这个地缘上的法律多元。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法应该与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与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他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事务的秩序也有关系。”[15]“一带一路”的地缘多样与法律多元正是在这些“有关系”中产生的关系。一是地缘中有法律,法律中有地缘;二是地缘具有地缘多样性,法律具有法律多元性;三是地缘多样与法律多元之间有关系。法律与这些国家的自然状态、气候、土地、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政治、宗教、经济、习俗,与国家意志和权力、权威、社会秩序等等紧密相关。“一带一路”沿线的不同地缘所展现的特性和个性,必然反映出“一带一路”上的法律多元。我们在实施“一带一路”倡议时,要把握“一带一路”上的地缘多样和法律多元的关系,有的放矢地、有针对性地实施,因地施策,一国一策,一地一策,一企一策。
    中国作为“一带一路”的倡导者、推动者和践行者,首先要把握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地缘多样和法律多元。从总体上看,这些国家与地区的发展水平、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人文环境、民族和族群、语言环境或大或小存在各种不同,尤其是在地缘多样和法律多元上存在多种差异。我们从下述三个方面去把握地缘多样与法律多元的关系:
    一是地缘与国家地区特色。现阶段“一带一路”沿线有八个区域支点,包括东南亚、中亚、西亚、北非、东非、中东欧、欧洲。随着“一带一路”影响力的加大,目前,南美、北美、东北亚也有加入“一带一路”之势,如2018年8月乌拉圭成为南美第一个与中国签订“一带一路”合作协议的南方共同市场的国家。在“一带一路”沿线区域内已列明的八十多个国家和地区中,能代表这些区域特色的国家主要是印度、新加坡、马来西亚、巴基斯坦、阿联酋、沙特阿拉伯、伊朗、以色列、埃及、哈萨克斯坦、土耳其、俄罗斯、波兰等国家和地区。
    二是民族习俗和宗教。“一带一路”串起了众多民族,各民族都有自己的习俗,这些民族和习俗产生的法律多种多样。正如19世纪的德国历史学家萨维尼认为:“在每个民族中,都逐渐形成了一些传统和习惯,使它们逐渐地变成了法律规则。”[16]法律也是一种地方性的知识。我们从民族习俗中可见这种联系,不同的民族和群体都会在生活和生产中形成各自的习俗,这些习俗相对固定,并且有规则甚至约定俗成的约束性。久而久之,一些习俗被权威或权力加以固化而形成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极具民族性和地方性,为本土化的民族和人群所遵循。遵循这些法律制度,不仅是对习俗的延续,还会提升和改造原有习俗,形成新的民族的和本土的习俗,进而产生新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库珀(L.Kuper)和史密斯(M.Smith)在1969年合编的一个文集中就表明了这样一个事实:“民族和种族多元性造成了影响深远的政治、宪法和其他法律问题,而这种情况并不是非洲独有,其他地方同样存在。”[17]由于习俗是在民族或相对固定的群体中形成的,多民族、多群体必定是习俗多元。习俗多元化,法律一定会多元。这反映了“一带一路”沿线习俗多元与法律多元的联系和现实性。
    三是文化与法律。“一带一路”沿线的文化与法律具有多样性,这是由于“一带一路”沿线的地缘有各种各样的地方性,众多地方性构成了“一带一路”沿线文化多元和法律多元。文化与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是在历史和现实中相互交织的。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域的考察中我们会发现文化是如何形成的,正如英国人类学大师马林诺夫斯基所言:“从诞生以至贯穿整个进化过程,文化的首要功能是满足人类的基本需求。”同时,“文化的产生将作为生物体的人转化为作为创造者的人,作为组织者的人以及作为思想家、演说家、策划者的人。”[18]该观点的合理性在于揭示了文化的产生和发展是满足人类的基本需求,这是文化源的问题,还揭示了文化一方面由超简单、单纯的基本需求,上升为生物体(人们)的各种“人格化”现象,另一方面又表现为习俗、规制、思想、艺术等等非生物体的人的“人格化”,这才会形成文化。
    在人类社会中人们的基本需求、物质需求、生产需求、组织治理需求、各种思想需求是有差异的,因此形成各种异文化,表现为语境、宗教、思想、习惯、制度等方方面面的不同。在“一带一路”沿线,大的不同文化就有中华文化、印度文化、伊斯兰文化、俄罗斯文化等等,可谓文化多元。
    文化中有法律,法律中有文化。文化和法律都在人类的习俗、思想智慧、秩序制度中产生关系。马林诺夫斯基在《自由与文明》一书中说:“一种文化,无论原始的抑或发达的,总是可以被分解为不同制度,即有组织的行动体系,每个制度各具其宪章或者群体目标、各具可组织的人手、有一套具体的规则、同时各自掌控环境的一部分,运用宪章所决定的具体手段,……某些类型的制度,例如奴隶制度、军国主义制度或是严格的等级制度,都是作为某种文化的基本类型或体制相关的规则。”[19]正因为如此,我们在“一带一路”沿线不仅看到了不同的中华文化、印度文化、伊斯兰文化、俄罗斯文化等,还看到了与文化相对应的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俄罗斯法系等。受英美和法德文化的影响,还出现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等。
    从地缘上看“一带一路”本土化,本土化本身就是文化和法律认同。本土化的文化认同,是本土法律认同的前提和条件,文化积淀成法律,并浸透法律;当然法律认同,也会深化文化认同,甚至提升或促使形成新的文化认同,这是因为法律既是一种文化,又具有改造文化的功能。
    把握“一带一路”沿线的文化多元和法律多元,处理好文化与法律的关系,是实施“一带一路”倡议重要的,甚至是关键的问题。
    “一带一路”的地缘多样和法律多元,除上述三个方面以外,还涉及各种习俗与语境、权力与治理、市场与互惠、意识与价值、纠纷解决等方面。它们的多元性,也影响和体现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地缘多样和法律多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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