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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西欧商人法及商事法庭新探(2)

http://www.newdu.com 2019-06-11 《史学月刊》2018年第10期 徐浩 参加讨论

    二 商人法和及商事法庭的普及
    商人法(law merchant)也称“商法”,其英文表达形式是从拉丁文“lex mercatoria”直译而来的(18)。顾名思义,商人法是有关商人及其商业交易的规范与原则,其他普通法律无法替代。如利普森所说,“支配中世纪贸易者商业生活的法律不是该国的普通法,而是商人法”(19)。像封建法、城市法和庄园习惯法等许多中世纪西欧的法律一样,商人法也属于习惯法。商人法是一部由商人“从其需要和视野”出发创造的不成文习惯法,尽管在某种程度上它可能已经受到成文法的影响(例如债务法)(20)。庞兹也认为,中世纪西欧的商人活动服从于被称为商人法的习惯法。尽管有时成文法会加以重申,但商人法的基础是习惯法(21)。
    商人法是中世纪概念,按照现代的法律分类,霍兹华斯等法律史学家一般将中世纪的商人法分为海商法(maritime law)和商业法(commercial law),对应的法庭则为海商法庭(maritime courts)和商业法庭(commercial courts)。霍兹华斯还认为,商业法庭又可依据国内、国外贸易的不同区分为市集和自治市法庭(the courts of fairs and boroughs)与贸易中心法庭(the courts of staple)(22)。持类似观点的还有普拉克内特,他主张中世纪西欧的商人法包括城市采用的主要针对海上运输的海商法和陆路贸易的商业法,两者均有相应的司法权;前者由市场和市集法庭行使,后者则由海商法庭实施(23)。
    从时间上说,商事司法权早于城市司法权,前者是从市场司法权发展来的。9世纪时由国王授予的拥有司法权的市场在欧洲大陆被首次提到,10世纪以后这样的市场大量涌现,这种授予市场司法权的做法意味着建立市场法庭来实施市场法。英国于诺曼征服以后完成了封建化,从此批准市场和市集成为英国王室的特权。诺曼征服不久,有些被批准的市场被明确规定拥有司法权(“sac and soc”,意为“司法管辖权和司法收益权”)(24)。对此,利普森解释为,欧洲大陆的市场特许权通常伴随着建立一个法庭的权利,而英国常见的做法是需要在特许状中专门明确授予市场以司法权(25)。征服者威廉(1066-1087年在位)曾将一个位于亚克斯利庄园、拥有司法管辖权和司法收益权以及市场征税权的市场授予索尼的圣玛丽教堂。据爱德华三世时期(1327-1377年在位)的一份特许状,威廉二世(1087-1100年在位)授予温切斯特主教在温切斯特市内享有租金和司法权的圣吉尔斯市集,这一特权也得到亨利一世(1100-1135年在位)的确认。亨利一世也将一个拥有司法管辖权和司法收益权以及庄园内盗贼裁判权(infangthef)的市集授予诺威奇主教赫伯特·洛辛加。1100年,亨利一世将圣艾夫斯市集授予拉姆齐修道院,并且“像英格兰任何市集一样包括司法管辖权和司法收益权以及庄园内盗贼裁判权”。从以上授予证书的措辞可以看出,至少到亨利一世时期,法庭已成为一个市集的必要设施(26)。亨利二世(1154-1189年在位)更加注重扩张司法活动范围,为维护公共秩序与征收赋税,也向市集授予过司法管辖权、司法收益权以及庄园内盗贼裁判权。亨利二世以后,尽管在批准市集时没有再特别提到司法裁判权和司法收益权,但此类司法权无疑会继续一并授予市集(27)。
    11-12世纪西欧开始了城市革命,城市成为工商业中心和自治共同体,促进了国内外贸易和城市法的发展。由于港口城市和内陆城市经常从事海上运输和举办市场、市集,因而海商法和商业法在城市法的基础上或者在其中应运而生。第一次十字军东征(1096年)时,位于第勒尼安海海岸的阿马尔菲共和国的海商法汇编《阿马尔菲海商法》,被意大利所有城市共和国采用。尽管拥有海运业务的城市一般都有以自己的港口命名的海商法,但后来逐渐形成几种区域性的海商法体系,主要包括:第一,大约1150年,法国大西洋岛屿奥莱龙岛的城市法庭的海商判决汇编《奥莱龙海商法》被包括英国在内的大西洋和北海的各海港城市所采用。第二,1350年波罗的海的果特兰岛上的港口城市威斯比的海商法《威斯比海商法》,被波罗的海国家的港口城市所采用,该海商法可能源于《奥莱龙海商法》。第三,与此同时,巴塞罗那港口领事法庭的《巴塞罗那海商法典》逐渐成为地中海各商业中心的习惯法,其渊源可能是《奥莱龙海商法》和意大利各城市的习惯法(28)。大体来说,西欧北部的北海和大西洋地区盛行《奥来龙海商法》和《威斯比海商法》,南部的地中海地区则流行《巴塞罗那海商法典》。这些法律连接成海商法的链条,从波罗的海东端经过北海和大西洋沿岸,延伸到直布罗陀海峡以及地中海东岸(29)。
    城市法中还发展出市场和市集所需要的陆上商业法。“这些集市和市场具有复杂的组织形态,因而随着教会法体系和世俗法体系的发展,也形成了特定的商法概念。这种商法不仅包括市集和市场的习惯法,而且包括有关贸易的海商习惯,最后还包括城市和城镇本身的商法。”(30)如此看来,商人法已经不是某一城市甚至国家的法律,而是适用于整个西欧的法律。支配中世纪商人商业生活的法律不是本国的普通法而是商人法,梅特兰恰如其分地称之为“中世纪的私人国际法”。这是一种特别的法律惯例和学说体系,维系着整个欧洲商人的商业关系(31)。
    普通法也包含商法的内容,或者说,商人法是普通法的组成部分或分支。这种看法在中世纪已经存在,《布里斯托尔红皮书》认为,商人法是普通法的分支。这种观点也影响到后世学者。梅特兰认为,英国法包括普通法、刑法和契约法(contract law)等内容,契约法属于商法的范畴。密尔松也主张,普通法包括土地法、刑法和债法,后者同样也属于商人法的范畴(32)。商人法的诞生对中世纪西欧的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普通法中的土地法主要针对不动产,契约法则涉及动产(33)。应该说,如同土地法从法理上维护了不动产的占有权一样,契约法乃至商人法从法律上保护了动产的所有权,因而对商业和商人尤为重要。
    商人法的主要司法机构是商事法庭,它一般不同于地方法庭和普通法法庭。庞兹认为,尽管地方、教会和王室等许多普通法法庭审理商事诉讼,但是主要适用商人法的法庭大多在市集和市场(34)。至中世纪末,商事法庭已经成为依据商人法审理商事诉讼的主要司法机构。如萨尔兹曼所说,我们已经看到,司法权的授予是市场和市集授予时必备的,1477年的法律推定作了如下陈述:每个市集“都有权设立一个泥足法庭……在这个法庭中,到访该市集的每个人都应该对在该市集及其司法权管辖范围内签订或发生的各种契约、侵权、盖印合同、债务(debts)和其他契据(deeds)享有司法救助,并且得到在这个市集中的商人的审理”(35)。
    其他商业法庭也在西欧各地发展起来。在英格兰、威尔士和爱尔兰,贸易中心法庭在14个城镇中得以建立。“这14个城镇是英国在某些‘主要’产品——尤其是羊毛、皮革和铅——方面进行频繁贸易的渠道。佛兰德和德国的商人和银行家经营着大量的这种贸易”(36)。这种贸易中心法庭是根据国王法令在14世纪不同时期建立起来的王室法庭制度。1353年爱德华三世颁布《贸易中心法令》(Statute of Staples),迫使所有对外贸易都要通过这些垄断性组织进行,以便大量简化海关监管。应该说,贸易中心法庭无疑对地方商业法庭形成严重竞争(37)。除了商业法庭外,港口城镇还存在海商法庭(court of Admiralty),它们对涉及海运货物的商事案件和海商案件拥有管辖权(38)。中世纪中期许多港口城市都拥有海商司法权。伊普斯威奇、帕德斯托(Padstow)和洛斯特威西尔(Lostwithiel)等港口城市都拥有海商法庭,都在潮汐之间在海岸开庭。雅茅斯(Yarmouth)也存在同样的法庭,纽卡斯尔的海商法庭始于亨利一世时期。《布里斯托尔红皮书》认为,在海港设立的法庭是商人法认可的法庭之一,该红皮书罗列了有关海运事宜的各项规则(39)。以往对海商法和商业法的管理都属于地方司法权,港口城市于潮汐之间在海岸上设立海商法庭,14世纪下半叶英国出现了全国性的海商法院,最早明确提到海商法院的是1357年和1361年出现的相关诉讼的档案(40)。当国家海商法院建立的时候,许多城市唯恐失去它们对海商诉讼的古老权利,通过国王的特许状豁免了海事法院的司法权。理查德二世时期(1377-1399年)的法令也在限制海事法院的权限,倾向于保护城市海商法庭的司法权(41)。综上所述,商业法庭和海商法庭构成了商事法庭的完整体系,区别于地方法庭、教会法庭和普通法法庭。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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