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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西欧商人法及商事法庭新探(3)

http://www.newdu.com 2019-06-11 《史学月刊》2018年第10期 徐浩 参加讨论

    三 泥足法庭的主要特色
    由于在城市法和普通法之中包含有商人法的内容,因此,城市等地方法庭或普通法法庭也可以审理商事诉讼。但城市法庭和普通法法庭同时还审理土地和刑事等其他案件,难以满足商人特别是行商的特殊要求,因而市场和市集法庭应运而生。与欧洲大陆不同的是,市场和市集法庭在英国通常被称为“泥足法庭”(courts of piepowder)。关于“泥足”的含义,学者们曾有不同解释。格罗斯认为,生活在早期现代的法律史学家柯克(Coke)、斯佩尔曼(Spelman)、考威尔(Cowell)和其他更早的作家都认为“piepowder”意味着法庭判决像尘埃落下或者从诉讼当事人脚上除掉尘土那样迅速,而后世学者则认为是指该法庭的诉讼人经常是从一个市场赶往另一个市场、脚上布满灰尘的商人(42)。19世纪下半叶以来的经济史学家和法律史学家大都持后一种观点。罗杰斯认为,市集普遍设有泥足法庭。拖着泥足(dusty foot)的徒步旅行者来到市集讨价还价,可能与卖主发生争执,争吵可能变为肢体冲突。因此,市集至少需要一个法官来对交易纠纷作出仲裁,以维护和平与惩罚违法者(43)。萨尔兹曼指出,泥足法庭是为了照顾“行商”(原文为foreign merchant,其中“foreign”有“外地”或“外国”双重含义,与本城或本国商人相对)利益的,这些贸易者来自一定距离之外,鞋上带着旅行的尘土进入法庭(44)。普拉克内特也持类似主张,认为市场和市集拥有自己的法庭行使商业法,其中最著名的是泥足法庭,它们尤其与从一个市场到另一个市场赶集的行商(wandering merchants)有关。该词最早是一个绰号,指的是诉讼者的“泥足”,但后来成为该法庭的正式称谓(45)。
    泥足法庭在法庭人员构成、司法权限以及审判程序上不同于其他法庭,这些独到之处可以更有效地维护商人特别是行商的利益。从法庭人员构成上说,泥足法庭由自治市的市长或法庭事务官(bailiffs)主持;如果市场或市集属于领主则由庄园的大总管(stewards)主持。市长或大总管的工作经常由两个市民或“有见识者”(discreets)协助进行(46)。尽管市长和大总管主持泥足法庭,但判决并不由他们自己作出。事实上,如果他们干涉了某一诉讼,受到不公正判决的一方可以去国王法庭(King’s Court)起诉他们。在有的审判中,判决由陪审团作出。在其他诉讼中,包括赔偿损失数量在内的判决都由“该法庭的起诉人(suitors)”作出,“这些人包括在该城市市集或市镇范围内持有土地并居住的人,所有经常到访该市集或市场的商人,以及除了书记员、领主和骑士外姓名被登记在该市场文件或案卷上的人”(47)。可见,从法庭人员构成上讲,泥足法庭与地方法庭和普通法法庭的区别在于分别吸收了外地和外国的行商,并使他们成为法庭的起诉人和陪审员等作出判决的人。利普森也认为,与执行法庭判决的主持人相关的还有大量法庭顾问(assessor),他们协助管理司法,在涉及外国商人的诉讼中半数的陪审员是到访该市集的外国人。这些陪审员本身就是商人,依照中世纪程序,他们是作出判决的起诉人,并且在遇到疑难时宣布法律(48)。诚然,贸易中心法庭的人员构成也类似于泥足法庭。根据1353年的《贸易中心城镇法》,英格兰贸易中心的外国商人要受到其所在地的贸易中心法院的管辖,“而这种法院的首席法官将是该城镇的市长,他任期一年,‘由商人共同体——其中也有作为居民的外国人’——选举产生。市长应该具有‘商法知识’,并依据它进行审判。审理无论是涉及一个异国商人还是一个英格兰商人,都需要有一个混合的陪审团,其组成一半是外国人,一半是英格兰臣民。上诉可以向大法官或国王的政务会提起”(49)。
    就司法权限而言,商人法主要适用于商事案件。如庞兹指出,商人法主要涉及销售和契约,商人拥有的旅行和做生意的权利无须担心受到非法限制,或者他们的商品因为其他人拖欠债务而被没收(50)。与城市法庭和普通法法庭的商事诉讼不同,商事法庭通常主要审理行商案件。“商业法庭对诉讼一方为任何陌生人或行商的诉讼拥有特别的管辖权;其司法管辖权包括债务、契约和侵害之诉的诉讼。不过,商事法庭的司法管辖权并不局限于商事案件,《布里斯托尔红皮书》的作者说,除了土地案件外,所有诉讼都可以在商事法庭进行审理”(51)。利普森认为,泥足法庭的权限包括大量与债务、契约、侵害之诉和违反《面包和麦酒法令》有关的诉讼。有时它也扩大到土地诉讼,但不包括“国王之诉”(crown pleas)(52)。商事法庭一般也无权审理某些刑事案件,它们要等到王室法官到此举行巡回法庭时才能审理。不过,商事法庭有时甚至也拥有对这类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位于温切斯特的圣吉尔斯市集的法官被授予主持国王之诉的权力。圣沃特堡(St.Werburgh)的修道院院长声称,在其位于切斯特的市集举行期间,他有权审理重罪上诉,但不包括死刑上诉。此外,商事法庭对诉讼案件的标的没有数量限制。托克西(Torksey)的习惯法明确规定,商事法庭拥有对盖印合同、契约、侵害之诉和债务的司法管辖权,它们的标的可以高于或低于40先令(53)。此外,泥足法庭还负责收取市场税,维持和平与秩序,审理被提交法庭的涉嫌袭击、起侮辱性绰号和过度侵犯等违法者。法庭诉讼也不乏欺诈案件,例如,一个被告人承认出售一枚铜戒指,但谎称该戒指是纯金的,是他和一个独眼人在十字路附近的教堂里发现的(54)。
    泥足法庭的权限不仅局限在该市集内发生的事情,而且可以追索债务人在其他地方欠下的债务,城市特许状中有关债务人在市集期间免于被扣押财产的规定在市集中无效。实际上,不仅市集的债务人对在其他时间和地点欠下的债务无法逃避责任,而且他们的债务还会由他们所属的共同体的成员共同承担。1324年在圣艾维斯市集上,一个起诉人要求偿还1321年在剑桥发生的债务。1265年一个林恩市民出口到佛兰德尔的大量羊毛被地方当局没收,5年后他向在林恩市集进行贸易的某些佛兰德尔商人寻求赔偿。在莱斯特的商人在其他地方被扣押了财产,理由是3年前这个地方的一个市民在莱斯特的债务没有偿还。莱斯特的商人在辩护时并未对扣押财产的行为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而是否认那个欠债人是莱斯特的市民。在圣波特尔夫(St.Botolph’s)市集上,有人筹划逮捕一位诺威奇市民,因为该城市的其他人欠了债。利普森认为,泥足法庭超越司法管辖权审理诉讼容易造成滥用职权。在1376年英格兰的国会上,下议院指控说,为了获得诉讼收入,市场和市集的法庭事务官在他们的法庭中处理债务、侵害之诉和盖章合同问题时会扣押居民和外国人,哪怕这些事情不是在他们的司法管辖权之内发生的,也并不是有关贸易的。尽管如此,泥足法庭超越司法管辖权的顽疾仍屡治不愈(55)。
    应该说,泥足法庭的司法权也受到其他司法权的限制。有些城市获得了任命自己的市民作为法官的权利,蚕食了泥足法庭的司法权。1268年伦敦市民凭借亨利三世的特许状要求英格兰的每个市集都应拥有自己的监管人(wardens),例如在波士顿5人,在温切斯特5~7人,以便判决在那里发生的与伦敦有关的所有诉讼,除此之外拒绝在其他任何法庭应诉。1419年,这个要求使伦敦商人与剑桥大学发生冲突。当时伦敦商人拒绝在斯陶尔布里奇市集(Stourbridge fair)向剑桥大学校长(chancellor)提供度量衡供他检查。多塞特郡的两三个自治市也获得了相同特权,他们的特许状包括如下条款:但凡市集上发生的涉及其市民的争端均由伦敦人审理。不仅如此,绣花工(the Embroiderers)、金匠(the Goldsmiths)、号手(the Horners)、皮革商(the Leathersellers)、锡匠(the Pewterers)和剥皮匠(the Skinners)等伦敦的许多公会在英格兰所有市集有权搜查假货。与此同时,约克的床品制造匠(coverlet-makers)被授权搜查特伦托河以北市集上的假货。伦敦的订制服装裁缝(the Merchant Taylors of London)公会带着自己的度量衡标准,即“银码”(silver yard)参加巴塞洛缪(Bartholomew)的大“呢布市集”,直到后者在1854年被取消为止(56)。
    泥足法庭一般只在自治市的市场和市集举办期间开庭,主要审理行商的商事诉讼。伦敦的行政司法官(sheriffs of London)委任代表审理行商的诉讼。1303年《商人特许状》规定,如果行政司法官的代表不实行快速审判(speedy justice),那么伦敦应拥有专门法官审理外国商人的诉讼。凡涉及行商的诉讼都要到泥足法庭审理。在沃特福德(Waterford),一个涉及陌生人的诉讼可以从普通城市法庭转移到泥足法庭,“除了法庭的名称和风格外没有任何变化”。当然,这么说并不意味着行商在其他时间投诉无门。实际上,尽管泥足法庭通常在自治市的市场和市集举办期间开庭,但事实上平常时间开庭已经成为法律规则。自治市法庭的商事法庭例会采用泥足法庭的做法,专门审理行商或陌生人的案件,实行快速审判,通常不受理本城市的市民之间的诉讼(57)。此外,泥足法庭通常在自治市的市场和市集举办期间开庭。布里斯托尔的泥足法庭在每年14天的市集期间开庭,一年中的其他时间则由1373年被首次提到的货摊法庭(tolsey courts)按照商人法管理司法,在市集上开始的诉讼可以继续进行。格洛斯特市存在泥足法庭和货摊法庭,两者与布里斯托尔的相同或密切相关(58)。
    从法庭程序来说,商人法庭与普通法法庭最大的区别是其所提供的简易程序(summary procedures)和快速审判。格罗斯认为,泥足法庭的显著特征是它的简易程序。12世纪英格兰和苏格兰某些地方的习惯法已经要求,凡是涉及行商的诉讼应该在第三个潮汐到来前完成。类似的要求经常见于13世纪以后的档案之中。泥足法庭的诉讼无须令状,仪式简便,不允许拖延,接受法庭传唤要在一天以内,甚至经常在一小时以内到庭。如果法庭传唤时被告不到场,那么他的商品将被立即扣押、估价和拍卖(59)。庞兹也认为,在所有地方,商事法庭都提供简易程序和快速审判,商人没有时间等候王室法庭的裁决。商人法的解释以平衡法为基础。商事法庭不受各国法庭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差别的束缚,能在公平和正确的基础上作出判决(60)。简易程序对行商非常重要。利普森指出,处理商人法律事务和争端的法庭在每个市集和市场的组织中都是一个不可缺少的要素,这样的法庭就是行商法庭或泥足法庭,这种称谓来自于行商的出席方式,他们从一个市场赶到另一个市场,无暇等候普通法法庭的开庭(61)。完全可以肯定的是,早在13世纪中叶,商人之间的案件就根据完全不同于普通法的程序进行审理。布莱克顿认为,此类案件中,不必像普通法诉讼那样为被告留出15天的时间来出庭应诉,“相反,对于有些人如商人应该快速审判,对他们来说,快速审判应在泥足法庭进行,传唤时间应该缩短”(62)。
    商事法庭的快速审判意味着要尽可能延长开庭时间和缩短审判时间。萨尔兹曼认为,商人法用于“各城市、市集、海港、市镇和自治市”。在各城市和市集,诸如呢布、食品等几乎各种可移动物品的交易在持续进行,商人法在市场和市集的实施也不能停止。因此,如果一桩诉讼不得不推迟,那么延期将是按天计算,甚至按小时计算(63)。然而,普通法法庭的程序非常缓慢,王室法庭即使在开庭日每天也是上午开庭,下午休庭。商人坚持不仅要作出判决,还要快速作出判决(64)。有鉴于此,商事法庭为商人提供了快速审判。利普森认为,设立泥足法庭不是市集的唯一特权,它们经常在自治市“为商人和经过此地的外来人”提起的“盖章合同、契约、侵害之诉和债务”诉讼提供快速审判。快速审判的承诺也是1303年颁布的《商人特许状》给予外国人的特权之一。视诉讼者的紧急程度而定,剑桥针对“发生商品纠纷的商人”一天或一小时内开庭。伦敦也采取措施提供快速审判,以便行商可以免受漫长诉讼的延误(65)。伯尔曼也指出:“所有各种类型的商事法院的程序都具有迅速和非正式的特性。时限幅度很窄:在集市法院中,审判应该在商人脚上的尘土未掉就完结;在海商法院中,审判应该‘在潮汐之间’完结;在行会法院和城镇法院中,审判应该在‘一天之内’完结。”(66)
    1458年科尔切斯特泥足法庭的一个审判案例是快速审判的绝佳证明。原告在早上8点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债务,被告被传唤上午9点到庭。但被告在9点没有出庭,治安官(sergeant)受命在上午10点将他带到法庭,他仍旧缺席,类似的缺席在上午11和12点还出现过两次。在后来的法庭例会中,法庭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估价官们受命对被告被扣押的商品进行估价。下午4点,估价官们提交报告,被扣押商品移交给原告。然而,在其他法庭的判决中,如果被告不到庭,其商品也要被扣押,但是这些商品要等到一年零一天后才能被允许出售(67)。相比之下,泥足法庭无疑能够为行商尽早挽回损失。
    诚然,商人不仅能在英国各地的市场和市集的泥足法庭获得快速审判,还能在贸易中心享有类似待遇。《贸易中心法令》规定,“由于需要缴纳商品税,商人不能在一个地方久留”,因此承诺他们在贸易中心可以享受1天或1小时内快速判决的权利(68)。
    泥足法庭对英国的商人法和王室法庭程序产生了重要影响。首先,泥足法庭促进了英国商人法的诞生。泥足法庭的程序类似于在所有的欧洲法庭实行的国际商法的程序。在13世纪和14世纪前,只有意大利、西班牙的城市和香槟市集使用商人法,意大利以外对此几乎一无所知。12世纪英格兰和苏格兰“似乎已经存在一种行商的法律”,13世纪英格兰的自治市、市场和市集拥有了被称为商人法的大量规则,它们起源于泥足法庭。王室授予的拥有税收权和司法权的市场和市集的证据证明,这类法庭在11世纪和12世纪的整个欧洲十分活跃,它们的判决影响了商人法的形成。简言之,11世纪和12世纪的行商法成为13世纪和14世纪商人法的渊源,英国和欧洲大陆在商人法的形成上经历了类似的发展历程。其次,泥足法庭取证时理性的司法程序影响了王室法庭。泥足法庭要求证人提供的证据要在法庭上当众检查,这种做法在14世纪已经众所周知,但自治市法庭和位于威斯敏斯特的王室法庭尚未实行。地方档案的进一步研究表明,基于询问证人而收集证据的做法早在14世纪以前已经在泥足法庭使用,法庭的这些做法有助于王室法庭司法程序的理性化(69)。
    综上可知,由国外商人和外地商人组成的行商在中世纪没有消失。不仅如此,中世纪中期,随着海路和陆路贸易的扩大,行商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行商一般不是经商地城市或国家的商人,不能受到城市法或普通法的保护,因而打破地域甚至国家界限的商人法便应运而生,弥补了中世纪各种属地法的司法管辖权的局限。尽管普通法法庭、城市法庭和教会法庭也审理商事案件,但程序烦琐,无法适应行商到处奔波的快节奏需要,因而以市场和市集法庭为代表的商事法庭建立起来。市场和市集法庭在英国被称为泥足法庭,泥足是行商的代名词,泥足法庭是市场和市集法庭的典型代表。为了维护行商的利益,泥足法庭实行快速审判且由行商参与审判,改善了各种普通法庭司法程序拖沓和缺乏行商参与等弊端,成为行商四处经商发生纠纷时得到快速和公正的判决的法律保障。中世纪欧洲商人法和商事法庭有助于保护商人动产的合法权益,为中世纪西欧商业贸易的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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