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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利生 马志强:“村转居”进程中回族寺坊的分化与整合——以宁夏W村为例

http://www.newdu.com 2019-06-12 《西北民族研究》(兰州 赵利生 马志强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当前我国正处于快速城镇化和现代化的阶段,传统乡村社会的结构和格局不断分化,亟须整合和重建。本文在对宁夏回族自治区W村进行长期民族学田野调查的基础上,对该村回族寺坊的发展作了专门研究。以共同体的视角分析寺坊在“村转居”进程中面临的“共同体困境”,探讨作为一种精神和生活共同体的寺坊如何在分化与整合的过程中重塑“共同体精神”,认为民族地区在新型社区建设中应该注重民族文化的积极因素,发掘并培养人们的社区共同体意识,重塑社区共同体精神,促进民族间的交往交流交融,构建各民族和谐共栖的社区共同体。
    关 键 词:村转居;寺坊;共同体;分化;整合
    标题注释: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多元规范的民族差异、整合及取向研究”(项目编号:16JJD850002),兰州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西北民族地区社区转型及民族关系研究”(项目编号:17LZUJBWZD029)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赵利生,兰州大学西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马志强,兰州大学西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生。
    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步伐的加快,城市近郊的一些乡村土地被大量征用,乡村的经济基础、生产生活方式、居住格局等也随之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民转为市民,农村社区转为城镇社区,村民委员会转为社区居委会,学界将这类社区称为“村转居”社区,它是城镇化进程中拆“村”建“居”而形成的一个过渡性社区。“村转居”不论在东南沿海发达地区,还是在西北内陆偏远地区都广泛存在,并成为当前我国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一项系统工程。在回族相对聚居的西北地区,寺坊普遍存在于村落或街巷。从地理空间来看,回族寺坊就是以清真寺为核心,聚合村庄或街巷内的回族而自然结成的生活社区,有其独特的居住格局和民族生活方式。在农村地区,大的寺坊由数十个村落结成,小的寺坊则由一个或数个村落结成。随着“村转居”进程的不断推进,传统的乡村回族寺坊正面临着清真寺拆迁重建、寺坊人口流动、坊民居住格局与生计方式改变等情境。在这样的背景下,笔者在2015年7月至2018年2月期间,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处于“村转居”进程中的W村①进行了累积约十个月的民族学田野调查,并对该村的回族寺坊进行了专门研究,通过长期深入的参与观察和无结构式访问收集了大量较为详尽的田野调查资料。本文从共同体的视角来分析该寺坊在“村转居”进程中面临的“共同体困境”,探讨作为一个精神生活共同体的回族寺坊如何在分化与整合的过程中重塑“共同体精神”,从而为构建和谐社区提供可借鉴的思路。
    一、共同体视角下的寺坊
    “寺坊”是我国回族、东乡族、撒拉族、保安族、维吾尔族等民族聚居人口中普遍存在的社会组织形式,也称“教坊”“哲麻尔提”或简称“坊”,通常以清真寺为核心,聚合周围村庄或街巷的穆斯林而自然结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马强等学者在对宁夏韦州的寺坊研究中将寺坊视为一种“宗教社区”[1]。在笔者看来,寺坊与一般意义上的“社区”并非是等号关系。社区的概念一直随着理论研究与实践的深入而发生着变化,有学者对社区的概念进行了分类:一是侧重地理的或结构(Structure)的概念,主要涵盖社区的地理疆界与服务设施等方面;二是侧重心理的或互动(Interaction)的概念,即从社区的心理互动和利益关系等方面着眼;三是侧重行动的(Action)或功能的概念,主要包括社区的社会变迁与参与行动等方面[2]。当前关于社区的研究主要有两种取向:一种是共同体取向,主张将共同体意义作为社区的基本意涵;另一种是“社会管理”取向,将社区视为地理空间与管理意义上的社会单位[3]。在长期的理论研究与实践中,“社区”的概念在中文语境下与原有的学术意蕴发生了一定偏差。中国本土特色的社区建设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我国政府直接借用“社区”这一学术概念来命名基层社会的治理单元,其他国家和地区则基本沿用自然称谓,如日本的“町”[4]、美国的“邻里”(Neighborhood)[5]等;二是当前中国社区建设中所指的社区基本为“法定社区”,即法定的地域社会共同体,而不一定是自然形成的共同体,社区的边界即为行政管辖边界;三是我国社区建设是社会建设在社区“辖区”范围内的具体实践和体现,具有国家力量主导的特点[6]。这样看来,我国的“社区”概念在社会实践语境与学术语境之间发生了偏离,在具体研究中很难将寺坊用社区的概念来定义。笔者从强调人群关系要素的“共同体”概念出发来探讨寺坊,并不否定社区的视角,而是用共同体的视角来审视社区与寺坊。
    学术界关于“共同体”的定义近百种,我们很难为共同体下一个明确的定义。滕尼斯认为“共同体(Gemeinschaft)是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社会只不过是一种暂时的和表面的共同生活”[7]。在共同体中,“人的一切结合”是“优先”于各种个人的,被设想和感到放在个人的“前面”,而且按照个人的本质和人格,它们也承载着或者制约着各种个人;而社会(Gesellschaft)则是以个人的人格为前提,作为结合是依照各种个人而形成的,并且受他们的制约[8]。共同体成了一种客观存在的具有某些共同特性和要素的特殊社会群体关系,这种绝对共同性的理想形态实际上在当今社会是难以找到的。因此有学者认为,社会学意义上的共同体已经很难在现实生活中找到了。但鲍曼认为,共同体是“社会中存在的、基于主观上或客观上的共同特征而组成的各种层次的团体、组织,既包括小规模的社区自发组织,也可指更高层次上的政治组织,而且还可指国家和民族这一最高层次的总体”[9]。这就使得“共同体”一词的外延变得宽泛,内涵也因此丰富。从人类的发展和现实生存方式来看,既然共同体是以共同生活为基础的相互交往,那么必然会受到地域范围的限制。若从社会学的严格意义上来使用这一词语,我们可以将共同体理解为某一人群在某一地域范围的共同生活,“族群”“社区”等概念也都可以用相应的共同体来表达,如民族共同体、宗教共同体、地域共同体等。在这个概念的基础上,当代社会学的芝加哥学派在研究城市街区时尤为强调“共同的地域”这一特征,所以该语境下的community通常被理解和翻译为“社区”而不是“共同体”。这一“社区”概念强调了几个要素:共同的地域、一定的人群、共同的生活、共同的情感或意识等[10]。我们可将“社区”视为一种“地域生活共同体”,这一共同体的生活既包括物质生活,也包括精神文化生活。综合来看,“共同体”的概念要根据语境的需要来认识和界定,它可以突破地域界限,“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群体关系;由于它具有某些特殊的共同性质和要素,因此能够作为一种特殊的群体关系而存在”[11],为研究某一共同生活的具有共同或相似特征的人群提供概念基础。
    本文所述回族寺坊,用共同体的概念定义,是指以信仰伊斯兰教为纽带的回族相对聚居在以清真寺为核心的地域范围内,根据共同的民族文化规范、生活方式并承担共同义务而进行实践活动的生活共同体。之所以用共同体的概念来定义寺坊,是因为就笔者的调查而言,回族寺坊并不是一个独立于村落社区的地理区域,而是属于村落社区这个地域生活共同体的一部分,其地理边界是模糊的,文化边界才是核心;村落中寺坊的回族坊民与汉族是共居的状态,回族个体对寺坊的认同与村落社区的认同是共存的。因此,共同体的概念对于研究混居在村落中的回族坊民及其与村落社区整体的关系,尤其对回族村民的精神文化生活而言,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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