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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中叶中东国家的土地改革

http://www.newdu.com 2019-06-19 《经济社会史评论》2018年 哈全安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封建土地所有制是传统社会的经济基础,地权的变革则是社会转型和现代化进程的重要历史坐标。20世纪中叶,尼罗河流域、新月地带、伊朗高原和安纳托利亚高原作为中东主要的农业区域,普遍经历了史无前例的土地改革。埃及、伊拉克、叙利亚、伊朗和土耳其政府相继颁布土地改革法令,明确规定私人地产的最高限额,超过最高限额的土地由国家征购并向缺少土地的农民出售,同时要求受益于土地改革的农民加入官方主导的农业合作社。自上而下的土地改革导致地权的转移和地产结构的剧烈变化,促使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瓦解和小农经济的广泛发展,成为加速乡村社会转型的有力杠杆和催化剂。
    关 键 词:中东/土地改革/合作社/现代化
    作者简介:哈全安,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一、地权变迁与土地兼并
    伊斯兰世界素有国家土地所有制的历史传统,伊斯兰时代中东封建主义的显著特征表现为土地制度之国有传统的长期延续。穆罕默德以启示的形式规定,一切土地皆属安拉及其使者,进而阐述了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权力原则。穆罕默德及其后的哈里发国家作为“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和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①,“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②。奥斯曼帝国沿袭穆罕默德时代和哈里发国家的历史传统,援引伊斯兰教的相关原则,实行国家土地所有制。伊斯坦布尔的苏丹宣布,所有耕地皆为国有土地,名为米里,只有少量称作穆勒克的私人地产和称作瓦克夫的宗教地产不在其列。1528年,奥斯曼帝国87%的耕地被纳入米里的范围。③奥斯曼帝国的国家土地所有权,起源于奥斯曼人苏丹作为征服者的统治权。伊斯坦布尔的苏丹至少在理论上拥有全国的土地,以提供兵役作为条件将土地作为封邑授予穆斯林贵族。奥斯曼帝国封邑制度的原型,来自拜占庭帝国的普洛尼亚制度和塞尔柱时代的伊克塔制度④。奥斯曼帝国的封邑不同于中世纪西欧的采邑领地,其前提条件是国家对于土地的绝对控制,而封邑面积的增减与国家土地所有制的兴衰同步。封邑包括土地和耕种土地的农民。封邑的耕作者系隶属国家的佃农,处于政府的保护之下,地租的征纳标准、征纳时间和征纳方式均由苏丹确定,封邑的领有者无权更改。⑤奥斯曼帝国的法律禁止农民弃田出走,强调土地必须处于耕种状态而耕作者必须固着于土地,封邑的领有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有权追回逃亡的农民。1539年颁布的一项法令规定:如果农民离开土地而使土地荒芜超过10年,需缴纳一定数量的罚金;如果农民离开土地不足10年,封邑的主人有权在法官准许的情况下要求遣返农民。⑥“离开土地并试图在城镇定居的农民被强制遣返。农民只有设法在城市居住超过10年并且拥有经常性的工作而无需社会援助时,才能成为合法的城市居民。”⑦封邑的领有者并无土地的所有权,只是土地收成的享用者,未经国家允许不得出售和转让土地或将土地赠与他人。根据伊斯兰教法,封邑的领有者必须保证土地处于耕种的状态;如果土地荒芜超过3年,则由国家收回。所有封邑均由苏丹直接赏赐,并由中央政府登记造册,贵族内部的等级分封则被严格禁止。尽管封邑的领有者试图获得苏丹的允准,将封邑传与子嗣,然而封邑的世袭显然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提供相应的兵役则是领有封邑的前提条件。封邑制度的实质,在于土地受益权的赐封而非土地所有权的赐封。土地受益权的非世袭性和封邑的频繁更换,构成奥斯曼帝国封邑制度的明显特征。封邑制度作为国家土地所有制的逻辑延伸,不仅是奥斯曼帝国军事制度的重要基础,而且构成奥斯曼帝国经济社会制度的突出特征。1530年,苏丹苏莱曼一世颁布法令,明确禁止行省长官即贝勒贝伊自行分配军事封邑。“从这时起,贝勒贝伊必须为有资格得到封地的人提出申请,帝国政府根据申请书发给授地通知,并将他登记在封地簿册上。”⑧耕种米里的农民缴纳国家规定的租税,享有世袭租佃权,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不得随意转让和分割继承,不得置土地处于荒芜状态超过3年,“在土地上劳动的农民,只要保持耕作和纳税,他就有权一直耕种这块土地”⑨,由此形成规模庞大的小农阶层。
    地权形态与乡村农业息息相关。国家土地所有制的统治地位通常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以及广泛的超经济强制密切相关,其明显特征在于地权分布状态的相对稳定,进而构成遏制土地兼并的重要手段。进入19世纪,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货币关系的扩大,中东伊斯兰世界的地权形态出现明显的变化,国家土地所有制逐渐衰落。19世纪30年代,奥斯曼帝国废除封邑制,全面实行包税制。包税制的推广排斥着国家对于土地的支配和控制,进而构成国有土地转化为民间地产的中间环节。1858年,奥斯曼帝国颁布《农业法》,给予农民自由支配土地和自主决定生产内容的权利,允许个人购买和拥有土地。⑩此后,私人土地所有制呈上升趋势,私人地产明显扩大,越来越多的土地作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地权的非国有化运动无疑是经济市场化的重要内容,其直接后果在于土地兼并的加剧和私人大地产的膨胀。
    地权运动与地产结构之间具有内在的逻辑联系,国家土地所有制无疑是遏制乡村土地兼并和贫富分化的重要手段,土地所有制的非国有化倾向则是导致地权转移和加剧乡村社会贫富分化的深层背景。以埃及为例,穆罕默德·阿里(1805-1848在位)当政期间,国家直接控制土地和农民,地权的分布状况相对稳定,自19世纪中叶开始,国家土地所有制逐渐衰落,而地权的非国有化趋势导致私人地产的增长。1850年,私人地产不足埃及地产总面积的1/7;1875年,私人地产超过埃及地产总面积的1/4;1890年,私人地产达到埃及地产总面积的1/3。(11)1882-1917年英国统治埃及的重要历史遗产在于私人土地支配权的强化,土地兼并和贫富分化的现象随之不断加剧。此间,埃及的乡村农户从115万增至179万户,耕地面积从480万费丹(1费丹=0.4公顷)增至523万费丹,乡村农户平均耕地面积从4.3费丹下降为2.9费丹。1907年,地产面积超过5费丹的大地产主和中等地产主15万户,占有全部耕地的3/4,112万贫困农户仅仅占有全部耕地的1/4,其中耕地少于5费丹而不足以满足生活需要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70%,无地农户占农户总数的21%。(12)1913年,地产超过50费丹的1.3万户地主共计拥有耕地达240万费丹,平均每户占有耕地近200费丹,而150万农户地产不足5费丹,共计拥有耕地150万费丹,平均每户拥有耕地1费丹。(13)1923-1952年的宪政时代,埃及乡村的地权运动进一步加剧。1936年,埃及的耕地面积584万费丹,地产所有者240万人。其中,不足5费丹的小地产总面积184万费丹,5-50费丹的中等地产总面积175万费丹,50费丹以上的大地产总面积225万费丹。与此同时,面积不足5费丹的小土地所有者224万人,面积5-50费丹的中等地产主15万人,面积超过50费丹的大地产主1.2万人。(14)1939年,1.2万户土地超过50费丹的贵族拥有全部耕地的40%,地产不足5费丹的贫困农民多达264万户。(15)1950年,埃及全部耕地约600万费丹,拥有耕地者为276万户,其中地产超过1千费丹的大地产主约190户,占有耕地近50万费丹,地产超过2千费丹的大地产主61户,占有耕地近28万费丹,相比之下,地产1-5费丹的小农60万户,平均每户占有耕地2.14费丹,而地产不足1费丹的小农近200万户,平均每户占有耕地0.39费丹。(16)1952年,占地产所有者总数2%的大地产主拥有全国耕地的50%,其中王室地产占全部私人地产的2.4%,面积超过200费丹的私人地产占全部私人地产的21%,面积超过500费丹的私人地产占全部私人地产的12%,面积超过2000费丹的私人地产占全部私人地产的4%。(17)另一方面,耕地不足5费丹的贫困农户占农户总数的94.3%,耕地面积212.2万费丹,占全部耕地的35%,平均拥有耕地0.8费丹。此外,耕地5-49费丹的中等农户14.8万户,占农户总数的5.3%,耕地面积182万费丹,占全部耕地的30%,平均拥有耕地12.3费丹。(18)另据资料统计,1929-1950年,乡村人口从1058万增至1370万,无地农户从51万户上升为122万户,无地农户在乡村农户总数中所占的比例从24%上升为44%。(19)
    新月地带最重要的农业国是伊拉克和叙利亚。一战结束后的君主制时代,伊拉克的地权运动表现为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衰落、部族土地支配权的削弱和私人土地所有权的扩展,大量的国有土地和部族共有地演变为私人地产,而地权运动的逻辑结果是土地兼并的加剧和大地产的膨胀。伊拉克的大地产主要分布在南部的什叶派地区,最典型的大地产集中于阿马拉和库特两省。在1951年的阿马拉省,8个最大的舍赫家族拥有全部耕地的53%,19%的耕地属于另外18个舍赫家族。1952年,库特省超过20万公顷的耕地成为穆希亚部落亚辛家族和拉比尔部落阿米尔家族的私人地产。(20)在巴格达省,官僚和商人竞相购置地产,进而加入大地产主的行列。据统计,1958年革命前夕,伊拉克共有土地所有者25万余户,耕地面积约为3215万杜诺姆(1杜诺姆=0.1公顷),其中地产面积不足1杜诺姆的农户2.3万户,占农户总数的9.12%,占有全部耕地的0.03%;地产面积超过2万杜诺姆的大地产主128户,占农户总数的0.05%,占有全部耕地的19.12%;地产面积超过5万杜诺姆的大地产主33户,占农户总数的0.01%,占有全部耕地的9.8%;地产面积超过10万杜诺姆的大地产主8户,占农户总数的0.003%,占有全部耕地的4.43%。(21)另据相关资料统计,1958年革命前夕,耕地面积超过1千杜诺姆的大地产主2480户,约占土地所有者总数的1%,拥有耕地1770万杜诺姆,占伊拉克全部私人地产的55%,其中49个最大的地产主拥有耕地540万杜诺姆,占伊拉克全部私人地产的17%。(22)相比之下,耕地面积不足50杜诺姆的小土地所有者,占土地所有者总数的73%,却只拥有全部私人地产的6%,60万农户处于无地的状态。(23)国家土地所有制的衰落和部族共同所有权的削弱,导致农民地位的日趋恶化。随着地权的运动和土地兼并的加剧,越来越多的部族成员逐渐丧失共同支配土地的传统权利,转化为依附于地主的分成制农民。1958年革命前夕,分成制农民占伊拉克南部乡村农户总数的53%,占伊拉克中部乡村农户总数的30%,占伊拉克北部乡村农户总数的17%。在分成制的条件下,农民缴纳的实物地租通常占全部收成的30-50%。在地主提供机械灌溉的土地,分成制农民缴纳的实物地租甚至超过全部收成的5/7。(24)20世纪前期,叙利亚亦曾经历剧烈的地权运动与土地兼并的过程。根据相关资料的统计,土地改革前的1952年,占有耕地超过100公顷的大地产主约占农户总数的1%,超过100公顷的大地产占全部耕地的50%;占有耕地10-100公顷的中等地产主约占农户总数的9%,10-100公顷的中等地产占全部耕地的37%;占有耕地不足10公顷的小农约占农户总数的30%,不足10公顷的小地产占全部耕地的13%;无地农民约占农户总数的60%。(25)
    礼萨汗(1925-1941)当政期间,伊朗经历游牧群体的定居化过程:游牧部落的酋长逐渐加入地主的行列,普通部落民则放弃游牧而转入农耕状态。在农耕区域,国家土地所有制逐渐衰落,国有土地明显减少,私人地产呈上升趋势。根据1928年颁布的《民法》和1929年颁布的《财产登记法》,私人实际占有村社土地如果超过30年,即被视作占有者的私产。自1934年起,政府向私人出售国有土地,洛雷斯坦、克尔曼、阿塞拜疆和锡斯坦的国有土地随之流入民间。(26)至礼萨汗在位末期,国有土地仅占伊朗全部耕地的10%。地权的非国有化运动导致土地兼并的不断加剧,乡村的贫富分化现象日趋严重。1941年,37家最大的地主拥有2000个村庄,占农户总数5%的地主拥有全部耕地的83%,拥有土地不足1公顷的乡村家庭占农户总数的25%,无地农户占乡村农户总数的60%。(27)1941年礼萨汗退位时,巴列维家族拥有2670个自然村落,“成为伊朗2500年的历史上最大的地主”。(28)白色革命前夕,乡村人口约占伊朗全国总人口的70%。封建生产关系在伊朗乡村长期占据统治地位,大地产与分成制租佃关系的结合构成乡村经济的基本模式。据1956年的官方统计,伊朗全部耕地的10%属于国有,4%属于王室,10%属于宗教地产,76%属于私人地产。(29)仅占总人口1%的在外地主拥有超过55%的耕地,控制超过65%的乡村人口。(30)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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