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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中叶中东国家的土地改革(3)

http://www.newdu.com 2019-06-19 《经济社会史评论》2018年 哈全安 参加讨论

    三、土地改革后的乡村社会
    土地改革的直接后果是地权的转移和地产结构的变化。以埃及为例,1952年颁布的《土地改革法》,除没收王室地产18万费丹外,涉及地主1800人,征购土地36万费丹;(67)1961年颁布的《土地改革法》,涉及地主约3000人,征购土地10万费丹;1969年颁布的《土地改革法》,涉及地主1.6万人,应征购土地113万费丹,未能完全付诸实施。(68)1953-1969年,国家实际征购土地共计80万费丹,受益者约34万农户。(69)据资料统计,1950年,埃及乡村拥有地产的农户总数约为100万户,其中地产不足1费丹的农户21万户,占农户总数的21%,拥有地产11万费丹,占地产总面积的1.8%,地产1-2.9费丹的农户41万户,占农户总数的41%,拥有地产71万费丹,占地产总面积的11.6%,地产3-4.9费丹的农户16万户,占农户总数的16%,拥有地产60万费丹,占地产总面积的9.8%,地产5-9.9费丹的农户12万户,占农户总数的12%,拥有地产82万费丹,占地产总面积的13.3%,地产10-49费丹的农户8万户,占农户总数的8%,拥有地产150万费丹,占地产总面积的24.4%,地产50费丹以上的农户1.5万户,占农户总数的1.5%,拥有地产241万费丹,占地产总面积的39.1%。1975年,埃及乡村拥有地产的农户总数为285万户,其中地产不足1费丹的农户112万户,占农户总数的39%,拥有地产74万费丹,占地产总面积的12.4%,地产1-2.9费丹的农户116万户,占农户总数的41%,拥有地产202万费丹,占地产总面积的34%,地产3-4.9费丹的农户35万户,占农户总数的12%,拥有地产119万费丹,占地产总面积的19.8%,地产5-9.9费丹的农户15万户,占农户总数的5%,拥有地产94万费丹,占地产总面积的15.8%,地产10-49费丹的农户6.5万户,占农户总数的2.3%,拥有地产99万费丹,占地产总面积的16.5%,地产50费丹以上的农户300户,占农户总数的0.01%,拥有地产11万费丹,占地产总面积的1.7%。(70)另据资料统计,1950年,埃及乡村无地农户占农户总数的44%;1970年,无地农户在农户总数中所占的比例下降为33%。(71)与此同时,不足5费丹的小块地产成为乡村地产的主要形式,其在全部耕地面积中所占的比例,1952年土地改革前夕约为35%,1965年上升为57%。(72)以上数字表明,土地改革期间,乡村地权趋于分散,小农经济得到明显的发展。
    伊拉克共和国的土地改革,历经嘎希姆政权、阿里夫政权和巴克尔政权三个阶段。1958年,拥有土地的农户仅占农户总数的15%;1971年,在全部400万农户中,95%的农户拥有土地。(73)至1973年,地产超过200杜诺姆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1.6%,占有全部耕地的26%,地产不足40杜诺姆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62%,占有全部耕地的23%;与此同时,40-200杜诺姆的中等地产主呈上升趋势,占农户总数的27.5%,占有全部耕地的51%。(74)叙利亚共和国的土地改革,亦曾导致大地产的衰落和中等地产的明显上升趋势。至土地改革后的1970年,4500户大地产主的150万公顷耕地被政府征购,约占当时全部耕地的17%;10万户小农获得政府征购的45万公顷耕地以及政府在加卜河流域开垦的43万公顷耕地。(75)进入70年代,占有耕地超过100公顷的大地产主约占农户总数的0.5%,超过100公顷的大地产占全部耕地的17%;占有耕地10-100公顷的中等地产主约占农户总数的15%,10-100公顷的中等地产占全部耕地的59%;占有耕地不足10公顷的小地产主约占农户总数的48%,不足10公顷的小地产占全部耕地的24%;无地农民约占农户总数的36%。(76)1980年,政府颁布新的《土地法》,进一步限制私人地产的面积,4.3万公顷土地被政府征购,由农民租种。(77)
    伊朗国王巴列维声称,发动白色革命的根本思想是“权利应归全民,而不得为少数人所垄断”,其目的是“真正限制大土地占有,以利农民;真正消灭地主和佃农制度;并真正使这些佃农享有人的尊严和有可能直接从劳动中获利”(78)。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作为白色革命的核心内容,土地改革只涉及享有租佃权的无地农民。白色革命期间,享有租佃权的无地农民中约92%即194万农户获得数量不等的土地,人数众多的小所有者成为乡村重要的社会势力。(79)至于没有租佃权的无地农民,约占乡村人口的1/3,则被排斥于土地改革的范围之外。(80)据统计,至白色革命结束时,拥有土地不足2公顷者约100万户,拥有土地2-10公顷者约1.40万户;相比之下,拥有土地超过50公顷者虽然只有4.5万户,其地产总面积却占全部耕地的47%。(81)土地改革并没有真正满足广大农民对于土地的要求,相当数量的乡村人口仍然处于贫困状态。巴列维王朝覆灭前夕的1975年,伊朗乡村的地权分布依然存在明显的差异。占农户总数33.5%的耕作者仅仅拥有2%的耕地,占农户总数0.6%的大地主拥有13.2%的耕地;地产面积超过100公顷的大地产主约有10000户,而地产面积不足5公顷的农户约有160万户。(82)耕地不足1公顷的农户为73.4万户,占全部农户比例29.6%,占有全部耕地1.6%,耕地1-10公顷的农户129.2万户,占全部农户比例52.1%,占有全部耕地31.3%,耕地10-50公顷的农户42.8万户,占全部农户比例17.3%,占有全部耕地45.7%,耕地超过50公顷的农户2.6万户,占全部农户比例1.1%,占有全部耕地21.4%。(83)
    土耳其共和国乡村社会的主要特征,在于小所有制的广泛存在和大地产数量的相对有限。1937年,地产不足2公顷的贫困农户约40万户,占全部农户的38.8%;地产2-5公顷的自耕农约30万户,占全部农户的27.7%;地产5-20公顷的富裕农户约27万户,占全部农户的26.3%;地产超过20公顷的大地产主约7万户,占全部农户的7.0%。1952年,地产不足2公顷的贫困农户约77万户,占全部农户的30.6%;地产2-5公顷的自耕农约80万户,占全部农户的31.5%;地产5-20公顷的富裕农户约81万户,占全部农户的32.2%;地产超过20公顷的大地产主约14万户,占全部农户的5.7%。1963年,地产不足2公顷的贫困农户约127万户,占全部农户的40.9%;地产2-5公顷的自耕农约86万户,占全部农户的27.8%;地产5-20公顷的富裕农户约85万户,占全部农户的27.5%;地产超过20公顷的大地产主约11万户,占全部农户的3.7%。(84)另据统计,1950年,72.6%的农户处于自耕的状态;1963年,85.3%的耕地处于自耕的状态。(85)以上数据表明,从静态的角度看,占地5公顷以下的农户居多,占地超过20公顷的大地产较少,而从动态的角度看,地权结构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占地超过20公顷以上的大地产呈下降的趋势,并未发生大规模的土地兼并,乡村社会处于相对平稳的状态。60年代土耳其乡村的突出现象,是地产不足2公顷的小农户大都将土地出租给地产超过5公顷的大地产主和中等地产主,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由大地产主和中等地产主集中经营,而小农户将地产出租以后往往移入城市务工或者在乡村从事非农业性劳动,由此形成所有权与耕作权的分离。直至70年代,上述现象依然延续。(86)
    土地改革的伴随现象是合作社在乡村的广泛建立。埃及1952年颁布的《土地改革法》规定,土地改革的受益者必须加入合作社,是为土改合作社。第一个土改合作社成立于1954年。1956年,政府成立的土改合作社共计198个,土改合作社成员包括获得18万费丹土地的约5万户农民。(87)至1965年,土改合作社达到575个,加入土改合作社的农民约30万户。纳赛尔时代的土改合作社建立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之上,分散经营各自的地产。然而,纳赛尔时代的土改合作社拥有诸如农业机械、仓库和储运工具等集体财产,代购代销,受政府控制,具有半官方的色彩。农业部向合作社派驻农业稽查员,行使指导生产的职责。(88)1960年,政府宣布建立新的农业合作社,作为发放贷款和农业生产资料的乡村组织。1965年,农业合作社共有3120个,加入农业合作社的农户237万户,占拥有土地的全部农户总数的80%。(89)此外,政府鼓励缺乏土地的贫困农户组成联合互耕合作社,由政府提供资金和技术帮助。1957年,政府颁布法令,规定农民以农产品取代土地,作为贷款抵押。1961年,政府取消农业银行的信贷利息。1962年,政府颁布法令,农业合作信贷银行终止与农民个人的业务往来,只向合作社发放信贷,合作社成为农民获得贷款的唯一渠道。1964年,农业合作信贷银行改称农业合作信贷组织,负责全面规划和实施乡村的信贷业务以及农产品销售。该组织发放的信贷包括短期实物信贷、短期货币信贷和中期货币信贷,信贷数额逐年增多,由1952年的340万埃镑增至1965年的7950万埃镑,其中短期信贷占信贷总额的97%,而短期实物信贷占短期信贷的60-70%。货币信贷需要实物抵押,小农往往无力举借,地主和富裕农民是货币信贷的主要受益者。(90)1970年,埃及各类合作社达到5000个,加入合作社的农民共计310万户。(91)
    20世纪60年代,伊拉克实行的土地改革主要局限于大地产相对集中的南部。至70年代,伊拉克的土地改革范围延伸到中部和北部地区。与此同时,合作社的数量呈明显上升的趋势。1968年,伊拉克共有合作社473个,加入合作社的农民为6.3万户。(92)1979年,合作社达到2000个,加入合作社的农民达到35.5万户。(93)70年代初,复兴党政权推行国有化的经济举措,创办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1972年,建成集体农庄6处,耕地面积2.4万杜诺姆,加入集体农庄的农民490户。1976年,集体农庄增至79处,耕地面积53.4万杜诺姆,加入集体农庄的农民达到9850户。(94)叙利亚土地改革期间亦曾经历乡村合作化的进程。至1982年,约1/3的耕地和2/3的农户纳入合作社的范围。(95)官僚化的合作社通过物价控制、信贷发放和农产品购销政策干预农业生产,进而取代传统的土地贵族,成为联结国家与农民的纽带和政府控制乡村社会的政治工具。与此同时,传统土地贵族经历普遍的衰落过程,分成制的租佃方式逐渐废止,农民随之开始摆脱依附状态。
    白色革命期间,伊朗政府不仅实施土地改革,而且明确规定享有租佃权的无地农民从国家购买土地的同时,必须加入合作社和认购合作社的股份。合作社的职能,包括农产品的生产、储存、流通,农业机械、农药、化肥的提供,以及农业贷款的发放。(96)合作社分为初级合作社和中级合作社,构成乡村基本的行政单位,隶属政府管辖。初级合作社的范围为2-3个村社,包括数百农户。1966年,初级合作社为2000个;1972年,初级合作社达到9000个,包括2.3万个自然村落和150万农户。(97)若干初级合作社组成中级合作社,构成初级合作社与政府的中间环节;1966年,中级合作社54个,1968年,中级合作社达到81个。(98)
    土地改革的经济根源,在于地权非国有化运动的条件下土地兼并的加剧、小农经济的衰落、私人大地产的膨胀和贫富差距的扩大。高度发达的威权政治,则是土地改革得以实践的前提条件。中东诸国政府推行的土地改革,旨在通过地权的改变,削弱在外地主的传统势力,缓解乡村社会的贫富对立,强化国家对于乡村和农业的直接控制。土地改革期间建立的合作社进而取代传统的土地贵族,成为联结国家与农民的纽带。农民加入合作社大都并非取决于自愿的原则,受益于土地改革的农户必须加入合作社,而合作社处于政府的监督之下,“成为国家控制乡村和农业的工具”(99)。土地改革期间,政府通过广泛建立农业合作社,向农民直接发放农业贷款,干预农业生产,决定耕作方式和播种内容,实行农产品的征购代销,国家与农民之间初步形成资本主义的经济关系,进而促使国家资本主义在乡村社会和农业领域逐渐延伸。合作社的广泛建立,不仅标志着乡村官僚化程度的明显提高和国家权力在乡村社会的广泛延伸,而且标志着国家资本主义在乡村社会和农业领域的延伸,政府与农民之间形成初步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
    经济的市场化无疑是现代化的基础层面,封闭的乡村社会与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则是制约经济市场化进程的障碍。大规模的土地改革导致乡村地权分布状况的明显变化,采用封建生产方式经营地产的在外地主阶层由于地权的转移和地产的丧失而呈普遍衰落的趋势,其在乡村和农业的统治地位丧失殆尽。与此同时,分成制的租佃方式逐渐废止,人身依附关系日趋松弛,传统社会结构濒临崩溃。随着地权的趋于分散,相当数量的农民获得必要的生产资料,小农经济广泛发展,农民的自主经营权进一步扩大,农业投入明显增加。小农经济本身并不体现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而是存在于诸多社会形态。然而,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的历史条件下,小农经济的发展无疑意味着对封建生产关系的排斥,进而成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滋生和成长的沃土。土地改革期间小农经济的上升趋势,作为乡村社会和农业领域实现深刻变革的逻辑起点,既是削弱封建地主阶级和封建主义生产方式的重要杠杆,亦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乡村社会和农业领域得以确立的前提条件。
    中东诸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土地改革不同于传统社会之国家随意没收或无偿征用私人地产的模式,强调保护私人财产的基本原则,根据乡村地权的分布状况,限制私人地产的占有规模,超过规定限额的土地由政府统一收购,向缺少土地的农民出售。由于资本主义性质的农场和农业公司以及机耕土地不在土地改革的范围之内,越来越多的在外地主放弃传统的分成租佃制,采用现代经营方式,推广使用农业机械,扩大雇佣关系,农产品的市场化程度逐渐提高。与此同时,政府通过减免税收的相关政策,吸引在外地主改变资金投向,促使在外地主从投资土地转向投资企业,进而转化为新兴资产阶级。随着地权的转移和经营方式的改变,封建主义在乡村社会日渐崩溃,传统政治秩序的社会基础不复存在,工业化进程亦随之加快。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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