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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释褐看北魏“膏腴”群体的身份特质——以出土墓志为基础(4)

http://www.newdu.com 2019-07-02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 刘军 参加讨论

    注释:
    ①北魏士族起家概况参见刘军《邙山墓志所见元魏宗室起家制度初探》(《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15年第4期)、《北魏庶姓勋贵起家制度探研——以墓志所见为基础》(《人文杂志》2016年第4期)、《齐运通〈洛阳新获七朝墓志〉所见北魏起家制度举证》(《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16年第2期)等文,本文所用起家资料和个案均源于此。
    ②《杨颖墓志》载其父杨懿为洛州刺史,《魏书》(中华书局1974年,第1279页)卷五八《杨播传》载杨懿追赠弘农简公。
    ③《杨泰墓志》载其祖为并州刺史,父为秦州刺史。据此查阅《魏书》(第1279、1297、1300页)卷五八《杨播传》找寻其符合条件的先世,并补全职阶。
    ④《元洛神墓志》载其父履历西道行台、尚书仆射、行秦州事、雍州刺史、司空诸节点,与《魏书》(第451页)卷一九《景穆十二王上·汝阴王天赐传》所载第五子元脩义最为接近,疑志主即其女。
    ⑤《穆绍墓志》对世系语焉不详,现据《魏书》(第665、666、671页)卷二七《穆崇传》予以补充还原。
    ⑥《郑夫人墓志》载其祖为济州刺史,父为荆州刺史。现据《魏书》(第1248页)卷五六《郑羲传》补齐相应军号,但其曾祖史、志皆缺。
    ⑦诸人墓志分见:赵超《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76、110、232、386、106、196、200、213、282、312、324、332、350、365、381页;罗新、叶炜《新出魏晋南北朝墓志疏证》,中华书局2005年,第147、152页;齐运通《洛阳新获七朝墓志》,中华书局2012年,第14、15、28、29、38页。
    ⑧诸人墓志分见:赵超《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第342、116、37、276、66、117、117、121、160、164、179、235、241、305、316、337、354页;罗新、叶炜《新出魏晋南北朝墓志疏证》,第154页;齐运通《洛阳新获七朝墓志》,第25、32页。
    ⑨诸人墓志分见:赵超《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第61、94、253、267、275、344页;罗新、叶炜《新出魏晋南北朝墓志疏证》,第128、134页;齐运通《洛阳新获七朝墓志》,第31、36、39页。
    ⑩日本学者宫崎市定推测,孝文帝太和十九年(495)颁行了与后令相差无几的“中令”。也就是说,《魏书》卷一一三《官氏志》收录的太和廿三年(499)后《职员令》其实早在四年前就已开始实施了(参见:宫崎市定著《九品官人法研究:科举前史》,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243-244页)。该观点得到《皮演墓志》的证实:“(太和)十有九年,改创百官,仍除奉车,从新令也。”(罗新、叶炜《新出魏晋南北朝墓志疏证》,第83页)。但宫崎市定认为,定姓族采用中令或后令计算候选者的阀阅世资(见氏著《九品官人法研究:科举前史》,第267页)。这种见解就未必合理了。因为律令的溯及力一般遵循从旧、从宽的原则,把作为士族制度产物的新令生搬硬套在前士族时代的资历上无疑是错误的,后世评估先辈的资绩待遇也应以彼时更加宽容的品令为准,否则就会产生偏差,引起无尽的利益纠葛。但此后再定姓族,恐怕就要全盘遵循苛刻异常的新令了,相同量级标准(五品)覆盖官职的范围照比旧令大为收缩,变相地提升了新贵入围的难度,进而阻塞其晋升之路,以稳固旧门的势力根基,这是由士族阶级自利、世袭、封闭、垄断的排他性决定的。
    (11)[南朝梁]萧子显《南齐书》(中华书局1972年,第98页)卷七《东昏侯纪》:“诏三品清资官以上应食禄者,有二亲或祖父母年登七十,并给见钱。”文中的“三品”是乡品,加四即得官品,意即七品以上清官符合条件者用现钱发放俸禄,以示朝廷优礼。北魏与之相反,喜欢用官品减四表示乡品。如魏收《魏书》(第2974页)卷一一三《官氏志》:“(道武帝天赐二年)制诸州置三刺史,刺史用品第六者。……郡置三太守,用七品者。县置三令长,八品者。”读者千万不要把这里的六、七、八品视作北魏初年刺史、太守和县令的官品。其真正含义是:候选者应具备相应起家资格的乡品标准是二、三、四品,刺史只用乡品二品的士族,太守和县令分别选任乡品三、四品的小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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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赵超.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G].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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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祝总斌.材不材斋史学丛稿[C].北京:中华书局,2009.
    [6][日]宫崎市定.九品官人法研究:科举前史[M].韩昇,刘建英,译.北京:中华书局,2008.
    [7]欧阳修,宋祁.新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
    [8]杜佑.通典[M].北京:中华书局,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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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魏征.隋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3.
    [11][日]漥添庆文.魏晋南北朝官僚制研究[C].赵立新,等译.台北:台湾大学出版中心,2015.
    [12]何炳棣.明清社会史论[C].徐泓,译注.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13.
    [13]毛汉光.中国中古社会史论[C].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
    [14]刘军.北魏庶姓勋贵起家制度探研——以墓志所见为基础[J].人文杂志,2016,(4):68-78.
    [15]刘军.北魏五等封君释褐等级问题探讨[J].常州大学学报(社科版),2018,(2):82-90.
    [16]刘军.试论北魏王朝的“宗室选”[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社版),2015,(6):113-118.
    [17]康乐.从西郊到南郊——国家祭典与北魏政治[M].台北:稻乡出版社,1995.
    [18]方北辰.释九品中正制度之一品虚设问题[J].许昌学院学报(社科版),1989,(1):51-52.
    [19]罗新,叶炜.新出魏晋南北朝墓志疏证[M].北京:中华书局,2005.
    [20]刘军.齐运通《洛阳新获七朝墓志》所见北魏起家制度举证[J].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16,(4):76-82.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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