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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前期色役的番期与役期

http://www.newdu.com 2019-08-22 《历史研究》2018年第5期 吴树国 参加讨论

    作者简介:吴树国,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历史学院教授。
    标题注释: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唐代色役问题研究”(16BZS041)的阶段性成果。
     
    关于唐代色役,鞠清远认为:“政府指派特定人丁,与官吏,或各机关,以备服役,或供输一定数量的钱物,作为官吏的俸料中的一部分,或维持保护每种机关的,在唐代有一种名称,对于服役,称之为‘色役’,对于所纳的钱物,称为‘赀课’。”①准确界定了色役服务于官吏个人或专门机构的特殊性质以及不役纳资的特征。以两税法为界,色役在唐代前、后期变化非常大,正如唐长孺所言:“自两税法施行后,色役这个专词的内容发生了变化。那时色役与差役、差科往往互称,实际上成为杂徭的代用语,或者包括了杂徭和差科。而且凡称色役均指见役,并不具有不役纳资课的特征。”②本文将讨论的时限放在唐代前期。
    关于唐前期色役,有的学者否认其独立役种地位。如杨际平就认为:“唐前期的所谓‘色役’实际上就是正役、杂徭的一种使用形式,而不是独立于正役、杂徭之外的另一种徭役。”戴建国也称:“唐代前期,色役只是一种泛称,泛指各种番役和杂徭在内的各种役使。”③但大多数学者还是将色役作为独立役种看待。如王永兴认为唐前期色役“是人民对国家担负的徭役”;张泽咸也明确主张色役是有别于杂徭的另一项徭役名称;唐长孺虽然认为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所有色役都属于杂徭,但不否认色役作为独立役种的地位。④日本学者则多将色役单独称为“差役”、“杂役”或“番役”,⑤更有学者直接称其为色役,如小笠原宣秀和西村元祐将唐代力役分为庸和岁役、杂徭和色役。⑥渡边信一郎则将唐前期役的种类和层级划分为正役以及与之相表里的杂徭、军役、色役及临时差科。⑦鉴于服色役者有固定役期,且免杂徭,本文倾向于将色役作为独立役种看待。
    唐前期色役颇为复杂,迄今有些关键性问题尚需厘清,番期即是其中之一。程喜霖对色役番期研究较多。他从吐鲁番文书入手研究唐代烽子番期,认为唐代“烽子的役期是二年,在二年役期内须每月上番,番期十五日”。⑧这些研究为进一步探讨唐代色役番期问题奠定了基础,但对烽子番期的考证毕竟属于个案,相较唐前期诸多色役而言,仅是冰山一角;且程文虽然认为烽子番期为15日,但对如何轮番并未深究。在研究唐代烽堠制度时,他认为烽子在二年役期内须每月上番。⑨倘若如此,按每月番期15日计算,烽子一年中就会有180天都在服役,显然与事实不符。故他在后来研究中修正称“每次上几番并无常制,似仍依地区远近的实际情况而定‘番第’”。⑩这一说法虽较前述公允,但仍留下烽子轮番细节的追问空间。除程喜霖外,尽管也有众多学者在研究中涉及唐代色役,但受主旨所限,都未对番期问题作细化考察,致使对色役番期的解释不一。如将有关唐代色役的各种时间记载,包括一旬、15日、月番、45日、一年甚至二年、四年等,都直接看作番期;或者按色役轮番来计算番期,如分两番的色役,番期为6个月,四番番期为3个月,五番为73天。(11)这些认识存在的问题显而易见:唐前期为严格的律令制时代,色役番期如此无序显然与其时代特征相悖;同时,中国古代是农本社会,服色役者主体是农民,连续几个月服役势必会影响农业生产,故实际服役不应该有这么长时间。由此可见,唐代色役番期问题亟待厘清,这不仅关涉对色役的深层认识,也有助于对唐代国家征役制度的整体考察。
    一、番期与役期:色役运行中的时间区别
    色役番期是指色役轮番时段,而役期则是具体服役时间,二者容易混淆。在唐前期西州,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有大量烽子到烽铺上烽的记载。关于烽子,唐代《烽式》称:
    凡掌烽火,置帅一人、副一人,每烽置烽子六人,并取谨信有家口者,充副、帅,往来检校。烽子五人,分更刻望视,一人掌送符牒,并二年一代。代日须教新人通解,始得代去。如边境用兵时,更加卫兵五人兼守烽城,无卫兵则选乡丁武健者给仗充。(12)
    《烽式》中明确规定,在没有卫兵的情况下烽子可由乡丁充任。吐鲁番出土的雇人上烽契中,被征当番的烽子除卫士外,大部分是均田制下的丁男。(13)由此可见,烽子不仅是唐代府兵卫士番上职守,也是百姓服役内容之一。关于唐代烽子服役性质,程喜霖认为属于杂徭;(14)但唐长孺依照烽子两年而代、有固定番期且中男配烽子可免杂徭等特点,认为它“更像是色役”。(15)本文采纳后者意见,将烽子看作色役。
    程喜霖认为烽子的番期是15日,其依据有三:其一,在吐鲁番出土雇人上烽契中,每次雇人上烽都是15日,因此认为15日为烽子番期。其二,日本养老《军防令》中烽铺配烽子4人,2人为一番,据此推断每番15日。其三,《唐西州上烽文书》中每人3番,总计45日上烽,那么烽子番期也应该是15日。(16)
    上述烽子番期15日的观点颇值得商榷。因为无论是雇人上烽契、日本养老《军防令》,还是《唐西州上烽文书》,都没有明确称15日为番期。如吐鲁番出土雇人上烽契多称“壹次拾伍日”;日本养老《军防令》中有,“凡烽,各配烽子四人,若无丁处,通取次丁,以近及远,均分配番(谓以二人为一番也),以次上下”。(17)此处“二人为一番”也未直接称番期。特别是《唐西州上烽文书》:
    1[
    ]合上烽 分五幡 余有六人
    2[
    ]三幡 人别三幡,计当四十五日上烽,
    □□三百十九日不役。(18)
    文书中“幡”通“番”。如果认为此处“人别三幡”就是3个番期,那么前面“分五幡”又作何解释?显然“幡”应为番次,而非番期。同时,如果将15日作为一个番期,那么轮番就成为问题。关于唐代色役轮番,《唐开元水部式》载:“都水监渔师二百五十人,其中长上十人,随驾京都。短番一百廿人,出虢州,明资一百廿人,出房州。各为分四番上下,每番送卅人,并取白丁及杂色人五等已下户充,并简善采捕者为之,免其课役及杂徭”。(19)都水监渔师分番供役,而且免课役和杂徭,说明它属于色役范畴。渔师中短番和明资各120人,又各自分为四番。从每番送30人来看,把120人分为4番则是分为4组轮流供役,每组30人。如果按照渔师轮番方式,15日作为番期就无法解释前述唐西州上烽文书。因为“分五幡”是把上烽烽子分为5组,既然319日不役就说明是以一年为周期,5组人在一年中均分番期,则1组需要服役2.4个月,即1组人总轮番时间为70天左右。因为需要轮流上番,故还要分成更小番期。倘若再分成15日1次的番期,每组每人至少需要轮换4个番期才能把70天役服完。然而唐西州上烽文书中出现了“三幡”和“四十五日上烽”字样,也就是说上烽文书中只服了3个番期和45天役。这之间明显存在矛盾之处。
    揆诸史实,问题就出在将15日作为1个番期上。倘若把色役的番期与役期区别开来,就能解释其中的矛盾。“分五幡”则每组需要服役2.4个月,但在实际轮番过程中上烽人可能会临时出现各种缺番现象,这一点在吐鲁番文书中经常能看到。(20)同时,轮番时间段在具体运行中应该取整月数实施,故尽管“分五幡”后总番期为2.4个月,但具体番期还是分成了3个单月番期,也就是文书中的“三幡”。不过,在1个月的番期内并不是都在服役,而是又再次分成15日上下,每个人实际服役期为15天,3个月番的总服役期恰恰为45天。由此观之,色役的番期与实际役期并不相同。唐前期西州烽子“壹次拾伍日”是每个月的实际役期,而不是番期,番期是按月派役的月番。对此,《流沙遗珍》保留的西州阴回运、徐进达请替番文书也可提供补证:
    □年七月□日,卫士阴回运、徐进□等许:□海峻,上上户;王屯子,上下户。□回运等于乌堛放马,近下经一十五日。前件二人住在山北,见当乌堛番上,以得一月。当下回运等望替乌堛番上。请海峻等入山将为恰当。许以件陈。请裁,谨件。(21)
    从文书内容看,阴回运、徐进达在乌堛放马已经15日,之所以递交辞状,是因为□海峻和王屯子应该接替他们上番,但没有来,故上状要求他们上番。这里面的“以得一月”,透露出“一十五日”役与“一月”的关联。无论是阴回运、徐进达,还是□海峻和王屯子,他们实际役期就是15日,但他们4人应是作为一个完整月番安排的。
    唐代西州烽子月番期与月番内实际役期的差别并非是地方色役运行个案,门夫作为色役也存在番期与实际役期的差别。《通典》称:
    诸州县不配防人处,城及仓库门各二人;须守护者,取年十八以上中男及残疾,据见在数,均为番第,勿得偏并。每番一旬。……若番上不到应须征课者,每番闲月不得过一百七十,忙月不得过二百文。满五旬者,残疾免课调,中男免杂徭。其州城郭之下户数不登者,通取于他县。总谓之门夫。(22)
    既然门夫也存在番期和免杂徭的规定,它也属于色役。(23)《通典》中对诸州县门夫轮番仅谈到“均为番第”和“每番一旬”,学术界由此基本认为门夫番期为一旬10天。但根据前面西州烽子番期和役期区别来看,门夫“每番一旬”应该是在月番期内的实际役期。因为《通典》中仅谈及“均为番第”,故州县门夫总番期尚不清楚,明钞本《天圣令》所载唐令中有中央诸司门仆“并分为四番”,(24)但中央诸司门仆与地方州县门夫是否制度一致尚难下结论。不过,诸州县门夫“番上不到”时需按“忙月”、“闲月”纳课,这一细节被一些学者注意,认为“当是番上之月代役方才纳课”。(25)笔者同意这一看法。为什么每番一旬,而纳课时却按“忙月”、“闲月”呢?合理的解释只能是具体番期为一月,一旬是实际役期。
    色役番期与役期之别在唐后期主膳之役中亦有体现,据《唐会要》记载:
    开成三年八月,殿中省奏,尚食局旧额,主膳八百四十人,充三番,每月役使二百八十人。今请条流,量闲剧,分为四番,每月敕二百一十人当上,即每日有主膳七十人粮,请回给正额,未请粮色巧儿,添主膳驱使,更不别申请度支粮。伏乞圣慈许臣当司自图圆融,冀得均济,又免占破府县人户色役。敕旨,依奏。(26)
    主膳轮番供役属于色役无疑。开成是唐文宗年号,说明此事处于唐后期。据唐长孺研究,唐后期色役特别是两税法以后都是现役。(27)虽然这意味着唐前期色役不役纳资的特征消失,但其具体轮番方式应该还会承袭。主膳原为三番,后来分成四番,每组210人,这里关键是“每日有主膳七十人粮”。主膳属于中央诸司色役人,按规定支给廪米。既然每月上番210人,为何每天却只给70人粮?明钞本《天圣令》在谈到官奴婢分番时称“下番日则不给粮”,(28)说明每天实际当番服役只有70人。可见,虽然在月番内被分派有210人服主膳之役,但这些人又被具体分为三组,每组70人,轮流服役。按此计算,一个承担主膳的色役人在一个月番期内实际服役时间仅是10天。若三番轮换,一年役期是40天,四番轮换则役期为30天。
    与主膳类似的还有水手。《唐开元水部式》中记载,各地设置浮桥的地方,“所须人夫,采运榆条造石笼及絙索等杂使者,皆先役当津水手及所配兵,若不足,兼以镇兵及桥侧州县人夫充……役各不得过十日”。这里充役者有当津水手、镇兵和州县人夫,服役天数都不能超过10天。州县人夫属于杂徭,而当津水手则属于色役。这在同一文书中有具体佐证:“其大阳桥水手出当州,并于八等以下户取白丁灼然解水者,分为四番,并免课役,不在征防、杂抽使役及简点之限。”(29)水手作为色役,它在月番内服役期限也是10天。
    通过上述对烽子、州县门夫、主膳和水手等色役轮番方式的分析不难发现,色役番期和役期在实际制度运行中并不一致,它们包含多重复杂形式。番期有总番期和具体番期之分,役期也有月番内役期和总役期之别。以烽子为例,总番期为3个月,又分为3个具体月番,月番内役期为15日,总役期为45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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