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日或十五日役期:着眼于农事的月番役期规定 唐前期色役中门夫、主膳和水手在月番内实际役期都是10日,应该并非偶然现象,这是着眼于农事需要的役期设定。唐代色役承担者不乏特殊身份之人,如勋官、散官、品子及官户和番户等,但大部分是普通百姓。《唐律疏议》中规定:“凡丁分番上役者,家有兼丁,要月;家贫单身,闲月之类。”(30)这说明在唐前期诸役中,着眼于农事的要月(忙月)和闲月是分番派役必须考虑的因素。要月和闲月法定服役天数,唐代史籍缺乏记载,但日本《令集解》中称:“要月者役五日,闲月者役十日”。(31)日本法律借鉴了唐代律法,但内容有所调整,如唐代赋役令“诸丁匠岁役功二十日”,(32)日本令则规定,“凡正丁,岁役十日”,(33)通常是将唐令规定数字减去一半。若按这一规律,唐代要月应该役10日,闲月则应役20日。该推定在唐代史籍中难以找到具体佐证,但在北宋尚有痕迹。如《续资治通鉴长编》载:“至时乃与议增上番日数,亦恐须分闲要月分。闲月即令上番二十日或一月,农要之月即令只上番十日。”(34)此处保甲上番中,农要之月只上番10日,这与前述推定吻合,虽然北宋熙宁年间距唐前期已有三四百年的时间,但制度应该有一定的连续性。由于“农家少闲月”,故来自农事的色役上番标准应该最终按要月10日规定。 色役的10日役期与杂徭也有一定关联。唐前期法律文献以及吐鲁番出土文书中都有众多杂徭“十日役”为限的记载。如《唐六典》中营墓夫服役:“凡内外职事官葬者,一品给营墓夫一百人,以二十人为差,至五品二十人。人别役十日。”(35)又《唐律疏议》中有“诸非法兴造及杂徭役,十庸以上,坐赃论”的规定。(36)此外,从吐鲁番出土文书中也能看出杂徭10日役的限定。阿斯塔那189号文书中《唐刘定师等率皮名籍》第2行记有:“康小定,已上九计十日,日率皮一张。”(37)李锦绣也发现:“吐鲁番出土文书记载百姓杂徭多为‘五日’、‘六日’、‘十日’者,可能西州百姓杂徭限日为十日,不到万不得已时,政府不留役百姓过限。”(38)从上述记载看,杂徭在兴役中存在最高“十日役”的规定。色役与杂徭关联密切,有些色役种类就是从杂徭转化而来。(39)杂徭在向色役的转化过程中,也会参照原有不得过10日的原则,但色役属于经常性职役,需要役期有一个恒定的标准,以此来确定某类色役所需要役使人数,因而将每月番内役期固定为10天。 在唐前期色役中,月番内也存在服役15天现象,这在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中多有记载。前面已提及雇人上烽契中烽子都是15日役期,另吐鲁番出土《唐阴安师等上番人名籍》,可识别役人有40名,其中“□父师”、“张塠子”等6人旁侧特别标注为“白直”,“李园富”等3人被标注为“马夫”。“白直”、“马夫”都是色役名目。值得注意的是该文书中把色役人分为两部分,各有“右件人正月一日上番”和“□□□正月十五日番”字样。(40)这说明上述色役人在正月番内也是15日役期。此外,大谷文书1308、1496号也有15日役期信息,这两件文书为同一差科簿文书。在1308号文书中,“男明憙年□”右侧有朱笔“五月一日”字样;1496号文书在每个人名中间也分别有“五月一日上”、“六月一日上”、“四月十五日上”字样。文书称“行间朱笔”。(41)这两件文书特殊标注“一日”和“十五日”,也反映出差科时存在月番内15日役期的分派。 敦煌吐鲁番地区色役月番内15日役期,应与府兵制下军事分番派役传统相关。北周府兵有“十五日上,则门栏陛戟,警昼巡夜;十五日下,则教旗习战,无他赋役”的规定,(42)说明府兵制在确立之初就有15日番休的制度滥觞。唐前期府兵在月番内是否有实际役期,现存史料缺乏明确记载,但服务地方军事长官的仗身役期为15日。《通典》称:“镇戍之官,以镇戍上、中、下为差。上镇将给仗身四人,中下镇将、上镇副各三人,中下镇副各二人,仓曹、兵曹、戍主副各一人。其仗身十五日一时,收资六百四十。”(43)又《唐律疏议》载:“其有从军征讨而亡,未满十五日军还者,未还以前依征亡之法;征还之后从军还亡罪而断,将未还之日,并满军还之日累科。”(44)这里“十五日”为量刑的最高参考日限,也说明唐前期府兵服役日期与15日紧密关联。但以上史料中记载都是间接佐证,敦煌吐鲁番文献则提供了大量府兵卫士月番内15日役期的直接记载。如大谷兵役关系文书中有“五人填折冲九月十六日仗身”、“四人填右果毅九月十六日仗□”、“五人填员外折冲康延八月一日仗身”。(45)前述史书中仗身15日役期是否在月番内并不明确,此处仗身分别在每月一日和十六日上番,证明了仗身是在月番内服役15天。除仗身外,到西州官府守门、守仓的府兵,每月役期也都是15日。如《唐永徽五年(654)九月西州诸府主帅牒为请替番上事》文书中有“□□身当今月一日番上,配城西门”,“当今月一日番上”,“秋收时忙,咨请”,下面是“永徽五年九月一日岸头府旅帅张□”,说明张姓岸头府旅帅应在九月一日上番守门。另,《唐永徽六年(655)某月西州诸府主帅牒为请替番上事》文书也有“身当今月十六日番至,配在□平仓职掌,种麦时忙,咨请雇左右辛武俊替上”。(46)此处有“十六日番”,联系之前“一日番上”可以推知,折冲府的旅帅、队正、队副等分番守门、守仓也是月番内15日役期。(47) 虽然色役月番内15日役期有军事因素,但军事性色役也并非都是15日役,如中央内府三卫,其“任三卫者,配玄武门上,一日上,两日下”。(48)三卫为月番,但配玄武门的三卫上1天、休2天,说明在月番内役期为10天,而且这10天间续完成。由此观之,唐前期色役15日役期在军事传统之余还有更深层的动因。值得注意的是,敦煌吐鲁番文书所记述地点均为边疆地区,色役都具有地方性特征。从服役人群来看,基本是均田制下的丁男。即使由卫士担任的役种,也充斥大量防丁。据学者研究,防丁其实是与军事活动有关的一种力役,不仅在镇戍服役,也在军镇服役。(49)防丁来自唐代均田农民,这与府兵卫士相同,只是不像府兵“成丁而入,六十出役”,(50)它仅为一年任期。既然卫士和防人也都为均田农民,就必须保证生产时间;而上述卫士和防人因在本地服役,故可以在完成月番内役期时限后继续生产。吐鲁番文书中有众多雇人上烽契,上烽时间都是15天,就说明这些防人、卫士并不是在月番内一直留在烽堠上,只是按役期规定时间服役后就下番归农。前引《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两则文书中,折冲府的旅帅、队正、队副等多次提及“秋收时忙”、“种麦时忙”,(51)找人替番,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月番15日役期与农业生产的关联。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