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漢時期將赦免賦役、徭役稱爲“復”,也稱“復除”。[1]復除制度由來已久,秦漢以前的復除資料,一般都引《周禮·地官·鄉大夫》記載:“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其舍者,國中貴者、賢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鄭司農注云:“舍者,謂有復除舍不收役事也。”[2]明確的復除記載出現于戰國時代,《荀子·議兵》載魏國考選武卒:“中試則復其戶,利其田宅。”楊倞注:“復其戶,不徭役也。”[3]此處的復除顯然是對考選中試武卒的獎賞。秦孝公時,商鞅變法規定“僇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4]這是對力耕者的獎勵。商鞅還提出“今復之三世而三晋之民可盡也。”[5]這是出於政治上的考慮而針對特殊民眾的優待措施。秦昭王時“復夷人頃田不租,十妻不筭。”[6]夷人因殺虎而獲得復除的獎賞。此外,《史記·樗里子甘茂列傳》載甘茂奔齊,“秦因復甘茂之家”,[7]這屬於籠絡人心的施恩手段。 秦統一天下后,秦始皇二十八年“南登琅邪,大樂之,留三月。乃徙黔首三萬戶琅邪臺下,復十二歲”[8];三十五年“於是立石東海上朐界中,以爲秦東門。因徙三萬家麗邑、五萬家雲陽, 皆復不事十歲。”[9]以上兩則秦代復除記載,主要都是對移民的獎勵,目的是鼓勵新移民可以安居新徙之地。[10]此外,秦二世元年“發閭左適戍漁陽,九百人屯大澤鄉”,《索隱》:“閭左謂居閭里之左也。秦時復除者居閭左。今力役凡在閭左者盡發之也。”[11] 以上所見即傳世文獻對戰國以及秦代復除的主要記載。此外,出土秦漢法律簡牘中也保留了一些復除的規定,如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復律》載: □□工事縣官者復其户而各其工。大數(率)取上手什(十)三人爲復,丁女子各二人,它各一人,勿筭(算)(徭)賦。家毋當(徭)者,得復縣中它人。縣復而毋復者,得復官在所縣人。新學盈一歲,乃爲復,各如其手次。盈二歲而巧不成者,勿爲復。(278-280簡)[12] 《復律》應當就是有關復除的法律,但《二年律令·復律》僅存以上條文。此外,《二年律令·行書律》265-266簡載:“令郵人行制書、急書,復,勿令爲它事。”[13]反映了秦漢時期官府對特殊人群的復除。 已公佈的里耶秦簡中有一枚簡涉及秦代復除制度,反映秦人因“得虎”得以“復除”,可以說是研究秦代復除制度的重要補充資料,在此不揣簡陋,以該簡爲中心,并利用嶽麓秦簡和里耶秦簡的相關記載,試對秦漢徭役和復除制度展開進一步研究。同時,該簡保存了秦代今湖南里耶虎災、虎患的記錄,結合文獻及郴州蘇仙橋晋簡記載,本文亦對秦至漢晋時期古湖南地區的虎患略做闡述。 里耶秦簡8-170簡的簡文、圖版分別如下[14]: 廿八年五月己亥朔甲寅,都鄉守敬敢言之:〼Ⅰ 得虎,當復者六人,人一牒,署復□于〼Ⅱ 從事,敢言之。〼Ⅲ8-170 五月甲寅旦,佐宣行廷。8-170背 左簡是一份上行官文書。里耶出土的秦代官文書性質爲秦代洞庭郡遷陵縣的官署檔案,8-170簡是一件秦始皇二十八年(公元前219年)五月己亥朔甲寅(五月十六日)遷陵縣都鄉守敬上報遷陵縣的官文書,由“佐宣”在甲寅旦日送往遷陵縣縣廷(“五月甲寅旦,佐宣行廷”)。雖然該簡簡文殘斷,但從現今所見簡文來看,主要內容是都鄉守敬上報轄區內六人因爲“得虎”而“當復”的相關情況,這裏的“得虎”當指“捕獲老虎”。由該簡可知秦始皇二十八年洞庭郡遷陵縣境內的都鄉有六個人因爲捕獲老虎而獲得復除資格。至於該簡的釋讀,還可進一步推敲。 首先是文字的釋讀。簡文“署復□於〼”的“□”字,整理者和校釋者都未釋,該簡“□”的字形爲“”,例舉比較里耶秦簡中出現的“年”字字形,可以判定此處“□”字應當確定爲“年”字。[15]字形表圖示如下:[16]
“署復年于〼”,即登記復除時,要將復除年限登記上。將“署復□於〼”的“□”字釋讀爲“年”不僅字形可辨,文例上亦有根據,里耶秦簡8-170簡簡文可與傳世文獻的記載對應互證。前文引用傳世文獻載秦始皇二十八年“南登琅邪,大樂之,留三月。乃徙黔首三萬戶琅邪臺下,復十二歲”以及三十五年“立石東海上朐界中, 以爲秦東門。因徙三萬家麗邑、五萬家雲陽, 皆復不事十年”,以上傳世文獻的記載都是“復”後會加以復年,如“復十二歲”、“復不事十年”。 其次,雖然該簡“署復年于”後殘斷,但據新出簡牘所見秦代徭役制度,我們可以合理猜測殘斷部分的第一個字爲“券”或“牒”,簡文可以修訂爲“署復年于【券/牒】〼”。嶽麓秦簡244—247简載: (徭)律曰:歲興(徭)徒,人爲三尺券一,書其厚焉。節(即)發(徭),鄉嗇夫必身與典以券行之。田時先行富有賢人,以閒時行貧者,皆月券書其行月及所爲日數,而署其都發及縣請(情)∟。其當行而病及不存,署于券,後有(徭)而聶(躡)行之。節(即)券(徭),令典各操其里(徭)徒券來與券以畀(徭)徒,勿征贅,勿令費日。其移徙者,輒移其行(徭)數徙所,盡歲而更爲券,各取其當聶(躡)及有贏者日數,皆署新券以聶(躡)。[17] 又嶽麓秦簡253—255简載: (徭)律曰:發(徭),自不更以下(徭)戍,自一日以上盡券書,及署於牒,將陽倍(背)事者亦署之,不從令及(徭)不當券書,券書之,貲鄉嗇夫、吏主者各一甲,丞、令、令史各一盾。(徭)多員少員,穨(隤)計後年(徭)戍數。發吏力足以均(徭)日,盡歲弗均,鄉嗇夫、吏及令史、尉史主者貲各二甲,左(遷)。令、尉、丞(徭)已盈員弗請而擅發者貲二甲,免。[18] 以上簡文提到秦《徭律》規定鄉吏將轄區內人員各種情況都登記書寫於“券”上,等到征發徭役之際,“乡啬夫必身与典以券行之”,征發徭役時鄉吏拿著這個“券”,根據“券”上記載的情況進行征發,所以這個“券”顯然就是鄉吏征發徭役時的憑據。王笑先生據嶽麓秦簡《徭律》已指出“可見具體執行征發徭役的是鄉嗇夫和里典,他們根據券書所記載的內容來征發徭役,並且將新征發的徭役的情況再記錄到券書中,即‘月券書其行月及所爲日數。’”[19]又上引秦《徭律》還規定“發(徭),自不更以下(徭)戍,自一日以上盡券書,及署於牒”,可見徭役被征發者的情況不僅記載于“券”,同時亦登記于“牒”,都是要將復除的具體情況登記于上。根據嶽麓秦簡《徭律》以及里耶秦簡8-170簡,可以確定獲得復除資格的人,每個人所獲得的復除年限也都要分別登記書寫于“券”和“牒”上,所以8-170簡“署復年于”后殘斷不可辨部分的第一個字很可能是“券”或“牒”,復原的釋文即爲“署復年于【券/牒】〼”。 傳世和出土文獻提供了一些秦漢徭役制度資料,但關於秦代復除的資料,仍相對較少。就以目前所知文獻材料而言,我們了解到一些秦代復除對象和原因等內容,但具體復除的程序此前可以說并不清楚。此前傳世文獻及出土法律簡牘中有關復除制度的材料更多是從政策、規定角度出發,大都只介紹說明復除的原因及復除的年限,但如何登記、上報復除者復除資格等具體程序步驟,仍不太清楚,而里耶秦簡8-170簡提供了秦代基層機構對復除制度具體實踐的一些細節,簡文提供的內容對於進一步豐富理解秦代徭役制度具有一定幫助。 首先,該簡稱“得虎,當復者六人”,得以復除的六人乃是因“得虎”而獲得復除,簡文明確說明獲得復除資格的原因是“得虎”,補充了傳世和出土文獻中秦漢時期有關復除對象和原因的資料。此前研究者總結漢代享受復除特權的人群有四類:上層階級、受褒獎者、優恤對象、買復者。[20]該簡中因“得虎”而得以“復除”的六人,從性質上講應當屬於受褒獎而得以復除類人群。對“得虎”者采取復除的獎賞措施,應當是依據了相關規定,雖然傳世文獻未見,但在新近公佈的嶽麓書院藏秦簡中我們看到了與該簡相關的內容,有助進一步了解秦代這項復除政策。嶽麓秦简有三枚待刊簡[21],如下: 歲上得虎數,御史別受錢及除(徭)戍數。 · 二 0505簡 ·南陽、南郡有能得虎者,一虎賜千錢·御史移曰,入皮肉縣官,其不欲受錢,欲除(徭)戍,如律令。0560簡 ·簪褭妻緹得虎狗一,爲緹夫除一歲 (徭)戍,不欲除 (徭)戍,賜五百錢,有等比焉。0653簡 以上三簡中的“徭戍”,王笑先生認爲其包含“徭”和“戍邊”兩種勞役在內。[22]廣義的徭役包括力役和兵役,簡牘所見“徭戍”應當是“徭役屯戍”省稱,其例可見傳世文獻記載,如《漢書》卷三一《陳勝項籍傳》載:“異時諸侯吏卒徭役屯戍過秦中,秦中遇之多亡狀。”[23]至於三簡的具體內容以下分別討論。 0505簡是講地方政府每年需要上報捕獲老虎的數量、御史授給得虎者的賞金以及得虎者獲得復除徭役獎勵的具體情況(“除(徭)戍數”),根據里耶秦簡8-170簡,“除(徭)戍數”應當包括復除人數和復除年限。0560簡指出南陽、南郡兩郡能捕獲老虎者,一隻老虎賞賜千錢,此外還規定老虎的皮肉要上交官府,得虎者不想接受賞錢,想要免除徭役的,按照律令規定。[24]0653簡則指出捕獲幼虎者可免除一年徭役或賞賜五百錢。[25]如果秦政府對得虎者的賞賜是不分地域區別,以嶽麓秦簡所見,可知捕獲幼虎(“虎狗”)者免除一年徭役或賞賜五百錢,捕獲一隻成年老虎賞賜千錢,那麼由此可以推測秦代捕獲一隻成年老虎應該可以免除一個服役男子兩年徭役。 此外,0653簡中還指出得虎者是女子的話,可以免除其夫徭役,如若不想免除徭役,則賞賜錢。嶽麓秦簡2037、2090簡載“典、老占數小男子年未盈十八歲及女子。縣、道嗇夫誶,鄉部吏貲一盾,占者貲二甲,莫占吏數者,貲二甲。”[26]又《二年律令·徭律》412—413簡:“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諸有除者,縣道勿敢(徭)使。”[27]按照律文,女子本不當役,0653簡中得虎者是女子,其所獲得的復除獎勵就轉移給她的丈夫,她的丈夫因此獲得免除一年徭役的資格。秦漢法律中有轉移復除資格的規定,除了前引《二年律令·復律》載“家毋當(徭)者,得復縣中它人。”[28]嶽麓秦簡1384簡、1388簡亦規定“·行書律曰:有令女子、小童行制書者,貲二甲。能捕犯令者,爲除半歲(徭),其不當(徭)者,得以除它人(徭)。”[29]說明秦漢時期不僅可以將復除資格轉移給家人,家中無人當徭時,還可以轉移給其他人,《二年律令·復律》進一步指出是同縣的其他人,至於0653簡則是復除資格轉移給家人(丈夫)的例子。 以上討論的三枚嶽麓秦简爲里耶秦簡8-170簡所反映的內容從一個側面提供了法律依據。0560簡提到“南陽、南郡有能得虎者”可以免除徭役或獲得賞金,從里耶秦簡8-170簡還可以知道遷陵縣所在的洞庭郡也應該是有如此規定的。0560簡明確提到“如律令”,所以里耶秦簡8-170簡反映的因得虎而獲得復除資格的情況是有律文可循的,相信當時確實存在相應的法律條文對此進行詳細規定。 秦代得虎者獲得復除褒獎的歷史淵源至少可以追溯到秦昭襄王時期。前文提到秦昭王時“復夷人頃田不租,十妻不筭”,正是因巴郡夷人殺虎而獲得復除褒獎,記載見於《後漢書·南蠻西南夷列傳》: 板楯蠻夷者,秦昭襄王時有一白虎,常從羣虎數遊秦、蜀、巴、漢之境,傷害千餘人。昭王乃重募國中有能殺虎者,賞邑萬家,金百鎰。時有巴郡閬中夷人,能作白竹之弩,乃登樓射殺白虎。昭王嘉之,而以其夷人,不欲加封,乃刻石盟要,復夷人頃田不租,十妻不筭,傷人者論,殺人者得以倓錢贖死。[30] 《華陽國志》卷一《巴志》中記載此事更加詳細: 秦昭襄王時,白虎爲害,自【秦】黔、蜀、巴、漢患之。秦王乃重募國中:“有能煞古殺字。虎者邑萬家,金帛稱之。”於是夷朐忍廖仲、藥何、射虎秦精等乃作白竹弩於高樓上,射虎。中頭三節。白虎常從羣虎,瞋恚,盡搏煞群虎,大呴而死。秦王嘉之【白】曰:“虎歷四郡,害千二百人。一朝患除,功莫大焉。”欲如約,嫌其夷人。乃刻石爲盟要:復夷人頃田不租,十妻不算;傷人者,論;煞人雇死,倓錢。盟曰:“秦犯夷,輸黃龍當作瓏。一雙。夷犯秦,輸清酒一鍾。”夷人安之。漢興,亦從高祖定亂,有功。高祖因復之,專以射【白】虎爲事。戶歲出賨錢口四十。故世號白虎復夷。一曰板楯蠻。今所謂弜頭虎子者也。[31] 板楯蠻又“世號白虎復夷”,乃因其先祖以殺虎而獲得復除,所以里耶秦簡、嶽麓秦簡中記載的得虎者獲得復除資格的“得虎復除”制度是有歷史淵源的,有史可征。 參考待刊的嶽麓秦简,并結合里耶秦簡記載的內容,還可以知道官府如何處置捕獲的老虎。已公佈的里耶秦簡中還有一枚簡,也涉及“虎”: 〼輸 8-168 虎〼 8-168背 但以上簡文過於殘斷,無法知曉具體內容。《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秦簡》中載: 虎肉二斗買於更 令史就視平 9-1976[32] 根據嶽麓秦简0560簡,可知捕獲老虎后,官府對捕虎者進行賞賜,捕虎者捕獲的老虎則要上繳給官府(“入皮肉縣官”),但官府如何處置上繳的老虎呢?里耶秦簡9—1976簡正好可以回答這個問題,該簡中官府出賣的老虎肉,很可能就是捕虎者捕獲上交的老虎,簡文反映官府將老虎的皮肉進行出售,獲取金錢。 其次,里耶秦簡8-170簡提供了秦代徭役制度和復除制度的具體實踐及相關細節,這主要體現在對“當復者六人,人一牒,署復年于【券/牒】〼”等簡文的理解,繼而還可更進一步考察研究嶽麓秦簡《徭律》中提到的“券”和“牒”。此前王笑先生曾說“關於發徭中的‘券書’,其他簡牘文獻中未見記載,但是‘牒書’在里耶秦簡中己經有所提及。”[33]里耶秦簡簡8-1539有如下記載: 丗五年九月丁亥朔乙卯,貳春鄉守辨敢言之:上不更以下䌛(徭)計二牒。敢言之。[34] 里耶秦簡簡8-1539的記載與前述嶽麓秦簡《徭律》“發(徭),自不更以下(徭)戍,自一日以上盡券書,及署於牒……”的規定顯然明顯相合。8-1539簡是遷陵縣貳春鄉守向遷陵縣廷上報記載徭役征發情況的說明,其上報的附件是“不更以下䌛(徭)計二牒”。關於“牒”和“牒書”的具體形式,我們可以參看居延漢簡“牒書”的例子,如下: 牒書吏遷、斥免、給事補者四人,人一牒 建武五年八月甲辰朔丙午,居延令 丞審告尉謂鄉移甲渠候官聽書從事, 如律令 EPF22:56A 甲渠●此書已發傳致官。亭閒相付前 掾黨、令史循 EPF22:56B 甲渠候官尉史鄭駿 遷缺 EPF22:57 故吏陽里上造梁普,年五十 今除補甲渠候官尉史代鄭駿 EPF22:58 甲渠候官斗食令史孫良 遷缺 EPF22:59 宜穀亭長孤山里大夫孫況,年五十七 堇事,今除補甲渠候官【斗】令【史】,代孫良 EPF22:60[35] “牒”,研究者已指出其有“添付文書”(“附件”)的性質。[36]按照復原的“牒書”可知,“牒書”一般應由兩部分內容組成:第一部分是文書正文;第二部分“牒”,是第一部分的附件。[37]以上“牒書”中EPF22:57、EPF22:58、EPF22:59、EPF22:60應當就是EPF22:56簡中“吏遷、斥免、給事補者四人,人一牒”所指的“人一牒”,這四枚牒與EPF22:56簡共同組成一份完整的“牒書”。 了解秦漢“牒書”的構成,對於我們更深入理解里耶秦簡8-170簡、8-1539簡有重要參考意義。根據嶽麓秦簡,我們已經知道徭役征發情況都要登記於“牒”上,王笑先生據嶽麓秦簡《徭律》還說“可知‘券書’是掌握在里典手中,記載的是被征發者的情況,而‘牒書’則是掌握在鄉一級官吏手中,統計徭役征發情況的文書。”[38]但根據里耶秦簡可知屬鄉是要將這個“牒”上報到縣廷,里耶秦簡8-1539簡就是貳春鄉守向遷陵縣廷上報記載徭役征發情況的“二牒”的文書正文。并且,8-1539簡提到“二牒”,那麼必然還存在兩枚牒與8-1539簡共同組成完整的“牒書”,而這“二牒”就是8-1539簡的附件。里耶秦簡8-170簡是都鄉向遷陵縣上報徭役征發情況的文書,其性質與8-1539簡類似,都是“牒書”的正文部分,除了8-170簡本簡外,應當還有與其一同呈報的附件,根據簡文“當復者六人,人一牒”,則附件應當有“六牒”,其與8-170簡同時送到縣廷,共同組成了都鄉上報縣廷的“牒書”。由此,里耶秦簡8-170簡的釋文很可能還可以進一步修訂爲“署復年于【牒】〼”。 結合以上討論,可以對里耶秦簡8-170簡“人一牒,署復年于【牒】〼”以及該簡的性質做出進一步解釋,即都鄉要將復除者的情況每人一牒分別登記,并上報縣廷,8-170簡很可能就是都鄉上報遷陵縣廷牒書的文書正文。由此,我們也可以進一步認識秦漢徭役和復除制度的一些具體程序,官府對徭役被征發者的具體情況(包括記錄被征發者獲得復除資格的原因、復除年限等)進行登記,不僅每人一券,同時還存在每人一牒。嶽麓秦簡《徭律》中出現的“券”和“牒”,我們可以這麼認爲:“券”,是每人一券,由里典掌握,保存在鄉,這樣鄉吏征發徭役時才有憑據;[39]“牒”,也是每人一牒,也記載被征發者的各種情況,“牒”由屬鄉上報到縣廷,應當是縣廷統計徭役征發情況的憑證。 秦代有關老虎的記載還見於20世紀80年代甘肅省天水放馬灘M14號秦墓出土的一塊木板,木板兩面均繪有圖案,其正面繪製的內容是一只猛虎系於樹下。[40]但以明確紀年的出土簡牘文字的方式記載反映秦代虎災、虎患,目前所見還屬里耶秦簡8-170簡。里耶秦簡8-170簡反映獲得復除資格的直接原因是“得虎”,此前文獻記載因爲獎勵而獲得復除資格包括勤勉力耕、移民新地等等原因,規定因爲“得虎”而獲得復除獎勵,不免讓人猜測是因爲當時的虎患對人畜的傷害,官府由此對“得虎”者進行重賞,這也是關注秦漢時期的虎患及秦漢官府治理虎患措施時值得注意的一個實例。由里耶秦簡中出現的“虎”的簡文引發,本文亦對中古時期湖南地區的虎及虎患也略做討論。 洞庭郡遷陵縣即今里耶,地處湖南湘西,里耶秦簡中出現的“虎”應該就是我們現在稱爲華南虎的中國南方特有的虎種,也是現在頻臨滅絕的珍稀動物。華南虎“以湖南、江西分佈數量爲最多。體形較小,尾較細短,頭大,眼大而圓。頭、頸、背、尾及四肢外側毛爲黃色,毛色較深,常爲橘黃或略帶赤色,胸腹部及四肢內側乳白色。身上有黑色條紋,寬而密集,體側常出現上下兩紋相連成的菱形紋。毛較短。體長平均2米左右,重140-200千克。夜行,聽覺、嗅覺均較敏銳,以野豬、羚羊、鹿類、野兔等爲食。善於游泳,棲於山林、灌木及野草叢生處。其性格兇猛、動作敏捷,有時危害家畜。”[41]王子今先生曾經指出“虎對人類生產和生活的危害,成爲值得注意的歷史現象。”[42]早在先秦時期,就有老虎殺人的記載,如《禮記·檀弓下》載:“孔子過泰山側,有婦人哭於墓者而哀。夫子式而聽之,使子路問之曰:‘子之哭也,壹似重有憂者。’而曰:‘然。昔者吾舅死於虎,吾夫又死焉,今吾子又死焉!’夫子曰:‘何爲不去也?’曰:‘無苛政。’夫子曰:‘小子識之!苛政猛於虎也。’”[43]以上記載從一個方面可以反映先秦時期的虎患。 中古時期虎患、虎災也多見於傳世文獻,王子今先生曾列舉文獻所見漢晋時期虎患、虎災資料: 《後漢書·宋均傳》說到九江郡情形,“郡多虎暴,數爲民患,常募設檻口而猶多傷害”。《資治通鑒》卷45“漢明帝永平七年”條稱之爲“虎患”。《三國志·魏書·邴原傳》裴松之注引《原別傳》說:“遼東多虎,(邴)原之邑落獨無虎患。”人們又稱這種危害爲“虎災”。[44] 三國時華南虎也很活躍,王子今先生依據三國史料認爲“關於孫權事蹟,《三國志·吴書·張昭傳》所謂‘虎常突前攀持馬鞍’,《三國志·吴書·吴主傳》所謂‘馬爲虎所傷’,也表明由於當地經濟開發落後於中原地區,華南虎分佈的數量曾經十分驚人。”[45] 湖南地區自古以來就是華南虎主要活動區域。湖南地區的“虎災”、“虎患”也見於漢晋六朝時期文獻,從中也可看到中古時期湖南地區華南虎的活動蹤跡,如《高僧傳·晋新陽釋法安傳》載東晋義熙年間(405—418年)新陽縣(治所在今湖南寧鄉西)鬧虎災,“晋義熙中,新陽縣虎災,縣有大社樹,下築神廟,左右居民以百數,遭虎死者夕有一兩。”[46]僧人法安在此建廟,虎災消除,於是改廟爲寺。《梁書·孫謙傳》載梁武帝天監六年 (507年)零陵地區(今湖南永州地區)“郡多虎暴”。[47]除了里耶秦簡中“虎”的記載,湖南地區出土簡牘中“虎”的記載還見於湖南省郴州市蘇仙橋遺址出土的西晋桂陽郡郡府文書檔案: □廿二捕虎工 1-25[48] 五十捕虎工 2-138[49] 土地生熊虎豹蛇(虵)蜈蚣(蠭)能毒害人陸生之屬2-180[50] 從蘇仙橋晋簡來看,2-180簡直接反映當地多虎的生態環境,1-25簡、2-138簡反映當時還有專職捕虎的“捕虎工”,且其數量還不少,多至五十人規模,從一個側面反映當地虎患嚴重。湖南地區的虎患也是一直延續到近現代,“南方的虎還經常在村旁活動,偶然也到城市郊區遊竄。如湖南師範學院所藏的標本,即1954年采自長沙市嶽麓山。”[51]《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秦二世三年(公元前207年)秦二世做了一場猛虎为害的惡夢,“二世夢白虎齧其左驂馬,殺之。”[52]老虎不僅會攻擊馬,還會攻擊家畜和人,動物學家指出“我國南方的虎有時到村舍附近盜食豬、羊等家畜,偶然也去攻擊黃牛,一般是挑選其抵抗力弱的牛犢或老牛。”[53]聯繫傳世文獻和出土簡牘,大概正是因爲虎患嚴重,所以秦代才有相應規定,對能夠“得虎”者給予復除的獎賞。 里耶秦簡8-170簡是難得一見得以保存至今的反映秦代復除制度具體實踐的文書,本文對該簡簡文進行修訂,指出釋文“署復□于〼”可修訂爲“署復年于【牒】〼”,該簡所反映的“得虎復除”制度對於進一步了解秦漢特別是秦代的復除制度以及徭役制度都有一定的補益作用。里耶秦簡8-170簡記錄的因“得虎”而獲得復除資格的內容不僅補充了秦漢復除對象和原因,結合傳世文獻以及嶽麓秦簡對該簡的釋讀則進一步豐富了我們對秦漢復除制度具體實踐的認識,對於了解秦代徭役制度也有推進作用。 此外,里耶秦簡8-170簡反映官府對“得虎”者給予復除的獎賞,同時這也是官府治理虎患的措施,從而在秦簡中留下了秦代虎患的文字記載。郴州蘇仙橋晋簡出土有關“虎”的簡文,則反映了漢晋時期湖南地區的虎患。由里耶秦簡、蘇仙橋晋簡所載“虎”的相關簡文,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湖南地區秦漢魏晋以來虎患延續不絕。[54] 附記:本文寫作得到馬怡先生、蔣非非先生、鄔文玲先生、黃浩波博士、虛坻的幫助,特此致謝。同时,感谢匿名审稿专家提供修改意见。 補遺: 本文最初宣讀於“中國簡牘國際學術研討會”(山東濟南·山東博物館,2017年9月25—27日),修訂稿刊發於《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七輯)(中西書局,2018年12月)。文章中曾引用了一枚里耶秦簡博物館館藏簡: 虎肉二斗買於更 令史就視平 9-1976 2019年中國國家博物館攜手湖南省文物局、湘西龍山縣人民政府共同舉辦“小城故事——湖南龍山里耶秦簡文化展”(國家博物館,2019/8/6 - 9/6),展覽中展出了這枚簡以及其他四枚簡,綴合後釋文如下: 卅五年十月壬辰朔乙酉少內守履出黔首所得虎肉二斗買於更戍士五城父□里 陽所取錢卌率之斗廿錢 令史就視平 魋手 9-1941+9-1253+9-59+9-1976+9-1214 簡9-1941+9-1253+9-59+9-1976+9-1214(筆者攝於國博,2019年8月17日) 卅五年十月壬辰朔乙酉,少內守履出黔首所得虎肉二斗,買於更戍士五(伍)城父□里 陽所,取錢卌。(率)之,斗廿錢。 令史就視平 魋手 9-56+9-1209+9-1245+9-1928+9-1973 上簡中“壬辰”為“壬戌”之誤。(參見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8年,第57頁。)與上簡時間相同(卅五年十月壬戌朔乙酉)、人物相同(少内守履)、事件相同(出黔首所得虎)的還有如下這枚簡: 卅五年十月壬戌朔乙酉,少内守履出黔首所得虎……妾遷所,取 錢廿一。(率)之,斗廿錢半錢。 令史就視平。 9-186+9-1215+9-1295+9-1999 以上兩枚綴合簡,編號均依據《里耶秦簡(貳)》,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秦簡(貳)》,文物出版社2017年),釋文句讀依據《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8年,第57頁、84頁)。从綴合後的完整释文得知,以上兩枚綴合簡的文辭結構極其相似,都是卅五年十月壬戌朔乙酉日縣少内守履將百姓捕獲上交的虎肉出售給不同的購買人的記錄,其中9-56+9-1209+9- 1245+9-1928+9-1973記錄出售二斗虎肉給城父某里的更戍士伍陽,共得四十錢,平均算下來每斗虎肉廿錢。簡9-186+9-1215+9-1295+9-1999記載少内守履出售虎肉給一個名為遷的女性(從簡文“……妾”可以判定“遷”是女性),出售的虎肉具體數量因簡文殘斷而不能確定,但“取錢廿一”,平均下來每斗虎肉“廿錢半錢”。兩枚簡的每斗虎肉單價稍有出入,但差別不大,猜測原因,可能是具體出售時根據實際情況,如數量不同、或者具體虎肉部位不同定價不同等原因而產生的差異,總之官吏顯然是嚴格且仔細地進行記錄,這大概與秦律中相關規定有關。如《效律》規定: 數而贏、不備,直(值)百一十錢以到二百廿錢,誶官嗇夫;過二百廿錢以到千一百錢,貲嗇夫一盾;過千一百錢以到二千二百錢,貲官嗇夫一甲;過二千二百錢以上,貲官嗇夫二甲。(《睡虎地秦墓竹簡·效律》簡8-10,參見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71頁。) 以上是對清點物品數目的規定,如果有超過或者不足的情況,都需要進行處罰。 縣料而不備者,欽書其縣料殹(也)之數。(《睡虎地秦墓竹簡·效律》簡11,參見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71頁。) 以上規定指出稱量物資如不足數,要記錄下稱量出的數量,根據不足數的具體程度,則有以下相應規定處罰。 縣料而不備其見(現)數五分一以上,直(值)其賈(價),其貲、誶如數者然。十分一以到不盈五分一,直(值)過二百廿錢以到千一百錢,誶官嗇夫;過千一百錢以到二千二百錢,貲官嗇夫一盾;過二千二百錢以上,貲官嗇嗇夫一甲。百分一以到不盈十分一,直(值)過千一百錢以到二千二百錢,誶官嗇夫;過二千二百錢以上,貲官嗇夫一盾。(《睡虎地秦墓竹簡·效律》簡12-15,參見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71頁。) 因為秦律中有如此嚴格而詳細的規定,所以就很能理解上面兩枚綴合簡中記載的虎肉每斗單價,即使有“半錢”的出入也都要清楚記錄。 還需要指出的是,這兩枚綴合簡,按文書形式分類,屬於“校券”,校券簡最顯著的特點就是簡的側面帶有刻齒,刻著與簡文中記錄的糧食或錢財數量相對應的數字。(參見張春龍、大川俊隆、籾山明:《里耶秦簡刻齒簡研究——兼論嶽麓秦簡<數>中的未解讀簡》,《文物》, 2015年第3期)缀合的簡9-56+9-1209+9-1245+9-1928+9-1973中,其中9-1245注釋說明:右側刻齒爲“二十一”,上部殘斷;簡9-1928注釋說明:右側刻齒爲“一十”,以下殘斷。(參見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秦簡(貳)》,文物出版社2017年)簡9-186+9-1215+9-1295+9-1999仍缺殘片,若完整地話,也應當帶有刻齒。 拙文《里耶秦簡所見秦“得虎復除”制度考释——兼說中古時期湖南地區的虎患》根據簡9-1976,曾考證認爲: 可知捕獲老虎后,官府對捕虎者進行賞賜,捕虎者捕獲的老虎則要上繳給官府(“入皮肉縣官”),但官府如何處置上繳的老虎呢?里耶秦簡9—1976簡正好可以回答這個問題,該簡中官府出賣的老虎肉,很可能就是捕虎者捕獲上交的老虎,簡文反映官府將老虎的皮肉進行出售,獲取金錢。 如今,審讀考察簡9-56+9-1209+9-1245+9-1928+9-1973和簡9-186+9-1215+9-1295+9-1999,之前的考證結果顯然得到進一步確認,並且還補充了一些此前未能了解到的細節,即官府將虎肉出售時,會將售賣時間、官府經手人、購買人、出售數量、獲得金額、每斗虎肉單價等內容都詳細記錄在校券上,而且是每個購買人每人一枚校券分別記錄。 [1]以下有關復除制度的論述主要參考張仁璽《秦漢復除制述論》,《山東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993年第4期;林甘泉主編:《中國經濟通史·秦漢經濟卷》(下),第十六章《徭役》(執筆人:馬怡),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7年,第462—463頁。 [2]〔清〕孫詒讓:《周禮正義》,中華書局,1987年,第840頁。 [3]〔清〕王先谦撰,沈啸寰、王星贤点校:《荀子》卷十《議兵》,中華書局,1988年,第272-273頁。 [4]《史記》卷六八《商君列傳》,中華書局,1959年,第2230頁。 [5]蔣禮鴻:《商君书锥指》卷四《徠民》,中華書局,1986年,第95頁。 [6]《後漢書》卷八六《南蠻西南夷列傳》,中華書局,1965年,第2842頁。 [7]《史記》卷七一《樗里子甘茂列傳》,第2317頁。 [8]《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第244頁。 [9]《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第256頁。 [10]參見林甘泉主編:《中國經濟通史·秦漢經濟卷》(下),第十六章《徭役》(執筆人:馬怡),第463頁。 [11]《史記》卷四八《陳涉世家》,第1950頁。 [12]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47頁。 [13]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45頁。 [14]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秦簡〔壹〕》,文物出版社,2012年,圖版第42頁,釋文第21頁。本文所引釋文據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1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103頁。 [15]“署復□于〼”,《校釋》:“復,原釋文未釋。其後一字,從‘言’,疑爲‘詔’字。”(參見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1卷),第103頁。)比較起來,此處“”的字形與“年”字的字形字迹更相近。 [16]字形表的字形均引自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秦簡〔壹〕》。 [17]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 上海辭書出版社, 2015年,第149-150頁。 [18]同上書, 第152頁。 [19]王笑:《秦漢<徭律>研究》,湖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6年,第102頁。 [20]林甘泉主編:《中國經濟通史·秦漢經濟卷》(下),第十六章《徭役》(執筆人:馬怡),第464—465頁。 [21]參見周海鋒:《秦律令研究》,湖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6年,第102頁。 [22]王笑:《秦漢<徭律>研究》,第14頁。 [23]《漢书》卷三一《陳勝項籍傳》,中华书局,1962年,第1807頁。 [24]筆者根據簡文內容猜測,0505簡和0560簡二簡的關係或可以如下順序拼綴:·南陽、南郡有能得虎者,一虎賜千錢·御史移曰,入皮肉縣官,其不欲受錢,欲除(徭)戍,如律令。(0560簡)歲上得虎數,御史別受錢及除(徭)戍數。 · 二(0505簡) [25]簡文中的“虎狗”,此前研究者已指出就是“幼虎”。參見周海鋒:《秦律令研究》,第103頁。 [26]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 第42頁。 [27]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64頁。 [28]同上書,第47頁。 [29]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132頁。 [30]《後漢書》卷八六《南蠻西南夷列傳》,第2842頁。 [31]〔晉〕常璩著,任乃強校注:《華陽國志校補圖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14頁。 [32]里耶秦簡博物館、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歷史學院:《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秦簡》(簡裝本),中西書局,2016年,第47頁。 [33]王笑:《秦漢<徭律>研究》,第40頁。 [34]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1卷),第353頁。 [35]本文所引釋文及編排順序謹據李均明、劉軍:《簡牘文書學》,廣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237頁。 [36]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簡牘研究班編:《漢簡語彙:中國古代木簡辭典》“牒”條,岩波書店,2015年,第396頁。 [37]李均明、劉軍先生將EPF22:56簡稱爲正件,其他四簡爲附件。參見李均明、劉軍:《簡牘文書學》,第237頁。 [38]王笑:《秦漢<徭律>研究》,第40頁。 [39] 陳松長先生曾懷疑嶽麓秦簡244簡“人爲三尺券一”的“三尺券”是“三辨券”之誤(參見陳松長:《嶽麓書院藏秦簡中的徭律例說》,中圖文化遺產研究院編:《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一輯),中西書局,2012年,第164頁),即使如此,亦不影響本文結論,“三辨券”的話,很可能由個人和里典分持。) [40]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天水放馬灘秦簡》,中華書局,2009年,第119頁。詳細考述參見姜守誠《放馬灘M14秦墓板畫中的宗教信仰》,《老子學刊》(第五輯),2014年。 [41]中國地理百科叢書編委會編著:《閩西山地》(李國平撰),世界圖書出版公司,2015年,第97頁。 [42]王子今:《秦漢時期的“虎患”、“虎災”》,《中國社會科學報》,2009年7月16日,第5版。王子今先生關於秦漢時期“虎患”、“虎災”的論文,還有如下論文王子今《秦漢虎患考》,載饒宗頤主編:《華學》第1期,中山大學出版社,1995年;王子今:《秦漢驛道虎災——兼質疑幾種舊題“田獵”圖像的命名》,《中國國家博物館館刊》,2004年第6期。 [43]〔清〕孫希旦:《禮記集解》,中華書局,1989年,第292頁。 [44]王子今:《秦漢時期的“虎患”、“虎災”》,《中國社會科學報》,2009年7月16日,第5版。 [45]同上文。 [46]〔南朝梁〕慧皎:《高僧傳》,中華書局,1992年,第235頁。 [47]〔唐〕姚思廉:《梁書》卷五三《孫謙傳》,中華書局,1973年,第773頁。 [48]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郴州市文物處:《湖南郴州蘇仙橋遺址發掘簡報》,《湖南考古輯刊》第8集,嶽麓書社,2009年,第99頁。 [49]同上書,第100頁。 [50]同上書,第101頁。 [51]高耀亭等著:《中國動物志》(獸綱第八卷)食肉目,科學出版社,1987年,第355頁。 [52]《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第273頁。 [53]高耀亭等著:《中國動物志》(獸綱第八卷)食肉目,第355頁。 [54]補充一點實地考察的結果:筆者2017年9月在里耶博物館開會期間,特意咨詢當地土著,了解到一直到上世紀五六十年代,當地仍有虎患。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9年8月29日20:52。)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