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西部乡村治理提供保障引领 在西部乡村的语境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助于打造具有良好社会治安、较高安全感、公平正义和互利共赢的治理环境,保障西部乡村治理良性运行:其一,规范西部乡村干部管理者阶层对“公权力”的运用;其二,维护西部乡村“下乡资本”、种养殖大户,特别是普通村民的基本权利。 (一)“法治政府”——规范西部乡村干部对“公权力”的运用 新时期基层治理的重点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公权力”回归人民本性。在西部乡村还存在若干滥用权力,知法犯法等“病症”:2014年11月,陕西某村党支部书记带领数人在民警执法(专项整治渣土车)过程中,暴力抗法和围殴民警,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认为,被告人葛七宝、宋某等7人在暴力阻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法治缺失”的主要原因:西部乡村还存在“监管虚悬”。其一,西部乡村公检法司的力量严重不足,比如流动警务平台在城市随处可见,在乡村甚为罕见。其二,由于西部乡村地处偏远和地广人稀,较长时期都不是相关职能部门监管的重点;其三,失衡的同级监督,村党委、村委会、村监委人员兼职严重,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村委会主任的较为常见,同级监督在若干西部乡村形同虚设。其四,学历不高和年龄偏大是西部乡村干部的两大硬伤,外出参加法律培训的机会较少,法律知识匮乏,还与违法成本较低有关,现行法律体系对于部分村官的威慑力不够。其五,缺乏有效的村民监督,以三留守为主的村民群体,在诸多村务环节上,都难以有效监督村干部。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习近平同志的“法治观”是我们在西部乡村打造“法治政府”,规避乡村干部“公权私用”的指导思想:一是以城乡融合为指导思想,“公检法司”逐渐加强在西部乡村的布局,加大力度打击“村霸”与黑恶势力;二是各级行政职能部门加强对西部乡镇干部“滥用权力”和“渎职”行为的监管,并依据相关法规进行严惩;三是各级政府加强“顶层设计”,以常态化的短期培训方式,加强对西部乡村干部的法律知识教育,同时,优化现有法律体系,增加西部乡村干部违法的成本,提升“法”的威慑力。 (二)规范“下乡资本”和维护普通村民的基本权利 “资本下乡”在西部乡村逐渐出现,它是推动西部乡村走向现代化的助推器。“资本下乡”为西部乡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了资金、技术和市场,并为农民增收提供了机会,但是由于西部乡村市场体系和机制不完善,“下乡资本”存在诸多违法行为,普通村民的权益频繁受到损害。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一是西部乡村对“资本下乡”采取非理性的“迎合”态度。这与新时期上级政府的“压力传导”和“锦标赛”等机制有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精准扶贫”任务层层下放,“德、能、勤、绩、廉”,“能和绩”以数据说话,更能够让人信服。发展乡村经济,带领群众脱贫致富成为西部乡村干部的核心任务;二是“下乡资本”在“资本逻辑”的导向下具有逐利动机和“过客心态”。“在大规模流转农地的目标上,企业、乡镇干部、村干部达成一致,形成了‘权力——资本’利益共同体……面对三者的合谋,分散的农户没有多少讨价还价的余地”,“下乡资本”通过“官商勾结”来套取“惠农资金”。逐利动机推动“下乡资本”形成“过客心态”,盈利则扩大投资,亏本则撤资,严重影响部分乡村的长远规划,导致部分村民利益受损;三是对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问题,特别是拆迁工作中,由于履职不到位,工作严重失职,对存在的问题例如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村组干部贪腐问题、拆迁协商矛盾问题等没有及时解决,缺乏担当精神,不能与村民直接沟通、有效化解矛盾,没有在第一时间赶赴矛盾冲突激烈的前沿,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置,引发了群体性冲突事件。 规范“下乡资本”和维护普通村民权利的基本路径:其一,打造法治政府,前文已经讨论了规范西部乡村干部的“公权力”行使,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圈子文化”的影响下,乡村干部及其亲属与“下乡资本”共谋,各级职能部门需优化现有制度设计,又要加强监管。西部乡村各级职能部门还要通过多种形式定期向村民宣讲相关法律,“民不教而罚谓之虐”,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处罚村民只是手段,教育村民“知法守法”才是目的;其二,市场主体的行为必须受法律的约束和保护,这是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重要前提。规范“下乡资本”经营,首先是要转变认识,在积极引入“下乡资本”的同时,要进行谨慎甄别,选取“讲诚信、守法律”的企业。其次,强化引导和监管职能。《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要“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要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对租地条件、经营范围和违规处罚等做出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