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同的路径,共同的学科传统 在分析人类学产权研究的三种路径之前,有必要先确定它们共有的学科传统,也即人类学长久以来对产权研究所秉持的视角、立场、准则和方法。 19世纪下半叶,人类学逐渐成为一门独立学科,从那时起一直到二战结束,产权、所有权和财产制度等问题是人类学家重要的研究主题。作为人类学产权研究的先驱人物,摩尔根发展了斯密、弗格森和梅因带有跨文化比较意义的产权学说(摩尔根,2012)。虽因其理论带有进化论色彩而遭受诸多批评,但他将历史变化与地区性差异纳入了分析范围,同时也结合当时可能获得的民族志材料,彰显了人类学比较研究的优势。 人类学家在殖民地区进行民族志调研时,马林诺夫斯基、格鲁克曼和弗斯等人使用“property”(财产、财产权、产权)和“ownership”(所有权)来分析当地的土地权属问题,当然,这些人类学家也强调“土著人”有着不同于西方的概念和用法。对于产权概念的界定,格鲁克曼引用梅因的定义:“产权是一束权利”(a bundle of rights),但同时指出,“在部落社会中对于产权的界定并没有那么侧重人对物的权利,而是更关注在物的问题上人与人之间的责任和义务”(Gluckman,1965:46)。强调产权的重点不是人和物之间的关系,而是在物的问题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也成为人类学对产权的经典定义。例如戴维斯曾经在他的民族志中这样表述:“当我们描述所有权、使用权或租赁权时,我们所讨论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权利意味着责任和义务,而责任和义务必然与人相连接。一公顷地不会在法律上提起诉讼,一条边界也不会与另一条边界发生争执”(Davis,1973:73)。 罗维等美国人类学家在探究产权形式时,主张结合更广泛的经济状况、生态特征和政治安排等进行分析,同时他也将“无形物”的所有权问题纳入人类学研究(Lowie,1920)。马林诺夫斯基在研究特罗布里恩岛(Trobriand)原住民的财产和所有权问题时,强调应基于当地的亲属制度、理念系统和神话基础来理解它们。这实际上也是人类学基于整体论视角研究产权的范例(Malinowski,1935)。 人类学家在当时就已强调,不能将前现代社会的产权关系简单归类为“共有产权”,有些“原始部落”中也有类似私人财产的现象。例如,弗斯在有关波利尼西亚原住民经济的研究中,描述了当地同时存在类似于“个人所有权”和“共同所有权”(joint ownership)的权属方式,个人生产出来的很多东西可归其所有,而土地和独木舟等重要资源则通常由亲属群体或群体首领拥有(Firth,1939:278)。 先于波兰尼提出“互惠”概念的人类学家图恩瓦尔德,在其《初民社会的经济》中专列一章讨论部落民的所有权和产权问题(Thurnwald,1932)。产权问题之于经济人类学的重要性也表现在1940年赫兹克维茨专论原住民经济生活的著作中。该书1965年的再版本成为第一本以“经济人类学”为题的著作,书中也包括对所有权和产权问题的专门论述(Herskovits,1965)。 但二战之后所有权问题研究在西方学界的重要性下降,加之人类学学科分支化以及“实质论”与“形式论”之辩等原因,人类学家对产权研究的关注逐步淡化(Hann,1998:27-28)。当然,20世纪50-80年代还是有一些重要研究,这里仅举几例与人类学产权研究传统有紧密呼应的名作。 英国人类学家利奇根据自己在锡兰(今斯里兰卡)一个村庄所做的田野调查,完成了关于土地权属和亲属制度之间关系的民族志研究(Leach,1961)。将法国马克思主义理论引入英国人类学的布洛赫曾对马达加斯加两个社群的产权关系进行比较研究,他采用唯物主义的分析路径,同时强调将产权关系视为社会关系的研究视角(Bloch,1975)。而古迪的著作在比较研究和社会变迁研究方面均引人注目,他在西非所做的民族志研究不仅关注不同的产权关系,而且聚焦当地在殖民时代晚期所经历的产权制度变化,并论述这种变化如何重建了社会结构(Goody,1962),其研究继承了以摩尔根为代表的人类学比较研究传统。之后古迪还对欧洲、亚洲和非洲社会中的婚姻、家庭财产和继承等问题进行比较研究和历史分析(如Goody,1977)。 纵观人类学经典中的产权研究,有三大传统显而易见,它们实际上也正是社会文化人类学的学科传统在产权研究上的体现。 第一,人类学产权研究具有宏大的文化比较视野。从摩尔根到古迪,经典人类学论著对产权问题着眼于两个维度上的比较:一是时间维度即历史的比较,二是空间维度即跨文化或地域的比较。 第二,人类学的产权研究立足于以民族志为基础的经验研究,从而对产权制度实践做出了贡献。格鲁克曼的产权研究即为一个范例,他和同行对非洲土地权属授权机制的研究曾较为成功地纠正了英国殖民官员在非洲土地政策方面的错误。格鲁克曼用详实的民族志材料说明当地人原有的“产权制度”并不“落后”。比如,当地的生产用地必须服从层层嵌套的权属安排,而这些具体设置与族群的社会结构相符合(Gluckman,1968)。 第三,人类学产权研究遵守一条重要原则——应在社会背景下理解产权。社会进化论被摒弃后,功能主义以及新功能主义人类学家采用更具经验性和描述性的微观理论。随后的生态人类学也将产权关系和产权制度视为系统性整体中的必要组成部分,强调对它的探究既要依托于对社会整体的理解,也应包括对产权与其他社会因素之间关系的理解。这也是人类学整体论的传统在产权研究中的体现。 但另一方面,人类学产权研究遗产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当时并未全面检视“产权”和“所有权”等概念所负荷的西方的历史和思想背景,也没有强调使用这些概念来指代或解释非西方地区“物的持有和权属”等问题时可能带来的认识论上的风险。另外,人类学在比较研究上的优势不能建立在进化论这样的学说基础上,而需有更深入的认识论和研究路径的探讨。而这些正是当代人类学的产权研究正在探索并取得一定成果的地方。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