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族地区基层社会共治的实践经验 (一)在社会共治中创新社区治理机制 社会组织承接了政府简政放权后移交的社会性事务和社会服务工作,成为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载体。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三社联动”社区治理机制是以社区为平台,社工队伍为支撑,社会组织为载体,通过搭建社区平台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健全社区多元治理主体;形成了社区党委领导下的社区居委会(管理服务站)为主体,社会组织为服务承载主体,社会工作者为联动服务支撑主体的社区管理机制。“三联互动”社区治理机制,实现了从行政单向管控向多元治理转变,有效解决了民族地区社区建设中管理主体单一、管理方式以强制为主等问题,为社会释放社会管理的空间。借助专业社工队伍的发展,“三社联动”机制能够根据不同的公共服务需求和不同特点的服务对象,有针对性地采用个案工作法、小组工作法、社区工作法开展社会工作实务,提供志愿无偿和公益性低偿的公共服务,提升了社区精细化管理水平。例如,青山区社会服务中心打造了以“共迎风雨”的救助服务和“社工与你同行”的法律援助服务项目;幸福路街道幸福社区开展了老人自我认同小组项目,以及其他社区打造了残疾人康复训练项目、困难救助服务项目、农民工服务项目等。 同时,近年来,民族地区基层政府在创造社会组织的硬件环境和软件环境方面不断探索,在外部环境和发展政策上为社会组织成长提供支持。贵阳市、南宁市和呼和浩特市等成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在选定孵化对象后,通过政策引导、项目支持、培育指导等措施,为社会组织成长提供必要指导和服务,通过相关培训,协助社会组织健全组织管理、完善团队沟通和规范财务管理制度等。 在硬件建设上,呼伦贝尔市建立旗市区社会治理服务大厅,为社会组织提供集中服务平台。包头市青山区将宣传部、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单位派驻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成立登记管理服务中心、社会组织信息发布中心、政府购买服务受理中心、规范化建设评估中心、能力建设培训中心和社会组织培育孵化中心等平台,使其成为集孵化培育、服务承接、资源整合、党团管理、能力提升、合作交流等多位一体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全区社会组织发展的综合性服务基地。①在制度建设上,南宁市、呼和浩特市等专门出台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在制度上规范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建设和管理。 (二)在社会共治中完善基层公共服务多元供给 “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存在很大的共赢空间,二者的合作可以融合理性化的现代国家和经过现代性改造的社会资本,更好地实现治理与公共服务提供。”[13](P129)民族地区基层地处偏远,生产力较落后,基层政府财政困难,往往出现基层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无法满足基层群众需要的问题。民族地区社会组织能够满足基层社会中的多元化公共需求,通过帮助政府开展公益活动、扶贫济困、社区参与、保护妇女儿童、亲子沟通、老年人权益等活动,在心理慰藉、生活帮扶、文体娱乐等方面提供政府无法提供的专业和全面服务,有效解决基层公共服务短缺问题。通过多元公共服务供给,体现了社会多元价值追求,有效改善基层群众生活。例如,随着农村基层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和留守儿童的增多,探索建立农民互助性、兴趣性组织或农民自愿组织,为上述人群提供适度的生活或情感关照。又如,许多民族地区地广人稀,政府的服务很难深入,分散的农民难以抵御市场经济冲击,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分散的个体经营者组织起来,通过组织集体行动保护农民利益,避免了分散状态造成的不必要损失。再如,结合民族地区丰富的民族文化传统,挖掘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组织,提高民族地区基层的文化生活,促进基层社会风气的转变。 同时,基层政府将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形成公共服务的多元主体供给机制。地方政府通过与社会组织签订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合同,建立基层社会服务“购买方—服务方—监督方”的协同合作关系,发挥社会组织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服务的优势,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提升了基层社会服务水平。贵阳市乌当区的蔚蓝社会工作服务社是西南地区首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运转的社会组织,承担了社区内包括志愿者招募和开展活动、社会组织培育、特殊群体日常工作支持等七个公共服务项目。由此可见,基层政府退出社会治理的部分领域,让渡一定空间交由社会组织承接,有利于整合政府和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领域中的优势资源。 (三)在社会共治中应用转化传统社会自治组织 民族地区社会组织具有民族性、地方性和民间自治性等特点,是法治、德治和自治有机融合媒介。除了民族地区基层组织、行业协会和社团等社会组织,在不同民族地区,仍保留了诸如“家支”“理老”“寨老”等传统社会组织。民族传统社会组织长期在基层社会的生产生活中发挥经济发展、社会控制、政治统治、文化传承和宗教管理的社会调控功能,在社会治理中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传统社会组织与基层政府协同合作,各有管辖范围,又互助互惠,共同发挥社会治理的相应作用。在社会治理中要充分认识到传统社会组织的特殊性,以利于规范和发挥该类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例如,寨老制是壮族村落中共同奉行的传统治理制度,寨老的治理作用不亚于村民委员会等正式组织的作用。[14]伙子头、老庚、老人群体和互助小组等传统社会组织在傣族村寨村民日常生产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这些传统组织适应农业生产需要,发挥着经济纽带和社会稳定等功能。[15]又如,宗教组织对民族地区基层社会治理发挥着重要协调作用。西双版纳“佛光之家”民间组织,通过教规、教义等形式,由僧人参与“禁毒防艾”工作,为群众提供毒品和艾滋等预防和教育信息,并为病毒感染者提供咨询、关怀和帮助。[16] 同时,在实践中对传统社会组织进行“因地制宜”“因俗而治”地转化,以发挥其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例如,通道县侗族自治组织“寨老”转变为侗族村寨中的老年人协会。老年人协会的主要人员由全体老年人选举产生,与村“两委”紧密合作。“老年人协会”的主要功能包括在村内架桥铺路;到村内村外募捐筹集架桥修路等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做好村内的防火工作;协调处理村内事务;维护本村治安;协调处理本村与周边村寨的矛盾纠纷;负责村与村之间的交往、联谊活动等相关事宜;监督村委会工作,并与村委会共同解决处理村内大事等。[17]政府不再以强力手段介入传统社会组织,而是通过项目制管理来实现自上而下的社会管理。例如,地方政府通过诸如特色文化村寨建设等项目制等形式,赋予村寨项目治理的自主性,老年人协会的寨老们向“上”找“关系”争取项目,向“下”找“村民”向村民宣传项目,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18]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