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民族地区基层社会共治的发展路径 (一)建立信任环境:社会协同治理体制的构建 当信任普遍存在于整个网络时,才能形成网络参与者间牢固的合作基础。转变政府社会治理职能,培育民族地区社会组织,构建“政府—社会组织—公众”三方协同共治的社会治理体制,有利于网络信任环境的创建,形成“监管—服务”为轴心的政府与社会互动机制。一方面,定位政府社会治理职能。领导型网络治理凸显领导成员的核心地位,在网络指标中具有较高中心度。发挥政府在共治体系中的领导者、保障者、催化者和领导者责任。在涉及社会最根本利益和秩序的领域,政府必须承担相应职责,投入足够的资源和力量履行职责。另一方面,政府向社会组织和利益相关者放权或转移职能。政府应从管不好、管不了、管不到的事务中剥离出来,把基层的空间还给基层,通过孵化支持和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激发社会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能力,支持其参与各项社会治理事务,从而有效配置社会资源和协调各种社会利益。通过制度化平台的搭建,建立政府与社会的平等合作伙伴关系。 (二)推进网络目标一致性:引导公众参与社会治理 合作网络的目标一致性越高,网络成员越能够围绕目标做出自己的贡献,越有利于合作网络的构建。“基层不只是整个体制的末端,也不只是社会中下层群体所处的位置,而是社会的所有成员在日常生活中共同分享到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情感。”[25]社会共治网络能否健康有序发展,取决于基层社会是否具有良好的动力机制,动力机制的核心就是能否释放和激发社会活力。 因此,民族地区社会共治实践的隐含目标就是培育具有高度内生秩序的公民社会,包括培养基层群众的主人翁意识,激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热情,促进公民社会的自我组织和自我管理,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尽责的良好局面”。围绕调动基层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目标,一是要强化公众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参与意识,培养公众合作互助的习惯,提升公众的参与和合作能力。例如,草原“110”动员了一批有事业心、乐于协助维护治安的牧民,特别是一些退伍军人和有车牧户,组建草原“110”联防队,解决了草原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现役制边防派出所警力有限的问题。[26]二是完善公众参与的制度保障。民族地区基层政府应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宪法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为公民社会的自我组织和自我管理提供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环境,加强群众参与权的保障。三是搭建政府与社会协作平台、基层民主协商平台和信息服务平台,为合作共治提供机制保障。 (三)强化网络参与能力:基层社会组织的培育 基于目前中国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地位和功能都较薄弱的现状,学者普遍认为应“培育和规范公民社会组织,提高社会自治能力”,把社会组织吸纳、融入社会治理网络体系中。民族地区社会组织与西方社会组织的生长背景不同,要求社会组织在结构特性、管理体系、资源获取等方面完全脱离政府主导是脱离实际的。在社会组织的成长初期,地方政府为主导的积极推动是必不可少的推动力。[27]民族地区地方政府要在充分履行自身职责基础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坚持培育与发展、管理与监督并重的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的成长。如利用民族乡村社区内部传统联系强的特点,引导建立文艺团体、体育协会或老年协会等新型社会组织。对社会组织的日常运营和发展进行管理和规范,为社会组织发育提供硬件环境和政策环境。一是制定扶持引导社会组织的发展政策。建立公共财政对民族地区社会组织发展的资助和奖励制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撑发展服务民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发展符合产业发展需要的行业性社会组织等。进一步放宽准入制度,让符合民族地区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社会组织更加便利地登记注册。二是搭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平台。理清社会事务外包合作中政府和社会组织织的职责,完善以项目为导向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规范下,健全民族地区地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机制、流程和绩效评估办法,加强对社会组织服务能力的监管;借助互联网等手段确保购买过程的公开透明,形成公平竞争的公共服务供需市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