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源自长期历史实践,是党和国家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要举措和有效载体,随着时代发展不断丰富和拓展。本文系统梳理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发展历程,全面介绍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和示范单位建设情况,重点阐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在强化顶层设计、提高质量和覆盖面、加强民族政策宣传教育、注重培育示范典型、严格依法治理、加强理论研究等方面的实践举措,分析当前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面临的不足和挑战。就如何做好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总目标,提出了创建工作的不足和创新发展的路径。 关 键 词:民族团结/民族政策/民族工作/民族团结进步创建 作者简介:隋青,女,国家民委监督检查司司长; 李钟协,国家民委监督检查司副司长; 孙沭沂,国家民委监督检查司创建指导处副处长; 李世强,国家民委监督检查司创建指导处副调研员; 陈丹洪,国家民委监督检查司创建处主任科员。北京 100800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是在党的领导下,以各民族群众为主体,通过巩固和加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综合举措,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创造性推动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实践过程。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是党和国家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一项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是立足国情、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要举措和有效载体。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源自长期历史实践,持续得到各族干部群众的广泛认可和支持,已成为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党的民族工作理论方针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党和国家民族工作制度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发展历程 (一)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萌芽与发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党和国家在全国范围进行了民族调查和民族识别工作,对各少数民族,凡是具有构成单一民族条件的,无论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居住地域大小、社会发展水平高低,在政治上一律认定为民族,使少数民族都能作为平等的一员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真正贯彻了民族平等的原则。民族团结教育由各级政府主导,主要开展疏通民族关系,打破历史造成的民族隔阂,调节民族内部的纠纷,加强与少数民族的联系等工作,并通过组织中央访问团、边疆少数民族参观团等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实践。我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发端于“民族团结宣传月”活动。1953年,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召开第一次民族团结模范代表会议,率先决定把每年的9月确定为“民族团结宣传月”,集中宣传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对全州各族人民进行民族团结教育。1952年至1953年、1957年至1958年党和国家组织了两次全国范围内的民族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从民族团结的愿望出发,防止和克服妨碍民族团结的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倾向,经过批评、反思、教育,在新的基础上达到各民族间的进一步团结。 1956年,毛泽东同志在《论十大关系》中,明确指出,在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上政策是比较稳当的,是比较得到少数民族赞成的。要着重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诚心诚意地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巩固各民族的团结,来共同努力于建设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①1957年,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第十一次扩大会议上发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重要讲话,明确指出“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②以上重要论断确立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在新中国建设时期的重要地位。 1958年以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受到严重冲击,但不同形式的民族团结实践依然延续。60年代,上海、浙江、江苏、安徽等地区的3000余名孤儿落户内蒙古,被传为民族团结佳话。这一期间,国家层面的民族政策运行受到严重影响,很多民族干部被打倒,但知识青年的“上山下乡”却实现了最基层不同民族成员的接触,上千万知识青年投身到边疆、海岛以及广大的民族地区,客观上促进了不同民族成员之间的交流交往。 (二)十一届三中全会至2009年:探索与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揭开了思想解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序幕,同时走上了恢复和改善我国民族关系的正确航道。以1979年4月全国边防工作会议为标志,党的民族政策得到重申,确定了新时期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要求“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中间,普遍地、深入地、大张旗鼓地进行民族政策再教育,认真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切实解决存在于民族关系的问题,消除不利于民族团结的因素”。③各地在贯彻落实中央指示精神过程中,创造性地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1983年,新疆把每年5月定为“民族团结教育月”,内蒙古将每年9月定为“民族团结表彰活动月”。一些民族自治地方也陆续设立了“民族团结月”。此后,湖南湘西州、甘肃甘南州等地州及一些民族自治县,每逢五或逢十周年庆祝活动,也集中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 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将民族工作带入法制化的时代。改革开放以后,民族工作的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与加强民族团结成为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1988年召开的全国第一次民族团结表彰大会,名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表彰大会”。各地广泛开展的民族工作中陆续增加了加快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内涵。“民族团结活动”的名称随之变更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 进入21世纪,我国进入改革开放的关键阶段。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胡锦涛同志指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新世纪民族工作的主题。全国各地在普遍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月”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的基础上,各地创建和谐社区、和谐村镇、民族事务服务平台建设等新的创建形式陆续呈现,在2006年7月中央召开的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经验交流会上,各地开始把开展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作为民族工作的突破口和亮点来介绍。2006年,国家民委启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工作,④民族团结创建活动日益规范化。 (三)2009年以来:明确创建与全面推进 2008年拉萨“3·14”事件和2009年乌鲁木齐“7·5”事件发生以后,国家更加关注民族团结工作的普遍性和实效性。但是,受“3·14”事件和“7·5”事件影响,一些地方和单位发生了违反民族政策的行为。比如,有的地方出租车、宾馆、商店等出现拒载、拒住、拒卖等现象,伤害了少数民族群众的感情,损害了民族团结。 为了纠正上述行为,杜绝类似事情的再次发生,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9月,胡锦涛同志在国务院召开的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指出,要认真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表彰活动,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概念。会议期间,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召开了“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经验交流会”,对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提出了要求。2010年2月,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和国家民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⑤2010年6月、7月和2011年2月,上述三部委先后三次联合召开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以及经验交流视频会,贯彻落实三部委《意见》,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同时推广北京市牛街构建特色服务体系、打造民族和谐社区的经验以及上海、广东和武汉市民委加强城市民族工作的做法。这些措施有力地推动了全国创建活动的开展,各地在完善创建活动工作机制、加强典型培养和宣传、把握工作重点、丰富工作形式等方面,都做了积极的努力和探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2011年3月,胡锦涛同志在第十一届全国政协会议上再一次明确指出“要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同年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鲜明提出“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要求。⑥8月,国家民委在监督检查司增设创建活动指导处,负责推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开展。国家民委还会同民政部、国资委分别制定了《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社区民族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国有企业民族工作的指导意见》,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作为社区民族工作和国有企业民族工作的重要任务,明确责任分工、目标要求、机制建设和保障措施。 为推动地方民族团结创建工作,国家民委2012年印发了《国家民委关于推进武陵山片区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实施意见》,明确了推进武陵山片区创建示范区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重点工作任务。这是国家层面首个指导区域开展创建活动的政策文件。2012年6月,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在宁夏银川联合召开“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经验交流会”。7月,国务院发布的《少数民族事业“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2]38号)中,要求“十二五”期间在全国创建一批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 2013年7月,国家民委制定《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地、市、盟)测评指标体系》(草案),探索州市级创建工作;9月,国家民委在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举行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地、市、盟)试点启动仪式,确定伊犁州等13个州开展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市、盟)试点工作。2014年6月,国家民委印发《国家民委关于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寺庙的实施意见》(民委发[2014]94号),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创建示范测评机制。 2014年9月,第四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高度重视民族团结工作,明确指出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做好民族工作,最关键的是搞好民族团结,最管用的是争取人心。会议提出,民族团结工作要创新载体和方式,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祖国观、历史观、民族观,自觉维护国家最高利益和民族团结大局。会上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内容、形式、方法和成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中,从坚持“四个重在”(重在平时、重在交心、重在行动、重在基层)、突出创建主题、扩大参与范围、深化典型培养、加强宣传教育等角度对创建活动的内容、形式和方法做了进一步的明确,为新形势下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提供了重要遵循。 2015年,中共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明确提出要“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积极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2016年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以及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兴边富民行动“十三五”规划》两个文件,进一步对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建设做出具体部署。在《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中,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活动之一。2017年,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在内蒙古兴安盟召开“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经验交流现场会”,明确将“创建活动”升格为“创建工作”,进一步丰富了内涵、拓展了领域、提升了层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