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示范单位建设 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建设,树立先进典型,夯实基层基础,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是深化拓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实现人文化、大众化、实体化总要求的重要载体,是加强新形势下民族工作,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重要平台,是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途径。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将打造各级各类示范典型作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重要手段。2012年6月,三部委联合召开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经验交流会,并在会上命名了首批35个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 为切实发挥好作为创建活动主阵地、主渠道的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寺庙的作用,2014年6月,国家民委印发《国家民委关于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寺庙的实施意见》,对全国州(地、市、盟)、县(市、区、旗)及县以下各类示范单位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提出具体要求,确定了“六进”测评指标体系,对基层开展创建工作起到了积极指导作用。部分省区也结合地方实际,参照制定了省区级示范单位的测评指标。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民族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对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理念、形式、方法和主要任务做出一系列部署,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强调,要创建一大批能起示范作用的社区、乡村、单位、学校、连队等,⑦为创建工作广泛深入开展指明了方向。2016年,国务院印发实施的《“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设立专章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做出部署,并对“十三五”期间各级示范区(单位)建设做出规定。 (一)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评审命名 示范区(单位)评审命名工作由国家民委组织实施,自2012年至2017年底,共命名5批664个县级及以下示范区(单位)。从命名的整体情况看,一是示范区(单位)涵盖类型更加丰富、领域不断深化拓展,既有民族地区,也有散杂居地区;既有县市区旗,也有乡村社区;既有机关、企业、学校、部队,也有铁路、医院、寺庙、景区、新社会组织等。二是重点更为突出,导向更加明确。在中东部,坚持重心下移,主要面向创建工作基层单位。在西部地区,着重推动区域整体创建和跨区域协同创建,支持省区级先进区、示范区创建。三是加大了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新社会组织创建的支持力度,有力夯实了创建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基层基础。如铁路系统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关于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牢牢把握“两个共同”(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主题,结合铁路实际,扎实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在全路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典型,发挥了积极的示范引领作用。2017年,中国铁路总公司经层层推荐选拔,命名了沈阳铁路局延吉车务段延吉西站等15个单位为“铁路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2018年,中国铁路总公司又命名了哈尔滨集团公司佳木斯车务段等15个单位,并号召全路各单位认真学习借鉴示范单位的经验做法,紧密围绕交通强国、铁路先行目标任务,不断深化铁路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谱写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新篇章。 (二)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州(地、市、盟)建设工作 为进一步探索在民族聚居地方地州级行政区划开展创建的有效模式,在总结支持新疆昌吉州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州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国家民委决定开展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州(地、市、盟)试点活动,并制定了《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地、市、盟)试点活动方案》及测评指标体系(草案)。 2013年9月,国家民委在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举行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州(地、市、盟)试点启动仪式,确定了13个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市、盟)试点,分别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贵州省铜仁市、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国家民委指导各试点地区紧密联系实际,把握重点和难点,抓住关键环节,搞好统筹规划,积极推进创建活动,努力实现民族工作创新、民族关系和谐、民生改善保障、民族经济发展、民族文化教育发展、民族干部培养、生态文明建设7大示范目标。试点期间,13个地区牢牢把握“两个共同”主题,高度重视,高位推动,广泛动员,精心部署,创新创造,狠抓落实,围绕中心,聚焦民生,机制健全,保障有力,创建活动取得明显成效,涌现了一大批先进典型,创建一系列鲜活经验,确保各地区圆满完成各试点任务,并于2016年底前先后被国家民委命名。如延边州明确“民族工作创新示范”“民族关系和谐示范”“民族改善标准示范”等7大类指标54项具体内容,确保创建活动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安排、同步考核;兴安盟强化民族团结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一盘棋”理念,实施了经济发展提速、民生质量改善、民族工作创新等9项重点工程,走出一条以创建示范盟为主线,推动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新路子。 在总结吸收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自2017年始,州市级示范区命名统一纳入“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评审命名工作。2017年,经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的考核验收,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青海省西宁市、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共7个州市被国家民委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州市。截至2018年8月,国家民委共命名23个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州(地、市、盟)。 (三)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建设地方实践 各省(区、市)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制定推进创建工作计划和方案,推动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典型培育打造工作,积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有力地推动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深入持久开展。云南、贵州、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和武陵山片区各级党委政府按照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先进区、模范区”的目标任务,以创建为抓手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湖北、宁夏将各级示范区、各类示范单位建设作为省(区)年度目标考核内容。河南、重庆、四川等省市将示范典型培育打造作为创新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 (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的示范引领作用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建设在全国不断扩展、纵深推进,形成了省(区、市)、州、县三级联动、全面铺开,党政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群众主体的良好格局。各级各类范区(单位)建设是不断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成果,切实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的重要举措和载体。通过不同层级、不同类型的示范创建,典型规模快速壮大,社会效应日益凸显,其示范引领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推进了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在各地各行各业的宣传贯彻,铸牢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巩固了党的执政基础,维护了祖国统一;二是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社会增强了“三个离不开”“五个认同”的思想意识,巩固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三是搭建了广阔的交往交流交融平台,构筑了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增进了各民族的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四是提升了各族群众幸福感获得感,营造了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氛围,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向前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五是积累了大量可供借鉴推广的宝贵经验,提升了民族事务治理能力和水平,促进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创新发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