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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上海会审公廨中美商民的混合诉讼及交涉(4)

http://www.newdu.com 2019-11-25 《历史研究》2019年第1期 蔡晓荣 参加讨论

    三、恃“交涉”为奥援的中美涉讼当事人和外籍律师
    外籍会审官或西方领事的强力干涉,是会审公廨涉外诉讼受制于外人的重要因由。由于外籍会审官对会审公廨司法权的攘夺,加之公廨谳员权威不足,“既无文凭,又无印信”,(86)且大多畏葸无能,(87)华洋诉讼中的其他各类参与角色,遂有了更为广阔的表演空间。钞本中交涉函件,对部分中美涉讼当事人和外籍律师恃“交涉”为奥援,力谋自身利益最大化之面相亦多有摭及。
    (一)中美涉讼当事人
    美商往往以美领事署交涉为媒介,对被告华人极尽追索之能事。在美国会审官的交涉催逼和会审公廨的被迫强压之下,被告华商常常抱屈含冤,百口莫辩。如在美亨洋行控胡献南等积欠货款一案中,被告胡献南作为原告美亨洋行的买办,在承办业务过程中曾为洋行代垫银六千余两,并于光绪三十一年四月间与原告解除雇佣关系,结清所有货款,而其代垫的六千余两款项,亦由原告行东出立借据分三年还清。不料美亨行东匿债潜逃,反而延请律师至会审公廨控告胡献南积欠货款五千余两。该笔货款本系顾姓和陆姓两位买办经手,合同亦由顾、陆二人签字,与胡献南毫无干涉,不意竟被原告诬控。(88)会审公廨在美国会审官压迫之下最后判令胡献南向原告归偿该笔货款。胡献南不服堂谕,通过其代理律师穆安素在《申报》上刊文鸣冤,并呈禀会审公廨要求其与美领事署进一步交涉。美国会审官则在回函中强调,“务须勒令该被照从前堂谕办理”,会审公廨无奈只得“允为勒令遵照堂谕办理”。(89)更有甚者,有时原告美商还将债务清偿责任,强行转嫁给被告华人之成年家属,在美商恒丰洋行控华商荣昶号定货不出一案中,原告美商“共计亏银七百十六两七钱二分”,美领事署应原告之请,致函会审公廨要求“将该被之弟带堂,着其遵照谕单办理”。(90)在美商德高洋行控利兴号沈宝昌违背合同一案中,因被告沈宝昌避往南京,美领事署则要求会审公廨“改传沈宝昌之父耀奎到案会讯”。(91)这充分体现了美籍原告巧妙利用中西债务清偿习惯差异,向华人被告索债的一种特别用心。依据中国债务纠纷处理习惯,当债务人不能偿债时,“他的家人将承担支付责任”,“如果他有一个或者多个儿子,任何一个儿子有义务用其财产去清偿债务,如果其子辈清偿不能,那么与他分家的兄弟将被迫支付这笔债务”。(92)但当中国人对一个外国人提出债权要求时,“就被迫去接受一种宣布债务人破产的判决,因而使债权人一无所获,或者仅仅得到债金的百分之几”。(93)如1875年4月,华商庞怡泰丝栈将19包湖丝卖与琼记洋行,言明数日后付银。不料琼记猝然倒闭。后该洋行一美国股东亚轧司察莅沪,庞怡泰向美领事署呈控。美领事则提出琼记已呈明破产,“于分摊时并无偏袒情弊,此次所控之项亦无别样财产可以抵偿,故原告所请着无庸议,所有堂费等亦归庞怡泰承认”。(94)
    部分华人借其美方用人或教徒身份,投禀美领事署求其与会审公廨代为交涉。美领事署则认为这关攸美方利益,亦往往准如所请。钞本涉及的此类案件主要有:美领事署转呈担任美国在华法院用人李闰林之禀函,为其外甥女张桂宝申请交保;(95)美领事署转呈担任该署官话教习王擢元之禀函,向会审公廨控追华人门兆林清理欠款;(96)美孚洋行大班之夫人致函领事署,称其用人华妇陈阿二因殴打案横遭牵涉,要求会审公廨进一步查实案情;(97)美国基督公同教教长罗安德投禀美领事署,要求会审公廨查明中国教徒计阿来长子被人拐卖情事;(98)美国耶稣教安息浸会女教士包狄克代呈该会所雇女教习宋英英禀函,要求饬传华人宋金奎等向宋英英回赎抵押田单;(99)等等。
    在中美混合案件中,华人被告迳至美领事署提出申诉意见,求其转达会审公廨之事,亦不鲜见。按之会审公廨华洋诉讼规则,在此种情况下,被告华人本应直接投禀会审公廨,美领事署不得受理。但美国会审官以案涉美侨美商,居然出面代为交涉。在美国荣小姐控华人作头方春泉一案中,为方春泉作保的华人庄企云,至美领事署面称,“副作头吴晋记有心误工,并阻漆匠工作,意存陷害”,要求美领事署转请会审公廨查实核办。美国会审官因担心“荣小姐处工程又将半途而废”,故请会审公廨予以查照。(100)
    (二)外籍律师
    鸦片战争后,随着列强在各条约口岸纷纷设立各色领事法庭或法院,西方的律师制度遂被引入列强驻华司法机构。实际上,“领事裁判权创造了外籍律师在华居住和执业的机会”,“但它一定程度上又使得中国的法律管理进一步复杂化”。(101)上海的外籍律师起初仅在领事法庭和英国驻华高等法院与闻讼事。后来其业务渐有拓展。据记载,“1866年出现了首例外籍律师在‘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之前身)出庭的记录”。(102)至19世纪70年代,会审公廨已明确规定,华洋诉讼案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皆可延请外籍律师为其代理词讼。(103)不过外籍律师欲在会审公廨辩案,亦受到若干资质上的限制。(104)在20世纪初的十多年间,上海外籍律师人数攀升甚速。(105)钞本共有30余桢函件涉及外籍律师,既包括美籍律师,也包括英籍律师。不过颇值玩味的是,华人委托外籍律师代为处理民刑讼案,较之于美侨美商,有过之而无不及。钞本关乎外籍律师藉美领事署之交涉影响诉讼的史实如下:
    代原告美商与美籍用人提起控诉或辩护时,通过美领事署之交涉向会审公廨提出各种办案要求。在美商美亨洋行控华商裕亨结欠货款一案中,原告美商聘请博文律师呈函美领事署要求转致会审公廨,称“现下访闻被押之被告胡献南在浙江省杭州附近之湖州地方尚有恒产”,“应请于翌晨或即日将其带堂勒令遵照堂谕,限期缴银,倘不能遵限缴银,即应治以占据他人货物为已物之罪,判监禁工部局西牢若干日”。(106)在白太太控胡慎生等一案中,原告代理律师甚至函请“将前项堂谕酌改为被告等所有地契应交由原告收执”,而美领事署居然要求会审公廨“查照给谕”。(107)再如礼明律师代其用人张慕石投禀控告华人朱颂庭,“称与伊合做生意,匿帐不交,意图吞没”,要求会审公廨“迅饬传该被到案候讯”。(108)会审公廨审阅后回复:“原告系律师用人,究竟是否刑事,候传到该被到案讯明,如系钱债,该律师不得干预。”(109)另如律师侯鲁公(C.R.Holcomb)雇用的华人周翰臣“被松江人金阿发控其奸占伊妻”,上海县移请会审公廨“协提周姓以便解往松江讯办”。侯鲁公律师代其用人呈函申诉,称“周翰臣既为美律师用人,似应改归公共租界会审公廨审讯”。会审公廨回复美领事署:“此案系华人控告华人之案,律师不能干预,所请改由公堂讯理之意,碍难照准,请转饬该律师毋庸干预。”(110)在以上两案中,张慕石和周翰臣是否确属美律师之用人,或系假托,尚不易判断,但美籍律师借美领事署之交涉,擅预会审公廨诉讼之用心,亦由此可见一斑。
    在会审公廨为华人处理诉讼事宜时,挟美领事署之威对会审公廨理案施加影响。外籍律师接受华人委托主要包括以下三类典型情况:(1)代表华人原告在会审公廨控告无国籍洋人。宣统二年五月初三日函提及,华人罗金记延请美律师博文控告无国籍西妇爱特琴记义不付账洋,称“该被在上海各领署均不承认,且系未经注册之人”,故该案“理应受会审公堂之裁判”。(2)在华洋民事混合案件中担任被告华人的诉讼代理人。在美商白保罗控华商祥森火柴公司占地一案中,被告延请之礼明律师请求会审公廨将被告存放于公堂之田单粮串交还被告;在美商同孚洋行控华商同康烛厂一案中,被告延请的外籍律师通过美领事署函告会审公廨,要求传唤华人朱锦蓉、孙楚琴二人到堂作证;(111)华商奚郎如被美商控告收押之后,其代理人礼明律师“要求公堂准令奚郎如交保开释”。(112)(3)为刑事案件中的被告华人代为辩护。如犯赌之华人施德生、犯窃之华人龚阿连,均分别延请外籍律师博易(Harold Browett)、圣文(J.E.Salmon)代其辩护,并通过美领事署要求会审公廨复讯以上两案;(113)斗殴之华人甘江富、甘根生经会审公廨讯明“判押十个月,期满逐出租界”,该两人延请博文作为辩护律师。博文致函美领事署,称“甘江富、甘根生等确属无辜,现尚欲加足见证”,恳为转请会审公廨复讯。(114)
    综上可见,美侨在会审公廨与华人对讼时,为了胜诉或获得更多的诉讼利益,总是想方设法运动本国领事署,通过美国会审官向会审公廨施加种种压力,而钞本中的40余桢美领事署代美方用人或教徒转呈禀函时所附交涉函件,充分暴露了部分华人希望借其特殊身份得到美领事署的某种袒护,事实上他们的绝大部分要求得到满足。至于外籍律师,其在会审公廨代理词讼时,无论从心态还是实际行为来看,皆隐透着一种挟美领事署交涉之威,对其所代理的诉讼案件施加影响的不良居心。这在相当程度上加剧了华人当事人的劣势诉讼地位。
    钞本所辑录的美国会审官以美领事署名义呈致会审公廨的693桢交涉函,整体性呈现了该段时期会审公廨受理的中美商民混合讼案的概貎。围绕着中美商民纠纷肇启的中美混合讼案,是会审公廨审理华洋互控案件的重要部分。在会审公廨理处中美混合讼案过程中,最核心的环节即是美国会审官通过函件与会审公廨进行的交涉。这种交涉,往往使得诉讼明显逾出司法的范畴,几近异化为一种美领事署与会审公廨之间的外交博弈。会审公廨涉外诉讼滑入“名诉讼实交涉”的误区,究其缘由,一则是因为国际强权政治的存在,使得彼时涉外诉讼与外交两者相互交集。日本学者今井嘉幸指出:“在中国关于外人之司法关系,非悉依裁判制度所能解决者,因必要外交手段之援助补充者非鲜。”(115)一位美国驻华领事在其报告中亦曾坦言:“在涉及外国人的诉讼中”,“当一个通过法庭的解决方式不能实现时,领事官员总是不可避免地被迫采取措施与中国的行政官员进行交涉”。(116)二则缘于列强各国对会审公廨之司法公正性极度不信任,在1911年之前尤其如此。在西方人眼中,会审公廨涉及外国人的民事判决往往难以执行,而公廨谳员及随从,则经常勒索受贿,或在监禁和保释被告人方面任意为之。(117)“诉讼”衍化为“交涉”的必然结果,是会审公廨涉外诉讼的病态运作。披览693桢交涉函件,似可得到以下推论。
    中美混合诉讼的整个诉讼过程,尽在美国会审官的把控之中。不仅诉讼程序诸环节受制于美国会审官,案件的最终裁决结果,亦悉数被其操控。他们在整个诉讼的运作过程中享有绝对的话语权,绝非是因其受过良好的法律训练。(118)整册函件钞本,几乎未能发现任何一例美国会审官就案件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向会审公廨表达的交涉意见,亦可在相当程度上印证此点。美国会审官的惯用伎俩,是在案件的事实认定和诉讼程序上节外生枝,并利用中方会审官员的畏洋心理,动辄以提升交涉格局相挟制。在美商开乾洋行控华商谦慎昌不付代垫银两一案中,当会审公廨将初拟之堂谕及附函说明呈送美领事署后,美国会审官极为不满,提出“尚有应改者数处”,一为被告应向原告偿还栈租款项,二为运费一律均应由被告认付,三为利息应断还原告。会审公廨则站在被告华商的立场,再次回函申明,除利息一层可加入堂谕外,因“授权函内既载明水脚税饷两项自应由买客所出”,原告并未向买客索回,“实系自误”,“不应判令被告承认”;至于原告所索之“川资旅费”,“并非运费,按照授权信函,自应各半承认”。(119)双方交涉未果。不久,美国会审官又致函公廨称:“堂谕至今尚未订定,倘再延迟,即本副领事亦有难辞之责。惟有据情禀请总领事与道台交涉。”(120)在美商德泰行控华商协生祥号定货纠纷一案中,会审公廨曾宣布堂谕,判令原告美商将被告华商所定未出之货售去,所有亏损由被告各股东分摊。嗣后因被告未遵谕缴银,美国会审官遂致函公廨要求将被告提案押追。会审公廨向美领事署转呈被告要求宽限缴银之禀请。(121)美国会审官非但不允准,反而在回函中称:会审公廨“办理此案未免失当,致起困难”,并威胁“不得不以贵分府之举动详禀驻京公使,向贵国外务部抗议”。(122)此等要挟之语,钞本中触目皆是。
    美领事署及其会审官的恣意介入,为部分中美涉讼当事人和外籍律师影响诉讼提供了可乘之机。在华洋诉讼“泛外交化”背景下,中美混合诉讼中的其他各类参与角色,基于不同的心态和行为模式,借助美领事署这一媒介向会审公廨提出各种办案要求。不惟美方当事人如是,即便是华人当事人,亦不乏越过会审公廨直接投禀美领事署者。至于外籍律师,则无一例外均是将自己所代理之华洋当事人的诉求先行投禀美领事署,再求其转致会审公廨。而美领事署亦由于外籍律师的特殊身份,往往代为交涉。凡此种种,皆在无形中增大了会审公廨处理中美混合讼案的难度。
    在近代中外关系史上,所谓中外商民之间的法律纠纷,在具体处理上大多被蒙上一层“泛外交化”的色彩。德商志诚洋行索赔案是一个典型。1905年10月,德商志诚洋行与华商李春华订立合同,议定李将德商货物准期由山海关运至宽城子俄国兵营,并由聚丰炉房作保。不意承运时将货失去多半,导致志诚行共亏洋银40017万。志诚洋行于是向津海关道提起诉讼。因被告无力清偿,以致案悬未结。天津地方审判厅续审该案,鉴于被告赤贫如洗,无产可破,将被告等以其分别欠款多寡,治以应得之罪。德国驻京公使不满判决结果,屡次向中国外务部提出抗议。直至1914年,德国驻华大使仍多次就此事与民国外交部交涉,迫使中国方面酌赔志诚洋行损失。(123)该时期的中美关系亦不例外。钞本所涉中美混合诉讼及其交涉,是清末民初上海租界会审公廨理处华洋诉讼实况的缩影,其对审视该时期涉外诉讼“名诉讼实交涉”之困局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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