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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上海会审公廨中美商民的混合诉讼及交涉(5)

http://www.newdu.com 2019-11-25 《历史研究》2019年第1期 蔡晓荣 参加讨论

    注释:
    ①晚清民初会审公廨西方会审官(亦称陪审官),一般由列强各国总领事或领事,自馆员中选派一名或二名担任,资格并无限制,副领事、翻译官、书记生均可充任。而会审公廨则一视同仁,概称副领事。参见戴修瓒编:《法权讨论委员会上海公共会审公廨视察报告(续)》,《法律周刊》1923年第8期,第21页。
    ②宣统元年六月二十八日函,《上海华洋诉讼案(钞本)》,上海市图书馆藏。本文所引函件均出自此处,下文不再赘列出处。另,因钞本民国元年(1912)1月4日后函件的落款时间改用公历,本文从其例。
    ③如宣统元年七月十二日函载,美国会审官就美商开乾洋行控华商谦信昌号不付代垫银两一案,将自己对案件事实判断,“用电话转致帮审王大令(指会审公廨谳员王松丞)”;宣统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函亦提到,美国会审官就美国胜家公司控华商刘名泉一案,“由德律风(telephone)催出牌票”。
    ④如宣统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函提及:“美国驻华按察司公堂因有一案”,必须“贸孚洋货号经理人周星桥到堂作证”,嘱公廨“即日传该证人周星桥准于是日十点钟到美按察司公堂备质”。此类函件,计有8桢。
    ⑤1911年11月1日上海光复,沪道匿迹,公廨谳员宝颐挟款遁避,会审公廨的会审业务一度中止。列强驻沪领事团乘机于1911年11月10日接管会审公廨。本由上海道委派的公廨廨员,改由领事团直接委任,实际上沦为外人之雇员。此后,所有纯粹华人间的民事讼案,西方会审官均参与会审,而1911年之前以上海道为上诉机关的上诉程序亦被取消。(参见Manley O.Hudson,“The Rendi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Mixed Court at Shanghai,”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21,no.3(July 1927),pp.457-458)故此华人迳向美领事署请求复讯或提出申诉,而美领事署代为向会审公廨交涉之函件,钞本中亦有若干。
    ⑥早年西人著述可参见A.M.Kotenev,Shanghai:Its Mixed Court and Council,Shanghai:North-China Daily News & Herald,Limited,1925; W.C.Johnstone,The Shanghai Problem,Redwood City,California: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37.近年西人著述主要有Thomas B.Stephens,Order and Discipline in China:The Shanghai Mixed Court 1911-1927,Seattle: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1992.中文论著参见张铨:《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论要》,《史林》1989年第4期;《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论要(续)》,《史林》1990年第1期;杨湘钧:《帝国之鞭与寡头之链——上海会审公廨权力关系变迁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洪佳期:《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华东政法学院,2005年;陈策:《从会审公廨到特区法院——上海公共租界法权变迁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等等。此外,部分上海租界史、上海地方法制史、中国近代领事裁判权制度相关论著,对其亦有述及。
    ⑦姚之鹤编:《华洋诉讼例案汇编》上册,上海:商务印书馆,1915年,“序例”,第4页。
    ⑧虽然无法获取会审公廨呈致或回复美领事署函件与之互为映照,但由于钞本中的诸多函件为美领事署对会审公廨致函的回复,且复函中对前者内容有扼要概述,我们仍可据此推知会审公廨致函的部分内容。
    ⑨参见Chong Su,The Foreign Trade of China,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1919,p.395.
    ⑩参见上海市文献委员会编:《上海人口志略》,上海:上海市文献委员会,1948年,第27页。另,1910年,除上海公共租界外,法租界还有美侨44人。参见熊月之、马学强、晏可佳选编:《上海的外国人(1842-1949)》,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序言”,第2页。
    (11)一般而言,在当时的上海租界,“商人在洋人社会中占绝对多数”。(吴圳义:《清末上海租界社会》,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78年,第5页)另据笔者统计,此册函件钞本以原告身份出现的美商洋行有18家,美商公司、银行、报馆或书局等有11家,共计29家。
    (12)《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葛士濬编:《皇朝经世文续编》(四)卷86《刑政三》,台北:文海出版社,1974年,第2200-2201页。
    (13)《有关华洋诉讼案件及上海会审公廨问题报告书》,全宗号1049(2),案卷号89,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14)该案迭经审讯,判刘名泉收押。刘名泉央人向原告美商商明料明办法后获开释。参见《尚等细查》,《申报》1911年7月26日,第2张第3版;《央人料理》,《申报》1911年8月2日,第2张第3版。
    (15)参见《不理货款》,《申报》1910年12月7日,第2张第4版;《定货纠葛》,《申报》1910年12月11日,第2张第3版。
    (16)参见宣统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十月三十日,1912年6月6日、6月14日、9月5日函。
    (17)参见刘兰兮:《民国时期的定货契约习惯及违约纠纷的裁处》,《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3期。
    (18)上海商事惯例规定:“华商向洋行定货,原以成单为凭,而成单只有一纸。”(张家镇等编:《中国商事习惯与商事立法理由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481页)
    (19)参见宣统三年七月初五日、1912年6月24日、1913年1月14日函。
    (20)《记美领事告上海道之语》,《北京日报》1911年第2期,第8页。
    (21)雷麦:《外人在华投资》,蒋学楷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69页。
    (22)该案具体案情及审讯情况亦可参见《不交余地》,《申报》1910年3月16日,第2张第3版;《各执一词》,《申报》1910年3月24日,第2张第4版;《并无不合》,《申报》1910年4月9日,第2张第4版。
    (23)参见宣统元年七月二十六日函。
    (24)该案公廨判沈宝昌交保,限两礼拜迁居,并着原告美商改让租金两月。参见《违背合同》,《申报》1911年9月22日,第2张第4版。
    (25)徐志绎辑:《商法》,北京:湖北法政编辑社,1905年,第160页。
    (26)相关案例及研究参见蔡晓荣:《晚清华洋商事纠纷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217-231页。
    (27)《查究冒用火油旧箱》,《申报》1909年6月18日,第3张第3版。
    (28)参见宣统元年七月十二日、七月二十四日函。
    (29)参见宣统二年六月十七日、十二月二十三日,1912年5月21日函。
    (30)该案后判勒喴药房经理人吕静斋罚洋200元,获案的假花露水一并充公。参见《花露冒牌》,《申报》1909年10月20日,第3张第4版。
    (31)秦瑞玠:《大清著作权律释义》,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第7页。
    (32)如时论所云:“每见书肆所卖之书,其首页间有‘翻刻必究’字样,而从未闻以翻刻书籍肇成讼祸者。”(《中西士人问答:论著书》,邵之棠编:《皇朝经世文统编》卷6《文教部六·译文》,台北:文海出版社,1977年,第195页)
    (33)条约第11款规定:“无论何国,若以所给本国人民版权之利益一律施诸美国人民者,美国政府亦允将美国版权律例之利益给与该国人民。中国政府今欲中国人民在美国境内得获版权之利益,是以允许凡专备为中国人民所用之书籍、地图、印件、镌件者,或译成华文之书籍系美国人民所著作或为美国人民物业者,由中国政府援照所允保护商标之办法及章程,极力保护十年。”(奉天交涉署编:《约章汇要》,1927年,第209页)
    (34)参见A.M.Kotenev,Shanghai:Its Municipality and the Chinese,Shanghai:North-China Daily News & Herald,Limited,1927,p.72.
    (35)佑尼干曾于1893-1897年担任美国驻上海总领事,后辞职在上海执律师业,是当时著名的外国律师之一,其对中国商法颇有研究。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翻译室编:《近代来华外国人名辞典》,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240-241页。
    (36)宣统二年五月初二日函。该案后期交涉参见宣统三年二月初九日、二月十六日、三月十二日函。
    (37)参见《初讯金恩公司控翻书籍案》,《申报》1911年3月30日,第2张第3版;《覆讯金恩公司控告翻印书籍案》,《申报》1911年4月2日,第2张第2、3版;《书业版权之善后谈》,《申报》1911年10月3日,第2张第2版;The North-China Herald,April 1,1911,April 8,1911.
    (38)参见《重订翻印外国书籍版权交涉案牍》,周林、李明山主编:《中国版权史研究文献》,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第178-192页。
    (39)《中国商标版权之保护问题》,《东方杂志》第16卷第19号,1919年,第162页。
    (40)另见《不付票银》,《申报》1911年11月2日,第2张第4版。
    (41)参见宣统二年十月十五日、宣统三年三月二十八日函。
    (42)参见宣统元年八月二十一日、宣统二年八月十六日函。另见《负欠累累》,《申报》1909年11月12日,第3张第4版。
    (43)参见1912年11月22日函;《变产抵偿》,《申报》1910年12月31日,第2张第3版。
    (44)参见宣统二年六月十二日、宣统三年二月初十日、1912年6月21日函。
    (45)参见宣统元年八月初八日,宣统二年七月二十日、八月二十五日函。
    (46)参见宣统元参见宣统二年九月初一日、十月初三日函。
    (47)宣统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函;另见《人证未齐》,《申报》1911年6月23日,第2张第4版。
    (48)另见《礼明律师与温宗尧之龃龉》,《申报》1913年5月21日,第10版。
    (49)郝立舆:《领事裁判权问题》,上海:商务印书馆,1925年,第46页。
    (50)在实践中,由于中国法律习惯与外人不同,审判时外国陪审员多参酌外国法理习惯。即使在宣统年间中国新式法律次第颁布以后,会审公廨仍不奉行,仅由会审谳员参酌案情与中外各国法律习惯而定。参见法权讨论委员会:《上海会审公廨概述》,《东方杂志》第20卷第20号,1923年,第129页。
    (51)这种局面,直至1914年9月18日《上海会审公廨诉讼律》的正式颁布才得以改变。该诉讼律计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两部分,其中刑事诉讼25条,民事诉讼100条,此外尚有华洋交保办法15条。参见上海会审公廨编:《上海会审公廨诉讼律》,中国国家图书馆藏。
    (52)汪楫宝:《民国司法志》,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42页。
    (53)陈霆锐:《收回会审公廨问题》,《东方杂志》第22卷第4号,1925年,第16页。
    (54)参见丁榕:《上海公共租界之治外法权及会审公廨》,《东方杂志》第12卷第4号,1915年,第7-8页。
    (55)《奥美德英俄荷韩比义日大西洋日本公使照会修改上海会审章程文》,《大清法规大全·外交部》卷11,北京:政学社,1909年,第1页。
    (56)剑:《上海会审衙门制度》,《时事汇报》1914年第6期,第5页。
    (57)宣统三年八月初九日函。
    (58)宣统二年正月二十七日函。
    (59)宣统三年四月十四日函。
    (60)参见A.M.Kotenev,Shanghai:Its Mixed Court and Council,p.66.
    (61)《奥美德英俄荷韩比义日大西洋日本公使照会修改上海会审章程文》,《大清法规大全·外交部》卷11,第1页。
    (62)宣统元年十月初五日、十月二十八日函。
    (63)宣统元年十一月初八日函。
    (64)Thomas B.Stephens,Order and Discipline in China:The Shanghai Mixed Court 1911-1927,p.45.
    (65)钞本显示,部分重要节日,如美国国庆日、感恩节、万圣节,以及中国传统春节、中秋节、清明节、慈禧太后忌辰等特殊日期,会审公廨均暂停会讯案件。
    (66)两案传提被告及审讯情况,亦可参见《负债避匿》,《申报》1909年10月7日,第2张第4版;《洋商索偿亏损》,《申报》1910年11月10日,第2张第3、4版。
    (67)宣统三年三月初七日函。
    (68)宣统三年三月初八日函。
    (69)公鹤:《华洋诉讼释义》,《时事汇报》1914年第3期,第6页。
    (70)杨湘钧:《帝国之鞭与寡头之链——上海会审公廨权力关系变迁研究》,第100页。
    (71)宣统二年三月十八日、六月二十三日函。
    (72)宣统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九月初五日函。
    (73)1913年1月25日、2月20日函。
    (74)《赔偿损失》,《申报》1913年2月26日,第7版。
    (75)宣统二年十一月初八日、十一月十四日函。
    (76)宣统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函。
    (77)姚之鹤编:《华洋诉讼例案汇编》下册,上海:商务印书馆,1915年,第666页。
    (78)宣统二年八月初五日函。
    (79)宣统三年三月初六日、三月初九日函。
    (80)宣统元年八月三十日函。
    (81)姚之鹤编:《华洋诉讼例案汇编》下册,第765页。
    (82)《美领与廨员龃龉续志》,《申报》1911年6月9日,第2张第2、3版。
    (83)宣统三年五月十一日函。
    (84)参见The North-China Daily News,June 14,1911,7th edition.
    (85)参见宣统三年五月十九日函;《美副领事照常会讯》,《申报》1911年6月16日,第2张第3版。
    (86)黄喜谟主编:《中美关系史料》(光绪朝一),台北: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88年,第612页。
    (87)晚清大吏刘坤一在谈到会审公廨谳员一差时曾感慨:“无才者既不胜任,多才者多不屑为。”(欧阳辅之编:《刘忠诚公(坤一)遗集》“奏疏”卷16,台北:文海出版社,1968年,第26-27页)早期旅华美人约翰斯顿(W.C.Johnstone)在论及会审公廨谳员时也称:“他们大多对西方事物缺乏认知,且智识不高。”(W.C.Johnstone,The Shanghai Problem,p.135)
    (88)参见《穆安素律师来函》,《申报》1909年4月11日,第3张第4版。
    (89)宣统元年八月初四日、九月二十七日、十月二十八日函。
    (90)宣统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函。
    (91)宣统三年闰六月二十七日函。
    (92)Thomes R.Jernigan,China’s Business Methods and Policy,London:T.Fisher Unwin,1904,p.67.
    (93)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张汇文等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第516页。
    (94)《控欠丝银》,《申报》1876年2月3日,第2页。
    (95)参见宣统二年二月初一日函。
    (96)参见宣统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函。
    (97)参见1912年8月21日函。
    (98)参见宣统元年十月十九日函。
    (99)参见宣统二年四月十六日函。
    (100)宣统三年八月初一日函。
    (101)F.Allen Norwood,Shanghai Lawyer,New York:McGraw-Hill Book Campany,1943,p.88.
    (102)A.M.Kotenev,Shanghai:Its Mixed Court and Council,p.202.
    (103)参见费成康:《中国租界史》,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第146页。
    (104)如1905年2月经中外各方磋商改订的《续增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第7条规定:“凡词讼、刑名各案如有外国会审官在座,两造均可聘用律师,惟律师必须经其本国公堂允充律师,会审公堂方准充用,否则不准。”(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2册,北京:三联书店,1959年,第287页)
    (105)据陈同对《字林西报行名簿》(The North-China Desk Hong List)的统计分析,1872年上海仅有7名外籍律师,19世纪70年代,外籍律师的人数未超过10名。即使到了80年代,其数量亦未发生大的变化。到1900年,外籍律师人数增加到15名,1909年上海外籍律师总人数已达43人。这43名外籍律师国籍情况为:英国24人、美国7人、法国3人、日本2人、德国2人、俄国和意大利各1人、国籍不详者3人。参见陈同:《近代社会变迁中的上海律师》,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8年,第43页。
    (106)宣统元年十月二十七日函。
    (107)1912年1月17日函。
    (108)宣统元年八月二十五日函。
    (109)宣统元年九月二十二日函。
    (110)宣统元年九月初二日、九月二十日函。
    (111)分别参见宣统二年二月初一日、七月三十日函。
    (112)1912年3月11日函。
    (113)参见宣统二年二月初八日、五月十七日函。
    (114)宣统二年八月初四日函。
    (115)今井嘉幸:《中国国际法论》,李大钊、张润之译,东京:健行社,1915年,第356页。
    (116)Frank E.Hinckley,American Consular Jurisdiction in the Orient,Washington,D.C.:W.H.Lowdermilk and Company,1906,p.159.
    (117)参见Robert T.Bryant,“Extraterritoriality and the Mixed Court in China,” Virginia Law Review,vol.13,no.1(Nov.1926),p.34;《美国律师维持公廨谬论》,《法律评论》总第165期,1926年,第16页。
    (118)佑尼干曾坦言:在他担任美国驻上海总领事的4年间,所有美领事署派赴会审公廨担任会审官者,均未受过任何法律训练。参见Charles Sumner Lobingier et al.,“The International Mixed Court of Shanghai,”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Journal,vol.5,no.2(April 1919),p.194.
    (119)宣统元年八月十六日、十月初三日函。
    (120)宣统元年十一月初三日函。
    (121)参见宣统元年七月二十四日、九月十六日、九月二十八日、十一月十八日函。
    (122)宣统二年正月初十日函。
    (123)参见《德商志诚洋行索赔案》,《国家图书馆藏清代孤本外交档案》第50册,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3年。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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