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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基本逻辑

http://www.newdu.com 2019-12-20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熊文钊 王楚克 参加讨论

    【摘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根植于中国的政治传统, 贯穿着科学社会主义的主线, 自改革开放以来与时俱进,获得了新的发展,在新时代则更加突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依然需要继续坚持好、发展好、完善好、落实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问题最终将在世界大同的图景中才有可能得到彻底解决。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政治传统;科学社会主义;改革开放;以人民为中心
    【作者简介】熊文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楚克,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建设视阈下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原理、实践经验与现实挑战”(17ZDA151) 。
    为什么要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什么样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未来走向和发展趋势如何?这是我们理解和实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时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意识。只有从理念上首先廓清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价值内涵,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根本使命所在,才能彰显出这一基本政治制度在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征程中的制度优势和重要意义。本文从科学社会主义原理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出发,分别从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和时代逻辑等维度,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轨迹进行阐发。
    一、历史逻辑: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根植于中国的政治传统
    一直以来,国内外学者以国家结构形式为主要视角展开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探讨和研究。这一视角可以说切中要害,把握住了统一多民族的国家如何建构国家结构这一重要的问题意识。通揽我国《宪法》全文(不包括宪法序言),涉及民族的规范条款总共达到宪法总条款的17.5%以上,这与我国宪法将特别行政区制度作为“嵌入式”的宪制安排之间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正因为新中国中央与地方“多元一体”的关系格局和结构特征 ,我国宪法文本本身对国家结构形式并没有作出明文规定。宪法学或者国家学关于单一制抑或联邦制的经典式国家结构的划分,对于客观概括我国这样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而言的确捉襟见肘。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虽然具有不同的实践模式,但其根本目的都在于实现祖国的统一、各民族的团结和整个中华民族的繁荣强盛,只是在实现方式上有所差别而已。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宪法结构中占据如此重要地位,乃是因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宪法源流因袭于中国历史上的政治传统。两千多年来,不论封建王朝如何更迭,也不管哪个民族是统治民族,中国基本上都是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而存在于世界。在长期的“大一统”过程中,政治、经济、文化把中国各个民族紧密的联系在一起,从而形成了各民族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基本关系。因此,与西方历史来比较,由中国整个历史发展过程呈现出来的“深层结构”就表现为一个“超稳定体系”的形态。这个历史传统也很好地说明了我国建国初期之所以没有完全趋从国际上比较流行的联邦制与民族自决的道路,就是因为在很大程度上尊重了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逻辑。具体到国家结构形式上,“大一统而又因俗而治”的理念以及背后凸显的历史文化意识,促使我国开国领袖们创造性地在新中国历史上实行了将国家统一与民族自治相结合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由此,通过民族区域自治的宪制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一方面赓续了“大一统而又因俗而治”的政治传统,另一方面也使得这一制度安排发挥了多元整合的国家建构功能。
    二、理论逻辑: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贯穿着科学社会主义的主线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除了遵循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逻辑以外,还遵循了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逻辑。这是因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同西方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根本区别在于其鲜明的社会主义特征。早在红军长征时期,中国共产党就怀揣着共产主义的理想和信念,同边区少数民族建立起了深厚的关系。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设立的初衷来看,中国共产党作为科学社会主义最坚定的践行者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设计者,始终将共产主义的立党宗旨作为其在少数民族地区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根本方向。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诞生,起初就是共产主义最高理想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相统一的产物。
    这一目标亦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价值理念当中得到明确的体现。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实行的民族政策,在国家层面从此得到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新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和宪法一样缀有“序言”的一部法律。在《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序言部分,宣告了这部宪法性法律 的根本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的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各个地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都起了巨大的作用。今后,继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这一制度在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实践证明,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切实保障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必须大量培养少数民族的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民族自治地方必须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努力发展本地方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为国家建设作出贡献;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努力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和全国人民一道,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改革开放,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的发展,建设团结、繁荣的民族自治地方,为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把祖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努力奋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
    一部法律的序言主要旨在宣告其立法目的和根本任务。从这部具有纲领性质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序言内容来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中国共产党科学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改造有着非凡意义和特殊使命。《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国家统一、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共同发展、共同繁荣,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等价值理念的申张,使得其与非社会主义类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相区别开来。“革命理想高于天。”民族区域自治从确立民主改革到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建设,再到当前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阶段性任务中,始终都贯穿了一条鲜明的主线,即科学社会主义的崇高理想。因此,作为科学社会主义愿景的产物,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由此而来,也必将延续和贯穿科学社会主义运动的主线。这是由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本质特性及其特殊任务所决定的。“共产主义决不是‘土豆烧牛肉’那么简单,不可能唾手可得、一蹴而就。” 社会主义的最终胜利“必然是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而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们还有许多事情要做好。回溯共和国诞生70周年的光辉岁月不难发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取得了伟大成就,这些成就无不得益于马克思主义理论在解决民族问题上的价值指引。正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崇高理想凝聚了中华各族儿女紧紧地团结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并且通过不断夺取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共同致力于共产主义的大同理想。也是在这个意义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实现着其在价值理念上的更新和超越。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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