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践逻辑:自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时俱进获得了新的发展 任何制度的运作都不是一帆风顺的。进入21世纪以来,伴随全球化内在矛盾的持续上演,我国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建设不免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其中,西藏“3·14”事件和新疆“7·5”事件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本土实践造成了一定的挑战。总结来看,这些骚乱既有“外国反华势力策动”等外部原因,也有内在原因。有些原因是与民族问题本身无关的,比如经济发展的区域失衡以及发展成果的分配不均。而其他一些原因则与我国的民族法治与政策相关不无关系,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行政、执法层面上对宪法确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消解。这一时期由“3·14”事件、“7·5”事件等引发的社会事件产生了很大的社会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民族地区同内地之间的交流。更为严重的后果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所确立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受到一度破坏,在全社会范围内滋生了族际不信任、民族歧视,对构筑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精神家园产生负面影响。历史发展进入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统揽全局,审时度势,在推进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举措。那些破坏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与民族关系的各类犯罪分子不仅受到了国家法律的严惩,民族自治地方的生产生活状态也逐渐恢复。可以说,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实践过程中虽然受到了这样或那样的影响和挑战,但总体而言,自改革开放以来这项重要政治制度与时俱进地获得了新的发展。 一方面,民族自治地方伴随国家政策的优惠和照顾,进一步缩小了与改革开放之前的社会经济总体发展水平之间的距离;另一方面,新的社会矛盾正在取代原来的社会主要矛盾,并且突出地表现为民族地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首先,经过改革开放近40年的发展,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生产力水平明显提高,“落后的社会生产”的提法已经不能真实地反映大部分民族地区取得的成绩;其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改善,当地人民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再者,随着民族自治地方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也呈现出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特点,比如,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多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更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等等。与此同时,当地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公平意识、法治意识、参与意识、监督意识、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最后,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民族人民对伟大祖国、对中华民族、对中华文化、对中国共产党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也得到空前的强化。 四、时代逻辑:新时代更加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人新时代以后,我国的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伴随民族地区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任务也实现了必要的调整。增进各民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在更高层次上的目标追求。 然而,我国民族地区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欠发达地区的基本社会面貌没有变,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征在民族地区依然明显。从党中央历来关于民族工作的论述来看,把牢民族工作的中心任务,关键还在于认清民族地区的发展问题,也就是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为此,围绕我国民族工作的中心任务,需要把握好民族自治地方在发展上的层次性问题。 首先,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是民族自治地方各民族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基本前提。没有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民族区域自治也就失去了其发挥宪制功能的基础;其次,民族地区的中心工作在现实的针对面上也不尽相同。民族自治地方由于历史欠账多,经济发展基础薄弱,导致其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任务十分艰巨。因此,如何在消除绝对贫困的基础之上,不断满足少数民族人民对于多样化生活层次的需要,要求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深刻把握当地人民的需求特点,因地制宜地落实好各类具体的自治权,特别是要处理好“统一性”与“特殊性”的关系。纵观过去一段时间内的变化,我国的民族工作在中心任务上已经探索出了一些新的路子。譬如,针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阶段性发展特点,党和国家在提升民族地区社会发展和人权福祉层面提出了多项具体性的战略部署。“全面实现小康,少数民族一个都不能少,一个都不能掉队”、“要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等目标,既高度契合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本任务,同时也为今后推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确立了重要面向。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历史进程当中,增进民族自治地方各民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已经成为推进民族区域自治实践的重要价值理念。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原则。他强调:“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之中,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依靠人民创造历史伟业。”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如何落实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需要将民族区域发展的需要同国家总体目标协调起来。当前而言,立足党和国家的战略性规划和部署,要求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必须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找准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劣势,补齐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短板,聚焦民族地区社会主要矛盾变化,以“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作为重点任务,奋力实现民族自治地方跨越式发展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一,民族区域自治要确保集中统一领导。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作为国家的地方政权机关,要保证有效实施党中央方针政策,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以及市场统一。《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七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以国家法制统一来说,《民族区域自治法》主要作为一部“执行性导向的法律” ,其各类自治权的落实要更好地追求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内在统一性;以市场统一来说,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建设应进一步向市场经济开放,促进民族地区经济产业深度“融入”到现代化经济体系当中。 第二,民族区域自治重在激发人民当家作主意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之一,彰显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人民”具有多民族性。民族自治地方内的各民族人民是民族自治地方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只有动员和依靠他们,才能焕发当地人民建设美好生活的热情。一要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依法保障当地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二是推进协商民主发展,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做到区域内重大决定同各民族人民代表充分协商。 第三,国家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投入与支持力度。“促进民族地区发展,从根本上要依靠民族地区自身努力,同时,突破发展条件和瓶颈制约,尽快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实现跨越式发展,还需要中央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各方面的帮扶。” 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既是中央的基本方针,也是国家的重要义务。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章专门以“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为内容课以国家十九项法定职责,这些法定职责有别于国家对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责。一要尊重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有效实行自治权;二要支持和帮助发展少数民族经济和文化;三要帮助支持和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 第四,民族自治地方要加强权力监督、优化权力配置。民族自治地方政权既行使一般国家政权机关的权力,同时也行使广泛的自治权。这种双重结构的权力运行机制容易滋生权力腐败与权力滥用、权力不作为等现象,同时也容易造成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局面。一要完善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通过科学配置权力,厘清不同权力结构之间的关系,防止权力越位、错位、失位,形成权责相统一的制度安排。二要以新一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为契机,破除民族自治地方国家机构职能体系中存在的障碍和弊端,通过简政放权,优化地方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构建简约高效和直接面向人民群众的基层管理体制。 五、结 语 纵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过程,它在历史逻辑上根植于中国的政治传统,是中华政治文明内生性演化的结果;在理论逻辑上贯穿着科学社会主义的主线,同时也必将沿着科学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在实践逻辑上自改革开放以来与时俱进地获得了新的发展,其发展的重心由此也实现新的调整;在时代逻辑上更加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使增进各民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成为推进民族区域自治实践的重要价值目标。立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任务和总目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应当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做到不忘初心、继续前行,坚持好、完善好、落实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此同时可以预期的是,在科学社会主义运动相当长的时期内,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仍将继续焕发出其顽强的生命力和巨大优势。诚然,民族问题同社会主义革命事业相比,它只有从属的意义。民族问题也只是社会革命总问题的一部分。按照新中国民族政策的主要设计者之一李维汉的思考,民族问题在“未来逻辑”上最终将在世界大同的图景中得到彻底解决,“首先经过彻底的民族民主革命,然后进行彻底的社会主义革命,完成社会主义建设,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进而逐步地互相融合为一体,走向世界大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