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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宗室法律特权及其上下分野

http://www.newdu.com 2020-01-20 《古代文明》2019年第2期 梁曼容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明朝立国之初,朱元璋通过颁布《皇明祖训》规定了明代宗室不同于平民、臣僚乃至勋戚的法律特权。明中期以后,随着宗室人口增多,朝廷对于宗室的管控趋于严格。弘治、嘉靖、万历三朝先后颁布的《问刑条例》都载有直接约束宗室的条例,却表明宗室一直是朝廷区别对待的群体,其法律特权与洪武时期相比有所变动而没有发生颠覆性改变。嘉靖四十四年颁布的《宗藩条例》则显示出,宗室法律特权的变动依据爵位高低而呈现上下分野,亲王法律特权始终不变,郡王、将军而下宗室所受法律约束增多,并呈现出被纳入普遍法适用范围的一些迹象。
    关 键 词:明代/宗室/法律地位/法律特权/分野
    项目成果:本文系2018年陕西省教育厅科研计划重点项目“明代勋贵陕北经略研究”(项目批号:18JZ064)及2017年延安大学博士科研启动项目“明代藩王研究”(项目批号:YDBK2017-17)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梁曼容(1983年- ),东北师范大学博士后,吉林,长春,130024;延安大学历史系讲师。
    明代宗室基于与太祖朱元璋的血缘关系纽带,与功臣、外戚共同构成了贵族阶层,该阶层与官僚和普通民众相区别,在国家体制中一直被区别对待,扮演着特殊的角色。“靖难之役”后,宗室所处政治生态严峻,诸多限制宗室的政策逐渐铺展开来,宗室所享受的经济和法律特权也随之发生了变动。目前,围绕明代宗室,学界已经形成一批数量可观的研究成果,政治方面集中于对分封、削藩、藩禁、靖难、叛乱等进行考察,①经济方面多讨论人口、宗禄、庄田等问题。②在理论和方法上,20世纪的研究多将宗藩定性为封建社会衰落期的落后表现或者资本主义萌芽的阻碍因素。21世纪宗藩研究的特征则多取区域、社会视角,在问题意识上体现出新意,但基本回避对明代贵族制度变迁的整体性审视。③从法律角度对明代宗室的研究总量不多,主要是考察了宗室犯罪的类型特点、司法程序、量刑原则、处罚方式等,基本上将宗室犯罪归因于皇权体制的“特权”或“亲亲”倾向。④吴艳红教授近年从嘉靖年间鲁王府案件的审理记录入手,对明代宗藩的司法管理进行梳理,揭示了明朝对犯罪宗藩分别议处的司法特征,以及明中期以后出现将宗藩纳入一般司法审理程序的倾向,提供了认识宗藩法律史的新视角。⑤总体而言,已有成果均将明代宗室作为整体对象加以研究,缺少进入宗室内部对其复杂性的关照,对相关法律与司法实践方式变动的考察不足。本文尝试在前人研究基础上,通过对与宗室相关的法律文本的细读,从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角度对明代宗室法权以及贵族体制的变动情况进行讨论。
    一、明初宗室法律特权的奠定
    (一)《皇明祖训》奠定的藩王法律特权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朱元璋颁布《皇明祖训》,为后世子孙定下不易之法。诸王分封是朱元璋政治设计的重要环节,因此《皇明祖训》中关涉藩王内容甚多,论及其不同于平民、臣僚乃至勋戚的法律特权,内与司法相关之条文如下:
    皇亲国戚有犯,在嗣君自决。除谋逆不赦外,其余所犯,轻者与在京诸亲会议,重者与在外诸王及在京诸亲会议,皆取自上裁。其所犯之家,止许法司举奏,并不许擅自拿问。⑥
    凡亲王有过,重者,遣皇亲或内官宣召。如三次不至,再遣流官同内官召之至京。天子亲谕以所作之非,果有实迹,以在京诸皇亲及内官,陪留十日。其十日之间,五见天子,然后发放。虽有大罪,亦不加刑。重则降为庶人,轻则当因来朝面谕其非,或遣官谕以祸福,使之自新。若大臣行奸,不令王见天子,私下传致其罪,而遇不幸者,到此之时,天子必是昏君,其长史司并护卫,移文五军都督府,索取奸臣。都督府捕奸臣奏斩之,族灭其家。⑦
    凡风宪官以王小过奏闻,离间亲亲者,斩。风闻王有大故,而无实迹可验,辄以上闻者,其罪亦同。⑧
    凡庶民敢有讦王之细务,以逞奸顽者,斩,徙其家属于边。⑨
    亲王嫡长子年及十岁,朝廷授以金册、金宝,立为王世子。如或以庶夺嫡,轻则降为庶人,重则流窜远方。⑩
    凡郡王子孙有文武材能堪任用者,宗人府具以名闻,朝廷考验,换授官职,其升转如常选法。如或有犯,宗人府取问明白,具实闻奏,轻则量罪降等,重则黜为庶人。但明赏罚,不加刑责。(11)
    《皇明祖训》是明前期宗室违法处罚时唯一可持的法律依据。司法过程中的缉拿权、审问权和判决权,均只属于皇帝一人。具体而言,缉拿权,亲王有过,皇帝要派遣皇亲或内官宣召入京,其他任何人包括法司都不能擅自拿问,即便派去的皇亲与内官也仅是皇帝的代言人;审问权,亲王入京后,天子亲谕,且要五次召见;判决权,亲王有过,要与在外或在京诸亲会议,但最终仍然要“嗣君自决”。监察权,风宪官不得随便上奏诸王过失,否则视为离间亲亲。这意味着皇帝是法律上唯一可对诸王进行监察的实体,而事实上皇帝一人之力根本无法行使监察权;由此可以看出,朱元璋有意将宗室置于朝廷监察体系之外,以凸显宗室相对于一般臣民的独立和超越的法律地位。与此同时,朝廷法司官员被排除在宗室司法程序之外,法司仅可举奏,不许擅自拿问。《皇明祖训》特别写明大臣若“不令王见天子,私下传致其罪”必是奸臣,意在防止皇帝对宗室之司法权的旁落。诸王对庶民有不可撼动的法律特权,凡庶民有告讦诸王者斩首,其家属徙边。从量刑原则而言,诸王违法最重降为庶人,轻则戒谕即可,“虽有大罪,亦不加刑”,皇室的“亲亲”,直接体现为其与庶民法权相比的上下悬绝。
    朱元璋为诸王所筹划的法律特权来自诸王与皇帝的血缘关系,体现浓重的贵族政治色彩。需要注意的是,《皇明祖训》颁布年代较早,当时诸王人数少,将军以下的宗室还未出现,所以在行文中,多指称“亲王”、“诸王”或者“王”,这并不妨碍这些条款后来适用于全体宗室成员。
    (二)《大明律》不适用宗室
    《大明律》是明代的刑法典,经过修订,于《皇明祖训》颁布后不久的洪武三十年(1397年)颁行。《皇明祖训》是朱元璋给朱氏子孙制定的“家法”,《大明律》是明廷针对明代所有民众的普遍法。作为普遍法的《大明律》,并无对于宗室成员犯罪的处罚条款,但其中的“八议”规定涉及宗室。“八议”是对八种人犯罪须经特别审议并享受减免刑罚特权的规定,“议亲”列为其首,专门规定宗室特权,(12)凡涉及“八议”犯罪,
    实封奏闻取旨,不许擅自勾问。若奉旨推问者,开具所犯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闻,取自上裁……开具应得之罪,先奏请,令五军都督府、四辅、谏院、刑部、监察御史、断事官集议,议定奏闻。至死者,唯云准犯依律合死,不敢正言绞、斩,取自上裁。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13)
    根据规定,遇有宗室犯罪,法司要奏闻皇帝,不得擅自提审;获旨允许推问,方才能开列宗室所犯罪状及应得之罪,然后经过五军都督府、四辅、谏院、刑部、监察御史、断事官集体会议,议定奏闻皇上,即使其罪当诛,也得谨慎言辞,仅云“准犯依律合死”,最终交由皇帝裁决。当然,《大明律》亦载“十恶”者不用此律。所谓“十恶”为: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14)这就意味着,只要宗室的罪行不是直接威胁统治秩序,或者严重破坏伦常关系,就可以在法律上享受特别议处的对待。这样,《大明律》中除“八议”、“应议者犯罪”与“应议者之父祖有犯”三条与宗室相关外,其他457条法律规定都不适用全体宗室成员。
    由此可知,明代宗室的法律特权在《大明律》中得到了进一步确认和强调。《大明律》对宗室的法律特权做了明文规定,除“十恶不赦”外,没有其他任何限制和处罚条款,目的在于从程序和内容上确定“八议”人员在司法程序上的特殊性,保护宗亲的司法利益,并不以规范宗亲行为为目的。这进而表明,《大明律》并非宗室成员违法处罚的法律依据,宗室独立于普遍法之外。祖制所规定的宗室法律特权,与宗室超然于普遍法之外,共同奠定了明代宗室的法律特权地位。那么,在太祖朱元璋之后,上述维护宗室法律特权的文本和制度保障,是否发生了变化,变化的程度、方式及意义如何?下文对此进行讨论。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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