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

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中国史 > 中国古代史 >

明代宗室法律特权及其上下分野(2)

http://www.newdu.com 2020-01-20 《古代文明》2019年第2期 梁曼容 参加讨论

    二、《问刑条例》与明中后期宗室法律地位的变动
    《皇明祖训》是明初处理宗室犯罪的根本法律依据。不过,明中后期,朝廷对宗室加强管控的条文增多,主要以条例的形式出现。这些条例是从典型案例中概括出的法律规范,其意义在于“补律之不足,辅律而行”。(15)明代有史可查的条例有数十种,(16)明中后期以《问刑条例》最为重要,作为《大明律》之辅律,使用时间达一百四十年之久。(17)其中,包含有关宗室的限制性条款,这一现象是否可以被看作宗室开始被纳入普遍法,是否意味着宗室法律特权的松动,颇值考究。《问刑条例》初次颁布于弘治十三年(1500年),之后有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的《重修问刑条例》和万历十三年(1585年)的《问刑条例》,最终修订后的万历《问刑条例》后来被附于各相关刑名之后,律例合刊。因此,弘治、嘉靖和万历三朝《问刑条例》中有关宗室条例的变化,一定程度上能够显现明中后期宗室法律地位变化的痕迹。(18)
    (一)弘治《问刑条例》中有关宗室的条例弘治《问刑条例》共279条,没有附在相应的律条之后,编排杂乱无章。其中直接将宗室作为对象者4条,为方便后面展开论述,各条例按出现先后为序编号,其内容如下:
    1.弘治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节该钦奉圣旨:“钟铹、奇浥、奇遇,节次重出领状,冒支官粮,好生不遵祖训,就将他每禄米革去十分之二,以示惩戒。今后将军、仪宾有犯,都照这例行。”钦此。(19)
    嘉靖《重修问刑条例》和万历《问刑条例》俱将此条附“应议者犯罪”条例,(20)犯罪主体与惩罚对象为“将军、仪宾”。
    2.各王府不许擅自招集外人,凌辱官府,扰害百姓,擅作威福,打死人命,受人投献地土,进送女子,及强取人财物,占人妻妾,收留有孕妇女,以致生育不明,冒乱宗支,及蓄养术士,招尤惹衅,无故出城游戏。违者,巡抚、巡按等官即时奏闻,先行追究设谋拨置之人,应提问者就行提问,应奏提者奏提。杖罪以上官员,奏请降调边方。旗校、舍余人等,发边卫充军。(21)
    嘉靖《重修问刑条例》和万历《问刑条例》俱将此条附“应议者犯罪”条例,(22)犯罪主体为“王府”,惩罚对象为“设谋拨置之人”、“官员”、“旗校”、“舍余”。
    3.各处郡王并将军、中尉,凡有奏请,务令长史司具启亲王知会,参详可否。若应该具奏者,然后给批差人赍奏。如违,该衙门将赍奏人员并教授一体参究。其所奏事件,仍行长史司,具启亲王查勘参详,明白具奏,方才施行。若机密重事,或与亲王事有干涉,及郡王分封相离窎远,不在一城居住者,许令径自具奏。本府将军以下具启王代奏。若事与亲王无干,及不系机密重情,无故蓦越具奏者,所司备查前例上请区处。若已经参详奏行勘问未结,重复奏扰,就将奏词立案不行。(23)
    嘉靖《重修问刑条例》和万历《问刑条例》俱将此条附“应议者犯罪”条例,但内容有较大改动,将在后文提及。犯罪主体与惩罚对象为“郡王并将军、中尉”。
    4.各处郡王除正妃外,妾媵多不过四人;镇国、辅国将军除正夫人,奉国将军除正淑人外,妾媵各不过三人;镇国中尉除恭人,辅国中尉除宜人,奉国中尉除安人外,妾媵各不过二人。生子之日,先行开具姓名奏报。以后请名请封,庶无僭差。若是滥收过数,将辅导、隐匿不奏官员参提究问,奏请降调边方。(24)
    嘉靖《重修问刑条例》和万历《问刑条例》俱将此条附“应议者犯罪”条例,(25)但万历《问刑条例》所记内容有较大改动,将在后文提及。犯罪主体为“郡王、将军及中尉”,惩罚对象为“辅导、隐匿不奏官员”。
    上述4项条例按照实施对象、所犯之事和惩处措施,列上表以观其详。
    
    这4项条例显示如下特征:首先,实施对象针对的是郡王和将军而下的宗室,亲王完全不在弘治《问刑条例》限制之内;其次,从条例所约束的内容看,着眼点在缓解宗室人口剧增带来的宗禄和管控压力,故而4条之中,第1、4条是针对宗室人口大幅度增加带来的宗禄压力所制定,第2、3条是针对成弘以来宗室难以管束而制定;第三,从惩处对象上看,仅第1条,将军和仪宾罪及本人,其他3条主要是惩罚辅导官及相关的非宗室人员;第四,从量刑原则上看,对宗室的惩处完全秉持了《皇明祖训》的原则,处罚很轻,并且对宗室惩处的根本法律依据仍然是祖训。
    在这4项条例中,第2条明确指出了诸如“打死人命”、“强取人财物”、“占人妻妾”、“冒乱宗支”及“蓄养术士”等性质恶劣的刑事犯罪,针对所有宗室包括亲郡王,但惩治对象却并未直接指称“亲王”、“郡王”或“宗室”,而是采用“王府”这一笼统称谓。这意味着,朝廷仍然回避把“亲郡王”或“宗室”明确包括在可能的犯罪主体范围,种种犯罪行为的惩罚对象仍然是“设谋拨置之人”、辅导官、“旗校”和“舍余”等人,而非宗室成员本身。这种措辞表明,在弘治时期,宗室仍然不能轻易作为犯罪主体出现,即使涉及性质恶劣的罪行,仍不罪及宗室本人且不论其爵位高低。
    与此相关,弘治《问刑条例》中还有2项不直接以宗室为对象,但明确涉及宗室的条例,在某种意义上也起到了强调宗室法律特权的效果。
    5.凡王府文职,因人连累,并一应过误,律该笞杖罪名者,议拟纳钞赎罪还职,不必解京,就彼奏请发落……其护卫仪卫司军职,有犯私罪杖以上者,奏行兵部上请改调……各处郡王、将军、中尉、郡主、县主、郡君、县君、乡君,事有违错,与长史、教授无干者不坐。若有事不与转达,出城不行劝阻,长史等官,参奏提问。(26)
    6.各处乐工纵容女子擅入王府,及容留各府将军、中尉在家行奸,并军民旗校人等与将军、中尉赌博,诓哄财物,及擅入府内,教诱为非者,俱问发边卫充军,该管色长革役。(27)
    第5项明确言及郡王、将军、中尉、郡主、县主、郡君、县君、乡君“事有违错”,但没有任何惩处措施,反而强调了长史等官“不行劝阻”的罪责。第6项同样罗列了将军和中尉“行奸”和“赌博”的恶行,然而惩罚对象是“乐工”和“军民旗校”,对将军和中尉没有惩处。可以看出,到弘治时,宗室仍享受着普通臣民无法企及的法律特权。
    (二)嘉靖《重修问刑条例》中对宗室相关条例的修订
    嘉靖二十九年,朝廷重新修订《问刑条例》,将每项条例附在相应的律条之后,比弘治《问刑条例》更为规整,并做了大量增加和修改。其中将宗室直接作为对象的条例,《重修问刑条例》增加4条,改动1条。新增加的条例为:
    1.凡王府将军中尉,及仪宾之家,用强兜揽钱粮,侵欺及骗害纳户者,事发参究,将应得禄粮价银扣除完官,给主。事毕,方许照旧关支。(附“应议者犯罪”条后)(28)
    2.凡宗室悖违《祖训》,出城越关赴京者,即奏请先革为庶人,伴回。其奏词应行勘者行巡按衙门查勘。果有迫切不得已事情,曾启王转奏而辅导官刁难,曾具告守巡等衙门而各衙门阻抑者,罪坐刁难阻抑之人。其出城越关之罪,题请恩宥,叙复爵秩。若曾经过府州县驿递等处需索折乾,挟去马匹铺陈等项,勘明,爵秩虽复,禄米仍行减革。若非有不得已事不曾启王转奏,又不曾具告抚按守巡等衙门,辄听信拨置,蓦越赴京,及犯有别项情罪,应合降革,送发高墙等项,悉照节年题准事例施行。(附“应议者犯罪”条后)(29)
    3.宗室互相讦奏,行勘未结,而辄诬奏勘官,及以不干己事捏奏抚按者;不论事情轻重,俱立案不行,仍将赍奏人员从重问究。(附“应议者犯罪”条后)(30)
    4.各王府违例收受子粒,并争讼地土等事,与军民相干者,听各衙门从公理断。长史司不许滥收词讼,及将干对之人占吝不发。(附“应议者之祖父有犯”条后)(31)
    仍以列表的形式将各条所包含的犯罪信息展示出来,见下页表。
    上述新增加的4条,相比弘治时期,有三个变化。一是宗室多能罪及本人,表明对宗室的行为加强进一步管控。二是保护官员在宗室司法过程中的基本权益,第3条规定宗室诬奏勘官,及以不干己事捏奏抚按者,不论事情轻重,俱立案不行,对查勘官员免受宗室诬奏给予了法律保护。三是增加了朝廷官员对王府的司法权限,第4条规定,如果王府违例收受子粒或争讼地土,“听各衙门从公理断”,把地土纠纷的审理权交给了相关有司及朝廷官员。这点的适用对象是“王府”,应当包含所有宗室成员,亲郡王也当在内,具有以普遍法处置王府事务的意味,但仅限土地纠纷,并非涉及亲郡王本人;其实际执行情形又可能千差万别,所以不能以此就推论明代宗室的法律特权有着巨大转变。
    
    《重修问刑条例》改动1条,即关于郡王、将军和中尉奏请事宜:
    凡各处郡王并将军中尉,除机密重情,或亲王事有干涉,及郡王分封,相离窎远,不在一城居住者,许令径自具奏外,其余凡有奏请,务令长史司具启王查勘参详可否。若应该具奏者,然后给批差人赍奏。如违,该衙门将赍奏人拿送法司,照依拨置事例,问发边卫充军……若故违祖训,亲身赴京奏扰者,听礼部及法司斟酌事情轻重,请旨区处。跟随之人通照前例问发,原词立案不行,长史等官通行参究……该府辅导等官坐视刁难,不与启王分理者,巡按御史参奏罢黜。其无籍之徒诓挟各府财物来京,交通歇家,潜住打点例不该行事务者,缉事衙门拿送法司,俱照前例问发。(附“应议者犯罪”条后)(32)
    相较于弘治《问刑条例》,此条有三处改动。一是增加了对赍奏人的具体处罚措施,若不经长史司和亲王蓦越具奏,相关衙门可将赍奏之人拿送法司,照拨置事例,问发边卫充军。二是增加禁止郡王、将军和中尉亲身赴京奏扰的内容,凡违例者,听礼部及法司斟酌事情轻重,请旨区处。三是增加了对潜住在京城妄求打点之人进行惩罚的内容,“无籍之徒诓挟各府财物来京,交通歇家,潜住打点例不该行事务者,缉事衙门拿送法司。”共同之处是增加了朝廷有司及官员参与王府事务的程度,对于赍奏和无籍之徒,朝廷相关衙门可直接缉拿,交由法司审理和裁决。总体而言,嘉靖《重修问刑条例》新增的4条和改动1条的条例,实施对象仍然主要是郡王和将军而下的宗室,没有对亲王直接进行限制,没有增加诸如杀人劫掠等刑事犯罪行径的条例,对宗室处罚仍以《皇明祖训》为根本依据,礼部和法司对宗室犯罪案件可有一定发言和评论空间,却仍需“请旨区处”。
    (三)万历《问刑条例》对宗室相关条例的最后修订
    到万历十三年的《问刑条例》,对直接将宗室作为对象的条例做较大改动者有2则,增加1则,分别为:
    1.各处亲王妾媵,许奏选一次,多者止于十人。世子及郡王额妾四人,长子及各将军额妾三人,各中尉额妾二人。世子、郡王选婚后,二十五岁,嫡配无出,许选妾二人,以后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即止于二妾。至三十岁无出,方许娶足四妾。长子及将军、中尉选婚后,三十岁,嫡配无出,许选妾一人。以后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即止于一妾。至三十五岁无出,长子、将军方许娶足三妾,中尉娶足二妾。庶人四十以上无子,许选娶一妾。各王府仍备将妾媵姓氏来历,并入府的年月,造册送部。其子女生年月日,即开注本妾项下,以备名封查考。如有不遵限制,私合多收,或年未及而预奏,已生子而复娶及滥选流移过犯与本府军校厨役之女为妾等项,抚按官将本宗参奏,分别罚治。辅导等官隐匿不举,事发,一体降黜。(33)
    2.凡宗室悖违祖训,越关来京奏扰,若已封者,即奏请先革为庶人,伴回。其无名封及花生、传生等项,径劄顺天府递回。宗妇、宗女,顺付公差人等伴送回府。其奏词应行勘者,行巡按衙门查勘,果有迫切事情,曾启王转奏而辅导官刁难,曾具告抚按守巡等衙门,而各衙门阻抑者,罪坐刁难阻抑之人。其越关之罪,题请恩宥。已封者,叙复爵秩。若曾经过府、州、县驿递等处,需索折乾,挟去马匹铺陈等项,勘明,仍将禄米减革。若非有迫切事情,不曾启王转奏及具告各衙门,辄听信拨置,蓦越赴京,及犯有别项情罪,有封者,不复爵秩,送发闲宅拘住,给与口粮养赡。其无名封及花生、传生等项,著该府收管,不送闲宅,致冒口粮。宗妇、宗女有封号者,革去封号,仍罪坐夫男,削夺封职。奏词一概立案不行。其同行拨置之人,问发极边卫分,永远充军。辅导等官失于防范者,听礼部年终类参,一府岁至三起以上者,仍于王府降调;一起、二起者,行巡按御史提问。(34)
    3.凡宗室买卖田产,恃强不纳差粮者,有司查实,将管庄人等问罪,仍计算应纳差粮多寡,抵扣禄米。若有司阿纵不举者,听抚按官参奏重治。(35)
    前两条乃万历《问刑条例》改动最大者,第3条乃新增的条例。第1条相对于之前的弘治和嘉靖《问刑条例》,一个显著特征是亲王首次作为明确的实施对象出现在国家公法之中;此外,除了对妾媵数量根据爵位高低做了不同限制外,还对选娶妾媵的年龄和子嗣情况做出了相应规定,目的在于通过减少妾媵来限制宗室人口的快速膨胀。第2条的改动在于增加了对花生、传生、宗妇、宗女越关奏扰的处理办法;其中对花生、传生之人,“著该府收管,不送闲宅,致冒口粮”,表明朝廷对于宗室的范畴有了重新的定义,与皇室的血缘关系不再是唯一的标准。第3条是针对宗室田产所做的限制。
    
    这些内容表明,到万历十三年时,朝廷对于宗室的政策趋于严格。一是首次将“亲王”作为限制对象写入《问刑条例》,相比之前有着显著突破。二是宗室违背规定,也多能罪及本人;在包含亲王在内的第1条中,明确“分别罚治”,第2条则革爵拘住,不再仅仅是处罚辅导官。三是,有司抚按等官的参与进一步扩大。不过,这些内容所具有的意义仍然非常有限。从实施对象而言,低等级的宗室仍是主要的限定对象,“亲王”作为限制对象也是出于宗禄压力的原因来限制亲王选取妾媵的次数和人数;从限定内容而言,对于杀人劫掠等恶劣刑事罪行仍然没有涉及;从惩处措施看,虽然惩处力度有所加大,但依然不出《皇明祖训》“虽有大罪,亦不加刑”的原则;从朝廷官员的参与程度看,有司的干预权力到万历十三年仍然仅是以查勘事实为主,仅对王府人役才有独立的司法权限;对于宗室,仍然只有参奏权,其他诸如缉拿、审问、裁决等司法权依旧只属于皇帝一人。
    从弘治《问刑条例》到嘉靖《重修问刑条例》再到万历《问刑条例》,朝廷对宗室的管控趋于细致和严格,有司官员参与宗室事务管理的权力也得到了法律确认。但这些变化并没从根本上改变宗室不同于其他人群的特殊法律地位。直到万历十三年的《问刑条例》,关于宗室的内容仍非常少;而且这些内容多系朝廷出于缓解宗禄压力和加强宗室管控而制定,其中虽然有一条涉及诸如凌辱官府、扰害百姓、打死人命、占人妻妾等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但实施对象为“王府”,“亲郡王”或“宗室”从未成为这类刑事犯罪的犯罪主体出现,嘉靖和万历的两次修订都将这条原封不动的保留下来。朝廷对宗室的惩处力度有所加大,但仍以惩罚辅导官和人役为主,对宗室的处罚方式从未突破《皇明祖训》的量刑原则;官员对宗室事务的介入,只是比明初多了对王府非宗室人员的司法权力以及主动“参奏”和奉旨“查勘”宗室之权,并未有任何文字显示,官员拥有对宗室行使独立的缉拿、审问和裁决的司法权力。而且,最重要的是,上述关于宗室的条例,在嘉靖《重修问刑条例》和万历《问刑条例》中被列入“应议者犯罪条例”和“应议者之祖父有犯条例”,所以宗室的“八议”特权地位并未动摇。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历史人物
历史学
历史故事
中国史
中国古代史
世界史
中国近代史
考古学
中国现代史
神话故事
民族学
世界历史
军史
佛教故事
文史百科
野史秘闻
历史解密
民间说史
历史名人
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