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①主要有黄彰健:《论皇明祖训录颁行年代并论明初封建诸王制度》,《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32本,1961年;吴缉华:《论明代封藩与军事职权的转移》,《大陆杂志》第34卷,第7、8期,1967年;吴缉华:《明代皇室中的洽和与对立》,《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37本,1967年;顾诚:《明代的宗室》,载明清史国际学术讨论会秘书处论文组编:《明清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暴鸿昌:《明代宗藩特权的演变》,《北方论丛》,1984年第5期;张德信:《明代诸王分封制度述论》,《历史研究》,1985年第5期;张显清:《明代亲藩由盛到衰的历史演变》,《社会科学战线》,1987年第2期;赵毅:《明代宗室政策初探》,《东北师大学报》,1988年第1期;王春瑜:《“弃物”论——谈明代宗藩》,《学术月刊》,1988年第4期;暴鸿昌:《明代藩禁简论》,《江汉论坛》,1989年第4期;赵现海:《明初分封制度渊源新探》,《中国史研究》,2010年第2期等。 ②主要有王毓铨:《明代的王府庄田》,载《历史论丛》第1辑,北京:中华书局,1964年;郑克晟:《明代的官店、权贵私店和皇庄》,载《明史研究论丛》第1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2年;张海瀛:《明代的赐田与岁禄》,载《明史研究论丛》第4辑,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苏德荣:《潞王府的庄田、店业考述》,载《明史研究论丛》第5辑,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马雪芹:《明代河南王庄农业经济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4期;赵毅:《明代宗室人口与宗禄问题》,《长春师范学院学报》,1986年第2期;张德信:《明代宗室人口俸禄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东岳论丛》,1988年第1期;王守稼:《试论明代的宗室人口问题》,《中国史研究》,1990年第1期;安介生:《明代山西藩府的人口增长与数量统计》,《史学月刊》,2004年第5期。 ③这部分研究多以硕士学位论文的形式呈现,意在研究藩王与地方社会的互动关系。其中河南宗藩研究最多,有10篇,广西靖江王8篇,湖广5篇,山东3篇,山西2篇,陕西、江西各1篇。其特点是将20世纪史家的研究成果,放入某一区域范围进行再观察,在史实梳理和澄清以及问题分析方面,则未比前人更为深入。 ④怀效锋:《明代宗藩的犯罪与处罚》,《政法论坛》,1988年第3期;周致元:《初探“高墙”》,《故宫博物院院刊》,1997年第2期;周致元:《明代的宗室犯罪》,《安徽大学学报》,1997年第5期;陶道强:《明代巡按御史与宗藩监控述论》,《求索》,2011年第11期;雷炳炎:《明代宗藩犯罪问题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14年。 ⑤吴艳红:《明代宗藩司法管理中的分别议处——从〈鲁府招〉说起》,《中国史研究》,2014年第2期。 ⑥朱元璋:《皇明祖训》,“祖训首章”,载张德信、毛佩琦主编:《洪武御制全书》,合肥:黄山书社,1995年,第389-390页。 ⑦朱元璋:《皇明祖训》,“法律”,载张德信、毛佩琦主编:《洪武御制全书》,第400页。 ⑧朱元璋:《皇明祖训》,“法律”,载张德信、毛佩琦主编:《洪武御制全书》,第400页。 ⑨朱元璋:《皇明祖训》,“法律”,载张德信、毛佩琦主编:《洪武御制全书》,第401页。 ⑩朱元璋:《皇明祖训》,“职制”,载张德信、毛佩琦主编:《洪武御制全书》,第405页。 (11)朱元璋:《皇明祖训》,“法律”,载张德信、毛佩琦主编:《洪武御制全书》,第406页。 (12)《大明律》,“名例律”,载杨一凡点校:《皇明制书》第3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842-843页。 (13)《大明律》,“名例律”,载杨一凡点校:《皇明制书》第3册,第843-844页。 (14)《大明律》,“名例律”,载杨一凡点校:《皇明制书》第3册,第841-842页。 (15)杨一凡:《皇明制书及所载法制文献的版本》,载杨一凡点校:《皇明制书》第1册,第11页。 (16)杨一凡、曲英杰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2册,“点校说明”,北京:科学出版社,1994年,第1页。 (17)杨一凡、曲英杰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2册,“点校说明”,第2页。 (18)由于王府人员构成复杂,除宗室外,还存在大量的王府文官、武职、内使、旗校、匠校和管庄人役等,本文只对直接将“宗室”作为实施对象的条例进行分析,其他关涉王府官和王府人役的条款则不在这里讨论。 (19)弘治《问刑条例》,载杨一凡点校:《皇明制书》第4册,第1530页。 (20)参见嘉靖《重修问刑条例》,载杨一凡、曲英杰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2册,第438页;万历《问刑条例》,见怀效锋点校:《大明律》,“附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342页。 (21)弘治《问刑条例》,载杨一凡点校:《皇明制书》第4册,第1535页。 (22)参见嘉靖《重修问刑条例》,载杨一凡、曲英杰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2册,第438页;万历《问刑条例》,见怀效锋点校:《大明律》,“附录”,第343页。 (23)弘治《问刑条例》,载杨一凡点校:《皇明制书》第4册,第1535-1536页。 (24)弘治《问刑条例》,载杨一凡点校:《皇明制书》第4册,第1536页。 (25)参见嘉靖《重修问刑条例》,载杨一凡、曲英杰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2册,第438页。 (26)弘治《问刑条例》,载杨一凡点校:《皇明制书》第4册,第1535页。嘉靖《重修问刑条例》此条与之记述不同,仅言及王府文职,“郡王”之后的内容单列一条置于此条之后,同为“附‘职官有犯’条后”,而“护卫仪卫司”的内容则被列于数条之后,为“附‘军官有犯’条后”。参见嘉靖《重修问刑条例》,载杨一凡、曲英杰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2册,第440-442页。万历《问刑条例》与嘉靖《重修问刑条例》同。 (27)弘治《问刑条例》,载杨一凡点校:《皇明制书》第4册,第1537页。嘉靖《重修问刑条例》和万历《问刑条例》俱将此条附“工乐户及妇人犯罪”条后。参见嘉靖《重修问刑条例》,载杨一凡、曲英杰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2册,第448-449页。万历《问刑条例》,见怀效锋点校:《大明律》,“附录”,第354-355页。 (28)嘉靖《重修问刑条例》,载杨一凡、曲英杰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2册,第438页。 (29)嘉靖《重修问刑条例》,载杨一凡、曲英杰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2册,第439页。万历《问刑条例》此条较为细致,根据宗室身份不同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但基本内容一致。参见万历《问刑条例》,见怀效锋点校:《大明律》,“附录”,第344页。 (30)嘉靖《重修问刑条例》,载杨一凡、曲英杰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2册,第439页。万历《问刑条例》无此条。 (31)嘉靖《重修问刑条例》,载杨一凡、曲英杰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2册,第443页。 (32)嘉靖《重修问刑条例》,载杨一凡、曲英杰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2册,第438-439页。万历《问刑条例》此条将郡王、将军和中尉亲身赴京奏扰的内容拿掉,其他出入不大。参见万历《问刑条例》,见怀效锋点校:《大明律》,“附录”,万历十三年舒化等辑《问刑条例》,“应议者犯罪条例”,第342页。 (33)万历《问刑条例》,“应议者犯罪条例”,见怀效锋点校:《大明律》,“附录”,第341页。 (34)万历《问刑条例》,“应议者犯罪条例”,见怀效锋点校:《大明律》,“附录”,第342-343页。 (35)万历《问刑条例》,“欺隐田粮条例”,见怀效锋点校:《大明律》,“附录”,第371页。 (36)张居正:《张居正集》卷8,《请裁定宗藩事例疏》,第1册,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72-374页。 (37)《明神宗实录》卷122,万历十年三月甲戌,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 (38)万历《明会典》记载了洪武以来对宗室的各种限制性规定。与《宗藩条例》相比,隆庆、万历时期的新增条款较少,且仍以减少财政开支和加强管控为着眼点,关于宗室犯罪与惩处的内容并无变化。参见申时行等修:(万历)《明会典》卷55-57,《王国礼》,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350-360页。 (39)张居正:《张居正集》卷8,《请裁定宗藩事例疏》,第1册,第372页。 (40)分别为:第9条“郡王承袭”、第10条“初封禄米”、第17条“改封世子”、第19条“改封长子”、第21条“请封曾孙”、第25条“亲王削封”、第28条“降发高墙”、第32条“请封生母”、第33条“选择婚配”、第51条“停给工价”、第63条“奏讨内使”、第64条“保升官员”和第67条“私放钱债”;且均明确指《皇明祖训》。 (41)有明一代“实录”没有关于亲王被处以刑罚的记载。《明史》所载,仅三事与亲王处置有关。崇祯十三年,郑王朱翊钟以罪赐死,但未提究竟所犯何罪。参看张廷玉等:《明史》卷119,《列传第七·诸王四》,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3628页;万历时,唐王朱硕熿惑于嬖人,囚世子器墭,致使器墭中毒死。唐王为此受到怎样处罚,未加记载。《明实录》于该事件则只字不提。参看张廷玉等:《明史》卷118,《列传第六·诸王三》,第3608页;崇祯九年,唐王朱聿键因“倡义勤王”,违背藩禁,被降为庶人,发凤阳高墙。参看张廷玉等:《明史》卷118,《列传第六·诸王三》,第3608页。 (42)如万历时的楚宗案轰动一时,最后楚府宗室两人被处斩,四人勒令自尽。见《明神宗实录》卷408,万历三十三年四月辛亥。 (43)鲁府钜野王府辅国中尉朱颐殴母伤兄被勒令自尽,即是为抚按所劾奏。《明神宗实录》卷82,万历六年十二月己亥。 (44)万历末年,楚宗案发,牵连甚广。万历三十三年(1605年),湖广抚按会奏《楚藩善后事宜十二款》,提出“重抚按,谓抚按所辖地方,但有藩封,敕书内务要开载宗室一段,遇有悖逆及诸不法事情,径目[自]拿问参奏”,该议留中。参看《明神宗实录》卷415,万历三十三年十一月戊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