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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精英参与地方民族事务治理:基于乡村旅游治理实践形态的个案考察(2)

http://www.newdu.com 2020-02-20 《西北民族研究》2019年第 陈纪 赵萍 参加讨论

    二、参与类型与互动关系:地方民族事务治理实践的分析框架
    目前,学术界关于民族精英的划分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有政治精英、经济精英、知识精英和文化精英[11] “四分法”,以及权力精英(政治精英)、其他精英(科技精英、知识精英、经济精英)[12] “二分法”等。根据民族事务治理参与主体的不同角色、身份,我们把民族精英划分为政治精英①、经济精英、文化精英和社会精英。在社会事务治理活动中,“参与”指那些参与者行使权利的过程[13],目的是在社会事务治理目标的实现中发挥积极作用[14],保证对重 大事务治理的决策拥有较高的影响力[15]。在此意义上,少数民族地方多元精英参与地方民族事务治理,主要目的是针对当地经济社会事务而实现的治理目标能够充分体现各民族群 众共享发展成果及获得更多实惠的意愿,现阶段尤其要以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和满足其美好生活愿望为主要治理目标。
    社会事务治理参与分为部分参与和充分参与[16]。就民族事务治理而言,部分参与意指参与双方相互影响,反映各自的意见、建议、意愿等,但经过沟通协商后只有其中一方的意见、建议、意愿等最终被纳入治理目标;充分参与则意指各方所反映的意见、建议、意愿等,经过沟通协商后最终都被纳入治理目标。无论是部分参与还是充分参与,在具体的民族事务治理实践活动中总有一方参与者对治理目标的最终实现起着关键性作用,因此,可以把多元精英参与划分为政府主导参与②和精英自发参与。前者意指当地政府(政治精英所依附的组 织)在有些民族事务治理目标的最终实现中发挥主要作用,属于这些事务治理的关键一方;后者意指经济或文化或社会精英对另一些民族事务治理目标的最终实现作用最大,同样也属于所谓的关键一方。所以,从治理目标的实现上看,多元精英参与类型可分为政府主导部分参与、政府主导充分参与、精英自发部分参与、精英自发充分参与这四种类型。
    当前,多数研究者把政府主导下多元主体合作治理看作一种行之有效的治理模式[17],这种治理模式反映的只是参与主体之间的一种互动关系,即合作关系。在实地调研中发现,不同参与主体围绕民族事务治理形成的互动关系主要包括合作、协商、分歧关系。合作关系意味着在某个民族事务治理目标的最终实现中吸纳了参与各方的意见、建议、意愿等,形成所谓的充分参与,而分歧关系则意味着在某个民族事务治理目标的最终实现中只吸纳关键一方的意见、建议、意愿等,而其他方的意见、建议、意愿等被否定,形成所谓的部分参与。协商关系反映的是参与各方针对某方或双方意见和建议进行的“讨价还价”,经过协调和商量有可能促成充分参与,也可能最终滑向部分参与。
    从主体行为特征看,与上述三种互动关系相对应的应当是多元精英合作参与、协商参与、分歧参与。具体而言,合作参与在行为上主要体现为多元精英中关键一方对其他参与方所提出的意见、建议、意愿等的赞同和采纳,由此在参与主体之间形成了所谓的合作关系;协商参与在行为上主要体现为多元精英中关键一方对其他参与方的意见、建议、意愿等的采纳或否定,由此形成了所谓的协商关系;而分歧参与在行为上主要体现为多元精英中一方对其他参与方的意见、建议、意愿等的否定或拒绝,并非是参与主体之间的暴力或其他形式的行为冲突,由此同样形成了所谓的分歧关系。结合实地调研,为了便于分析那些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民族事务治理的案例,依据主体行为的不同特征可以把民族事务对应地划分为合作性民族事务、协商性民族事务、分歧性民族事务。这种划分也呈现了多元精英所参与的那些民族事务自身不同的性质,故而在治理目标实现上所采取的行为也不相同。
    从关键性主体的角色功能看,政府主导参与意指在民族事务治理实践中地方政府是公共资源的主要提供者。依据奥尔森的集体行动产生条件,当前促成多元精英参与民族事务 治理这一集体行动,关键在于参与主体能够提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和实现美好生活愿望所需的公共资源。政府拥有少数民族地方公共资源的产权这一属性,决定了其在精英参与民族事务治理中占据主导地位[18]。精英自发参与意指在某些民族事务治理中由当地经济或文化或社会精英提供了较多的公共资源。另一方面,政府主导参与除了以公共资源供给促成政治精英参与之外,还应当从总体上兼顾和平衡参与各方的意见、建议、意愿等,主动承担政策引导、对话交流、沟通、监督等功能。同样,精英自发参与意味着在某项民族事务的治理 中作为关键一方的精英,也承担着沟通、监督等功能。在具体的民族事务治理实践中,这两种功能都有助于使多元精英之间的协商关系、分歧关系最终转向合作关系,由此可能实现由部分参与到充分参与。
    ① 这里的政治精英主要指体制内的地方民族干部。从法律和制度规定意义上讲,他们在参与当地民族事务治理实践中应当充分体现和反映当地各民族群众的合理意愿。
    ② 本研究界定的政治精英属于体制内精英。政治精英是政府的行为主体,政府是政治精英所依附的组织,所以政府主导型参与在此也可以表述为政治精英主导型参与。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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