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 语 本文结合文献研究和实地调研,在评述参与民主理论和精英理论观点的基础上,从参与类型、互动关系及主体行为特征、民族事务性质等方面,搭建了多元精英参与地方民族事务治理实践的分析框架;以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R镇、Y村、H村三个典型案例,分别阐释了多元精英参与民族事务治理的不同的实践形态。这一研究有助于准确地把握当前我国少数民族地方民族事务治理的基本状况及未来发展走向。 第一,多元精英事实上既是当地民族事务治理的参与者,也是各民族群众意愿的表达者。这与西方参与民主理论普通公民参与社会事务治理的主张并不相同。在我国少数民族地方,各民族群众参与治理的经验不足及参与治理的能力有限,只有依托于党政主导下的当地精英的参与才能真正实现自身的参与权。并且,不论是政治精英还是经济精英、文化精英、社会精英,他们作为实际参与者在地方民族事务实践中能够成为各民族群众意愿的表达 者。这主要与当地多元精英大多数根植于各民族群众日常生活之中有关,即这些草根精英与民众拥有大致相同的生活世界,而不像有些发达地区精英与民众的生活世界脱离。但是, 多元精英尤其是经济、文化、社会精英能够成为各民族群众中的参与者及其意愿的表达者, 更多依赖于精英自身的能力、个人权威及民族情感等的维系。所以,从长远看,如何以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等途径维持精英与民众之间的这种关系,对于稳固党政主导下的多元精英 的参与者及表达者的身份十分重要。 第二,多元精英参与民族事务治理包括政府主导参与和精英自发参与两个维度。在实地调研中发现,政府主导参与和精英自发参与意味着多元精英在日常民族事务治理过程中能肩负起公共资源供给及沟通和监督的功能。因此,无论是政治精英还是经济、文化、社会精英,都可能成为关键的参与方,故而也能够决定其他精英的意见和建议能否被纳入最终的治理目标。据此,在这两个维度上存在政府主导充分参与、政府主导部分参与、精英自发充 分参与、精英自发部分参与这四种类型。从日常生活层面上看,多元精英参与地方民族事务治理实践并非只有学术界普遍认知的政府主导参与这一种类型,而是呈现为复杂多样的参与类型。精英人士是民众的代言人,是社会的佼佼者,他们应肩负起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与使命[19]。从公共资源和主体间沟通角度看,如果作为政治精英依附的政府和作为关键一方的精英能够实现联合联动,即意味着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的介入,这将有助于提升地方民族 事务治理的成效。 第三,多元精英围绕民族事务治理产生的互动关系并非都是合作关系。在日常生活实践中,多元精英之间的互动关系主要包括合作关系、协商关系、分歧关系。从实践过程看,在政府主导参与和精英自发参与的具体民族事务治理中,多元精英最终能否走向合作关系既取决于关键一方的沟通能力,也取决于非关键一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是否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在此意义上,无论是协商关系还是分歧关系,都有可能最终变成合作关系。如有的研究者所言,政府主导下的多元主体合作治理模式更加符合共享利益成果的需要[20]。但是,党政主导下的多元精英之间的协商关系或分歧关系并不意味着对应的地方民族事务治理失败,只是非关键一方的意见和建议没有被纳入最终的治理目标而已。所以,这三种互动关系 都应当是当前多元精英参与民族事务治理实践的常态。 第四,少数民族地方精英身份的多重性及传统与现代精英间观念的差异增加了地方民族事务治理的成本。R镇政协委员既是政治精英,也是文化、社会精英,Y村杨某后来集经济精英和社会精英于一身,而H村寨老们在本案例中属于文化精英,在现实生活中他们亦属于体制外的政治精英。所以,作为关键一方的这些精英要处理好自身可能存在的角色冲突的问题,需要当地基层政府正确引导及通过有效途径等加以调适。同时,在少数民族地方,无论是文化精英还是社会精英,乃至经济精英,由于深受当地经济社会环境的影响,当前大多数人仍然属于传统精英。这些传统精英在思想观念上比较保守,创新意识较弱等,一旦与现代精英间产生所谓的协商关系或分歧关系,需要关键一方多次沟通,这无疑加大了当地民族事务治理的成本。因此,如何帮助这些传统精英实现观念转变,逐步由传统向现代转型,仍是当地政府和精英自身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第五,多元精英参与地方民族事务治理的实践形态的特殊性和普遍性及治理目标的一致性。本研究基于多元精英参与类型、互动关系及主体行为特征和民族事务性质的理论分析,分别呈现了R镇、Y村、H村这三个典型案例中民族事务治理的实践形态,即政府主导型合作性事务参与、精英自发型协商性事务参与、精英自发型分歧性事务参与。这三个典型案例的实践形态所呈现的理论特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并不能完全反映当前我国少数民族 地方民族事务治理实践形态的全貌。但是,从普遍性上讲,当前少数民族地方民族事务治理实践形态的理论特质与本研究所设定的参与类型、互动关系及主体行为特征和民族事务性质等主要变量具有较大程度的关联,所以能够为后续研究提供一定的借鉴。此外,那些民族事务治理无论呈现为何种实践形态,现阶段都应当以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和满足其美好生活的愿望为最终目标。这种治理目标的一致性也决定了多元精英在地方民族事务治理 实践中存在着某些规律相同的参与模式。 参考文献 [1] 马忠才 .西北民族社会的阶层分化与治理创新——社会分层及其社会效应的微观实证研究[J].西北民族研究,2015,(2):113-120. [2][16] [美]卡罗尔·佩特曼.参与和民主理论[M].陈尧,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39.64-69. [3] C. B. Macpherson.The Life and Times of Liberal Democracy.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7.p.104. [4] Robert A.Dahl. A Preface to Economic Democracy. Californi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5.p.94-95. [5] Mark E. Warren. What Should We Expect from More Democracy?Radically Democratic Responses to Politics. Political Theory,1996,Vol.24,No.2,pp.241-270. [6] [加拿大]杰弗里·希尔墨.参与式民主理论的现状(上)[J].毛兴贵,译.国外理论动态,2011,(3):29-37. [7] A. Giddens. The Class Structure of the Advanced Societies. New York: Harper & Row publishers,1973. p.120. [8] [德]罗伯特·米歇尔.寡头统治铁律:现代民主制度中的政党社会学[M].任军锋等,译.天津:天津 人民出版社,2004.1. [9] A. Hunter. Local Knowledge and Local Power:Notes on the Ethnography of Local Community Elites. In Hertz,eds.,Studying Elites Using Qualitative Methods,1995,PP.151-170. [10] 朱碧波,李璐燕.协同共治:中国民族事务治理体系的当代建构[J].探索,2018,(2):58-64. [11] 高永久等.民族政治学概论[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8.112. [12] 周平.民族政治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92. [13] C. J. Lammers. Power and Participation in Decision Making in Formal Organizations.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1967,Vol.73,No.2,pp.201-216. [14] R. Sawtell. Sharing our Industrial Future?The Industrial Socialism and Democracy. London: Unwin University Books,1968.p.1. [15] Douglas McGregor. The Human Side of Enterprise. The Management Review,1957,Vol. 46,No. 11. pp.22-28. [17] 罗维等.地方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建设研究——基于宁波实践的分析[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73. [18] 陈纪 . 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的实践路径:党政主导下的多元精英协同参与[J].学术界,2018,(11):68-77. [19] 常宝.少数民族知识精英话语权、社会责任及其困境分析——以内蒙古蒙古族知识精英为例[J].西北民族研究,2017,(4):38-46. [20] Keith G. Provan,etal.Big Problems in Public Management Research and Theory. Public Management Review,2007,Vol.9,No.2,pp.169-189.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