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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主体性到公共性:建国70年来民族政策的价值转向与实践转型(3)

http://www.newdu.com 2020-02-20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 朱金春 参加讨论

    第一,民族政策的正当性与合法性要以是否有助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塑造及意识筑牢为基本准绳。民族政策作为一项政策实践,本身蕴含着不同的价值取向,诸如在民族平等上就存在着群体平等与个体平等、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区分,这些取向可能导致非常不同的后果。中华民族共同体塑造与意识筑牢的提出,实际上为评判民族政策提供了一个重要的价值坐标,也就是评价民族政策,不应该是以单一民族或者特定民族的利益与主张为出发点,而是着眼于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以及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整体构建。这也意味着民族政策的评判应该依据公共性的价值标准,以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塑造为最高目标。这是因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塑造是民族政策最大的公共性。这种公共性是超越任何民族的,不仅是超越少数民族也超越汉族,指向的是中华民族政治共同体的塑造,以及中华文化的共同指引。
    第二,民族政策的出台与实践要体现出公共性的价值与程序要求。公共性不仅是意味着共同体的塑造与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而且同时也要求程序上的公开、公平与正义。民族政策作为处理民族事务的政策实践,本身就具备公共政策的属性,因此应该具备公有性、公益性、公治性、公享性、公平性、公正性和公开性等“公共”性质,并且具备促成社会资源平等分配、促进公民参与公共政治生活、促进公共利益的建设和维护的职能。如果民族政策的出台与实践受到“非普适性”(基于特定群体的排斥性)与“负外部性(对非目标群体的利益损害)”的影响,那么则是违背了公共性的要求。诸如以民族身份为基准的优惠政策,以及在民族地区针对特定少数民族的优待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另外一些群体的利益,那么则是对更大范围公共性的损害。因此,按照公共性的要求,就需要以公平正义为首要价值。在政策制定与实践中,要广泛动员充分讨论,在现有条件下最大程度达成各方利益共识,既维护个体利益,又实现公共利益,从而保障民族政策公共性的实现。
    第三,民族政策的实践指向要体现公共交往理性,促进多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作为公共政策,民族政策有其特殊性,既要保障民族的群体权利,又要处理民族与民族之间、民族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但是其基本目标是协调差异并促进民族间的公共交往理性以推动民族关系的发展。因此,是否有利于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就成为评判民族政策合理性与价值取向的一个重要标准。如果民族政策的实践,强化了民族意识并造成身份区隔,那么则是不符合公共性精神与当前民族工作方向的。由于“中国的民族‘互嵌’不足是由于不同民族对交往和理性的根据缺乏规范和准则”,“建立相互理解与自然沟通的交往理性”就成为民族政策公共性的必要表现与应有之义。因此,民族政策在实践取向上除了不断出台促进民族间交往交流交融的举措外,更为重要的是不断推动形成基于理性的交往准则,从而形成一种包容差异、相互分享、达成互识的公共交往理性。
    中华民族共同体塑造与意识筑牢思想的提出,为新时代民族政策价值理念的调整、发展与完善指明了方向,且对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强调,也指出了民族政策的实践取向。但是受到经济与社会发展程度的制约,各民族间的交往互动虽然比较频繁,但是在彼此适应与融合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民族个体与群体的社会分工的差异可能导致潜在的利益矛盾,境外分裂主义与民族主义的影响依然成为民族间彼此认同与对国家认同的观念制约,基于共同体理念的公共精神存在缺失,各民族间交往空间的公共性有待塑造,互动交往机制的公共性依然不足。在社会观念上,民族身份观念深入人心,另类二元社会结构依然固化。在许多领域中,汉族公民与“少数民族”公民之间存在系统性制度化区隔,在另一个维度上把中国社会一分为二,形成了“汉——少数民族二元结构”。更为重要的是,民族政策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路径依赖。在民族识别基础上形成的民族政策,与建国初期相对固化的社会相适应,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群的跨区域大规模流动,不仅使得政策实践出现对象缺失的一些状况,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消解着民族政策自身的合理性。虽然民族政策已经有所调整,诸如城市民族工作对象的确定、升学加分以区域差异为政策依据等,但是整体上以民族身份为政策依据的现象还有待进一步改变。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民族政策的进一步调整,以及民族政策公共性指向的重塑。这意味着需要改变原有民族政策中强化民族主体性的一些做法,强调民族间的密切联系以及共同命运。这也说明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塑造依然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任务,公共性的重塑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依然需要不断强化。
    五、结语
    建国70年来,民族政策不断适应时代要求,经历了一个稳中有变、不断调整与完善的过程,在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总结70年来民族政策的经验与成就,是新时代展开民族工作的必然要求。作为具有特定内涵的特殊社会关系,对民族及民族关系的理解与认识应该超越民族自身的视野。本文从主体性与公共性的视角,通过对民族政策70年来统贯性的梳理,发现民族政策的调整与发展在价值与实践上整体上经历了一个从强调各民族的主体性到强调各民族共生、共存共同体公共性的过程。作为表征群体间关系的概念,主体性与公共性在不同时期的体现也不尽相同,更多时候两者是纠缠在一起,在各民族的主体性中体现着公共性,而公共性也在回应着主体性的诉求,但是整体而言,建立在民族识别基础上以民族身份为对象的民族政策随着时代的发展在不同程度上消解与阻碍着公共性的重塑,这不仅体现在学术讨论中,也为民族政策诸多的实践后果所证实。因此,民族政策在价值与实践上都需要进行不断的调整与完善。中华民族共同体塑造理念与意识筑牢要求的提出,体现出鲜明的公共性诉求,也是民族政策公共性塑造的重要契机。作为政治与文化共同体,应该“以国家政治为中心定义中华民族共同体概念”,那么就是要体现政治上的公共性。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构建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政策上的公共性供给,在议题确定、目标确立、工具选择、实践过程、评估评价、环境营造等环节保障公共性的体现,而这些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重要的政治实践,需要持续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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