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遵循研究伦理与学术惯例,本文对所涉及的地名、人名进行了匿名化处理。 ②本文中,村民包括普通村民和贫困户。这样界定的原因是:在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等方面,普通村民也会参与进来。 ③在2016年11月和2017年1月的访谈中,Q县与D镇受访干部和G村村干部都明确说,贫困户所养殖的牛、猪、羊只能是母的,不能是肉用的,目的是促使贫困户形成自我发展的能力。具体可以参见该县2016年出台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养殖项目实施方案》。不过,在2017年5月以后,当地干部不再刻意强调这一点,相关文件相应内容也修改为“生牛、生猪、生羊和家禽”,并将奖补标准统一为2000元。为了保持分析的客观性和一致性,本文分析主要依据2016年的材料。 ④“十一有”指有特色产业、有住房保障、有基本医疗保障、有义务教育保障、有安全饮水、有路通村屯、有电用、有基本公共服务、有电视看、有村集体经济收入、有好的“两委”班子;“一低于”指贫困发生率低于3%。 ⑤“八有”指有稳定收入来源且吃穿不愁、有住房保障、有基本医疗保障、有义务教育保障、有安全饮水、有路通村屯、有电用、有电视看;“一超”指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 ⑥本文中,村干部主要指村“两委”干部,不包括外来驻村干部。在不同的村庄,驻村干部所发挥的作用有很大差异。调查发现,G村驻村干部主要承担建档立卡、档案管理以及项目和资金申请方面的文字性、技术性工作,与村“两委”干部无较大摩擦,在具体事务上偶有建议,但还是以村“两委”成员的意见为主,未影响扶贫项目的实施,因此,本文未将其纳入讨论对象范畴。 ⑦这并不是说村庄可以越过乡镇政府直接向县级政府打报告要项目。毫无疑问,村庄所申请的扶贫项目都需要通过乡镇政府向县级政府申报。不过,在县级政府掌管着项目审批权和财权的情况下,乡镇政府和村“两委”都一致地希望获得更多扶贫项目和资源。对于村庄所提出的合理的扶贫项目申请,乡镇政府一般都鼓励和支持。 ⑧包括县级政府、乡镇政府。在产业扶贫具体政策和措施方面,虽然县级政府是制定者,乡镇政府是执行者,但从政绩考核目标来看,他们的利益诉求存在高度统一性。 ⑨具体参见《广西壮族***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精准脱贫摘帽标准及认定程序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1号)文件。 ⑩在“汲取型”国家或“谋利型”国家(杨善华、苏红,2002)中,基层干部在行使正式行政权力的过程中,经常需要巧妙利用正式权力之外的本土性资源,即将社会非正式因素大量运用于正式权力的行使过程中,从而使国家的意志能够在农村中得到贯彻执行;而在“给予型”国家,则能够看到政治运作上的一条“回路”,即将非正式的关系运用到正式的行政过程中,以获得更多的政府资源。 参考文献: [1]巴比,2005:《社会研究方法(第十版)》,邱泽奇译,北京:华夏出版社. [2]陈秋红,2018:《农村贫困治理中的问题与推进策略》,《东岳论丛》第11期. [3]陈秋红、魏淑媛,2018:《基层利益相关者对精准脱贫的认知与评价——基于广西壮族自治区Q县G村的案例分析》,《社会科学家》第7期. [4]陈涛,2011:《个案研究“代表性”的方法论考辨》,《江南大学学报》第3期. [5]陈义媛,2017:《精准扶贫的实践偏离与基层治理困局》,《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6期. [6]邓维杰,2014:《精准扶贫的难点、对策与路径选择》,《农村经济》第6期. [7]高飞、向德平,2017:《社会治理视角下精准扶贫的政策启示》,《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4期. [8]邓大才,2011:《社会化小农与乡村治理条件的演变——从空间、权威与话语维度考察》,《社会科学》第8期. [9]冯猛,2009:《后农业税费时代乡镇政府的项目包装行为——以东北特拉河镇为例》,《社会》第4期. [10]郭欣,2008:《我国扶贫政策执行中影响因素研究》,中央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11]李祖佩,2014:《项目下乡、乡镇政府“自利”与基层治理困境——基于某国家级贫困县的涉农项目运作的实证分析》,《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5期. [12]荣敬本、赖海榕,2000:《关于县乡两级政治体制改革的比较研究——从村到乡镇民主制度建设的发展》,《经济社会体制比较》第4期. [13]谭秋成,2008:《农村政策为什么在执行中容易走样》,《中国农村观察》第4期. [14]万江红、孙枭雄,2017:《权威缺失:精准扶贫实践困境的一个社会学解释——基于我国中部地区花村的调查》,《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期. [15]王汉生、王一鸽,2009:《目标管理责任制:农村基层政权的实践逻辑》,《社会学研究》第2期. [16]王雨磊,2017:《村干部与实践权力——精准扶贫中的国家基层治理秩序》,《公共行政评论》第3期. [17]王雨磊,2016:《数字下乡:农村精准扶贫中的技术治理》,《社会学研究》第6期. [18]吴雄周、丁建军,2015:《精准扶贫:单维瞄准向多维瞄准的嬗变——兼析湘西州十八洞村扶贫调查》,《湖南社会科学》第6期. [19]许汉泽、李小云,2016:《“精准扶贫”的地方实践困境及乡土逻辑——以云南玉村实地调查为讨论中心》,《河北学刊》第6期. [20]杨善华、苏红,2002:《从“代理型政权经营者”到“谋利型政权经营者”——向市场经济转型背景下的乡镇政权》,《社会学研究》第1期. [21]叶敏、李宽,2014:《资源下乡、项目制与村庄间分化》,《甘肃行政学院学报》第2期. [22]詹国辉、张新文,2017:《农村公共服务的项目制供给:主体互动与利益分配》,《长白学刊》第2期. [23]张欣,2017:《精准扶贫中的政策规避问题及其破解》,《理论探索》第4期. [24]钟涨宝、李飞,2017:《插花贫困地区村庄的不同主体在精准扶贫中的心态分析》,《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期. [25]周黎安,2014:《行政发包制》,《社会》第6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