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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制的存否再辨——以所有权的公、私对抗性差异为主要判断标准(3)

http://www.newdu.com 2020-03-12 《北京社会科学》2019年第 李勤通 参加讨论

    四、古代土地私有制存否的根本判断标准
    从法学角度进行解读,发现私人土地所有权在私领域与公领域存在显著差异。不同学者对中国古代是否存在土地私有制之所以有不同看法,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没有在这种差异基础上进行分析。私人土地所有权在公、私领域的对立意味着,对不同领域的侧重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中国古代是否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私人土地所有权,取决于以私人土地所有权在哪一个领域的表现作为判断标准,这是问题所在。
    多数学者基于私人土地所有权在私领域的有效性认定中国土地私有制的存在,(54)也有一部分学者基于私人土地所有权在公领域的无效性而否定中国土地私有制的存在。(55)折中性的看法认为,这两个层面存在不同的所有权。“中国封建地产中体现的产权关系包括了国家、地主、农民三级主体:国家拥有法律上的土地所有权(最终支配权),地主拥有经济上的土地所有权(实际所有权),农民拥有部分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但在实际层面,国家不可能经常性地、高频率地行使(或是表现)它的最高所有权,地主这一级主体在地权关系中的作用就至关重要。”(56)(P40)这种看法将国家、地主与农民(这里的农民应该指的是佃农)在土地权利的拥有上进行了划分。就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来说,地主在私领域内的土地所有权被认为是所有权的表现,而由于其在对抗国家方面的无效,使得国家被认为拥有最终的土地所有权。显然,立足点决定了观点的差异。
    一般来看,否定中国古代具有土地私有制的说法具有更强的说服力。它不仅关注到私人土地所有权在对抗国家方面的无效,而且注意到土地私有之所以产生的根源。土地私有之所以出现和发展,根源在于统治者管理社会的方式发生的变化。这一点从赋税理念上能够观察到。“土地所有权观念之改变,乃由赋税制度之改变而来。”(57)(P15)《史记·孝文帝本纪》裴骃集解引蔡邕云:“天子车驾所至,民臣以为侥幸……赐食帛越巾刀佩带,民爵有级数,或赐田租之半,故因是谓之幸。”(58)(P538-539)从赐田租的观念来说,赋税是皇帝的当然财产,故免田租被视为皇恩。进一步说,传统观念认为天下人、财、物都属于皇帝私产。如陆贽称:“土地,王者之所有;耕稼,农夫之所为。”(59)(P4760)似乎仅以这一观念就可以确定传统社会没有土地私有制,私人在某种意义上不过都是皇帝的佃户而已。土地私有的产生不过是国家获得土地产出的方式发生的结果。以唐代两税法为例,两税法使得政府征税对象从人口转变为土地。(44)(P267)只要国家掌握土地数量就能够获得社会资源从而保障统治需求,故之后国家就较少重新分配土地。而宋太祖对不再限制土地兼并亦称“富室连我阡陌,为国守财尔”。(60)也故现代学者称“所谓‘本朝不立田制,不抑兼并’,表示国家变聪明了——从田主叫唤‘以田为累’的感叹里,我们多少能得到这样的消息:国家至少改变了控制的方式,或者说改变了‘干预’的方式”。(61)(P137)土地私有的出现在本质上是国家统治策略的变化,其动因与私人土地所有权用以维护私人利益的目的不符,重要的不是土地由谁所有,而是赋税如何课征。所谓土地私有制的存在根本上是为财富国有的目的服务的。因此,私人土地所有权本质上并非是所有权而只是一种使用权。
    虽然反对中国古代存在土地私有制的观点具有很强的说服力,但这一观点在某些方面仍受到质疑。从根本上来说,它的成立建立在国与民的对立上。也就是说,如果土地私有是国家管理方式的转变,就意味着国家与私人之间存在利益上的对立,私人是为国家服务的。而从中国传统政治理念来看,这一点反映的国、民之间关系的看法并不一定成立。
    第一,对于国、君、民的看法有所不足。家国一体观念下的国家家产化之观念并非唯一,它与“民本”观念形成一种对立。毫无疑问,民本观念本身带有一定的政治策略性,但也构成了传统政治伦理的组成部分。《孟子·万章下》称:“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62)(P235)这导致从孟子以来,政治传统中有天子为爵位的观念。《白虎通·爵》亦称“天子者,爵称也”。(63)(P1)君主存在的目的并非为一家之利而是为民利设置的,故没有不受限制的王权,王者与天下共法。汉张释之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58)(P3333)唐李承祐称“法者,陛下所与天下共也,非陛下所独有也”。(64)(P6044)宋文彦博亦称“为与士大夫治天下,非与百姓治天下也”。(65)(P5370)也故学者称“王权一般是为了维护法律之下由天所授”。(66)(P225)王权存在的本身是政治目的,民生也是政治目的。天下财富是为了养活天下人,而非仅仅供养君主。天子、百官存在的目的都是工具性的,民是国家利益的根本承受者。
    第二,否定私人土地所有制无法解释传统观念中皇帝土地所有权的存在。在家国一体观念的影响下,很多学者直接将国家土地所有等同于皇帝土地所有。(67)但在传统观念中,皇帝私产与国家产业是分离的,甚至于在汉代会出现皇帝私人财富补贴国用的情况。(68)(P180)如果皇帝能够成为私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那么土地私有制不存在的重要论据“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证明力就要大打折扣。
    第三,否定了国家承担的公共服务功能。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传统赋税并没有交换公共产品的功能。(69)(P83-85)从实践来说,任何国家政府都不得不提供大量的公共产品。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古代政府之所以采取专制模式,恰恰在于不得不提供大量公共产品。故《盐铁论·力耕》云:“故均输之物,府库之财,非所以贾万民而专奉兵师之用,亦所以赈困乏而备水旱之灾也。”(70)(P27)又以唐代为例,政府对赋税的支出主要用于军费、俸禄、赈灾、皇室费用、交通与行政费用等,(71)(P59-111)不可否认经常会出现“国家租赋,太半私门,私门则资用有余,国家则支计不足”(72)(P2871)的局面,但这种论述方式本身已经体现出赋税认识上的公共性,而且不能否定赋税在相当程度上承担着公共职能。从理念上来说,“有赋有税。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人也。赋共车马兵甲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税给郊社宗庙百神之祀,天子奉养百官禄食庶事之费”,(17)(P1120)“王者之等赋、政事,财万物,所以养万民也”,(73)(P159)赋税从观念上来说是为了维护整个国家秩序存在的(包括政治秩序及社会秩序)。这种质疑能够提供的最重要的一点启示是,如果国家层面具有独立实体意义的话,当政府不再重新分配土地时,土地私有制可能是存在的。它之所以不具有对抗国家的有效性,是因为承担了相当重的社会责任。就现代社会而言,财产所有权与其社会责任也常常是并存的。赋税被滥用大多是权力异化的结果,中国古代也存在与现代社会相类似的财产权双重性。
    然而,这种看法只能在理想政治形态下成立。实践的政治形态以保存家天下为主要政治目的,“王莽失败后,变法禅贤的政治理论从此消失,渐变为帝王万世一统的思想。政治只求保王室之安全,亦绝少注意到一般的平民生活”,(74)家国一体在实践与理论上也都占有优势,也即具有公益性的国家的存在感是薄弱的。最具有说服力的论据是,君民关系转变的关键时刻在元代与明初,此时出现了“全民服役和君臣关系主奴化”的社会关系转变。(75)土地自由买卖的发展与专制依附关系的发展是相悖的,即在土地自由买卖最为兴盛之时却是专制主义最发达的时期。西方文化中,财产权是自由权的支柱。而在中国古代,私人土地所有权在私领域的发达并没有使得官、民在公领域更加自由。如果官民相对皇权的仆从化是逐渐加强的,那么他们处理土地的权利之本质究竟应该如何定性也就很清楚了。财产流动性的增强乃建立在国与民的人身归从关系上,如果人本身都属于国家,那么以他之财富所生之财富在这种意义上也不过就是为皇帝守财而已,故北魏孝文帝称“使地利无穷,民力不竭,百姓有余,吾孰与不足”。(38)(P3106)而梁治平称“中国古代法中‘公’的性格的另一个方面,是把一切私人关系都公共化了”(76)(P55)正是深得其中三昧。因此,私人土地所有权在公领域的无效应该是中国私人土地所有权的主导方面,那么私人土地所有权这一概念被用来分析中国古代社会就十分不合理,而中国古代的土地私有制也是不存在的。那么由此产生第二个问题:既然私人土地所有权不存在,那么谁拥有土地?这需要根据国家与政权掌控者之间关系的实际状态来分析。“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应该从赢者通吃的政权逻辑下,解释为政权掌握者拥有土地的最终支配权,私人对土地的支配不过是掌握政权者获取财富方式转变的客观结果罢了。
    五、结语
    土地所有制问题从法律上来说属于权利主体的问题。作为一个比较成熟的概念,所有权有独立的法律内涵。从更加精细的视角分析,所有权分为公、私两个领域的形态。古代中国的土地权利状态在这两个领域有很大不同,确定何者主导的根本判断标准,乃是明确民、民之间与国、民之间关系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再进一步思考则是明确私人究竟是自己的主人还是国家的仆人。正是逻辑起点对公私关注的差异,导致不同学者在土地所有制问题上存在不同认识。认清公领域内私人土地所有权的状态,就能够理解为何古代土地私有制并不存在。而相关的教科书也需要进行修正,不仅土地私有制的判断本身需要修改,而且关于“土地所有权”这一概念在古代民法研究上的正当性也值得商榷,毋宁用“具有所有权形态的土地使用权”这种修正性的表达更为合理正当。这一点也启示,在通过现代法律范畴理解中华法系时,所谓民法概念(至少国家法层面)终究建立在国与民的人身从属关系上,平等主体之间人身、财产关系的产生从根本目的上就不可避免地带有政治性(满足皇权在人口、财富等方面的需求),这与西方实质民法概念存在本质隔阂。如何审慎地运用这些概念分析中国古代社会,就需要重新思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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