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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制的存否再辨——以所有权的公、私对抗性差异为主要判断标准(4)

http://www.newdu.com 2020-03-12 《北京社会科学》2019年第 李勤通 参加讨论

    注释:
    ①侯外庐很早就提出:“马克思和恩格斯也曾经提示过,自由的土地私有权的法律观念之缺乏,土地私有权的缺乏,甚至可以作为了解‘全东方’世界的真正的关键。”参见侯外庐.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的问题[C]//.南开大学历史系中国古代史教研组.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讨论集.北京:三联书店,1962,页5。即在关于古代土地所有制的争论中法律标准起着重要作用,只是很遗憾他们对于法律权利本身的理解囿于时代及学科分野都有所不足。
    ②程雪阳.公法视角下的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0(1).
    ③又见叶明勇.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运动研究述评[J].北京党史,2008(5);郑有贵.土地改革是一场伟大的历史性变革[J].当代中国史研究,2000(5)。从法律史研究来看,认可中国古代存在私有制的似占多数。参见叶孝信.中国法制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页58;杨一凡.新编中国法制史[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页369;[日]仁井田陞,牟发松译.中国法制史[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页215;郭建等.中国法制史[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页151;郭成伟.中国法制史[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页55;朱苏人.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页44;张晋藩.中国法制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页67;范忠信等.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页101;王立民,中国法制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页123;聂鑫.财产权宪法化与近代中国社会[J].中国社会科学,2016(6)。尽管1949年之后史学界曾经就古代是否存在土地私有制展开大讨论,但法律史学界对这一问题的关注似乎在晚近。
    ④在古代土地所有权的争论中,有国家土地所有权、地主土地所有权、农民土地所有权的概念等。根据阶级观念来确定土地所有权内在地将与国家对立的个人划分成地主、农民,甚至又在地主中分出大地主等。这种区分地主与农民的思路在所有权权能的理解上并不会产生本质差别,所以本文将与国家相对的主体划分为一类,而又由于我国古代在财产所有上主要是以家庭为单位,故也不称个人土地所有权而称私人土地所有权。
    ⑤程树德述,胡长清疏,苏亦工、何悦敏点校.朝阳法科讲义(第2卷)[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
    ⑥唐陶华.关于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的性质问题[C]//.南开大学历史系中国古代史教研组.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讨论集.北京:三联书店,1962,页192。又参见万国鼎.中国田制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页61.
    ⑦胡如雷.试论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形式[C]//.南开大学历史系中国古代史教研组.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讨论集.北京:三联书店,1962,页21-36.
    ⑧黄建跃.先秦儒家的公私之辨[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
    ⑨有学者依据出土秦简认为商鞅变法后秦代的土地制度是国家授地制而非自由买卖。参见秦晖.传统十论[M].北京:东方出版社,2014,页69;张玉勤.“战国土地买卖”辩[J].史学理论研究,1994(2);杨善群.商鞅“允许土地买卖”说质疑[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3(1)。这一点并不一定成立。第一,国家授地制作为土地来源方式与土地自由买卖并不冲突,贵族官僚及农民的土地来源可能是多种途径的。第二,即使秦代土地买卖并不兴盛,也不代表秦之后土地买卖不兴盛。例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载:“代户、贸卖田宅,乡部、田啬夫、吏弗为定籍,盈一日,罚金各二两。”朱红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集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页201。这说明土地自由买卖不仅在汉代存在,而且受到法律保护。
    ⑩程俊英译注.诗经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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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参见陆红,陈利根.简析宋朝土地交易中的物权公示[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栾成显.明代土地买卖推收过割制度之演变[J].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4);柴荣.明清时期土地交易的立法与实践[J].甘肃社会科学,2008(1)。甚至,在清代司法实践中,只要有契约就能够受到法律保护。如《徐公谳词》所载“李廷贵违约争田案”“冯孟读私找田价案”。参见陈全伦等.徐公谳词[M].长沙:齐鲁书社,2001.页27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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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甚至于井田制也被章太炎重新提出来作为土地制度设计的方向。参见章太炎.章太炎全集(三)“检论·通法篇”.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页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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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杨际平从不同角度反驳了宋代不抑兼并的观点。参见杨际平.宋代“田制不立”“不抑兼并”说驳议.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6(2)。这有一定道理。但杨际平并没有从宋代限制土地买卖的角度来反驳“不抑兼并”,而土地买卖恰恰是造成土地兼并最重要的原因。参见刘正山.土地兼并的历史检视[J].经济学(季刊),2007(2).
    (54)郝维华甚至于不惜修改所有权的定义,将所有权的重心放到了财产的利用与收益上,而非排他性支配上。参见郝维华.清代财产权利的观念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页52-54.
    (55)如邓建鹏等对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制提出的质疑就建立在皇权对社会财富(主要是赋税和土地)的支配上,进而指出法律从未提供保护土地私有权不受皇权侵犯的对抗性。参见邓建鹏.私有制与所有权?[J].中外法学,2005(2);杨世泰.清末民国土地法制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8,页23;杨丕峰.中国古代私有财产权的法律文化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1.页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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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如清代的皇庄被很多人直接认为是封建土地国有制的表现,但也有学者指出这属于皇帝的私产,属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参见周远廉等.关于清代皇庄的几个问题[J].历史研究,19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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