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天主众仆之仆”名号的启用经纬 如上所述,“天主众仆之仆”名号的启用与“普世牧首”之争关系不大,然而根据我们对格里高利一世书信的考证,他在就任教宗之后,确有可能频繁地使用“天主众仆之仆”名号,那么这一举动是否含有某种深意?参读他同期写下的书信与作品,尤其是《牧首函》、《牧灵规章》和《约伯道德书》,不难发现,在上任伊始,格里高利一世对自己承担的职务有深入思考,但其关注点并非教宗在整个教会中的特殊地位,而是主教作为所在教会的统领,应当如何牧灵,以及修道与牧灵之间的关系。 “天主众仆之仆”并非格里高利原创,最早将其作为名号使用的,是希波的主教奥古斯丁(Augustinus, 354—430年)。奥古斯丁传世的书信很多,但这个名号一共只出现过两次,远称不上常用。最早以它为常用名号的,是北非主教富尔根蒂乌斯(Fulgentius,约467—532年)。现存他的所有书信,均以“基督众仆之仆”(Servorum Christi Famulus)自称。富尔根蒂乌斯出身贵族,年轻时曾担任地方税官(procurator),但在上任不久,放弃仕途和财产,出家修行,后进入教会成为主教。格里高利一世的经历与其极为相似。在学术研究中,类似富尔根蒂乌斯这样出身修道士,且在当上主教后仍坚持修道生活的人,被称为“修士—主教”。 “修士—主教”是4—6世纪罗马社会基督教化过程中的一个独特现象。在早期基督教会中,主教与修道士属于两种不同的群体。主教是宗徒的继承者,肩负传教的使命,承担施行洗礼与训导的职责。这种职责,要求他们生活在信众之中。早期修道传统则强调修行者需远离人群,免受尘世碍染。4—6世纪,基督教会在自身的文化重塑中,接纳并推崇修道文化,为“修士—主教”的出现提供了土壤。这种文化重塑,是4世纪基督教会社会身份急剧变化的产物。在313年皇帝君士坦丁皈依基督教之前,基督教是一个受到帝国迫害的教派;君士坦丁皈依之后,基督教会获得帝国扶持;380年,成为罗马帝国唯一的合法宗教。原本以殉道为光荣的教会文化,已经不再适合时代需要。但是殉道的事迹依旧鲜活地存在于基督徒的历史记忆中。新的状况要求基督教会在继承殉道士文化的基础上,打造符合其帝国宗教新身份的宗教文化。后殉道士时代的需要,让修道文化走出荒漠。4世纪开始,基督教由尊崇殉道士,逐渐转变为尊崇修道的圣人。伴随这种转变,享有圣洁之名的修道士得以进入教阶,担任要职。罗马帝国东西部先后涌现一批修道士出身的主教。5世纪下半叶的帝国东部,“修士—主教”更是成为常态。 “修士—主教”不仅将斋戒、节欲、守夜、诵经、祷告、默观等修道生活方式带入教会,这些修道活动也成为他们的权威基础。按照基督教传统,主教的权威由圣职所赋予。修道文化则以圣洁为尊。圣洁是“修士—主教”虔诚的标志,也是他们主教权威的一个重要基础。早期的“修士—主教”往往以圣洁著称。习惯自称“天主众仆之仆”的富尔根蒂乌斯和格里高利一世均属此例。他们都以虔诚闻名:他们在修道生活的感召下出家,执着于修道,成为主教是无奈之举。他们认为,因自己修道的属善生活,而获得信众拥立,所以他们要以推广修道生活为己任。他们走出修道院,放弃全心修道的生活而成为主教,承担牧灵的责任:这是他们作为“天主的仆人”,以牺牲自己的意志服从上主的意志,本身就是谦卑的示范。谦卑,是修道士进入教阶的逻辑,是他们虔诚的标志,也是他们在教会中的一个重要权威基础。名号“天主众仆之仆”高度概括了这个逻辑。 有学者认为,格里高利一世的“天主众仆之仆”传承自奥古斯丁,奥古斯丁以此名号传递出一种质朴的教会观,格里高利对名号的沿用代表了对这一教会观念的继承。实际上,奥古斯丁使用的名号形式较为复杂,是“主教,基督之仆,并在基督之中,他的众仆之仆”。格里高利的自称则十分简要,或者用“主教,天主众仆之仆”,或者仅仅使用“天主众仆之仆”。在形式上,格里高利的用法其实与富尔根蒂乌斯的自称更为接近。奥古斯丁的长自称与格里高利的短名号的最大区别是,前者在“主教”之后添加了“基督之仆”的字样。奥古斯丁以此强调,他虽然身为主教,是教会的统领,却与其他信众一样,都是基督的仆人。仆人以谦卑之心侍奉主人。主教与其他信徒一样,都需要奉行谦卑的美德,并且主教作为众仆的仆人,应当比普通信众更加力行谦卑。奥古斯丁的名号突出主教与普通信众作为基督徒的共同身份,传递的是等级制下的教会领导人对平等的认知。“众仆之仆”表达的谦卑主张,是奥古斯丁对等级制作出的一种平衡。格里高利的教会观念中并不需要此种平衡。主教的工作是牧灵,牧灵是“艺术中的艺术”(ars artium),只有经历刻苦修行且已经获得成就者,才有资格当主教。“修士—主教”出于悲悯之心,放弃令人心悦的默观生活,去引导信众过善的生活。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俯就”(condescensio)。在牧灵方面,“修士—主教”理当在教会中享有绝对权威。然而,这并不削弱“天主众仆之仆”对主教奉行谦卑的要求。相反,修道文化对圣洁的推崇,转化成为名号对谦卑的进一步强调。格里高利一世尊奉谦卑为最高道德,称其为“德之师、德之母”。谦卑成为人真正皈依基督的标志,是灵魂之师必备的根本品质。 格里高利与奥古斯丁在教会观念上的微妙差异,集中体现在“天主众仆之仆”的重要组成部分——“天主之仆”的语义变迁上。从奥古斯丁到格里高利一世的两百年间,是基督教世界由古代向中世纪的过渡期,是基督教会急剧变化的历史时期。“天主之仆”是一个表示虔敬观念的语汇。教会自身的变化孕育了虔敬观念的改变,带来“天主之仆”涵义的变化。 奥古斯丁生活在4世纪下半叶至5世纪上半叶。这是一个多种宗教与哲学思想共存的时代。基督徒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加入教会。“异教”的存在与“异端”的涌现,既令基督徒有危机感,也同时给他们提供了通过与上述二者对抗来证明并坚贞信仰的机会。在这种环境之下,信仰坚贞不动摇即为精英。普通基督徒与基督教精英的差距并不大。洛克对奥古斯丁“天主之仆”用法的考证,印证了这种状况。奥古斯丁文献中的“天主之仆”有三种指代对象:所有基督徒,基督教精英,修道士。洛克的考证还显示,奥古斯丁的后期文献中,“天主之仆”更多地用于指代基督教精英与修道士。 根据笔者对格里高利文献中“天主之仆”一词的考证,格里高利的“天主之仆”仅剩下两种指代对象:传教的圣人/“修士—主教”和修道士。第一种用法主要见于《约伯道德书》。此书以格里高利修道生活中的个人体验为基础,阐释如何成为真正的基督徒。这部讲经集的主人公——“天主之仆”约伯是基督徒理想的化身。“天主之仆”指代理想的基督徒——布道的圣人。这在《书信录》中体现为以“天主之仆”褒奖“修士—主教”,格里高利称赞他们是既服务教会又坚持修道的典范。“修士—主教”是在现实世界中布道的圣人。第二种用法在格里高利的作品中很常见,并且在指称修道士时,格里高利甚少使用“修道士”一词,多以“天主之仆”相称。比较格里高利笔下上述两种“天主之仆”,不难发现,“修士—主教”与虔诚的修道士,都需要过修道生活。按照格里高利的标准,他们都是以修道生活实现皈依的真正的基督徒。这种使用,符合格里高利时期的教会状况。此时,基督教被确立为唯一合法宗教已有两个世纪,人们自出生就接受洗礼,教会鱼龙混杂,教会与社会不再有明确区分,基督徒无法从教会之外获得参照。像格里高利这样的基督教精英,追求一种强调个人内心转变,且带有强烈宗教性与道德色彩的修道文化。“天主之仆”的语义变迁说明,修道文化对教会的渗透,早在奥古斯丁时期就已经开始;到格里高利时期,修道已经成为精英的身份象征。 当带有嘉许色彩的“天主之仆”成为修道者的专用称谓,“天主众仆之仆”的涵义也悄然改变。格里高利曾说:“我当是所有司铎之仆(cunctorum sacerdotum seruus),前提是他们需得活得有司铎的样子。”“天主众仆之仆”与“所有司铎之仆”异曲同工。按照这个逻辑,“天主众仆之仆”只有在面对真正皈依的基督徒之时,才需要秉持仆人的谦卑。换言之,教宗的谦卑是有前提的,即对方是真正的基督徒;反之,面对不够虔诚的人,他需要展现的不是谦卑而是权威。 在格里高利看来,权威与谦卑并非相互对立,谦卑与权威是主教职能的两个方面。教会圣职赋予主教权威,是主教管理教会的依据。这是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恩德的差异。这种差异要求教会内部要有等级,有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分。格里高利完全接受教会等级观,认为主教位于教会权力机构顶端,施行管理与惩治。与此同时,因为平等是人的本质属性,这要求教会内部可以有分工的区别而无地位的高下,教会应是一个以多样性为基础的平等联合体。主教行使权威,拯救灵魂,是服侍上主;主教践行谦卑,示范谦卑,同样是服侍上主。由于二者在本质属性上一致,主教可以在上述两个系统之间实现随时切换。切换的关键,取决于信徒的善恶。对“天主之仆”,主教以平等心相待,与之谦卑共处;“对罪人之过”,主教则需“秉持正义之热忱,刚正不阿”,“在位者管制的是恶,而非兄弟”。格里高利要打造的是一个高度道德化的教会管理模式,完全模糊了教会与修道院的边界。主教与修道院院长一样,身兼道德楷模与授业恩师的双重职能,以言行感化并以律令教牧信众。在这种文化之下,主教对谦卑的践行,不仅是一种示范,实际上也要求信众谦卑地服从权威。 综上所述,探寻格里高利一世在就任教宗以后使用“天主众仆之仆”这一名号的内在含义,既需要结合基督教会发展的历史背景,特别是“修士—主教”现象为主教权威基础带来的变化,梳理这一概念的生成和发展史,也要充分考虑就任教宗前后,格里高利一世的教会和主教观。格里高利一世使用“天主众仆之仆”作为名号,实则展现了他对主教职务内涵的理解——正如他在《牧首函》中引用的保罗经句:“我们只是因为基督的缘故作了你们的奴仆”,这或许是对其“天主众仆之仆”观念的最佳备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