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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民族与多族群国家整合模式的比较研究:以英国、印度、马来西亚为例(3)

http://www.newdu.com 2020-04-24 《世界民族》2020年第1期 沈本秋 参加讨论

    四、英国、印度、马来西亚在个体层次的整合方式比较
    在个体层次,国家主要通过满足个体的民事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实现国家整合。
    (一)英国公民的个体权利得到充分实现
    英国公民个体的民事权利基本得到了满足。民事权利以个人自由为主要内容,其中言论与思想自由、信仰自由是核心要素。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被视为追求自由之始。1689年《权利法案》是进步的一大标志。二战结束之后,英国通过欧盟相关法律保护国内人权,并在1998年形成了具体的《1998年人权法》。这些法律对英国的个人权利与言论思想自由进行了充分的保护。所以,言论与思想自由在英国这样一个老牌资本主义国家没有任何争议。至于信仰自由,曾经是英国历史上争议最大的问题,这种影响延续至今。在整个中世纪,英国和其他欧洲国家一样,置于欧洲罗马教皇的神权统治之下,即使国王们的诸多权力也受到教皇节制。16世纪末英国亨利八世掀起的宗教改革运动带来了惨烈的宗教冲突。尽管新教被确立为英国国教,但是遭遇天主教多次反扑。后来,《1701年英国王位继承法》(ActofSettlement1701)明确规定英国君主应该信仰英国国教新教。此举是为了防止天主教徒复辟和夺取君主之位,但同时也是对国内其他宗教信仰的歧视。英国还有规定,皇室成员如与天主教徒结婚,将被从君主的顺位继承人名单中去除。《2013年的王位继承法》(SuccessiontotheCrownAct2013)虽然有所修改,规定皇室成员与天主教徒结婚仍然可以保留王位顺位继承人身份,但是《1701年英国王位继承法》(ActofSettlement1701)对君主自身的宗教信仰规定仍然没有改变,要求君主必须信仰新教。尽管英国民间宗教信仰自由,但这一规定无疑还是会对其他宗教产生歧视阴影。
    英国个体的政治权利在本土公民中得到了充分满足,但在移民族群中有差异。英国脱欧的全民公决投票权就引发了批评。在移民群体中,来自爱尔兰和英联邦国家的英国公民在全国大选和地方选举中都有投票权。他们也有权参与脱欧公决投票。但是,从欧盟国家移民而来的英国公民有权在地方选举中投票,但无权在全国大选中投票,更没权参与脱欧公决投票。从欧盟和英联邦国家之外的国家移民而来的英国公民没有任何选举的投票权。这一分配方式破坏了平等原则与民主原则。
    英国个体的社会权利在国民保健、国民保险、住房援助、个人社会福利以及教育补助五个方面得到了充分实现。英国的医疗卫生服务由中央政府全面控制,实行全民免费医疗。在整个英国社会,英国人最为自豪的就是“英国国家医疗服务体系”(NationalHealthService,NHS),NHS不仅惠及英国本国公民,还惠及外来移民以及在英国暂时短期停留的外国人。在《国民保险法》的基础上,英国所有公民一律投保,最后分类领取养老金以及工、伤、残补助。英国政府还对低收入家庭发放住房津贴,对首次购房者给予额外津贴和优惠措施。英国还有完善的教育福利。大部分学生可以接受政府教育基金资助接受免费教育,90%的大学生可以获得政府津贴和贷款。
    (二)印度的个体权利没有得到充分实现
    在印度个体的民事权利方面,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宽容度饱受争议。印度教世界大会2006年2月13日就明确指出,印度教徒不再容忍基督教在印度的发展。该大会宣称,他们作为印度教徒,将向印度政府建议立法,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禁止印度教徒改信基督教或伊斯兰教以及其他宗教。其实,印度许多邦早就通过了禁止改信宗教的法律,但还没有全国性的法律。
    印度个体的政治权利也不完善。印度一直对外宣称自己是最大的民主国家,主要体现在全民参与投票上。从表面形式上看,印度的确做到了民主。但是形式民主之下的实质民主并不乐观。在印度形式民主的外衣下,印度政权长期为家族专制所把持。印度主要政党的领导权基本上是继承性质,即使有权力竞争和更替,也是在儿子、女儿、遗孀、女婿中进行。在印度独立以来的70年时间中,尼赫鲁和甘地家族掌握权力或直接出任总理的时间超过了一半。在印度地方各邦中,这种现象也很多,地方领导人经常培养自己的子女和亲属进入权力阶层。在印度国会,家族政治集团内部权力继承这一现象也很突出。按照年龄来分,41-50岁年龄段的人有37%是继承上一辈权力,31-40岁年龄段的人有65%继承了上一辈权力,30岁以下的议员中几乎100%继承了父辈权力。这一现象表明,公民表面上的选举权利并不能产生实质性的民主。在族群问题、宗教冲突、种姓问题面前,民主选票很容易成为专制集团寻求合法性的工具。
    印度在努力满足个体的社会权利。在印度,由国家免费提供的基础医疗全覆盖是印度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主要举措。尤其是80年代以来,印度政府在农村建立三级医疗网络体系,包括保健站、初级保健中心和社区保健中心三级。一个保健站负责附近3000-5000名村民的医疗服务。初级保健中心是6个保健站集中的转诊单元,覆盖2万-3万名村民。社区保健中心是4个初级保健中心的上级转诊医院,覆盖10万名左右村民。2000年世界卫生组织的评估表明印度卫生资源分配的公平性位居世界43位。为了照顾少数族群的环境关切,印度政府出台了规定,要求尊重少数族群对土地、森林等的使用权,不得未经少数族群同意而强行开发,开发时不得剥夺少数族群对资源的支配权,保护少数族群的自然环境,引进外资开发少数族群地区。印度政府还实施了一系列针对少数族群的就业辅助计划,如“反贫困计划”通过补贴帮助少数民族家庭实现自我就业、“国家农村就业计划”加强对农村的投入使农民获得额外就业机会、农村青年自我就业培训计划通过商业信贷和政府资助方式帮助农村青年实现脱贫。
    (三)马来西亚族群之间的个体权利不平等
    马来西亚个体的民事权利没有得到充分实现,马来西亚的宗教自由正在逐渐收紧。根据美国皮尤研究中心(PewResearchCenter)2015年4月11日发布的调查报告,马来西亚在宗教方面的管制指数得分从7分上涨到了8分,从全球13名上升到第6名。最主要的表现就是马来西亚政府规定穆斯林不得改信他教。在马来西亚,大多数人生来即是穆斯林,要脱离伊斯兰教改信其他宗教绝无可能。对其他宗教的限制也很严格,用马来文出版《圣经》或者其他基督教出版物属于非法行为,禁止非穆斯林向穆斯林传教,根据马来西亚安全法,警方可以无限期拘留违法的传教士。
    马来西亚个体的政治权利在族群之间非常不平等。首先是“马来人特权”与“非马来人平等公民权”的问题长期存在。英国殖民者到来之前,马来人并无特权意识,马来人与其他族群之间和谐平等相处。后来,在英国殖民者的“亲马政策”与日本侵略者的分而治之的政策下,马来人的特权意识越来越深,将马来人与非马来人之间的经济差距归因于华人的到来。而在平等公民权方面,1946年的《马来亚联邦计划》提出,凡是出生在马来西亚,或者1942年2月15日前15年间在马来西亚居住超过10年的非马来人,都可获得平等公民权。这一计划遭到马来人极力反对,最终出生地得到公民权的原则没有得到认可。其次是华人参政空间受到挤压。当英国殖民者退出、马来亚联邦建立时,华人为了争取权利,1949年成立了马华公会,并与巫统、马印国大党组成联盟,在1955年大选获胜。马华公会当时地位很高,与巫统平齐,甚至出任政府要职。但1969年“5.13事件”后,巫统联合国内各政治派别组成“国民阵线”,导致马来人政治势力大增,而华人势力下降甚至被边缘化,华人领袖再也难以影响马国政治。
    马来西亚个体的社会权利在族群之间非常不平等。《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53条对马来人的特殊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第153条第一款规定:最高元首有职责依据本条文规定,保障马来人以及沙巴和砂拉越土著的特殊地位,以及其他族群的合法权益。153条第二款规定:最高元首必须确保“在公共服务的职位、奖学金、助学金和其他类似的教育或培训优惠、或联邦政府所赐予的特殊设施、联邦法律下所需要的贸易或商业准证或执照方面,保留元首认为合理比例的份额,分配给马来人和婆罗洲土著(始自1963年)”。1969年“5.13”种族冲突发生后,马来西亚政府更加强调“马来人至上”,在宪法153条下增加了新的条款,第8A款:“如果提供马来西亚教育文凭,或同等程度以上教育的大学、学院、或其他教育机构管理当局,所能提供的任何学科学额,少于有资格申请入学者的数目时,最高元首有权力向有关当局发出必要指示,确保有关当局为马来人及沙巴与砂拉越土著保留元首认为合理比例的学额,而有关当局必须遵从这指示。”由此可见,马来西亚表面上是扶持弱者的政策,但这项政策的制定者是马来西亚占主导政治地位的马来精英,受益群体也是马来族。这与国际上的案例相反,一般国际上很多国家都是主导族群或民族扶持少数族群或少数民族中的弱者。另外,马来西亚对这些政策也没有规定期限,成了一个遥遥无期的种族权利不平等的规定。此外,马来西亚以国家宪法的形式对此进行规定,而不是仅仅以政策指令的形式颁布,确实从根本上造成了族群之间的权利不均衡。
    五、英国、印度、马来西亚的国家整合模式比较与国家整合效果差异
    (一)英国、印度、马来西亚的国家整合模式比较
    国家整合是一个在国家、社会与个体三层次联动展开的过程。国家层次的整合措施,直接影响社会层次和个体层次的措施选择。英国在国家层次选择了公民民族主义,拥护英国的政治教义,共同塑造国家统一的象征性符号,一起分享议会式民主;在社会层次自然走向多元文化主义政策,追求各民族各族群的地位平等;在个体层次则以充分实现个人权利为目标。印度在国家层次逐渐走向了以印度教为中心的文化民族主义;在社会层次的整合中,印度加强联邦政府的权力并力推印度语的主导地位,同时允许其他文化多元发展;在个体层次,印度个人的民事权利没有得到充分实现,政治权利存在不公平现象。
    马来西亚在国家层次选择了族群民族主义,将“马来人至上”写入宪法;在社会层次,以族群同化和排挤政策为主,逐步削弱非马来人的实力和影响;在个体层次,马来人与非马来人之间的权利极不平等。本文将上述三国的国家整合过程归纳为三种国家整合模式:公民民族主义整合模式、文化民族主义整合模式与族群民族主义整合模式。公民民族主义整合模式一般在民族国家层面运用公民民族主义作为意识形态,在社会层面实施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在个体层面充分实现公民个人权利;文化民族主义整合模式一般在民族国家层面将主导民族或族群的意识形态确立为国家意识形态,在社会层面实施有限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在个体层面限制个人权利充分发展;族群民族主义整合模式一般在民族国家层面树立主导族群的至上地位,在社会层面实施同化政策和排挤政策,在个体层面实施不平等的政策。
    (二)英国、印度、马来西亚的国家整合效果差异
    根据“世界价值观调查”(WorldValueSurvey)关于国家认同的调查,本文挑选“国家自豪感”和“为国家而战的意愿”这两个变量,对英国、印度和马来西亚三国的调查结果进行比较,发现差别较大:马来西亚的国家认同度最高,印度次之,英国的国家认同度最低。
    在社会包容度上,以族群、宗教、语言、外来移民为变量,根据“世界价值观调查”(WorldValueSurvey)的数据,发现三国人民在“与不同族群/宗教/语言/外来移民者为邻”这个问题的回答上差异很大:英国人的社会包容度最高,马来西亚次之,印度最低。
    现在,可以通过表格展示国家整合模式与国家整合效果的区别:
    结语
    目前研究国家整合问题的学术文献基本认可汉斯·科恩(HansKohn)关于国家整合所提出的“西方/公民民族主义模式”与“东方/族群民族主义模式”的二分法,并进一步认为公民民族主义国家整合模式优于族群民族主义国家整合模式。本文将国家整合模式分为三种,并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修正了已有的主流研究结论。
    本文以英国、印度、马来西亚为案例,对三种国家整合模式的整合进程进行了比较,发现:公民民族主义整合模式在国家层次运用公民民族主义作为意识形态,在社会层次选择多元文化主义政策,个体层次充分实现个人权利;文化民族主义整合模式在国家层次将主导民族或族群的意识形态确立为国家意识形态,在社会层次选择有限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在个体层次限制个人权利充分发展;族群民族主义整合模式在国家层次确立主导族群的至上地位,在社会层次对其他族群采取同化与排挤政策,在个体层次,热衷实现主导族群的个人权利,导致不同族群之间的个人权利严重不平等。
    三种国家整合模式的效果也有差异:在公民民族主义国家整合模式下,国家认同度非常低,而社会包容度非常高;在文化民族主义国家整合模式下,国家认同度不太高,社会包容度也非常低;族群民族主义国家整合模式下,国家的认同度非常高,但社会包容度不太高。比较而言,就国家认同度来看,族群民族主义整合模式与文化民族主义整合模式的效果优于公民民族主义整合模式;就社会包容度来看,公民民族主义整合模式的效果优于其他两种模式。这一研究结果显示,三种国家整合模式各有利弊。究其原因:公民民族主义的国家整合模式通过实施民主、维护社会的自主性和实现个体的权利来换取公民对国家统一体的忠诚,结果社会的包容度增强了,但国家认同度提升缓慢。文化民族主义的国家整合模式与族群民族主义的国家整合模式通过树立大族群的主导地位、同化小族群、限制社会自主性来塑造国民对国家统一体的忠诚,结果国家认同度的确增强了,但国内社会矛盾不断积累,社会包容度降低,冲突增加。
    (参考文献及注释省略,请参照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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