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南宋史家李焘在其编纂的《续资治通鉴长编》中通过考异自注的形式对宋代政治、经济制度进行考察,尤其关注中枢机构中的枢密使之来源多途化的倾向、新的司法机构的出现以及对地方控制的加强,由此反映出宋代中央集权进一步强化的特征。在经济制度上则集中考察各种开源节流尤其是专利措施的出台及执行的过程。其考证路径和形式相对成熟,具有鲜明的比较意识和客观辩证的治史态度。对其进行必要的总结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并能给后人获得治史方法上的有益启示。 关 键 词:李焘 《续资治通鉴长编》 制度 考证 作者简介:施建雄,男,福建永春人,历史学博士,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新世纪人才”,主要从事史学理论及史学史研究;惠梦琪,女,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研究生。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历史编纂学的演进路径、优良传统和当代价值研究”(09ZSA001)的阶段性成果。 两宋时期,司马光在组织、领导编纂《资治通鉴》的过程中创立了考异式自注新风,并确立了史书考异的义例,在中国史学史上作出了开创性的贡献。南宋两大名家,李焘和李心传则分别撰有《续资治通鉴长编》和《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继承发展了司马光的治史方法。李焘(1115-1184年),字仁甫,号巽岩,眉州丹棱(今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人。历任州县官,孝宗时官至同修国史。他承袭《资治通鉴》,撰成了一部记载北宋一代历史的编年体巨著《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续长编》),记事起至建隆,终于靖康,全书980卷,另撰举要68卷,《续长编》一书“用力四十年,叶适以为《春秋》以后才有此书”①。此书叙事极为详尽,某种意义上,司马光寄希望于范祖禹“宁失之繁,无失之略”的精神以及撰述一部宋朝当代史的愿望由李焘帮助他实现了②。此书的另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旁征博引,“统会众说,掊击伪辨”③,书中注文相当丰富,各种异说纷纷呈列,考辨方法也较为科学合理。其中有关政治、经济的考证内容对我们深入了解宋代有关制度的实质和内涵极有帮助,对其作系统的发掘和整理有着重要的学术价值并能获得治史方法上的有益启示。 有关枢密使的考察是李焘对本朝中枢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给予特别关注的一个主要代表。他一定程度上梳理出任职枢密使人员来源多途化开始出现的局面。《续长编》于宋太宗太平兴国六年(981)九月丙午正文中记载“以枢密副使、刑部侍郎石熙载为户部尚书充枢密使。用文资正官充枢密使,自熙载始也。”④又在注文中进一步指出以文资正官充枢密使,从石熙载开始固然不错,但对其是否带检校官职衔⑤却无法判定,他依据《仁宗实录》及《会要》中相关记载可以确认不带检校官衔的枢密使实际上是从钱惟演开始的。其次,关心枢密使相关名额的设定与政治斗争的关系。《续长编》于元丰四年(1081)正月载“枢密副使、太中大夫孙固知枢密院兼群牧制置使,枢密副使、正议大夫吕公著同知枢密院,龙图阁直学士、太中大夫、枢密都承旨兼群牧使韩缜同知枢密院。”⑥同年十一月又叙“枢密院置知院、同知院,余悉罢。”⑦此项内容主要依据《实录》所书,并没有说到设定知院和同知的具体人数。但是宋代正史组成部分的《职官志》中却有“定置知院、同知院二人,时有知院事孙固、同知院事吕公著、韩缜凡三员,官制既行,上欲礼退公著,逡巡数月,公著始请补外,乃以资政殿学士知定州”之文,明确说设知院、同知院仅二人。但李焘分析指出神宗正史中的《职官志》“于吕公著或加诬辞,不然作志者将以此讥公著也。”⑧之后元丰五年四月丁丑“正议大夫、同知枢密院吕公著为光禄大夫、资政殿学士、知定州”条之注文中再次重申对《职官志》的批评意见,“盖作史者之私意,公著自缘议论不合故罢耳。二员之制,更须考详。”⑨两相呼应,力求将相关职务名额设置的变化考证清楚,某种程度上也揭示出《职官志》说法的主观意图。李焘又于元祐三年(1088)四月壬午条下考《御集》同年四月六日载孙固等差除之文,内有龙图阁直学士、朝议大夫、知延州赵卨除同知枢密院事的叙述。他指出赵卨早前并没有升拜二府之命,不知《御集》何故有如此说法,怀疑它叙述有误,留存备考。但是李焘后来在看到刘挚《日记》中所叙述的内容之后,醒悟到赵卨“除命乃是中辍,非错误也。故追修如上,仍全载挚《日记》云……”⑩。经搜集相关材料之后,进一步完善有关认识,这也是作者在历史考证中明确讲到其论断经有关材料发掘之后得以修正的一个具体案例。值得肯定的是,李焘对一时不能解决的各项制度问题,主张先将相关叙述予以保存,留待以后资料补充收集完毕后,再作进一步的分析。他是这样主张的,在实践中也是这么做的。 对审刑院设置的时间和缘由,李焘作了较为系统的考辨,这也是他对新创立的司法机构给予关照的一个具体体现。《续长编》于太宗淳化二年(991)八月载“上钦恤庶狱,虑大理、刑部吏舞文巧诋,己卯,置审刑院于禁中,以枢密直学士李昌龄知院事,兼置详议官六员。凡狱具上奏者,先由审刑院印讫,以付大理寺、刑部断覆以闻,乃下审刑院详议,中覆裁决讫,以付中书,当者即下之,其未允者,宰相复以闻,始命论决。盖重谨之至也。”(11)事情源于徐铉被女僧道安诬告猥亵,王禹偁因为其雪耻而遭受牵连。李焘在注文中注意到《会要》的记载却是:“法官议覆居道安狱,依违卤莽,皆坐迁谪,因置审刑院”,与《实录》八月己卯十二日初置审刑院,九月戊戌初二日,王禹偁等始免官的说法正好相反,“先后或失其序,岂禹偁等系狱二十余日乃论决耶?不然,《会要》误也。今但依《实录》所书,更须考之。”(12)与此相联系,他就司马光《涑水记闻》中称赵普出镇,太宗患中书权太重,而且事务繁忙,宰相不能照顾周全,向敏中时为谏官,故上疏请分中书刑房置审刑院云云(13),李焘考《实录》有关记载,向敏中虽然以左司谏知制诰,却查不到有此番议论,国史及他书也没有相关的记载,不知司马光的说法有何根据?“且置审刑院,其意不过钦恤庶狱耳,岂能分中书权,省其事耶?疑此说或误,更须考之。”从理论上说,审刑院主要涉及案件审理与中书宰相职权的削弱并不相关,因此谈不上分权和减轻事务等问题;另杨亿《谈苑》中也论及“审刑院本中书刑房,宰相所领之职,于是析出”(14),此中也没有说到中书权太重是该司之所以被设置的原因。 考察吏部领选之事、委任朝官为地方长官以及选派专使乃至边地组织民兵等,是撰者关注从中央到地方层层加以控制的主要内容。针对《续长编》乾德二年(964)二月载“(张)昭为吏部尚书领选事,凡京官七品以下犹属铨,及昭致仕,始用它官权判,颇更旧制,京官以上无选,并中书门下特除,使府不许召署,幕职悉由铨授矣。”(15)李焘于注文中说明此项内容主要根据《会要》的记载而加以叙述的,也就是说直至乾德年间,吏部尚书刘昭退休之后,才出现他官权判流内铨(16)的现象。但进一步考察的话,实际上“建隆初薛居正已权判流内铨矣。当考。”(17)表现出疑则阙疑的治史态度。至于《续长编》太祖乾德元年(963)六月庚戌叙“命大理正奚屿知馆陶县,监察御史王祜知魏县,杨应梦知永济县,屯田员外郎于继徽知临清县。”李焘于注文中强调相关材料都说是朝官知县自奚屿等人开始,但他考《实录》建隆二年(961)十一月己丑的记载,以祠部郎中王景逊为河南令,职方员外郎边珝为洛阳令,左司员外郎段思恭为开封令,驾部员外郎刘涣为浚仪令,代卢辰、张文遂、边玗、宋彦昇等,由此他深感疑惑,“不知何故诸书乃言知县始此,岂令与知县不同乎?”(18)因此他在正文中的叙述也就相对比较谨慎,没有采纳其他人的说法。 《续长编》于真宗咸平五年(1002)正月甲辰载“以右仆射张齐贤为邠宁环庆泾原仪渭镇戎军经略使、判邠州,令环庆、泾原两路及永兴军驻泊兵并受齐贤节度。”李焘认为“专为经略使,自此始。”尽管此前开宝八年(975)九月癸巳,以异州东南路行营都监、内客省使丁德裕为常、润等州经略巡检使,但“使名不专,非事始也。”(19)寻根溯源辨别其性质和内涵的不同。另真宗景德二年(1005)五月壬子载以崇仪副使李溥“为制置淮南、江、浙、荆湖茶盐矾税兼都大发运事,委成其事。”李焘考《实录》仅载其兼都大发运事,《会要》却称其为发运使。但后者所述却有矛盾之处,因为《会要》曾叙“景德四年八月,李溥以发运副使迁发运使”,既然直到景德四年才由副使迁为正使,“则初除必非(正)使”;况且《会要》及《食货志》都曾叙述到前一年即景德三年复置发运使一人为冯亮初,“盖发运自此始立使名。”(20)冯亮既然为正使,李溥自然也就只可能担任副使罢了。从相关材料前后存在的矛盾之处找出其错误所在。涉及沿边地区民兵种类的考辨也有意义。《续长编》于仁宗康定元年(1040)六月甲辰载“诏陕西、河北、河东、京东西等路,量州县户口,籍民为乡弓手、强壮,以备盗贼。河北、河东强壮,自咸平以来有之,承平岁久,州县不复阅习,多亡其数。于是诏二路选补增广其数,并及诸路焉。”李焘于注文中分析《实录》所叙:陕西、河北、河东京东西路,其量州县户口,增置弓手以备盗贼;《本纪》也仅仅说增置陕西、河北、河东、京东西弓手,司马光所撰《朔历》记载与它们相同。可见《实录》《本纪》乃至《朔历》之中都没有所谓的“强壮”二字。但司马光编纂的《稽古录》与《大事记》中却有其二字,“盖河北、河东、陕西旧已有强壮之名,河东及陕西旧已有弓箭手,今并京东、西新招弓手,总得名强壮也。”(21)因为不同地区所征民兵类型在不同时期本就不同,所以从较为全面的角度考虑,需要将这两种类型一并叙述,以免产生误解,由此将“弓手”、“强壮”两类民兵在北方地区的增置演变的概况作了言简意赅的陈述。 上述考辨都极为细致、周密,推理也符合其内在逻辑,材料既有同部史书的不同记载,也有不同文献的相互比较,堪称历史撰述严密考证的一个典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