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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焘北宋史事考证及其方法——以《续资治通鉴长编》为中心(2)

http://www.newdu.com 2020-05-27 《东方论坛》2019年第4期 施建雄 惠梦琪 参加讨论

    经济制度首先涉及到冗费裁减问题。李焘考察出仁宗时期实际上曾前后两次讨论到裁减冗费的措施。第一次是宝元二年(1039)五月,贾昌朝与权三司使姚仲孙一同向仁宗建言,强调自从陕西用兵,边费往往不足,请核算景德年间以来朝廷经费开支数额,参照以往开销情况,裁减一切不必要的开支,仁宗随即要求张若谷、任中师、韩琦等讨论决定。第二次是庆历二年(1042)四月戊寅,仁宗命权御史中丞贾昌朝、右正言田况、知谏院张方平、入内都知张永和与权三司使姚仲孙一同讨论裁减浮费问题。但《实录》将二者混淆在一起。李焘还注意到《食货志》对第二次情况说得更加详细,称西兵久不解,财用益屈,天子复诏内侍以先帝时及天圣初籍,较近岁禁中用度增损,外则命中丞贾昌朝、谏官田况、张方平、入内都知张永和同三司议省冗费。可见,“取天圣用度校近岁增损,实(张)方平建议。若景德则贾昌朝前所建议也。”(22)说明宋代中期针对冗费问题已有若干次讨论,朝臣也从不同层面就不同时期冗费情况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此项考辨极有价值。
    李焘通过典章制度的条分缕析以及变化过程的梳理进而揭示出相关制度颁行的曲折经历,有关内藏库演变的考察就是这样一个案例。《续长编》于太宗太平兴国三年(978)十月叙述到,太宗即位,至“左藏库”后,将其分出“左藏北库”设为“内藏库”,又将讲武殿后面原有的“封桩库”划归于它,并改“内藏库”名为“景福内库”。此项陈述清晰明了。这是李焘基于对各种不同说法运用逻辑推理及资料比勘等多种方法加以辨析后所得出的结论。他曾对王曾《笔记》中的叙述加以分析,后者说“封桩库”就是“左藏北库”,太宗将其改为此名,后又改名为“内藏库”。李焘认为关键点在于王曾没有说明清楚所谓皇室的“封桩库”既然仅仅是储藏每年国家财政的盈余,如何能够在短短的十数年间,使得金帛在库中堆集如山?真要有如此富庶的储藏只有可能是与国库有关,因此由国库“左藏库”中所分出的“左藏北库”是一回事,“封桩库”则是另外一回事,“盖僭伪储蓄,并入左藏,其北库金帛山积宜也。”王曾的错误就在于将二者等同起来了。宋敏求《东京记》所述则有得有失。李焘认为宋敏求说别有“景福殿库”,也隶属于“左藏库”,“既云别有,又恐非太宗所改景福内库”;而且《职官志》载“左藏库”在银台门外,又有西库,“景福殿库”隶属于它,与宋敏求所记正好相同,“今但以《食货志》为据,更俟详考。”(23)表现出存疑待考的求实精神。
    对折中与入中制度的辨析也注重考察其二者之间既不同但又存在割不断的联系。所谓“入中”即“入纳”的意思;“折中”,则是把商人所入中的货物按路程远近而等差其估价、于别个地方以钱或茶盐香礬等物折合来偿还商人的意思。“入中”和“折中”是一件事的两个方面。(24)李焘对二者的认识到底是怎么样的呢?他先是详细梳理相关制度出台的具体情况,于《续长编》太宗端拱二年(989)九月叙“自河北用兵,切于馈饷,始令商人输刍粮塞下,酌地之远近而优为其直,执文券至京师,偿以缗钱,或移文江、淮给茶盐,谓之折中。有言商人所输多敝滥者,因罢之,岁损国用殆百万计。冬十月癸酉,复令折中如旧。又置折中仓,听商人输粟京师而请茶盐于江、淮,膳部员外郎范正辞、洛苑副使綦仁泽、作坊副使尹崇谔同掌其出纳。每一百万石为一界,禄仕之家及形势户不得辄入粟,御史台纠之。会岁旱,罢。”进而明确指出:“塞下纳刍粮,京师纳粟,皆谓之折中,其实两事。塞下折中自雍熙始,既罢复行。京师折中,今始行之,又以旱罢。《实录》与《范正辞传》并两事为一事,故载其行罢辄差谬,取本志删修,庶不失实云。”(25)注意将二者加以区分并对二者的罢除既而复行都作了详实的考证。其论述在经济史上不无意义。
    关于扑买制度实施的来龙去脉,李焘也曾作了较为系统的考辨,对厘清相关史事及有关制度极有价值。扑买制度也称买扑制度,是指特定的人群自愿通过经济手段,向宋代政府缴纳一定数额的钱物后,从政府手中买断一定时限、一定地域范围之内的某些经济领域的独占权或某些经济领域的产权,再与政府分担役法困难和优化财政收支的官民分利互赢的经济现象。(26)《续长编》于神宗熙宁三年(1070)十一月载“陕西常平仓司奏:乞应系自来衙前人买扑酒税等诸般场务,候今界年限满,更不得令人买扑,并拘收入官。于半年前依自来私卖价数,于要闹处出榜,限两个月召人承买。如后下状人添起价数,即取问先下状人,如不愿添钱,即给与后人。不以人数,依此取问。若限外添钱,更不在行遣给付之限。其钱以三季作三限,于军资库送纳。乞下本路遵守施行。从之。”李焘于注文中指出,此项内容主要根据《泸州编录册》熙宁五年(1072)二月十五日刑部帖载二年十一月七日中书札子,而最早扑买坊场的具体时日《实录》中却并没有记载,而“遍天下扑买,则在五年二月二十二日”。另将《食货志》有关扑买制度的来龙去脉给予详细的叙述,有助于我们了解该制度之所以出台的原因、大致程序以及具体的效果,所谓:
    酒曲之利,视他入为最厚,惟西京售曲而已。酒旧禁私酿,官置务,酿则设官监临。或不设官,即以酬衙前。衙前役于公,悉多赔费,随其多寡,酬以酒务,使取酿利,补其劳费。然吏因缘诛求,衙前至破产逃亡,酿利不足以偿,公私困敝。熙宁三年,始命应酬衙前场务,皆官自卖之,归其财于常平司。凡衙前赔费与吏之诛求,悉为之禁。衙前随役轻重,悉赏以官自卖场务之钱,又赋之禄,民始免重役破产之患。奉公出力者得禄以养,而场务之利,收其嬴余,又以禄在公之吏焉。其法募民愿买坊场者,听自立价,实封其价状告,为扃钥,纳期启封,视价高者给之。后朝廷所增内外吏禄,岁支缗钱百余万缗,取具焉。
    同时李焘也客观地指出:“此《食货志》所云,不得其扑买坊场的月日。因陕西仓司奏请始附见。须别考详。”(27)他还于神宗熙宁四年(1071)二月之下叙述司农寺所言:相度京西差役条目内,酒税等诸般坊店场务之类,候今界满拘收入官,于半年前依自来私卖价例要闹处出榜,召人承买,限两月内,并令实封投状,置历拘管。限满,据所投状开验,著价最高者方得承买,如著价同,并与先下状人,其钱听作三限,每年作一限送纳。从之。李焘称此用《编录册》五年二月十三日刑部帖备坐四年二月十一日中书札子增入,并强调“实封扑买或自此始。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十二月九日,四年三月十四日当并考。遍卖天下酒场则在五年二月二十二日。”(28)经过梳理可以明确全国性政策实施的具体时间,至于早期在部分地区实践的具体时日却无法断定,表现出辩证的态度。
    针对和买制度的考察也是本着变化发展的态度来辨析的。宋朝创立的和预买绸绢制度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性质,在前一时期,预付贷款,自愿请钱,价格合理,是宋政府向民户提供的一种商业信用。(29)《续长编》于真宗咸平二年(999)五月丁酉日载“以殿中丞鄄城马元方权户部判官,从户部使陈恕所奏也。元方尝建言:方春民力乏绝时,请预给库钱,约至夏秋令输绢于官。公私便之,朝廷因下其法诸道。令预买绢,盖始此。”(30)李焘考范镇《东斋记事》的叙述(31)与《马元方传》所载相同,故采纳其内容作为《续长编》有关叙说的主要依据。同时他也注意到另有一种说法即王闢之在《渑水燕谈》中所表述的:祥符初,王旭知颍州,因岁饥,出库钱贷民,约蚕熟千输一缣。其后李士衡行之陕西,民以为便,今行天下,于岁首给之,号和买绢。或曰:预买,始于旭也。(32)但李焘认为,既然《实录》《李士衡正传》《附传》都说因诏推其法于天下,范仲淹所作《李士衡神道碑》中也说李士衡为河北转运使,建言民乏泉货,每春取绢直于豪户,其息必倍。本道岁给诸军帛七十万疋,不足则市于民。请使民预受其直,则公私交济。制从之,今行于诸道。从材料来源以及叙述者的身份和经历的角度而论,《渑水燕谈》中所记不论是最早实施者还是李士衡将其予以推广地区的说法,跟《实录》《正史》以及范镇、范仲淹等人的叙述相比较而言准确性值得怀疑,由此他强调:“盖马元方任三司实创此议,虽布其法于诸道,有即奉行者,亦有未即奉行者。及李士衡在河北,复以为请,始行于河北,然诸道亦未遍行。其后左藏、内藏库灾,又特行于京东、西。范仲淹所谓今行于诸道者,盖指景祐间也。行于京东、西,乃祥符九年春。”(33)比较客观地阐述了此项制度的最早倡议者、最初实践者、实施的不同时段以及所涉及的不同区域。
    对四川地区推行交子制度过程的考辨也为经济史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续长编》最早于真宗景德二年(1005)二月提到“先是,益、邛、嘉、眉等州岁铸钱五十余万贯,自李顺作乱,遂罢铸,民间钱益少,私以交子为市,奸弊百出,狱讼滋多。”(34)也就是李顺之乱后,蜀罢铸钱,民间开始私造交子。之后,李焘针对《实录》《食货志》所说寇瑊请官置交子务,《薛田附传》则认为置交子务是薛田为转运使时所请求设置的,寇瑊守蜀,才开始采纳前者所议。这两种说法似乎是矛盾的,具体要如何判断?李焘注意到《成都记》(即赵抃的《成都古今集记》)叙述此事尤为详细,从中可以发现实际情况是寇瑊主张官私都不用交子,薛田的意见始终是集中私人铸造而由官府来主导,因此《续长编》在仁宗天圣元年(1023)十一月下就明确表述为:“初,蜀民以铁钱重,私为券,谓之交子,以便贸易,富民十六户主之。其后,富者赀稍衰,不能偿所负,争讼数起。大中祥符末,薛田为转运使,请官置交子务以榷其出入,久不报。寇瑊守蜀,遂乞废交子不复用。会瑊去而田代之,诏田与转运使张若谷度其利害。田、若谷议废交子不复用,则贸易非便,但请官为置务,禁民私造。又诏梓州路提点刑狱官与田、若谷共议,田等议如前。戊午,诏从其请,始置益州交子务。”(35)也就是说设立交子务,实际上是采纳田氏建议,与寇瑊无关,《实录》《附传》《正传》《食货志》之相关记载都是错误的。以上考辨及论述为厘清宋代经济史的一些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有价值的启发。
    宋代除了起居注、时政记、官修日历、实录外,还有纪传体史书的修撰,后者往往被称为正史,其中由纪传志不同部分构成。李焘在《续资治通鉴长编》中对政治、经济的考察最主要通过正史纪表志传之间以及与实录乃至杂史、笔记等其他文献的相互比勘以查明相关记载或叙述的错讹阙失,进而达到考正纠谬的治史目的。
    《续长编》注文中将《食货志》记载的内容与正史其他部分或《实录》进行比较的内容最为丰富,价值匪浅。针对《食货志》建隆元年已派遣官员到基层度田的叙述,李焘指出《本纪》及《实录》都没有相关的记载,直到次年正月壬子日,《实录》才开始叙述“今当精择其人”之言,《本纪》也于丁巳日下开始叙述“分遣常参官诣诸州度田”之事,与《食货志》表述不尽相同。因此他推断“《食货志》并二事合言之,疑作志者便文,不考其日月先后,故失其实。”(36)神宗时期王安石变法涉及诸多经济措施包括税收、役法等,当时所修正史中的《食货志》相关内容恰恰可以补充正史《本纪》或《实录》记载的不足或纠正《本纪》以及《实录》叙述不确切的地方。比如重要的“方田均税法”,李焘考《实录》并没有记载方田之事肇始的缘由和时间,《神宗旧纪》于熙宁七年(1074)三月二十三日才叙“立方田法”,《神宗新纪》加以沿袭。李焘认为“邓润甫察访京东,申明方田官考任,即非事始,两《纪》诬甚,今不取”,并由此根据《食货志》及“中书备对”详载熙宁五年重新修定方田法之事,并重点引述《食货志》“租税篇”所记:“天下之税,割移逃徙,多或不均。熙宁五年,蔡天申言:‘请委提举司均税,而颁于司农,先行于河北、陕西、河东、京东’,诏用其议,于是司农寺始立方田、均税法,颁之天下,先自年丰及平土州县行之。”从而提炼出“熙宁五年八月诏司农寺以方田均税条约并式颁天下。……令既具,乃以济州巨野尉王曼为指教官,先自京东路行之,诸路仿焉”(37)的结论。
    针对神宗熙宁七年(1074)七月所行手实法,《续长编》于正文叙述吕和卿提出的建议,又于注文中参考《食货志》相关内容对此措施加以系统考辨。注文指出《食货志》详载参知政事吕惠卿献所议之文以及御史中丞邓绾驳其之论,进而陈述“行手实法之事”,《实录》之中也没有说到颁行的具体时日,仅于此年七月十九日详载司农寺所叙也就是《续长编》于此日之下所记的内容“五等丁产簿,旧凭书手及耆、户长供通,隐漏不实,检用无据。今熙宁编敕但删去旧条,不立新制,即于造簿反无文可守,甚为未便。承前建议,惟使民自供手实,许人纠告之法,最为详密,贫富无所隐,诚造簿之良法”,之中也没有说明建议者具体为何人。(38)由此将该项政策出台及实施过程相关史料所包括的主要内容以及存在的含糊之处给读者交代清楚。又如《续长编》于元丰四年(1081)三月戊戌载“命权发遣度支副使蹇周辅兼措置河北籴便。”注文详引《食货志》所叙内容补充完善了相关史实记载,同时也纠正了《食货志》中存在的讹误之处,即所谓“诏司农、市易、淤田、水利旧计置封桩刍粮,悉归措置籴便司,乃二年正月十四日事,《志》系之五年,乃误也。”(39)总之,宋代所修《食货志》是反映其时诸多经济措施不可缺少的重要的史料来源,尽管其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
    将正史纪传部分以及《实录》《会要》相关记载与其他志书如《职官志》《选举志》《地理志》等进行比较,相互比勘,也有助于厘清二者各自在叙述上的缺失,补充或完善相关史事内容。《续长编》于太祖开宝三年(970)五月戊申载“诏诸州长吏,毋得遣仆从及亲属掌厢镇局务。”李焘于注文考《职官志》及《会要》载太平兴国二年(977)禁藩侯补亲随为镇将,自此仅用本州衙吏为之,而正史《本纪》在此年下却不载此事,他由此推断或许前者所叙述的仅是重申相关规定,而正史不刻意强调此事罢了。(40)《续长编》又于仁宗庆历四年(1044)五月癸未载诏书“今天下并建学,而所以训导、讲说之人,未尽有也。其免旧举人入学日限,新人以故假而逼秋试,补日不足者,除之。若学未成者,且须后举。”之后就《选举志》范仲淹罢免之后,执政意见各自不同,故下此诏的观点加以辨析,指出:“仲淹以六月壬子出,此时未罢也。《志》误,今不取。”(41)《续长编》还曾用《地理志》纠正《实录》相关记载的不实,如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77)闰七月丁巳载“有司上诸州所贡闰年图。故事,每三年一令天下贡地图,与版籍皆上尚书省。国初以闰为限,所以周知山川之险易,户口之众寡。”在注文中李焘注意到《实录》于此称,时吴、晋悉平,奉图来贡者,州郡凡四百卷。(42)《会要》与此同。就此他根据《地理志》中的相关记载判明这是发生在雍熙中期的事,与现在所要讨论的事情并不相关,故削去不录。
    宋代所修各朝正史仅有本纪、列传和志,后来司马光乃至李焘本人都撰有《百官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史体例上的缺失。在实际考证过程中,将正史纪传与《百官表》进行对照,有时也能发现二者存在的差异,有助于对相关记载进行核实。《续长编》于仁宗景祐二年(1035)十二月叙述了阎文应之事。注文考阎文应被下令流放至岭南,中途死亡,这是富弼为其撰写的《墓志》中所叙述的。但李焘注意到,阎文应于此月辛亥日被免去入内都知之职,以昭宣使领嘉州防御使,任秦州钤辖,过两天,改任郓州钤辖,《百官表》记载与此都相同;景祐四年四月,阎文应徙潞州钤辖,《百官表》记载也与此相同。但宝元二年(1039)九月癸卯日,阎文应去世,则为《百官表》单独所记。(43)也就是说《百官表》可以补充和完善《墓志》的记载进而充实正史传记中的相关叙述。《续长编》建隆元年(960)八月叙述李玉事,注引《白重赞传》言其“俄徙兖州”,而《百官表》则叙白重赞此月改领泰宁节度,但对照新旧《实录》、正史《本纪》中都没有说到白重赞徙兖州之事,关键点还在于此月壬午日,赵匡义实领泰宁节度,与《百官表》所记显然不同,“不知《百官表》何据也,当考”。(44)可见纪与表或传所叙内容之间也有差异,因而为后人提供了辨别的视角。
    至于与其他杂史、笔记的互勘,单就上述正文中就已经涉及到司马光所撰的《稽古录》《涑水记闻》《朔历》以及杨亿的《谈苑》、王曾的《笔记》、范镇的《东斋记事》、赵抃的《成都古今集记》、宋敏求的《东京记》、刘挚的《日记》、王闢之的《渑水燕谈》等私家著述。有关《续长编》利用笔记资料的方法论问题,作者另撰有“论史家对笔记史料价值与不足的认识及其启发意义”一文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介绍,可供参考。
    通过上述三个方面的讨论,我们可以了解李焘对宋代政治制度的探究,不仅关注枢密使之来源多途化的倾向,而且还注重新司法机构以及对地方加强控制的各种形式,由此反映出宋代中央集权进一步强化的特征。至于对经济上各种制度的考察则集中在开源节流上,仁宗时期关注冗费的减省,神宗时期则重在剖析多样化的专利措施的实施,关注国家如何实现财政收入的增加,对国库以及皇室私人库藏的辨析也与此有一定的联系,无非就在于通过政治权力和经济实力的加强,最终达到强化中央集权的目标。对上述制度的考察也体现出李焘的历史考证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它是作者将历史考察与现实关照相结合的产物。从考证路径上看,其考证形式开始趋于程式化,即通过内证法,将纪传志以及后来补撰的史表相互之间进行对校,外证法是与同时期修撰的《实录》《会要》乃至各种杂史和私人撰写的笔记进行比勘。从方法论的角度上看,作者已经有鲜明的比较意识,注重对各种文献进行对比研究;在分析问题时,注意逻辑方法的运用;同时将问题置于一定的历史条件下进行考察,体现出浓厚的历史情怀。作者对问题的探讨也反映了一定程度的科学精神,既能够辩证地分析各类材料,同时还抱持疑则阙疑、存疑待考的客观态度来看待材料中无法解决的问题,而且注意看问题时避免片面化、绝对化和一成不变的僵化态度,有新材料时就及时改正原有的错误判断,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南宋学者治学所具有的特点(45)。值得后人学习和深思。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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