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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世纪中西历史及文明发展比较研究

http://www.newdu.com 2020-07-21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 刘家和 刘林海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3-6世纪,中西都经历了政治分裂、新起民族政权的挑战和新宗教的冲击,但在历史现象层面的相似背后,蕴含着深刻的同中之异。中国历史和文明历经危机而得以连续发展,西方历史和文明则在危机中断裂,这个结局并非偶然,而是由双方的政治、民族及文化等结构差异所决定的。政治结构上,中国延续了秦汉以来形成的统一的中央集权的郡县制国家和大一统观念,是有机的统一,比较牢固。在这个制度下,居民不分胡汉,都是编户齐民,身份和法律地位相同,也都追求统一。罗马延续了城邦体制及其理念,是松散的统一,并不牢固。其内部结构差异较大,居民身份多样,政治组织形式和法律也不一,自治传统深厚,蛮族也不追求统一。民族结构上,中国的胡汉关系历史悠久,融合程度深,以地域和文化界定夷夏。胡汉身份相同,受同一个法律的管辖。胡人政权主动采纳并推广汉族制度,形成了共同的民族认同。罗马与蛮族接触较晚,融合程度有限,更注重以法律身份区分不同的群体。蛮族并非罗马公民,而是自治的罗马军事盟友,保持了自己的政治制度和法律等,形成了各自的族群认同。文化结构上,中国始终保持了儒家为主而又兼容多元信仰的特点。儒家受到玄学、道教乃至佛教等的冲击,但其官方意识形态地位始终没有动摇。道教、佛教更关注个人内心世界,弥补了儒家的不足。胡人采用汉族文化并继承了这个模式,与汉族形成共同文化认同。西方由多神信仰转向一神信仰。罗马多神崇拜是政治的重要内容,注重集体的福祉。基督教填补了对个人内心世界关注不够的空白,但作为一神教它又不能容忍多神崇拜。作为国家唯一的合法崇拜,基督教仍是担负政治职能的组织。接受基督教的蛮族与抛弃传统信仰的罗马人一起形成以基督教为纽带的新文化认同。
    关 键 词:3-6世纪/中国与西方罗马世界/历史与文明/比较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古代基督教神学与基督教史学的建构研究”(18BSS022)。
    作者简介:刘家和,刘林海,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
    一、问题的提出
    3世纪初到6世纪末前后,中西历史和文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周期。因为在这段时间里,双方的经历及面临的问题都很相似。首先,双方在政治上都由统一而分裂。中国从魏蜀吴三国鼎立开始,经西晋短暂统一,旋又进入南北对峙的时期,直到6世纪末隋统一才结束分裂。罗马在塞维鲁王朝结束后就陷入了所谓的“三世纪危机”,虽经戴克里先和君士坦丁等力挽狂澜,但终究没能彻底克服危机。到4世纪末,帝国正式形成东西并立的局面,最终分道扬镳。西部帝国在5世纪后半期土崩瓦解,形成多个蛮族政权并立的局面,此后再也没有恢复过。6世纪末前后,作为古典文明核心的城市及文化教育衰落加剧。7世纪初,东部帝国的官方语言由拉丁语改为希腊语,军区制取代行省制,城邦及城市生活方式也逐渐消失。其次,双方同样面临来自边境的巨大压力。中国有“五胡乱华”。中国北方的少数民族大举南下,纷纷建立政权,占据了中原地区。罗马帝国则面临着“蛮族入侵”的压力。从4世纪后半期开始,多瑙河、莱茵河岸边境地区的蛮族先后进入帝国,在西部领土上建立了政权。复次,新宗教的传播也是双方的共同特点。在两汉之际传入中国的佛教不但得到极大发展,而且牢牢扎下了根。大约在同一时期,基督教在罗马帝国的巴勒斯坦地区兴起并在帝国境内传播,最终成为官方宗教。
    20世纪初以来,学术界往往将中国汉代与同期的罗马帝国相提并论,也将对后罗马帝国时期欧洲是黑暗时代的说法移植到同期的中国。不过,这种定性是不准确的。中国学界对此已有所驳正。比如,这个时期中西历史虽然有相似之处,但其结局却大不同。中国经乱世而重归统一,很快就迎来了文明发展的另一个高峰;入居中原的少数民族也融入到以汉族为主体的中华民族中;佛教与道教和作为官方意识形态的儒家思想在融合中共同发展。罗马帝国的情况则相反,不但没有再度统一(查士丁尼暂时统一了西部,但也没能恢复对西班牙和高卢等地的主权),就连罗马的政权也被蛮族王国取代;罗马人还抛弃了传统信仰,皈依了基督教。最为重要的是,这个时期的中国虽然政治上动荡分裂,但文化上则是大发展、大繁荣,堪称第二个“百家争鸣”。罗马文化的处境则不是很好,以多神信仰为支柱的古典文化衰落,基督教文化则取而代之。当然,也有学者对文艺复兴以来形成的主流认识模式提出质疑,主张用类型论代替优劣论①,但整体而言,古典文化的衰落是不容否认的事实。
    史学界对魏晋南北朝时期中西历史发展的异同已有所阐发。钱穆先生、吕思勉先生主要从宏观角度对中西的民族与统一、宗教等现象的同中之异有所评论,认为中国之所以能恢复统一,整体上因为中国文化高于欧洲。许倬云先生认为,中西文明自旧石器时代就不同。中国是本土发展起来的内聚型文明体系,农业发达,文化观念上辩证、兼容。欧洲文明不是内聚型的融合,而是外来的征服取代和演变,注重商业,文化上对立、不兼容。虽然二者历史上有交流,但“自古以来‘走’着完全不同的方向。”更多的研究集中在汉代与罗马帝国的比较。梁作干先生、马克垚先生等主要从社会经济制度等进行比较,其中前者求同,后者则分析同中之异。邢义田先生对罗马与秦汉的皇帝、社会结构及军队等亦有求异分析。德国学者穆启乐等则以帝国兴衰为出发点,从观念尤其是史学等角度比较中国与罗马的帝国建构,对“自我”与“他者”的塑造等。任教于美国的奥地利学者谢德尔等也依托帝国研究理论,主要从经济、社会及制度等对汉代和罗马进行比较。他还根据彭慕兰的大分流理论提出了“第一次大分流”的说法。他认为,在公元6世纪以前,中西历史是“大合流”,之后才分开。中国经魏晋南北朝重新回到循环式的帝国模式,而罗马帝国则永远消失,成为多中心、多族群的政权单位。双方的分流与政权构成方式(state formation)有关②。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历史是日本学界研究的重中之重,但中西比较角度的专论很少。笔者也曾经对这个问题有所思考③。整体而言,学术界在这个问题上泛论居多,专题性的研究较少,且集中在汉代和罗马,忽略了3世纪以后的诸多重要内容,没有将3-6世纪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研究。实际上,无论从历史发展的内容和特点,还是在中西文明进程中的地位来看,这个时期都可以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研究。中国学界对中西古代历史和文明发展的断续特点有一定共识,如中国文明连续发展,而西方古典文明则在这个时期中断了。对于其原因也有所分析,如笔者认为政治和文化是否统一与连续对于断续至关重要。不过,有些问题还可以再思考。例如,双方的断续是偶然的还是有必然性,与各自文明特点的内在关系如何?这种断续在各自历史和文明的进程中,又该如何加以分析?本文尝试在以往思考的基础上,对这些问题作进一步分析。对于前文探讨较多的问题,这里不再一一重复,而是将重点放在以往探讨较少的方面,尤其是造成异同的深层原因。鉴于这个题目很大,且可以从多个角度切入,而笔者能力又非常有限,这里仅从政治、民族及文化几个方面作粗略的宏观分析,祈请大家指正。文中的“西方”大致等于与中国同期的“罗马世界”(Roman World),侧重于西部帝国。该词是20世纪后半期由西方学术界所创,用来取代传统的“罗马帝国”,更多涵盖了西部帝国灭亡前后诸蛮族政权的历史等。
    二、政治结构之异同
    从政治角度来说,这个时期中西分裂之同中还是有异的。中国是分裂中体现着统一,而西方则是无序的分裂。其背后对应着不同的权力及政治结构。中国形成了以中央集权为特征的帝制,可以说成为一个有机整体。西方的体制中并没有形成真正的有机体,并不牢固,其特征是自治,基础是城邦意识;帝制的转型并没有带来观念的转型和运作的转型;日耳曼人进来后保留这种特色,王权较弱,地方自治色彩浓厚。在政治权力中断后,地方自治的色彩更是大盛。这是根本原因。
    第一,中国虽然分裂但却是有中心的。西方的分裂是散乱的,缺乏中心。
    这个时期,中国与欧洲虽然均处在乱世,但双方的乱有本质的不同。中国的乱并非杂乱,而是乱中有中心,乱中有统。大致说来,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北方先后经历了三个相互关联的中心或谱系。第一个中心是前赵和后赵,第二个中心是苻秦,第三个中心为拓跋魏。二赵政权是从西晋的体系中脱离出来的。前赵的建立者刘渊既是匈奴人的首领,又是晋朝的大臣。他的根据地并州是西晋的重镇,其政权也结合了西晋的北方势力。石赵政权是从汉赵政权发展出来的,其创建者石勒曾是刘渊的大将及功臣。石勒后来独立,与刘氏政权成东西对立之势,还灭掉了汉赵政权。第二个中心的苻秦脱胎于第一个中心。前秦的奠基者苻洪曾先后归顺汉赵和石赵,也曾归顺东晋,称三秦王后占据关中地区。前秦最初与东部的前燕东西对立,在苻坚时期基本统一了北方,将前燕、代国、姚秦、前凉、仇池国等纳入自己的版图中。第三个中心是在第二个中心的基础上发展起来。淝水之战后,苻秦的统一局面瓦解,苻坚的部下纷纷自立,姚苌立后秦,被苻坚迁到长安的前燕王室慕容泓建立西燕,流亡前秦的慕容垂建后燕,其弟慕容德创立了南燕,丁零人建立翟魏,鲜卑人乞伏国仁立西秦,匈奴人赫连勃勃建立大夏,受苻坚之命经营西域的吕光建立后凉,杨定恢复仇池国。拓跋珪虽然并非苻坚的直接部下,代国恢复也是在苻秦瓦解基础上,以臣子的身份发展起来的。北魏一方面与后燕和北燕对抗,另一方面与西部的大夏和北凉对立。这些政权之间既相互联合,又相互斗争,最终统一于北魏(439灭北凉)。中国的五胡十六国政权虽然多,但政治上是一个有机整体,蕴含着统一的因素和意识。
    罗马帝国的蛮族情况则不太一样。一方面,在西部帝国地盘上建立的各政权是分散的,相互之间很少有从属关系。匈奴人虽然自东向西横扫罗马帝国腹地,并吸纳了不同族群,但在进入罗马帝国后的半个多世纪中,处在不断的移动中,也没有固定的政治中心。随着夏龙战役溃败以及阿提拉暴毙,匈奴势力很快土崩瓦解,匈奴人也消失在其他族群中。日耳曼人的主要政权中,西哥特人在西班牙,苏维汇人在葡萄牙,汪达尔人占据着北非,勃艮第人在下日耳曼地区,法兰克人的重心在高卢和莱茵河流域,东哥特人占据着意大利。他们从5世纪初开始先后以盟友身份侨居帝国境内,并逐渐成为事实上的独立政权。当然,各政权之间存在联姻甚至灭国的情况,如西哥特吞并了苏维汇,法兰克人兼并了勃艮第,伦巴德人取代了东哥特。不过,多中心的分散特点始终存在。东哥特国王提奥多里克一世曾以外祖父的身份摄政西哥特,但理论上西哥特还是独立政权。另一方面,各蛮族政权分别与罗马建立单向的关系。除了因临时需要而结成的反罗马同盟,并不存在一个针对罗马的长久联合阵线。
    第二,中国的分裂是被动的,西方的分裂主动色彩居多,更像分治。
    中国的政治分裂是在统一局面无法维持下去的前提下形成的,是各派势均力敌的产物,是被动的分裂。一旦均衡打破,则会走向统一。即便在分裂中,也在谋求统一。曹操、刘备、孙权三大权力集团内部的整合与统一奠定了魏蜀吴鼎立的基础,魏国及后来代魏的西晋打破了均势,灭掉了蜀吴,实现了统一。在北方的五胡十六国内部,谋求统一的趋向是很明显的,在苻秦和北魏政权那里变为现实。北方各政权与南方的东晋相互多次战争,目的也是统一,尽管没有成功。这种均势状态延续到北朝和南朝,最后被北周和隋打破,统一的局面再度恢复。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汉族政权还是非汉族政权,大都主动谋求统一,以统一为己任。
    这种特点在罗马帝国并不很明显。罗马帝国的分裂当然也是客观形势造成的,但罗马人应对危机的方式显然与中国不同。他们采取的是主动分裂,也就是分治的方式,尤其是在面对边境的蛮族压力时。马可·奥勒留即位后,任命维鲁斯为共治皇帝,他本人主要对付北部边境的日耳曼人,维鲁斯则负责与帕提亚的战争。戴克里先上台后,采取四帝共治的政策,每个皇帝负责一个地区,也是为了对付边境的蛮族。这种分治的思路成为后来帝国政治的常态。一位皇帝统治的现象当然存在,如君士坦丁一世。他是在打败了其他共治的皇帝后独揽大权的,但他也按照共治的思路,把帝位分给了儿子和侄子。395年,狄奥多西一世将帝国分给两个儿子,并把东西分治变为定则。从此,罗马帝国东西部分的皇位继承各自运作,共治的传统也延续着④。虽然在共治的体系中,皇帝的权威有大小,理论上总有一个权威(auctoritas)是最高的,整个帝国也被视为一个整体,但在实际的运作上是分开的。后世的君主中,除了查士丁尼一世外,并没有以统一疆土为己任的。建立在西部帝国领土之上的各蛮族政权似乎也没有统一的意愿。蛮族领袖多满足于盟友的身份,多向东部的皇帝称臣。他们更强调自己作为族群的王的身份,并没有称帝的想法,也无恢复西部帝国的意愿(查理曼是个例外,但那要到8世纪了,而且很快就分裂了)。
    中西政治方面的差异与各自的政治结构有关。表面看来,中国和罗马都曾是统一的帝国,但二者的统一之同中有着深刻的差异。中国的统一形成了一个有机整体,是由众多的“同一”构成的“一”,无论分裂还是统一时期,这些“一”本质上是一样的。这个传统形成于秦,初步发展于汉,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得到了强化。罗马的统一则比较松散,没有把各区域整合成一个有机整体,构成其“一”的是杂多的“异一”。罗马延续了希腊传统的自治政治模式和理念,虽经帝国而没有根本改变。这可以从政治体制、居民身份及法律等方面加以说明。
    中国的统一在秦代就完成了。周代实行分封政治,诸侯国散布各地,以周王为共主,各主其政。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周王室的衰落,诸侯势力上升,并相互争霸,成为事实上的独立政权,原本就非常松散的共主局面已经无法维持。秦国最后打败了所有政权,完成了中国的统一。秦统一虽然是通过强力手段实现的,但却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春秋战国时期的中国虽然也是战乱分裂状态,但中国统一的基础已经具备,各诸侯国的制度和文化并无本质差别,在争霸的过程中都打着尊王的旗号。诸子百家的政治理论虽有不同,但整体上是在君主制之下进行思考,更关注君主如何统治。各国文字虽然有区别,但主要差异在书写方式。秦始皇统一中国,变封建为郡县,实行中央集权的体制,不但实现了政治上的一体化,而且完成了文字和度量衡等的一体化,真正消除了原来各诸侯国内部的差异,使中国成为一个有机整体,把原来松散的共主局面变为真正的统一。在此后的政治实践中,郡县制彻底战胜分封制,成为中国政治体制的基础。汉初曾经吸取秦亡的教训,实行分封,郡国并行,但引发了“七国之乱”。同样的情况出现在西晋,晋武帝采纳刘颂的建议,大肆分封同姓王,赋予行政及军事权力,致使地方诸侯王势力过大,酿成“八王之乱”,直接导致了西晋的灭亡。分封的弊端就连石勒这样的胡族君主也看得很清楚(石勒评郦食其建议刘邦封六国后)。此后,分封制虽然在中国古代始终存在,封建与郡县的争论也时有发生,但已与周代的分封大不相同,受封藩王只食禄,不参与封国郡县治理,已非政治制度的主干。
    秦始皇创立的中央集权的君主制度经汉代的发展,到魏晋南北朝时期,已经彻底稳定下来,中国境内的政权无论胡汉,都不约而同地加以采用。这种模式虽有时空的差异,如胡人政权中的传统部族势力较大,东晋时期士族专权,但这并非质的不同,而只是量的多寡。胡族政权中的部族势力虽然大,也是在皇帝的权威下运作的,如匈奴的单于制、鲜卑的四部大人制度等。随着皇权的强化,这些因素逐渐消失。东晋的士家大族虽然盖过王权,出现“王与马,共天下”的局面,士族甚至能决定皇帝的废立(如简文帝请桓温废立事)。但如田余庆先生所说,这只是皇权的变态,仍然没有脱离皇权政治之本质⑤。在君主体制下,中央以皇帝为中心,辅之以一套庞大的官僚机构(以秦朝的三公九卿制为基础发展起来),实现权力的集中。与此同时,中央通过郡县制确保对地方的控制,同时掌握着重要官吏的任免权。郡县并无独立的法权地位,只是管理的环节。在这种体制下,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一套垂直的体制,理论上中央的权力深入基层。
    中国居民内部的法律身份比较单一。周代按照居住地将居民划分为国人和野人,与此相对的是奴隶。此外,在分封制下,又按照血缘姻亲等将居民划分为贵族和庶人,贵族又按照爵位分为五等,分别享有不同的政治及经济等特权。秦国自秦献公时期,开始打破国野制度,消除了居民内部身份的差异,将所有的居民统一编户,成为国家的“齐民”。到商鞅变法时期,进一步推广县制,并用以军功为基础的二十等爵制取代周代的五等爵制,打破世卿世禄制度。在“编户齐民”制度下,除皇帝外,所有人的身份都相同,要对国家尽义务,所不同的是爵位。对大多数人而言,爵位是军功的奖赏,而非天然的权利。这个特点在魏晋南北朝时期也没有变化。
    统一的法律也是中国政治结构的一个重要特点。魏晋南北朝时期,各政权整体上延续了秦汉以来的法律体制。秦律源于魏文侯李悝,“商君受之以相秦”。汉承秦制,以萧何编订的九章律为主。曹魏初用秦汉旧律,后“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改汉旧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更依古义制为五刑。”西晋的泰始律由贾充等以汉九章为基础定法律20篇,首次律令分开,有律令合计60卷,故事30卷(《晋书·刑法志》)⑥。东晋偏安江左,沿用泰始律,有张斐、杜预注释,宋齐因之。《梁律》的底本是齐武帝时的张杜旧律注合本的集注。陈制《律》30卷,《令律》40卷,除了强调清议禁锢之科外,大都“一用梁法”(《隋书·刑法志》)。北方的五胡政权在法律上亦多沿用汉晋体系,南燕慕容超“令博士已上参考旧事,依《吕刑》及汉、魏、晋律令,消息增损,议成燕律。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北魏最初并没有成文法律,直到拓跋焘时期才由崔浩定律令,到孝文帝时期定下《北魏律》。此后北齐刊定魏《麟趾格》,并成为《齐律》的蓝本,大抵沿用魏晋故事。北周制《大律》,隋多因之。
    虽然学术界对北魏法律源于汉晋等有争论,魏晋南北朝时期,包括南北各政权在法律上虽有增减,但并没有质的区别。学者们的分歧多集中在法和刑的分类、条文多寡或操作规程等,从这些角度来看,每个政权的法律当然不一样,同一个政权的不同时期也有差异。不过,如果从法律的理念及基本框架来看,这些分歧的意义其实不大。一方面,从理念上来看,魏晋南北朝的法律整体上延续秦汉,而秦汉的则源于《尚书·舜典》。到战国时期,随着法家的出现,严刑峻法成为重要内容。各代法律的基本范畴也没有超出《尚书》,只是侧重点有变化。汉代去秦严苛,并强化了儒家伦理的法理色彩,有所谓的“《春秋》决狱”。魏晋以后虽有调整,但本质上是一样的。北方各政权也基本沿用这套制度,尽管各族不同程度地保存了原有的习俗,但在理念上是一致的,并没有因地域和民族而异。诸法各有侧重,或崇儒或重法,因朝因人而异。大致说来,两汉崇儒,曹魏重法,晋重孝并引礼入法,始有五服制罪,并对后来北方的法律影响巨大。就同一个朝代的不同时期来看,则与当时环境密切相关。大致说来,开国君主多救前朝之蔽,宽严相济、张弛相依,乱世或末世之君则多法废刑乱。另一方面,各朝的法律以刑事和民事为主,重点在刑和罚,没有关于“齐民”的权利规定。所不同的是分类及条目的多少和处置的方式,是量而非质的区别。
    制度上的统一是与观念的变化相辅相成的。中国很早就出现了四海一家的思想,将国和家、忠和孝集合在一起,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统一观念⑦。《诗经》里就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小雅·邶风》)的说法,孔子的弟子子夏则说:“四海之内,皆兄弟也”(《论语·颜渊》)。这些都为统一奠定了理论基础。到汉代,随着儒家成为官方意识形态以及“大一统”观念的强化,统一的观念更是深入人心,成为共识。其最主要的标志就是正统,而正统也是所有政权努力追求的目标。这种特点即便是在魏晋南北朝这个分裂动荡的时代,也表现得非常明显。无论胡汉,都以正统自居,都追求统一。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的分裂也始终蕴含着统一的因素。
    与中国相比,罗马统一的程度较低,帝国内部差异大,政治结构较为松散。
    第一,罗马虽然征服了地中海周围的广大地区,建立了众多的殖民地,对被征服地区进行统治,但并没有在帝国境内强制推行罗马的制度。只要承认帝国的权威,履行纳税及军事义务,被征服地区可以保留自己的制度、法律、信仰和语言,实行一定程度的自治,原来的统治集团也可以继续掌权,罗马人并不过多干预。罗马帝国境内各地的历史传统不一,政治体制差异大,君主制、民主制、共和制均有,有些偏远地区甚至还处在部落酋长的领导之下。不仅如此,罗马帝国东部的希腊文化圈和西部的拉丁文化圈的差异也很大,各地也没有统一的历法纪年。日耳曼人进入罗马帝国,多数延续了各自传统的政治和法律模式。
    第二,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比较复杂。罗马帝国中央政权的中心是皇帝,掌握着行政、军事、财政和司法大权,并有一套服务于他的官僚机构,但规模有限。公民大会虽然存在,但权力都转归元老院,皇帝控制了元老院。随着元首制向君主制过渡及后期皇帝不断强化权力,元老院完全成为摆设,在迁都君士坦丁堡后,更是沦为地方机构,直到7世纪初彻底消失。尽管如此,共和时期的体制在形式上还保留着,执政官、保民官、监察官等一直存在,也保持着每年选举的惯例。元老院掌握着部分行省,可以自己任命总督。帝国中央与地方也没有形成一个上下垂直的有机权力网络。行省的官僚机构很小,总督直接管辖的地方有限,在行省的地盘上,还存在着众多的城市共同体(或公民共同体civitas)⑧,这是罗马文明的重要特点。罗马的城市种类多样,既有罗马和拉丁殖民地,也有众多的自治城市(municipia),还有外邦人(peregrini)城市,其中外邦人城市按照地位高低又分为同盟城市(foederatae)、享受免税优待的自由城市(liberae)和无优待的纳税城市(stipendariae)。每个城市与罗马的关系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权利亦各不相同,市民的权利也不同。有的城市有驻军,有的则没有。这些城市根据罗马的授权自我管理,多延续原有体制和习俗。只要按照规定承担相应军事义务,缴纳赋税,总督基本不过问这些地区的事务。
    第三,帝国内部的居民身份差异巨大。罗马帝国境内的居民分为自由民(liberi)和奴隶(servi)两类,其中自由民又分为天生自由民(ingenuus)和获释自由民(libertini)。天生自由民是罗马公民,除了财产等级的区别外,还有权利的差别。罗马公民又有全权和非全权之分。全权公民不但有财产权(拥有财产、订立契约等)、合法婚姻权、迁徙权等,而且有选举权且可以担任公职;非全权公民则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获释自由民包括罗马公民、拉丁人和经罗马人同意投降的敌人(dediticii)。奴隶经过合法的释放手续,可以成为非全权罗马公民;拉丁人只拥有财产权和迁徙权;战败投降获释的人则没有权利订立任何形式的遗嘱,不能成为罗马公民,也不能居住在罗马及周围⑨。在罗马公民和奴隶之外,包括行省居民在内的都算作外邦人(peregrini),他们受万民法的约束,只有服兵役缴纳赋税的义务,没有任何权利。212年,皇帝卡拉卡拉宣布给予境内所有自由民(不包括战败投降的敌人、奴隶)罗马公民资格⑩。但这个措施并没有像传统认为的那样彻底取消了帝国境内居民的身份差异,因为成为罗马人并不意味着放弃原来的身份,新的罗马公民同时有两种身份,既是原来共同体的成员,又是罗马公民(11)。
    第四,从法律角度来说,多种法律并存是帝国的特征。罗马历史上,对不同的群体实行不同的法律,公民有公民法,公民之外的群体则有万民法。随着公民群体的扩大,公民法适用的范围自然也在扩大,尤其是在行省。不过,这并不是以取消地方原有法律为前提的,地方法律仍存在并发挥作用,因为非罗马人在成为罗马公民后,并没有放弃原来的身份,在遇到纠纷时,可以选择采用哪种法律。基督教的耶稣和使徒保罗就是很好的例子(12)。有学者指出:“罗马法在行省的发展史不是通过系统输出的形式,不是用一种法律模式取代其他的模式。”(13)212年的公民权普及后,罗马的法律在帝国更加普及,非罗马公民间的纠纷也有用罗马的法律裁决的,有些法律也确实罗马化了,如法律的程式和合同方式等,尽管内容上还保留着原来的体系。即便如此,罗马的法律与地方法律并行的特点还是保留下来,尤其是在传统的希腊文化区域。罗马对行省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只对总督有统一的立法监督,以防其滥用职权和腐败。行省有自己的法律,一般由总督制定,经元老院批准,但并非每个行省都有自己的法律,法律也不是行省体制的必要组成部分。总督的司法权受行省内各共同体法律的制约,各共同体使用的法律不同,内部纠纷多内部解决。行省之间的差异较大,而且受总督的个体影响大,到底是用罗马法还是地方的法律,主要取决于总督,帝国并没有强制,主动权仍掌握在地方手中(14)。
    罗马帝国政治结构的松散性是与其政治理念或哲学相一致的。罗马是从一个城邦发展起来的,保留了浓厚的城邦传统。希腊罗马的城邦人口规模有限,地域也多以核心城市及周围附属地为限。在亚里士多德等看来,人口和地域规模的限制是保证城邦健康生存的前提。为此,要从法律上区分公民与非公民,严格限制公民资格,保证资源占有的均衡,一旦人口规模过大,就要分流。每个城邦都是一个独立的国家,以公民共同体为核心,按自己的法律进行治理。为了控制规模,城邦以殖民方式对公民进行分流。新建的殖民地虽然与母邦关系密切,但和母邦一样是独立的(15)。罗马公民受父命到拉丁地区殖民,就摆脱了父权的控制,成为殖民地城邦的公民。在希腊的历史上,虽然城邦之间经常有战争,也存在过大的区域联盟,但城邦被灭掉的情况并不多。斯巴达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中虽然打败了雅典,但雅典的独立并未丢失。雅典以提洛同盟为依托成为希腊的霸主,使加盟各邦沦为附庸,尽管如此,盟邦还保持着独立,内部事务的主导权并没有变化。即便到后来的亚历山大帝国时期,这种特点也没有根本改变。罗马人延续了这种传统。它建立的殖民地都按照自己的法律自治,被征服地区在承认罗马主权的前提下,也可以按照原先的体制实行地方自治。罗马人鼓励被征服地区采用罗马的体制,但并不强制。即便到了帝国后期君主制建立,皇帝的权力不断强化,这种理念仍然保持着。就连涌入帝国的日耳曼人也是以族群为单位,实行自治,只要他们承认皇帝的权威,并在需要时为帝国提供军事援助。可以说,罗马虽然建立了庞大的帝国,也实现了由共和向帝制的转变,建立了行省体制,但在理念上并没有改变,仍然沿袭了城邦政治的思路(16)。希腊罗马虽然有很多哲学流派,也有不少政治理论,但并没有被官方作为意识形态的。这一点是与中国大不同的。
    可以说,中西在这个时期政治命运的不同是与各自的政治传统及结构有关系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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